导图社区 李建伟 专题三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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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主体 法人与非法人组织
基本原理
法人是法律拟制的民事主体,是依据一定的成员或者财产为基础形成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体
特征:独立人格、独立财产、独立责任
分类
大陆法系
公法人
私法人
社团法人:包括营利社团法人和公益社团法人
财团法人:均是公益法人
我国的分类
营利法人
公司企业法人:包括有限公司法人和股份公司法人
非公司企业法人:如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和集体所有制企业
非营利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
捐助法人
特别法人
机关法人
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村委会和居委会
法人与法人内部若干主体
法人成员:即法人的出资人、设立人。域外的财团法人和我国的捐助法人都没有法人成员
法人机关:权力机关、执行机关和监督机关。法人机关的行为即法人的行为,违法后果由法人承担。财团法人没有自己的成员,也没有自己的意思机关。
法人工作人员:与法人之间为劳动合同关系或雇佣合同关系。对外以法人名义从事活动时为职务代理
分支机构:是法人总部之外设立的执行法人一部分营业活动的组织;职能机构:法人总部设立的执行法人一部分职能的机构;子公司:在人格财产和责任上独立于母公司,为独立法人
法定代表人和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依据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我国是单一法人代表制,包括董事长、执行董事或总经理。内部可能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对外为代表关系
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以外的法人工作人员,如总经理、副总经理、部门总监、部门业务经理、业务员等。对外是代理关系。
法人组织的一生
设立、成立、变更与终止:设立阶段以设立中法人的名义或者个人名义从事设立活动;成立后的存续阶段可以开展营业活动,登记事项的重大变更要办理变更登记;发生解散或破产等终止事由进入清算阶段,清算期间法人继续存续,但只能从事与清算有关的活动;清算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法人在法律上终止。
三类登记的效力
设立行为+设立登记=法人成立
清算行为+注销登记=法人终止
法人登记事项变更=生效+变更登记>第三人
设立行为的责任
以“设立中法人”名义:设立成功则法人承受,设立失败则全体设立人承担连带责任
以设立人自己名义:设立成功第三人选择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设立失败则设立人承担,设立人再向其他设立人追偿
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权利能力
设立阶段没有民事权利能力;正常存续期间享有;清算期间享有限制权利能力;终止后丧失权利能力
行为能力
与权利能力在取得和消灭时间和范围上都是一致的,超出行为能力的行为无效。单纯违反经营范围的不能认为合同无效,一切允许的营业均可营利。
三类法人的各自具体规则
1.营利法人,都必须经过登记,领取营利法人营业执照,方可取得法人资格。
2.两个法人机关必设:权力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不必设(如全民所有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集体企业等并无监事会),凡设有监督机构的,履行监督职责。
3.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于所有营利法人:出资人滥用权利侵害债权人的利益的,刺破法人面纱。
4.决议违反程序的,可撤销;决议被撤销,不影响法人与外部善意第三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5.禁止不公平的关联交易。
6.营利法人担负社会责任。
1.法人机关的设置 (1)事业单位法人:可设理事会为决策机构; (2)社会团体法人:必设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权力机构)与理事会(执行机构); (3)捐助法人:(必设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三机关一个不能少(注意:国外的财团法人并无意思机关,但我国民法规定了决策机构,只能理解为此决策机构与意思机关不同)监督机关也不是所有非营利法人的毕设机关
2.非营利法人的成立,是否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未作统一要求。
3.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剩余财产的分配规则主要有二: (1)程序:按照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否则,由主管机关主持。 (2)归属: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公益法人,也称“类似原则”。
1、特别法人的成立,无需登记;机关法人自成立之日起具备法人资格
2、特别法人的法人机关设置,法律也没有作强制性规定
非法人组织
1.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依法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属于第三类民事主体。
2.设立人、出资人对非法人组织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3.可以确定一人或数人担任代表人,比如合伙人互为代表人,这就不同于法人组织法定代表人的唯一制。
4.非法人组织的设立、成立、解散、清算等组织制度,与法人组织类似。
分支机构在法人授权的范围内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营业活动,具有相对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但职能部门没有任何民事主体资格,以其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无效。
从事经营活动以谋取经济利益;所得利益最终分配给法人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