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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招聘法律法规篇:我国教育基本法律,中国教育工作的根本大法,依法治教的根本大法,教育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地位。
编辑于2022-03-24 21:16:16教育政策法规
教育法
概述
时间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大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9月1日正式实施
2009年,2015年,2022年进行三次修订
地位
我国教育基本法律,中国教育工作的根本大法,依法治教的根本大法,教育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地位
标志着中国教育工作进入全面依法治教的新阶段
总则
立法宗旨
提高全民族素质
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发展教育事业
素质建设事业
适用范围
中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于本法
教育目的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
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
想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接班人和建设者
受教育权
中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不分种族,民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
特殊地区教育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边缘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语言文字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育教学语言文字
教育管理体制
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教育工作
教育基本制度
学校教育制度: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
义务教育制度:九年义务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
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国家批准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
职业教育制度,继续教育制度,
学校
办学条件
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有合格的教师
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法人条件:自批准设立或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教师
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学校及机构中的管理人员实施教育职员制度,学校及机构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
私立学校及教育机构办学经费由举办者负责筹措,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支持
重点扶持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教育的捐赠必须用于教育,不得挪用、克扣
教育法律责任
刑事法律责任
民事法律责任
刑事法律责任
义务教育法
概述
时间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6月29号,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新义务教育法
2015年和2018年两次修订
意义
指明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这个根本方向
明确了义务教育承担实施素质教育的重大使命
回归了义务教育免费的本质
方向使命本质
总则
义务教育的制度
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义务教育的主体
政府、父母或监护人
学校,社会组织和个人
适龄儿童和少年
业务教育的管理体制: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
学生
入学年龄:年满六周岁
入学保障: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
学校
学校不得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教师
教师职务:初级,中级,高级职务
教师待遇: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
法律责任
教育行政部门:1、分重点和非重点学校;2、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
学校:1、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2、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3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4、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
家长:未送孩子接受义务教育,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社会或个人:1、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失学辍学;2、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3、出版未经依法审定教科书
教育教学
教学目标: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德智体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素质教育: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的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德育:放在首位
教科书: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科书审查人员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的编写工作
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
教科书价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出版社主管部门,按照微利原则确定
国家鼓励教科书循环使用
教师法
概述
时间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进行修正
总则
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各级各类学校指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特殊教育成人教育的学校 △其他教育机构指少年宫地方中小学教研室电话教育馆以及各种教育培训机构
权利与义务
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指导评价,获取报酬,参与管理,进修培训
遵纪守法,教育教学,思想教育,尊重学生人格,保护学生权益,提高自身水平
资格和任用
师资格构成要件:首次于法律形式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国籍,品德,业务,学历,认定
学历要求小专中本高师范本
资格认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首次任教师时应有试用期
教师资格的罚则
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的形式处罚,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取得的丧失资格
撤销教师资格的,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啊,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考试作弊的考试成绩作废,三年内不得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教师职务制度和聘任制度
培养和培训考核待遇
考核内容是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成绩四个方面(思想水平,成绩态度)
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
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法律责任
师处分或解聘的情况: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2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
教师申诉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30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享有的权利,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