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五章 行政行为概述
马工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五章 行政行为概述思维导图,主要内容有概念与分类、合法要件、效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侦查思维导图:包含侦查的概念和特征,概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案件,依法进行收集证据、查明案情的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等等
立案的概念,立案的材料来源,立案的条件,立案的程序,立案的程序包括立案材料的接受,立案材料的审查和处理,法律监督。
回避——与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的审判人员。检查人员,侦查人员等不得得参与该案诉讼活动。详细总结了回避人员,回避的理由,种类,程序,效力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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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概述
概念与分类
概念
含义
主体:行政主体(行政机关和其人员作出的行政行为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行为:产生法律效果(对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对行政相对人可有利(颁发证照等)可不利(行政处罚等),违法侵权行为也属于行政行为。)
法律效果:行政法律效果(依职权,非民事或其他法律关系。)
实施效果:对外(行政主体内部行为不包括在内。)
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或者行政主体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实施的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特征
公务性(决定了无偿性。但自然资源开发等有例外。)
从属法律性(为了执行法律规范而制定的法律规范。个人:“法无禁止皆可为”行政机关:“法无授权不可为”)
裁量性(针对未来,与司法行为不同。)
权利性(保障执法目标的实现。)
分类
立法(不可起诉)、执法(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处罚等)、司法(行政调解、行政仲裁等)
抽象(行政立法等)、具体(行政处罚决定等具体决定)
羁束(税种、税率等)、裁量(扫除文盲工作等)
依职权(维持社会秩序等)、应请求(营业执照、许可证等)
授益(营业许可等)、负担(罚款等)
附款(不得向16岁以下的儿童售酒等)、无附款(不意味着不附法定条件。登记结婚等)(条款指的是行政主体在法律范围内的附加,而非法律法规的设定)
要式(发送公文)、非要式(可口头等)
合法要件
主体合法
行为主体:行政主体
实施者:以行政主体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
合议制机关的行为通过合议程序作出
权限合法
地域越级
横向越级
纵向越级
内容合法
事实根据,证据确凿
正确适用依据
合乎立法目的
明显不合理
险失公平
滥用职权,反复无常
畸轻畸重
程序合法
法定方式
法定步骤、顺序
全阶段参与,决定前告知,决定中陈述、申辩、听证会,决定后说明理由。
法定时限
起诉起6个月的起点
作为:拒绝之日
不作为(应为能为而不为)
积极:明示拒绝:拒绝之日
消极(默示拒绝)
特别规定
两个月
紧急情况:当场
效力
内容
公定力:一经作出,推定有效=假定有效≠效力待定≠生效
确定力:相对不可变更
拘束力:不自由。信赖利益保护
执行力:实现力,强制执行
生效
一般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会议讨论决定
相应行政机关首长签字(必备要件)
行政立法
行政规范性文件
公开发布
确定的生效日期已到
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作出行政决定
行政决定送达行政相对人
附款行为所附条件成熟
失效
撤销
条件
合法要件缺损(主体、内容、权限、程序)
行为不适当(不主要→违法主要)
法律后果:保护相对人,有过错例外
废止
条件:情势变更
法变
情况变
完成目标
法律后果
好处不再收回,原义务行为不补偿
造成损失,应补偿
确认无效
无资格
无可能
无依据(明显违法)
抵制权
任何时候请求有权国家机关(上级机关、权力机关、人民法院)宣布无效
国家权力机关任何时候可以宣布无效
尽可能恢复原状,同时遵循信赖保护原则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公示
全过程记录
重大决定法制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