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22行政法第十章诉讼和复议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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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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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
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实行合法性审查的原则
对象和范围是行政行为
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权仅限于行政行为
人民法院审查的行政行为仅限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
内容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行政行为是否超出了法定的权限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是否符合法定的程序
认定行为/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
主要证据不足
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违反法定程序
超越职权
滥用职权
明显不当的
依据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只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行政行为的适当性、合理性原则上不予审查
10.诉讼与复议的衔接
自由选择
自由选择,议后可诉,(【但对于省部级单位对自身行为的复议决定,可诉可裁,一经选择从一而终】)
不能同时进行:已经诉讼,不得复议;已经复议,暂缓诉讼
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又经复议机关同意撤回复议申请,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对原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立案(见13.1.2)
复议前置
当事人认为,行政确认(给了别人),侵犯了已经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有关纳税数额争议的行政征收, 是否纳、谁纳税、纳多少、如何纳
例外:可以直接起诉
处罚
强制(强制措施,强制执行)
反倾销税
禁止经营者集中决定,对集中附加限制条件决定
复议终局 (不可诉讼)
根据国务院或者省级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征用土地的决定,省级政府作出的有关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政确认的复议决定
出入境管理机关对外国人及其他境外人员作出的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该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
13.争议程序
一、 行政复议程序
1. 一般程序
2. 特别程序
(1) 撤回
条件
申请+理由
复议机关同意
后果
复议终止
不得再次申请,违背真实意思除外
在起诉期内可起诉
(2) 和解
双方在复议决定前做出前,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提交书面和解协议
内容:不损害
范围
自由裁量,行政赔偿,行政补偿
(3) 调解
复议机关主持下,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
程序
调解书加盖复议机关印章
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书可以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
(4) 中止
申请人
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
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下落不明或被宣告失踪
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
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
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
其他
(5) 终止
要求撤回复议,复议机构准予撤回
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近亲属放弃复议权利
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复议权利
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复议后,应申请人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该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变更为刑事拘留
同一违法行为转刑事,诉讼为中止,复议为终止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经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
中止转终止
自然人死亡、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行政复议中止满6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
二、 行政诉讼程序
三、 行政诉讼的特别程序
四、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