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刑法总则
本导图汇总了刑法总则的知识点,包括刑法概说、犯罪论、刑罚论三大板块,内容丰富全面且思路清晰,适用于考试复习!
编辑于2022-04-12 14:32:46刑法总则
刑法概说
刑法渊源
典(包括11修);单(1)
⽴法解释、司法解释✖
刑法解释
解释效⼒
⽴法解释>司法解释
均禁⽌(不利于被告⼈)类推
不同位阶,⽴法解释优先(⽆论新旧)
统⼀位阶⽐时间,新>旧
学理解释✖
解释技巧(制造结论
1.平义解释
2.缩⼩解释
3.扩⼤解释(包容关系):最⼤⽂义,国⺠预测可能性
4.类推解释(并列关系):禁类推,有利于被告⼈的✔
5.反对解释
6.补正解释:63以上以下问题
解释技巧判断:找到被解释词语→判断其⽇常含义 →看分则条纹处罚范围→⽐较两者范围⼤⼩
解释理由(论证结论)
⽂理解释(看字⾯)
论理解释
1.⽬的解释(依法益)
如解释结论不符合刑法⽬的,解释结论✖
2.体系解释(前后⽂)
同类概念同类释,相同字词(可)不同意
3.当然解释(⽐轻重)、⼊罪解释禁类推
两种⾏为性质相同,程度不同的递进性的对⽐
仅为了追求结论合理性,不必然符合罪刑法定
⼊罪时,举轻以明轻
看有⽆刑法明⽂规定:有,直接
⽆,扩⼤解释→有罪;类推解释→禁不利
⽐较解释(看国外)
历史解释
解释结论只⼀种,解释理由可多样; ⽬的、⽂义(禁类推)都符合,解释结论才正确
刑法解释并⾮⼀定有利于被告⼈
存疑时有利于被告”是刑诉根据证据认定事实时的原 则
正确的解释结论既需符合法条⽬的(⽬的解释),同时不能突破字词的最⼤⽂意(禁⽌不利于被告⼈的类推解释=没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如果要使结论正确,需要从有利于被告⼈的⻆度出 发,对刑法进⾏解
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
1.排斥习惯法(成⽂):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
2.禁⽌溯及既往(事前):有利于被告⼈的✔
3.禁⽌类推解释(严格):有利于被告⼈的✔
4.禁⽌不确定刑(确定):空⽩罪状、简单罪状✔
罪刑相适应原则
尺度=法益侵害性+可谴责⾏+⼈身危险性
平等适⽤刑法原则
不要求⽴法平等
刑法效力
空间效⼒
属地管辖
拟制领⼟
船舶(钻井平台)
航空器(⻜艇、热⽓球
使、领馆
沾边就管
⾏为/结果有⼀项或⼀部分
共同犯罪
实⾏、帮助、教唆⾏为
整体结果、部分共犯⼈的结果
有全案管辖权
甲国公⺠汤姆教唆⼄国公⺠约翰进⼊中国境内发展 ⿊社会组织。即使约翰真的进⼊中国境内实施犯罪 ⾏为,可以适⽤中国刑法对仅实施教唆⾏为的汤姆 追究刑事责任
犯罪形态
预备、实⾏⾏为
实害结果、危险结果
⽹络犯罪
属⼈管辖
⺠:最⾼3下,可追可不追
官、军:均追究
保护管辖
我国利益、我国公⺠;重罪(最低3上);双重犯罪
犯罪地⽆法律,适⽤我国刑法
普遍管辖
犯罪后出现在我国+起诉(中国刑法)/引渡
毒品犯罪
劫机(⺠⽤)
恐怖主义
对外国判决的消极承认
仍可追究
已受处罚,可免/减
时间效⼒(未决犯)
刑法:从旧兼从轻
1.原则上⽤旧法,除⾮新法更有利于被告⼈
新旧同重,⽤旧法
轻重如何⽐较
1.⽐较最⾼刑,最⾼刑⾼的为重法;
⾏为⼈的⾏为,具体到该罪名的具体量刑幅度的最⾼ 刑、最低刑。⽽⾮罪名整体的
2.最⾼刑相同⽐较最低刑,最低刑⾼的为重法
3.改变犯罪成⽴条件:减少犯罪条件,减少之后是重法;增加犯罪条件,增加之后是轻法
2.累犯、并罚:最后⼀次犯罪时有效的法,为旧法
3.继续犯、连续犯跨越新旧法交替:
适⽤最后⼀次⾏为时、⾏为终了时的法律
旧法✖新法,只追究新法⽣效后的⾏为
4.刑法修正案属于刑法 “从旧兼从轻”
5.已决⽆错不改判,已决有错启动再审:适⽤旧法
司法解释
1.⾏为时和审判时只有⼀个:正常适⽤(有溯及⼒)
2.⾏为时和审判时有两个以上:“从旧兼从轻”
犯罪论
犯罪构成(先客观后主观,主客观相统⼀,重合范围内定罪名)
构成要件要素
主观VS客观
主观:仅故意、过失、⽬的、动机
客观:身份、精神、年龄...
事实VS评价
记述:不同⼈结论相同 毒品;妇⼥;贩卖
规范
事实+法官主观判断
淫秽物品、国家⼯作⼈员、不正当利益、公⽂、住宅、司法⼯作⼈员、情节严重
消极
完备积极要素后,整体否定犯罪成⽴的要素
例: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认为是犯罪
处罚阻却事由✖注意规定
成⽂VS不成⽂;共同VS⾮共同
客观不法
1.不法的积极要素
危害行为
本质在于创设、增加了⻛险
实⾏⾏为(分+紧迫危险)、⾮实⾏⾏为(总)
认定犯罪既遂→实⾏⾏为导致危害结果
区分犯罪预备、犯罪未遂
区分正犯、共犯
认定罪数
不作为犯罪(负消除危险的义务⽽不履⾏)
1.有义务
形式义务
1.法律、法规规定
2.职务业务要求
3.法律⾏为引起:合同⾏为、⾃愿接受⾏为
4.先前⾏为引起
创设、增加⻛险的先前⾏为+有因果关系(条件关系+相当性)
引起他⼈⾃陷⻛险的⾏为,⽆救助义务
先前⾏为可以是犯罪⾏为,也可以是正当⾏为
先前作为⾏为后续的不救助⾏为能否独⽴评价,即作为⾏为+不作为⾏为=危害结果→不作为犯?
1.看不作为⾏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仅评价作为⼀罪
有→2.看作为能否吸收不作为
性质相同、持续⾏为/犯意转化、包容结果
能→仅评价作为⼀罪
故意杀⼈+不救助⾏为=故意杀⼈罪
不能→不作为独⽴评价
交通肇事罪(过失犯)+不作为的故意杀⼈罪 = 数罪并 罚; 交通肇事罪+逃逸(不作为过失致⼈死亡)=交通肇事 罪因逃逸致⼈死亡
如果先前⾏为是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只判断结果是否过当
没有过当: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过当:防卫过当、避险过当
实质义务
1.监督义务:监管⻛险(危险源)者,制⽌⻛险
2.保护义务:被害⼈保护⼈,负有保护责任
3.报告、救助义务:⽀配领域者,报告⻛险
成年⼈对发⽣在⾃⼰身体上的危险⾏为的阻⽌义务
2.有能⼒
能够履⾏特定义务
3.因果关系
不履⾏特定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4.主观:故意/过失
行为对象
由刑法规定(伪造货币罪→货币)
有些罪名没有⾏为对象(脱逃罪)
在危害⾏为实施时就已存在
危害结果
实害结果(结果犯)
直接故意,有实害结果才能成⽴既遂。没有造成实害结果,成⽴犯罪但属未完成形态
间接故意,没有实害结果不成⽴犯罪。间接故意不存在未遂
危险
具体危险(危险犯)
有具体危险就成⽴既遂,造成结果,结果加重犯
抽象危险(⾏为犯)
⾏为实施到⼀定能程度就成⽴既遂,造成结果,结 果加᯿犯——加᯿法定刑问题
因果关系
相当因果关系说
条件关系(⽆a则⽆b)+相当性(作⽤最⼤)
有条件关系不等于有因果关系,还需要具备相当性
毒药致死ᰁ100,甲投80,⼄投20,甲作⽤最⼤有因 果关系是既遂,⼄有条件关系是未遂
四种模型
1.特殊体质因果
特殊体质不中断因果关系(客观存在)
有因果关系不⼀定成⽴犯罪,成⽴犯罪要求主客观相统⼀,即主观要求故意或过失(2),否则为意外事件
2.介⼊因素因果(有先后)
正常介⼊因素不中断
前⾏为对介⼊因素有⽀配
介⼊因素⾏为⼈轻微过错/⽆过错
致被害⼈受伤后,将其置于本就存在危险的境地
异常介⼊因素,作⽤⼤者有因果
作⽤⼩,不中断
作⽤⼤,中断
查不清/⼀样⼤,均有因果
3.重叠关系因果
重叠关系,都有因果
前提:两⾏为都是条件,1.对结果作⽤⼀样⼤; 2.都超过50%; 3.⽆法查明作⽤⼤⼩
4.同时犯因果
故意犯罪
都打中都致命,都有因果→都既遂
都打中都致命时间先后查不清,都有因果→都既遂
谁打中查不清,都⽆因果→都未遂
过失犯罪
过失犯要求造成实害结果才成⽴犯罪,如果谁打中 查不清,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认为⼆⼈均未打 中,主观上是过失,客观上没有造成实害结果,不 成⽴犯罪。
故意犯罪中,因果关系影响犯罪形态; 过失犯罪中,因果关系影响犯罪成⽴
故意犯罪中,实⾏⾏为影响的是犯罪成⽴
因果关系是客观的,不考虑假定因果关系
有因果关系不⼀定成⽴犯罪,成⽴犯罪要求主客观 相统⼀,即主观要求故意或过失(2),否则为意外事 件
过失犯罪、间接故意犯罪没有因果关系,不成⽴犯罪
过失犯罪没有犯罪形态
多数直接故意,没有因果关系,影响得的是犯罪既遂
共同正犯:⼀⼈既遂,全体既遂;狭义共犯:有因果关系者既遂,⽆因果关系者未遂
帮助犯未遂:可以成功但是你没⽤
未遂的帮助犯:根本不可能成功
时间、地点、⽅法
数额、次数、情节
特殊身份(分则)
2.违法阻却事由
正当防卫(7)
防卫起因是不法,客观不法均可卫
现实的不法侵害,本质上是⼈的⾏为,不包括合法 ⾏为
动物侵害
饲养⼈教唆动物:视为⼈的⾏为,正当防卫✔
饲养动物⾃发⾏为,主⼈有过失,紧急避险✔
⽆⼈饲养的ᰀ⽣动物⾃发⾏为,紧急避险✔
包括过失、“⿊吃⿊”、未成年、精神病⼈
时间条件“正进⾏”
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实⾏⾏为、 预备⾏为均可 ,法益 ⾯临⽐较紧迫的危险)
尚未结束( 不是犯罪既遂或⾏为终了 ,是不再具有侵 害的危险)
财产犯罪,⾏为已经结束,但损失能够通过防卫⾏ 为挽回的,视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正当防卫✔
可以预先设装置,但损害⽆辜者合法权益可能造成 假想防卫,造成其他法益侵害对结果可能造成不法
对象条件是本⼈(身/财)
针对⽆辜第三者(防卫第三⼈)→ 假想紧急或故犯
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损害
⼿段不过当,即使结果过当,也是正当防卫
具有防卫意图(防卫认识+防卫意志
不是必须具有防卫意图,才成⽴正当防卫
不具有防卫认识
偶然防卫
结果⽆价值(通说) : 客观上制⽌了不法侵害,是合 法⾏为。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主客观相统⼀,合 法⾏为,是正当防卫
⾏为⽆价值: 客观上制⽌了不法侵害,但有造成危 害结果的危险,是犯罪未遂
传统观点 :正当防卫需要⾏为⼈主观上有防卫意 图,故偶然防卫不属于正当防卫。基于犯罪故意和 实害结果,构成犯罪既遂
假想防卫
过失/意外事件
具有防卫认识,不具有防卫意志
防卫挑拨、相互⽃殴
紧急避险(7)
正对正(现实的危险)
迫不得已,损害较⼩权益
“等于”就是避险过当,避险过当可减免
张三⽤枪逼迫甲,让甲杀了李四,甲不得已开枪杀 死了李四。间接正犯和直接正犯,不是共同犯罪。 甲是避险过当,仍成⽴故意杀⼈罪,可以减轻或免 除处罚
不适⽤职务、业务上有特定责任的⼈
被害⼈承诺
处分权限; 承诺能⼒ ; 承诺⾏为+结果 ;真实意 愿;现实承诺; 结果发⽣前承诺 ;不超范围承诺
轻伤以下+⾃⼰的法益=有处分权限
重大错误的承诺,⽆效
主观责任
3.责任积极要素
责任年龄 (⽣⽇当天是“不满”)
定罪年龄
已满12不满14:故意杀⼈、故意伤害
1.致⼈死亡
1.特别残忍⼿段+致⼈重伤+造成严重残疾(⼀⼆)
2.情节恶劣
报最⾼检核准
已满14不满16:杀伤强抢贩放爆投
故意杀⼈、故意伤害⾏为(致⼈重伤/死)包括转化犯
⾮法拘禁使⽤暴⼒致⼈死亡,只对故意杀⼈负责
区分转化犯与结果加重犯(过失致死✖)
抢劫
普通抢劫
携带凶器抢夺
转化型抢劫✖
转化型抢劫不认定为抢劫罪,暴⼒⾏为造成死亡/重伤,以故意杀⼈、故意伤害(致⼈重伤、死亡)定罪
聚众打砸抢的⾸要分⼦
强奸包括奸淫幼⼥即使幼⼥⾃愿;两⼩⽆猜✖
制造、运输、⾛私毒品✖;贩卖✔
绑架罪✖
量刑年龄
不满18:应当从或减,⼀般累犯✖
已满75: 故意犯罪可从或减,过失犯罪应当从或减
跨越不同刑事责任年龄段实施不法⾏为
只追究能够承担责任阶段的⾏为
连、继、同种数罪
跨越有⽆,只追有
跨越轻᯿,⾏为终了⼀并追,酌情从宽
隔时犯
⽣⽇当天24点为界,看有责任时是否实施其他⾏为 (作为/不作为)
⾏为发⽣在达到刑责年龄前, 结果发⽣在达到刑责年龄后
对作为⾏为⼀律不负责,⽽对结果,符合不作为 犯,才成⽴不作为犯罪
例:1.14岁当天,故意杀⼈⼿段不残忍/故意伤害,第 ⼆天⼈死了,可以成⽴作为的故意杀⼈罪,因为 12-14对故意杀⼈/伤害致死造成的结果可以负责 2.14岁当天故意伤害,在结果出现之前把⼈救了, 12-14没有出现结果,对伤害不负责。已经履⾏了义 务,结果没发⽣,对结果也不负责
责任能⼒
原发性精神病
⾏为与责任同时性原则
1.全疯不负责; 2.半疯要负责(可以从或减); 3.时好时坏看⾏为时的状态
原因⾃由⾏为
清醒时认定主观责任,不清醒时认定客观⾏为,重 合处认定罪名(重合于哪⼀个分则构成要件)
清醒时想杀⼈,不清醒时抢劫,不重合,就⽆罪
过失的原因⾃由⾏为:第⼀次⼲,第⼀次吸毒
醉酒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既聋且哑/盲⼈
可从轻减轻/免除
罪过形式
故意
认识要素的内容
故意是对客观不法要素的认识
数额、次数、情节、“重⼤损失”、“严重后果”、违法性认识、责任要素✖
直接故意
明知必然/明知可能+追求
间接故意
明知可能+ 放任
如加害措施、防果措施同时存在,但加害措施的危害结果仍很明显→间接故意
择⼀的故意
(通说)对数对象均有故意→主客观⼀致认定罪名
过失
过于⾃信的过失
区分过于⾃信、间接故意
⾏为造成结果发⽣的可能性⼤/⼩?
小,即使⾏为⼈什么都没做,也是 过于⾃信的过失
⼤,看⾏为⼈是否采取了 ⾃认为有效 的防果措施,是→过于⾃信,否→间接故意
预⻅+没有避免+过于⾃信+反对
疏忽⼤意的过失
没有预⻅+( ⼀般公众/同⾏ 认为)应当预⻅+反对
⽆罪过形式
不可抗⼒、意外事件(⼀般公众/同⾏也⽆法预⻅)
故意、过失是对结果的⼼态
丢失枪⽀不报罪、滥⽤职权罪→对⾏为时的⼼态
事实认识错误
事实认识错误以⾏为⼈想要故意犯罪开始, 过失犯罪不讨论事实认识错误
认识错误类别:先主观后客观; 罪名认定:先客观后主观
具体错误(同类错误)
对象错误(认错了)
法定符合说(通说)、具体符合说均故意杀⼈罪既遂
甲教唆⼄杀丙,⼄误将丁当作丙杀害。甲是打击错 误,⼄是对象错误,⼆⼈均是具体错误,按法定符 合说,均构成故意杀⼈罪既遂
打击错误(打偏了)
法定符合说:故意杀⼈罪既遂
具体符合说:故意犯罪未遂、过失犯罪,想象竞合
因果关系错误
狭义因果关系错误(原因错)
故意犯罪既遂⼀罪
事前故意(死晚了)
通说:不中断因果关系,故意杀⼈罪既遂
少数观点:故意杀⼈罪未遂、过失致⼈死亡罪,按照数罪并罚/想象竞合认定
结果的提前实现(死早了)
通说:故意杀⼈罪既遂
少数观点1:故意杀⼈罪未遂、过失致⼈死亡罪,想象竞合
少数观点2: 故意杀⼈罪预备、过失致⼈死亡罪,想象竞合
抽象错误(异类错误)
两罪名完全不᯿合
故意犯罪未遂(⾏为有既遂的可能性、危险性)、 过失犯罪(刑法分则明⽂规定),想象竞合,择⼀重罪
两罪名存在重合
主观上想犯重罪,客观上犯了轻罪
有犯重罪的可能性,轻罪既遂、重罪未遂,想象竞合
没有犯重罪的可能性,轻罪既遂
想偷枪,偷到了⼿表: 包⾥有枪/包⾥没枪
主观上想犯轻罪,客观上犯了重罪
轻罪既遂、 过失犯罪(刑法分则明⽂规定) ,想象竞合
⼿段错误
⼿段客观上有危险,未遂
⼿段客观上⽆危险,⽆罪
犯罪⽬的、动机
4.责任阻却事由
(⾏为时)不具认识可能性的违法性认识错误
⽋缺期待可能,⾏为不构成犯罪
与事后不可罚区分
本犯实施妨碍司法⾏为
犯罪形态
结合因果关系
犯罪预备能发⽣在预备阶段;犯罪未遂只能发⽣在 实⾏阶段;犯罪中⽌可以发⽣在犯罪的全过程
预备⾏为导致危害结果,不认为是既遂。(可能是犯 罪预备预过失犯罪的想象竞合)
犯罪既遂
实⾏⾏为着⼿+因果关系+结果发⽣=犯罪既遂
过失犯=发⽣结果才成⽴犯罪,没有犯罪形态
结果犯
直接故意,有实害结果才能成⽴既遂。没有造成实害结果,成⽴犯罪但属未完成形态
间接故意,没有实害结果不成⽴犯罪。间接故意不存在未遂
危险犯
有具体危险就成⽴既遂,造成结果,结果加᯿犯
⾏为犯
⾏为实施到⼀定能程度就成⽴既遂,造成结果,结 果加᯿犯——加᯿法定刑问题
数额犯、连续犯中部分既遂、部分未遂
同⼀幅度定既遂,不同幅度择⼀重
犯罪未完成形态
停⽌阶段+停⽌原因
犯罪预备 =预备阶段+ 意志以外原因停⽌
为了 犯罪 ,准备⼯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此 处的“犯罪”是 缩⼩解释
犯罪中⽌ =实⾏阶段/ 预备阶段 +意志以内的原因停 ⽌;⾃动放弃+有效防⽌犯罪结果发⽣
⾃动性——以犯罪⼈主观为标准
客观上⽆障碍,主观上也知道⽆障碍(⽽放弃)
我想杀张三,张三也就在眼前,我放弃了,别管因 为什么,依然认定中⽌
客观上有障碍,主观上以为⽆障碍(⽽放弃),采取主观说
主观上认为⽆障碍,但担⼼⽇后会发⽣不利于⾃⼰ 的后果⽽放弃
听⻅脚步声,认为可能是警察⽽停⽌
担⼼当场被发觉/当场被逮捕→主观上认为存在障碍 →认定未遂/预备
⾃动放弃重复侵害⾏为
甲持六发⼿枪射击⼄,打了三发后未击中⼄,抢种 还有⼦弹能够继续射击⽽⾃动放弃
刑法对⾏为⼈中⽌犯罪的动机未作限定,只要符合 “⾃认为⽆障碍⽽放弃”,均构成中⽌
出于悔悟、怜悯、惧怕处罚
转换意图
放弃强奸⽽抢劫,成⽴强奸罪中⽌
基于情感障碍,嫌弃厌恶惊愕恐惧
路遇熟⼈,⼀般是中⽌;对象不能时,可能是未遂
抢劫发现是妻⼦(财产夫妻共有),⽽放弃,是未遂
未实⾏终了的中⽌
实⾏⾏为未实⾏完毕,⾃动停⽌
实⾏终了的中⽌
实⾏⾏为实施完毕,⾃动停⽌且防⽌结果发⽣
⾏为⼈尽了真诚的、最⼤的救助努⼒:结果没有发 ⽣,(结果没有发⽣)⾮救助原因导致,认定是中⽌
⾏为⼈尽了真诚的、最⼤的救助努⼒:结果仍发 ⽣,是其他异常且作⽤⼤的介⼊因素导致,认定是 中⽌
造成损害的中⽌ ——应当减轻
阻⽌本罪既遂结果即有效,造成它罪既遂结果为“造 成损害的中⽌”
“损害”指实体损害结果,不包括法秩序破坏等抽象 结果
“损害”需与本罪的实⾏⾏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甲打开煤⽓欲杀⼄,出⻔后⼼⽣怜悯,砸破⼄家⻔ 窗,救了⼄却造成近万元财产损失,属于“没有造成 损害的中⽌”,砸窗⾏为应认定为紧急避险
开枪杀⼈,不想杀了,收枪时⾛⽕把⼈杀了,⼈死 亡的结果不是杀⼈的实⾏⾏为导致,但有过失,故 意杀⼈罪的中⽌与过失致⼈死亡罪,数罪并罚
没有造成损害的中⽌ ——应当免除
犯罪未遂=实⾏阶段+意志以外的原因停⽌
着⼿实⾏⾏为
形式上符合分则规定,实质上直接侵害法益(的危险 达到紧迫程度)
意志以外
客观上有障碍,使⽆法继续实施实⾏⾏为
基于⽬的物障碍⽽放弃,是客观障碍⽽不能→认定 未遂/预备
甲欲杀⼄,瞄准后发现对⽅不是⼄,放下枪⾛⼈, 是未遂/想偷特定物,不存在,定未遂
客观上⽆障碍,主观上以为存在障碍,采取主观说
犯罪未遂与不可罚的不能犯
本质:⾏为本身是否具有客观危险性
偶然因素导致结果不能,也是未遂
以⾏为当时客观事实判断,可能导致结果是未遂
未遂犯可以⽐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定后果
预备犯,可以⽐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未遂犯,可以⽐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造成损害的中⽌犯,这个损害必须是实⾏⾏为造成 的,如果是实⾏⾏为以外的其他⾏为造成的,认定 属于未造成损害的中⽌。
共同犯罪
成⽴犯罪=客观不法+主观有责=主客观相统⼀
共同不法+各⾃责任=各⾃罪名
“共同”的范围:⾏为共同说
共同犯罪的成⽴,只需客观上共同实施不法⾏为,主观上对不法⾏为及结果有共同故意,不要求责任要素完全相同
在各实⾏⾏为“公因数”范围内成⽴共同犯罪
法条竞合罪名⾏为之间,᯿合于低度⾏为、部分法⾏为、⼀般法⾏为
想象竞合罪名⾏为之间,᯿合于共同罪名⾏为
A罪⾏为、B罪⾏为有可能᯿合于C罪⾏为
成⽴条件
⼆主体以上
⾃然⼈与⾃然⼈、单位与单位、⾃然⼈与单位
共同⾏为
实⾏;教唆、帮助、共谋;组织
共同故意
双向意思联络、单向意思联络(⽚⾯共犯)
我有故意,我认为你也有故意,不要求你真的有故 意,如毒咖啡案
⽚⾯共犯⾏为能否成⽴共同犯罪?
观点⼀(通说): 承认 ⽚⾯帮助犯, 否认 ⽚⾯教唆 犯、⽚⾯实⾏犯。 帮助的故意可以是单向的,⽚⾯ 教唆可能成⽴间接正犯,⽚⾯实⾏可能成⽴帮助犯/ 同时犯
观点⼆:承认 ⽚⾯帮助犯、⽚⾯教唆犯、⽚⾯实⾏ 犯。帮助、教唆、实⾏的故意,均可以单向的意思 联络
客观题:1.不知情者,永远只对⾃⼰的⾏为负责 2.根据通说观点,知情者构成不知者所触 犯罪名的帮助犯,和它罪的想象竞合;
前罪故意→在前⾏为⼈实施的罪名范围内,成⽴共 同犯罪
其他故意→在重合范围内成⽴共同犯罪
终了前加⼊
⾏为终了前加⼊,⽽⾮既遂前
终了后加⼊,属于事后犯
有共同⾏为, 共同故意( 明知 +有故意的部分)
承继的共犯仅对加⼊后共同⾏为导致的结果负责
基本犯的结果(⼀律承担责任)+加᯿的结果(能查清 是由加⼊之后的⾏为造成的)
例1:甲对丙实施抢劫⾏为,丙已昏迷,⼄以抢劫的 故意加⼊,帮助甲取财,丙最终死亡 甲⼄在抢劫罪基本犯的范围内成⽴共同犯罪,对于 死亡的加᯿结果,仅甲承担责任,⼄不承担责任。 甲构成抢劫罪的结果加᯿犯,⼄构成抢劫罪的基本 犯
加重的结果
查不清结果是加⼊之前的⾏为造成,还是加⼊之后 的⾏为造成,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承 继的共犯⼈不承担责任
例2:甲正在实施抢劫的暴⼒⾏为,⼄以抢劫的故意 加⼊⼀起实施暴⼒⾏为,丙最终死亡。⽆法查清是 加⼊之前⾏为造成丙死亡还是加⼊之后的⾏为造成 答:甲⼄⼆⼈以⾮法占有⽬的,客观实施暴⼒的⽅ 式压制反抗,强⾏取财的⾏为,构成抢劫罪基本犯 的共同犯罪,⼆⼈都是实⾏犯,起到主要作⽤。针 对抢劫导致的死亡结果,由于查不清是哪⼀部分⾏ 为造成,依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需 对结果负责,仅构成抢劫罪的基本犯。甲全程参与 抢劫⾏为,因此应对结果负责,构成抢劫致⼈死亡 的结果加重犯。
分类
结构上
任意的共犯
⼀⼈能够独⽴实施的犯罪,由⼆⼈以上共同实施
必要的共犯
1.对合犯
处罚双⽅的对合犯,因双⽅的⾏为均是不法⾏为,双⽅成⽴共同犯罪
双⽅罪名、法定刑可以相同,也可以不相同:᯿婚 罪、⾏贿罪与受贿罪
只处罚⼀⽅的对合犯(⽚⾯对合犯),不是共同犯罪
传播淫秽物品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贩卖毒品 罪
对合犯⼀律是共同犯罪——错
1.张三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作⼈员财务的 ⾏为,数额较⼤,构成⾏贿罪,系犯罪既遂。 2.国家⼯作⼈员⼄收受贿赂的⾏为,为他⼈谋取利 益,数额较⼤,构成受贿罪,系犯罪既遂。 3.⼆⼈系处罚双⽅的对合犯,成⽴共同犯罪,系共 同正犯
2.聚众的共同犯罪(不同于聚众犯罪)
仅处罚⾸要分⼦: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童罪
处罚⾸要分⼦、积极参加者:聚众⽃殴罪、聚众哄抢罪
处罚所有参加者
⼀起看
3.集团共同犯罪
3⼈以上形成稳定的⻓期实施犯罪的有分⼯的组织,实施刑罚分则明⽂规定的犯罪⾏为
分工上
先根据刑法分则认定正犯,再根据总则确定共犯
正犯
数量上
单独正犯
共同正犯
共同实施实⾏⾏为(共谋)
部分实⾏,全部负责
⼀⼈既遂,全体既遂
⽅式上
直接正犯
直接正犯必然是共同犯罪——错
间接正犯
当实⾏者⽋缺分则规定的正犯条件⽽不能构成该罪 正犯,但背后的⽀配者符合分则规定的正犯条件, 则认定⽀配者为间接正犯
成⽴条件
1.⾏为⼈对实⾏者⽀配、操纵
2.实⾏者没有共同故意或⽆法成⽴该罪名的正犯
3.⾏为⼈符合该罪名的正犯条件
4.⾏为⼈主观上有⽀配他⼈的间接正犯的故意
表现形式
1.利⽤⽆责任能⼒者
2.利⽤他⼈⽆(此罪)故意
a.利⽤他⼈合法⾏为
b.利⽤他⼈的过失⾏为
c.利⽤被害⼈的⾃害⾏为
d.利⽤他⼈犯它罪的故意
3.利⽤他⼈有故意但⽆身份
国家⼯作⼈员甲指示⽆身份者⼄帮助其受贿。甲成 ⽴受贿罪的间接正犯,⼄成⽴受贿罪的帮助犯, ⼆ ⼈成⽴共同犯罪
4.利⽤他⼈有故意但⽆⽬的
5.正犯之后的正犯(直接正犯之后的间接正犯)
甲欲杀⼄⽽设置陷阱,丙知情后利⽤甲的陷阱杀死 仇⼈丁。实⾏者甲没有共同故意,成⽴故意杀⼈罪 的直接正犯(单ᇿ犯)。⼄客观上⽀配了甲的⾏为, 主观上有⽀配故意但⽆共同犯罪故意,不成⽴共同 犯罪⽽成⽴间接正犯
间接正犯可能是单独犯(独⽴成⽴间接正犯),也可 能与他⼈成⽴共同犯罪
间接正犯属于共同犯罪下的⼀种特殊情形✖
共犯
不直接实施实⾏⾏为,不适⽤部分实⾏全部负责原 则;与实⾏⾏为造成既遂结果有因果关系时,才承 担责任
共犯从属说
共犯能否成⽴,取决于正犯是否实施危害⾏为;正 犯实施的实⾏⾏为,才认为整体共同犯罪(包括共 犯)有实⾏⾏为
不存在独⽴帮助、教唆,只存在特定犯罪的帮助、 教唆
共犯⼈的罪名=正犯⼈的⾏为+共犯⼈的犯罪故意 (重合之处)
教唆犯
教唆⾏为:引起、提⾼ 正犯的 犯罪故意
⼄杀丙,后⼼⽣悔意,欲将丙送医,甲劝阻⼄救助 丙,⼄遂离开,丙死亡。甲成⽴不作为犯罪的教唆 犯 因为甲引起⼄不作为犯罪的意图
1.⼄的前段⾏为系作为的杀⼈⾏为;基于先前创设⻛ 险的⾏为⽽对丙的具有救助义务,其后段⾏为如单 独评价系不作为⾏为。在罪数上,后段不⾏为杀⼈ ⾏为与前段作为杀⼈⾏为,可合并整体评价为⼀个 作为的故意杀⼈罪既遂
2.路⼈甲⽆救助义务,不能成为不作为犯的正犯;但 ⽆身份之⼈教唆有身份之⼈犯有身份之罪,可成⽴ 不作为犯罪的教唆犯。
3.甲是在⼄实施后段⾏为时加⼊,⼆⼈对后段⾏为 成⽴共同犯罪(不作为的共同犯罪)。
正犯原本就有犯意,教唆者不构成教唆犯
教唆故意(双重故意):对教唆⾏为有故意,对危害 结果有故意
欺诈教唆(未遂的教唆),对结果⽆故意不成⽴教唆 犯
教唆对象:正犯(要求具有基本的规范认知能⼒(8周 岁)、具有身份、符合该罪分则规定)
教唆教唆犯→定教唆犯;教唆帮助犯→定帮助犯
实⾏者实施的犯罪⾏为,与所教唆的⾏为完全⼀致/ 有重合→教唆犯;完全⽆᯿合→教唆者⽆罪,实⾏ 者独⽴成罪
量刑
教唆不满18周岁的⼈犯罪的,从重处罚
不满8周岁→间接正犯→从重处罚→当然解释→⼊ 罪时举轻以明重
8周岁以上,但⽆法承担责任→教唆犯(从重处罚), 被教唆者⽆罪
12-14:杀⼈、伤害;14-16:⼋种;16-18:所有犯罪
教唆15周岁强奸,是教唆犯,从重处罚,在强奸罪 范围内成⽴共同犯罪
利⽤未成年⼈犯罪:(被利⽤者有⽆独⽴、⾃主认知 能⼒)可能构成间接正犯,也可能构成教唆犯(8周 岁)
帮助犯
帮助⾏为(物理/⼼理上给正犯的⾏为提供实质的促进作⽤)
中⽴的帮助⾏为(合法的⽇常⽣活⾏为):紧迫地促进实⾏,帮助⾏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成⽴帮助犯
帮助故意:⽚⾯的帮助✔双向意思联络✔
被帮助的对象:正犯
帮助帮助犯/教唆犯→⽆罪
未遂的帮助犯和帮助犯未遂
未遂的问题出现在帮助⾏为本身→未遂的帮助犯
未遂的⾏为出现在外在因素→帮助犯未遂
共犯⾏为正犯化
帮助⾏为正犯化:协助组织卖淫罪、帮助恐怖活动 罪、帮助信息⽹络犯罪活动罪
教唆⾏为正犯化: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妨害作证 罪
1. 张三系证⼈,在刑事诉讼中作伪证的⾏为,构成 伪证罪。 2.李四只是张三作伪证的⾏为,系伪证罪的教唆 犯,因教唆⾏为正犯化,单独构成妨害作证罪。 3.⼆⼈成⽴共同犯罪,系共同正犯
原⾏为⼈不在认为是教唆犯、帮助犯,⽽是实⾏ 犯;该⾏为⼈与主⾏为⼈仍可成⽴共同犯罪(共同正 犯);但主⾏为⼈触犯它罪,帮助者仍有可能是它罪 的共犯
作⽤上
主犯
1.主犯与⾸要分⼦不是⼀⼀对应关系;不是所有的⾸ 要分⼦都是主犯
2.犯罪集团中的⾸要分⼦+聚众犯罪(成⽴共同犯 罪、不成⽴共同犯罪)中的⾸要分⼦+主要的实⾏犯 +主要的教唆犯=主犯
犯罪集团中的⾸要分⼦⼀定是主犯; 犯罪集团中积 极参加者起到主要作⽤时,也可成为主犯; 犯罪集 团⾸要分⼦,对 集团 全部罪⾏负责(集团⽽⾮犯罪 成员)
从犯——应当减轻或免除
实⾏者、教唆者可以是主犯,也可以是从犯
帮助犯只能是从犯,不能是主犯
胁从犯——按照犯罪情节减轻或免除
被胁迫参加犯罪,但有⼀定的意志⾃由(完全失去意 志⾃由的⼈,不承担责任——间接正犯)
共同犯罪与身份
身份犯:有特定身份才能成⽴正犯(直接正犯、间接 正犯、共同正犯),⽆特定身份只能成⽴共犯
1.⽆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共同犯罪:
利⽤了有身份者的身份,定身份犯罪,有身份者定 正犯,没有身份者定共犯,成⽴共同犯罪
未利⽤有身份者的身份,成⽴⾮身份犯的共同犯罪
2.不同身份者相互勾结,利⽤各⾃的身份共同犯罪 中:以主犯(职权范围内且作⽤⼤者)身份定罪
3.有身份的⼈教唆⽆身份的⼈实施犯罪,⽆身份的 ⼈利⽤了有身份者的身份:
实施⽆身份者不能实施的犯罪,有身份者成⽴间接 正犯,⽆身份者成⽴间接正犯的帮助犯,成⽴共同 犯罪
实施⽆身份者能实施的犯罪,对于有身份者,成⽴ ⽆身份之罪的教唆犯与有身份之罪的间接正犯的想 象竞合
实⾏>教唆>帮助,同时具备三种身份,⼤于吸 收后⾯的
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
逻辑:1.先正犯,后共犯;2.先既遂,再中⽌,再未 遂、预备(主观停顿原因+客观听段阶段)
既遂
正犯:部分实⾏,全部负责;⼀⼈既遂,全体既遂
共犯:有因果关系才既遂
即正犯实际利⽤了帮助犯提供的帮助条件/正犯的犯 意是教唆犯制造,否则教唆犯可能不成⽴,帮助犯 可能是未遂
中⽌
正犯
全部中⽌
部分中⽌(中⽌仅对⾃⼰成⽴中⽌)
部分共同犯罪⼈⾃动停⽌犯罪,并阻⽌结果发⽣→中⽌(预备/实⾏)
剩下的另⼀部分共同犯罪⼈,意志以外原因→未遂/预备
甲偷,⼄放⻛,甲偷⼀半不偷了成⽴中⽌,根据共 犯从属学说,⼄成⽴未遂
共犯(例:甲教唆⼄杀丙)
共犯从属说(通说)
1.⼄杀了丙→教唆犯既遂
2.⼄在杀丙过程中被制⽌→教唆犯未遂
3.⼄准备杀丙但被制⽌→教唆犯预备
4.⼄没有接受教唆→甲⽆罪
5.⼄实施了盗窃→甲⽆罪,⼄成⽴盗窃罪
共犯独⽴说
1.⼄杀了丙→教唆犯既遂
2.⼄在杀丙过程中被制⽌→教唆犯未遂
3.⼄准备杀丙但被制⽌→⼄预备、甲教唆犯未遂
4.⼄没有接受教唆→⼄⽆罪,甲教唆犯未遂
5.⼄实施了盗窃⾏为→⼄成⽴盗窃罪、甲独⽴成⽴教唆犯未遂
共犯脱离
主观上有脱离的意思+ 向对⽅明确表示+对⽅接受/ 知道
客观上
帮助犯→须切断本⼈之前⾏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 果关系
教唆犯、重要的共谋犯、共同正犯→须消除犯意
正犯→阻⽌结果发⽣
脱离阶段:实⾏之前
实⾏之后,均需有效防⽌结果发⽣才能成⽴中⽌
法律后果:脱离者对于脱离之前参与的⾏为成⽴共 同犯罪,为预备阶段的犯罪中⽌。对于脱离后实⾏ 犯单ᇿ实施的⾏为不承担共同责任与既遂责任
共同犯罪与认识错误(事实认识错误)
先正犯、后共犯,从各共同犯罪⼈主观出发,分别 认定
错误只能⾃⼰有,错误按照法定符合说认定
主观故意与客观⾏为不⼀致 ,重合于低度法
教唆犯
实⾏者实施的犯罪⾏为,与所教唆的⾏为完全⼀致 →在教唆的罪名范围内成⽴共犯
不完全⼀致→在᯿合之处成⽴共同犯罪
完全不⼀致→根据从属性,教唆者⽆罪
间接正犯⾏为+教唆犯故意=教唆犯
帮助犯
帮助⾏为+间接正犯故意=帮助犯
间接正犯⾏为+帮助犯故意=帮助犯
同时构成两种不同身份,以身份⾼的定罪(帮助犯<教唆犯<间接正犯)
甲教唆⼄杀⼈,并提供⼀把枪,⼄把⼈杀死。同时 构成教唆犯和帮助犯,认定为教唆犯
共同犯罪与不作为
不作为与不作为可以成⽴共同犯罪,不作为与作为 也可以成⽴共同犯罪
不作为犯是身份犯,⽆身份者可成⽴共犯
不作为共犯的形式
不作为的共同正犯
作为与不作为的共同正犯
(教唆他⼈实施不作为犯的)教唆犯
(不作为犯的)帮助犯
以作为⽅式对不作为犯提供物质/⼼理帮助
(不作为形式的⽚⾯)帮助犯
以不作为⽅式对作为犯提供物质/⼼理帮助
不成⽴共同犯罪的情形
1.共同过失⾏为
仅四种⼈指使逃逸,因逃逸致⼈死亡,构成交通肇 事罪的共同过失犯罪
2.同时犯(故意/过失)
3.⽆意思联络的先后犯罪
4.⽆共同故意的间接正犯
5.过限⾏为
未过限者,对过限⾏为所成⽴的罪名,⼀律不承担 责任
甲⼄盗窃,甲望⻛,⼄实施盗窃,致丙死亡。在盗 窃罪范围内成⽴共同犯罪,对于杀⼈⾏为和死亡结 果,甲⼀律不承担责任
未过限者,对于过限⾏为造成的 结果 ,承担责任的 前提是,该结果与共犯罪名存在结果加重犯
甲⼄抢劫,甲望⻛,⼄实施抢劫,致丙死亡。在抢 劫罪的结果加᯿犯范围内成⽴共同犯罪,对于杀⼈ ⾏为,甲不承担责任,对于死亡结果,甲需要承担 责任
过限⾏为与共犯罪名之间,存在⼤概率的引起关 系,此时,未过限者也要负责
两⼈将被害⼈捆绑后进⾏抢劫,事后甲⼜强奸了被 害⼈,⼄对强奸⾏为不负责。绑架只是条件关系, 不是⼤概率的引起关系
1.过限⾏为,只要我不在现场,对⾏为⼀律不负责, 对结果,如果有结果加᯿犯,仍要负责。 2.我在现场,过限⾏为与共犯⾏为有引起与被引起 的正常联系,我能制⽌⽽不制⽌,对⾏为结果都负 责,没有⼤概率的引起关系,回到1
6.事前⽆通谋,事后帮助销赃的⾏为
事前有通谋,事后帮助的销赃⾏为→前⾏为的共同 犯罪
事前⽆通谋,事中加⼊犯罪→承继的共同犯罪
单位犯罪
成⽴条件
主体是单位;单位⾏为;单位意志;法定单位罪名
以单位分⽀结构/ 有独⽴核算权的内设机构 /部⻔名 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该分⽀机构/内设机构/部 ⻔,认定为单位犯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单罚);单位受/⾏贿罪(双罚);逃 贿罪(双罚);⼯程重⼤安全事故罪(单罚)
好的单位,偶尔⼀次,为了单位,犯了特定的罪
不属于单位犯罪,属于⾃然⼈犯罪的情况
1.⽆法⼈资格的独资、私营公司
2.盗⽤单位名义实施犯罪,所得利益归个⼈私分
4.公司设⽴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
3.个⼈为实施犯罪活动⽽设⽴公司
单位变更
分⽴、合并: 被告列原单位名称 ,但注明已被列⼊ 新单位,判处 罚⾦数额以并⼊新单位 的财产及收益 为限
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宣告破产:对该单 位直接负责的主管 ⼈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予以追 诉,对该单位不再追诉
单位⾃⾸
单位集体决定/负责⼈决定/直接负责的主管⼈员:⾃ 动投案且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单位⾃⾸
单位⾃⾸, 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直接责任⼈员未 ⾃动投案,但 如实交代 ⾃⼰知道的犯罪犯罪事实 , 可认定为⾃⾸
单位没有⾃⾸, 直接责任⼈员 ⾃动投案并如实交代 ⾃⼰知道的犯罪事实,对该直接责任⼈员 认定为⾃ ⾸
罪数
实质的⼀罪
继续犯
⼀个⾏为,触犯⼀罪
⾮法拘禁罪、绑架罪、拐卖罪;持有⾏犯罪
追溯时效:⾃犯罪⾏为终了之⽇起算
继续犯既遂后,如犯罪⾏为仍然继续:
后⾏为⼈加⼊,与前⾏为⼈构成承继的共同犯罪
属正在进⾏的不法侵害,可以进⾏正当防卫
继续犯跨越新旧法,⼀律适⽤新法
想象竞合犯
⼀个⾏为,造成数个结果,触犯数个罪名(罪名之间构成要件不重叠)
⼀个⾏为
1.只有⼀个举动
2.多举犯(同⼀犯意⽀配下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动作)
3.持续⾏为(同⼀犯意⽀配下有计划逐渐实现⽬标的数个时空联系紧密的动作)
4.两个危害⾏为在⼤部分᯿合(在⼩部分重合是两个行为)
类型
1.盗窃公共设施,同时触犯盗窃罪、危害公共安全类 犯罪
2.⽣产、销售为类商品,同时触犯⾮法经营罪、假 冒注册商标罪
3.以毁坏为盗窃⼿段,同时触犯盗窃罪、毁坏财物
4.抽象认识错误:误将他⼈当成熊猫猎杀
法条竞合犯
结果加重犯
基本犯+加重结果
以刑法明⽂规定为限,没有明⽂规定不认为是结果 加重犯,可能是想象竞合/ 数罪( 并罚)
常⻅结果加重犯:重伤、致死 。⼀般为过失( 强奸、 拐卖、⾮法拘禁) ,特殊是故意( 绑架 ),以及故意、 过失皆可( 抢劫 )伤害拘禁强奸抢劫绑架
要求基本法与加重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即为了基 本犯罪顺利进⾏下去⽽导致加重结果。导致⾃杀⼀ 般不认为具有因果关系
基本犯⾏为之外的⾏为导致结果,⼀般认定为数罪
法定的⼀罪
结合犯
刑法规定A罪+B罪=C罪
杀⼈、强奸、妨害公务、⾮法拘禁
集合犯
A1动作+A2动作+A3动作=A⾏为
以赌博为业⾏为;⾮法⾏医⾏为;虐待罪的虐待⾏ 为
刑法规定反复多次实施才是⼀个⾏为,触犯⼀罪
处断的⼀罪
连续犯
基于同⼀或概括的故意,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 ⾏为,触犯同⼀罪名
数次既遂,数次未遂的,不能直接将所有数额累加 应当将既遂的部分累加,未遂的部分累加
1.既遂部分、未遂部分在同⼀量刑档次,按既遂论 (未遂部分作为量刑情节);2.不在同⼀档次,则择重 处断(其余部分作为量刑情节)
牵连犯
性质不同的数个⾏为,触犯不同罪名;⼀⾏为是另 ⼀⾏为通常的⼿段; 主观上有牵连意图
⾼度的可能性
1. 为了诈骗 (普通/⾦融/合同诈骗、(冒充军⼈)招摇 撞骗) ⽽伪造 (印章、单据、⽂书、身份证)
例外:杀⼈后骗保、虚构保险标的订⽴合同,数罪并罚
2.事实关联⾏为(窃取信息)之后再伪造
吸收犯
性质不同的数个⾏为,触犯不同罪名,数⾏为之间 具有吸收关系(⼀⾏为是另⼀⾏为的必经阶段、必然 后果)
必然性
1.违禁品犯罪后的持有
2.⼊户犯罪(⼊户盗窃,盗窃罪吸收⾮法侵⼊住宅罪)
事后不可罚
两个⾏为,触犯两罪,前后⾏为针对同⼀对象、侵 害同⼀法益,前⾏为已作评价
模型
1.财产犯罪后,针对赃物的持有、处分、毁坏⾏为
2.⾮法取得财产凭证、单据后的兑现⾏为
3.违禁品犯罪后的持有
4.其他⾏为可能引起᯿复评价的情况(先盗窃,后对失主敲诈勒索让其赎回)
事后不可罚与⽋缺期待可能性
刑罚论
刑罚体系
刑事责任 的承担方式
刑罚措施
主刑
特点
1.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刑适用
2.一个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两个主刑
种类
管制
是指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并采取社区矫正的刑罚方法
劳动问题:判处管制的罪犯可以自谋生计,不强制劳动,在劳动时与普通公民同工同酬。
期限
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
对于经过批准离开居住地的罪犯,经许可外出期间,应计入执行期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抵刑期2日
对管制可以同时适用禁止令
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管制期间 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 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例如,对未成年因上网诱发犯罪原因的,可以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进入网吧
附带民事赔偿义务未履行完毕, 违法所得未追缴、退赔到位,或 者罚金尚未足额缴纳的,禁止从 事高消费活动。
禁止进入中小学小区、幼儿园园区及周边地区
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被害人 及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证人 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禁止接触同案犯
禁止令的执行期限,从管制、缓刑执行之日起计算
对管制必须实行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是一种非监禁的刑罚执行方式,是将罪犯置于社区内, 由社区矫正机构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
拘役
短期剥夺罪犯人身自由的刑罚方法
特点:短期剥夺人身自由,是一种短期自由刑
执行机关:由公安机关就近在看守所执行。 在执行期间,罪犯每月可以回家1天至2天。
劳动问题:被判处拘役的罪犯,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期限问题:
期限: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超过1年
起算: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的两个日期:判决生效或确定之日→判决执行之日(实际送监日)
有期徒刑
剥夺罪犯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的刑罚方法
期限
正常期限:6个月至15个月
数罪并罚时的期限: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 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最高不能超过25年
起算: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
折抵: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先行羁押的三种情形: 1.因同一犯罪行为被刑事拘留、逮捕。这种羁押1日,折抵管制刑期2日,折抵拘有期徒刑刑期1日。 2.因同一犯罪行为被采取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这种监视居住1日,折抵管制刑期1日。监视居住2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刑期1日。注意:非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取保候审,因为没有剥夺人身自由,不得折抵刑期。 3.因同一违法行为被行政拘留、海关扣留等剥夺人身自由的措施。行为人因同一违法行为,先被采取行政拘留、海关扣留,后该行为被刑事审判。先前的行政拘留、海关扣留1日,折抵管制刑期2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刑期1日。注意:如果是两个独立的违法行为,则不存在折抵问题。
无期徒刑
剥夺犯罪人终身自由,实行强迫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特点:无期徒刑是自由刑中最严厉的刑罚方法
执行机关:在监狱或其他场所执行
适用特点:无期徒刑不能孤立适用,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以上自由刑比较
死刑
剥夺罪犯生命的刑罚方法,包括立即执行与缓期两年执行
对适用对象的限制
只能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三类人不适用 既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也不适用死缓
1.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
犯罪时不满18周岁,审判时已满18周岁,也不能适用死刑
2.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1.审判的时候,包括整个羁押期间:审前羁押 期间,审判期间,判决后执行期间 2.只要在羁押期间处于怀孕状态,即便之后流 产,不管是自然流产还是人工流产,都视为“怀 过孕的妇女”,如果在羁押前怀孕并在羁押前流 产,不属于这里的“怀孕的妇女”
3.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
1.审判的时候,包括整个羁押期间:审前羁押 期间,审判期间,判决后执行期间 2.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包括故意杀人 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可以适用死刑。
死缓制度
1.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
2.有重大立功,2年期满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
3.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故意犯罪 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4.对下列两类严重的死缓犯可以限制减刑第一,累犯; 第二,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 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 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判决之前的羁押时间不计算在2年死缓期间
程序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死缓,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附加刑
特点
既可以附加主刑适用,也可以独立使用,但是不能对附加刑再试用附加刑。
种类
罚金
法院判处罪犯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的刑罚方法
罚金数额的裁量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罚金的缴纳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 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适用方式
1.单科式,只单独适用罚金,这主要针对单位犯罪。
例如,单位受贿罪和单位行贿罪
2.选科式,要么不适用,要么单独适用
3.并科式,判处主刑,同时并处罚金。
4.并科或单科式,要么附加适用,要么单独适用
没收财产
没收财产的范围
没收犯罪分子个人合法所有,并且没有用于犯罪的财产。
将罪犯个人财产的全部或部分强制、无偿收归国有,是一种严厉的财产刑。
执行机构
财产刑由一审法院执行
执行顺序
第一位:赔偿被害人(人身损害赔偿、其他损失)
第二位:民事债务(要求正当债务,经债权人请求)
第三位,财产刑(罚金没收财产)
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罪犯参与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权利的刑罚方法
必须附加适用的犯罪分子
主刑为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起算问题
1.独立适用时,其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并执行。
2.附加于管制时,其刑期与管制刑期相同,同时计算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同时执行。管制期满解除管制,政治权利也同时恢复
3.附加于拘役,有期徒刑,(包括从死缓,无期徒刑改判的有期徒刑)时,其 刑期从拘役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或者从有期徒刑被假释之日起计算。
1.因为拘役没有假释 所以不存在从假释之日起计算的问题 2.在拘役有期徒刑执行期间,政治权利依然被剥夺,但不计算在剥夺政治权利行期内 3.有期徒刑罪犯减刑时,对不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可以酌减,酌减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不能少于一年
4.附加于死刑,无期徒刑时,其刑期是终身,从主刑执行之日起开始剥夺。
驱逐出境
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
使用方式
1.独立适用。针对犯罪情节比较轻的外国人,没有必要判处主刑的,可以单独判处驱逐出境。
2.附加适用。针对犯罪性质比较严重,判处了主刑的外国人,可以在主刑执行完毕后驱逐出境。
非刑罚处罚措施
指不具有刑法性质的处罚措施,也是承担刑事责任的一种方式。
第37条之一的措施:职业禁止
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 ,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起算日期:从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开始计算
这里的刑罚是指主刑,不包括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也即不是从剥夺政治权利执行完毕之日开始职业禁止
第64条的措施
针对“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
违法所得财物的范围
违法所得的财物本身,例如因赌博赢得的金钱,因受贿收受的贿赂,受雇佣杀人所得的酬金
违法所得财物产生的收益(利息,炒股得的利润)
违法所得的数额以行为时为准,不受行为后的变化影响。违法所得的收益的数额以案发时为准
例如:1.甲贪污了100万元,用于炒股,赔到只剩10万元。违法所得数额还是100万元 2.甲贪污了100万元,用来炒股,一个月后赚了50万元,两个月后又赔了10元,截至案发时,共赚了30万元,犯罪所得是100万元,犯罪所得的收益是30万元
措施
追缴,针对尚存的违法所得的财物,进行追缴。追缴后,属于被害人的,返还被害人,其余上缴国库。
责令退赔。违法所得的财物已被用掉、毁掉或挥霍,无法追缴的,责令退赔。
没收“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
犯罪工具
杀人用的刀具、走私用的船只、非法行医用的医疗器材等
组成犯罪行为之物
走私的货物、行贿的财物、聚众赌博的赌资等
据用于该类犯罪的通常性
单纯宣告有罪
刑罚的裁量
量刑情节
法定的量刑情节
从重处罚和从轻处罚
在同一个刑格幅度内,从重处罚或从轻处罚
减轻处罚
在刑格以下判处刑罚
以下不包括本数
只能在下一个刑格内处罚,而不能跨越下一个刑格,在下下个刑格内处罚
特别减轻制度。
免除处罚
对犯罪分子作出有罪宣告,但免除其刑罚处罚
免除处罚的前提是有罪处罚
免除处罚是指免除刑罚处罚,不意味着免除非刑罚处罚
累犯
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一定期间内又犯罪的人
一般累犯
主观条件:前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
年龄条件:前后罪都必须是已满18周岁的人犯罪。 第一次犯罪时行为人未满18周岁,第二次犯罪时行为人已满18周岁,不是累犯
刑度条件:前后罪都必须是被判或应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
时间条件:后罪发生的时间,必须是在 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内
前罪的刑罚范围。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
前罪刑罚不包括拘役、管制、附加刑
法律后果
1.应当从重处罚
2.不能适用缓刑
3.不能适用假期工
4.如果是死缓犯,可以找一个减刑
特殊累犯
前后罪的种类要求
前后罪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自首
一般自首
自动投案
1.投案时间:被动归案前。在被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前
刑法第67条第1款规定自首的时间是“犯罪以后”,犯罪实施以后
2.投案方式:主动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下
半路上截胡
坐等警察上门服务
第一,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 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的罪行的 第二,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拘捕行为供 认犯罪事实的
证据证明程度问题
人赃俱获时,失去自动投案机会
在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 强制措施期间,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
送首
未成年人或亲属犯罪后,有监护人或亲友送到司法机关。 送子归案 如果犯罪嫌疑人明显反抗,亲友被迫采取捆绑等手段送至司法机关,则不属于自动投案
3.投案对象:包括司法机关、非司法机关(例如,犯罪人所在单位、基层组织)、 有关个人(例如,单位负责人、被害人)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向被害人主动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归案,视为自首 比如:甲暗中诽谤乙,然后向乙主动承认是自己所为,并自愿归案,构成自首
4.投案彻底性:投案后自愿接受控制,直到最终审判
注意:逃跑又回来的两种情形
1.甲犯A罪后,被动归案,不成立自首,甲又逃脱,构成 逃脱罪。甲后又回来。甲构成逃脱罪的自首
2.甲犯A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成立自首。甲后 逃跑,撤销自首,并且构成逃脱罪。甲后又回来,恢 复A罪的自首,构成逃脱罪的自首,想象竞合
如实供述
1.如实
2.供述
内容
1.只要求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不要求供述全部犯罪事实
2.除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外,还应包括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前科等情况。 这些信息若不影响定罪量刑,则不影响如实供述。
截止时间。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成立自首;后又翻供,撤销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如实供述,恢复自首
一般自首与犯罪中止。 1二者相同点:都具有自动性,都是法定从宽处罚事由。 2.二者不同点: (1)自动性的内容不同。自首是自动投案。犯罪中止是自动放弃犯罪。 例如,甲杀害乙,捅了两刀,然后打电话报案,坐等警察来抓,等待 期间,发现乙没死,又杀死乙,然后继续等待,警察到后,配合抓捕, 并如实供述罪行。甲杀死乙后,继续等待抓捕,并如实供述,成立自 首。有法官认为甲不成立自首,理由是甲报案后还继续杀人,说明没 有自动放弃犯罪。然而,这种看法将自首的自动性的内容与犯罪中止 的自动性的内容混淆了,自首只要求自动投案。 (2) 自动性的时间不同。自首是犯罪实施后,被动归案前。犯罪中止是 犯罪实施后,终局形态形成前。例如(2017 年第9题),甲绑架了乙,对 峙中被谈判专家说服,主动放下武器。甲实力控制了乙,绑架罪便已经 既遂,不能因为放下武器便成立犯罪中止。但主动放下武器属于自首。 需要说明的是,绑架罪是继续犯,对峙中仍属于犯罪进行过程中,但犯 罪已经既遂。
特别自首(准自首)
甲因A罪行被采取强制措施后,甲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B罪行。
1.主体:必须是依法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2.B罪行
必须是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
B罪行与A罪行必须是不同种罪行
自首的特殊问题
1.数罪自首
2.交通肇事罪的自首
3.单位范围的自首
单位可以成为自首的主体
单位没有自首,单位的主管人员自首,视为单位自首
坦白
1.一般自首与坦白的区别: 一般自首是犯罪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坦白是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特别自首与坦白: 相似点是都被采取强制措施。 区分在于: 自首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坦白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本人罪行。
3.坦白的法律效果: 以前坦白只是酌定的从宽处罚情节, 《刑法修正案(八)》将坦白规定为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 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立功
揭发他人犯罪
犯罪,只要求具备客观阶层的条件,是针对实体法意义上的
犯罪线索
他人,不能是共同犯罪人
揭发,犯罪人告发他人对自己犯罪
协助抓捕犯罪人
1.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一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将其它犯罪嫌疑人约至指定地点
2.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当场指认、辨认其它犯罪嫌疑人
3.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
4.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联络方式、藏匿地址
5.犯罪分子提供同案犯到最后的新信息
包括同案犯
自首和立功
共同犯罪中的自首与立功
自首是交代本人罪行,立功是揭发他人罪行
自首与立功的竞合
数罪并罚
原则
吸收原则
吸收了某个刑的意思是不执行这个刑
1.死刑(作为最高刑)+其他主刑=死刑(不执行其他主刑)
2.无期(作为最高刑)+其他主刑=无期(不执行其他主刑)
3.有期(作为最高刑)+拘役=有期(不执行拘役)
限制加重原则(不是无限累加,而是有个上限)
1.死刑+死刑=死刑(只执行一个死刑)
2.无期+无期=无期(只执行一个无期)
3.有期徒刑+有期徒刑。 单罪有期徒刑是6个月至15年。 数罪并罚分三种情形
例如,狗蛋犯三个罪。情形一:分别判处2年,5年,10年。 情形二:分别判处10年,12年,11年。情形三:分别判处10 年,12年,14年。
情形一:下限是10年,上限是17年。
情形二:下限是12年,上限是20年。
情形三:下限是14年,上限是25年。
4.拘役+拘役。单罪拘役是I个月至6个月。数个拘役,数罪并罚,可以超过6个月达到1年(1-6-1)
5.管制+管制。单罪管制是3个月至2年。数个管制,数罪并罚,可以超过2年达到3年(3-2-3)。
并科原则(分别执行)
1.有期(作为最高刑) +管制=有期+管制(分别执行,管制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执行)。
2.拘役(作为最高刑) +管制=拘役+管制(分别执行,管制在拘役执行完毕后执行)。
附加刑的并罚问题
1.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也即,附加刑不能被主刑吸收。
例如,甲犯A罪被判处拘役3个月,附加剥夺政治权利1年,犯B罪被判处有期徒 刑2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3年。数罪并罚时,就主刑而言,有期徒刑吸收了拘 役,只执行有期徒刑2年。就附加刑而言,剥夺政治权利合并执行4年。这个剥 夺政治权利不能被有期徒刑吸收,必须执行
2.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合并执行不是吸收执行,而是累加执行。
例如,判处A罪罚金5万元,判处B罪罚金10万元,合并执行就是15万元
3.附加刑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注意:罚金与没收财产种类不同,应分别执行
发现漏罪,先并后减
又犯新罪,先减后并
缓刑
性质:缓刑是暂缓执行刑罚,也即附条件地不再执行刑罚,而非刑罚执行完毕。 这与假释的性质不同,假释期满视为刑罚执行完毕。
对象条件: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
3年以下包括3年。如果是数罪并罚决定执行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可以适用缓刑
对被判处管制、单处附加刑的罪犯,不适用缓刑,因为没必要
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实质条件:不再有人身危险性
(1)犯罪情节较名
(2)有悔罪表现
(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4)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同时符合
优待对象
一般犯罪人,同时满足上述对象条件和实质条件,只是可以宣告缓刑, 而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已满75周岁的人,这三类人只要同 时满足上述对象条件和实质条件,应当宣告缓刑。
对宣告缓刑可以同时适用禁止令,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缓刑 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在缓刑考验期必须实行社区矫正
缓刑考验期限
(1)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2)判决确定以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折抵缓刑考验期限。
缓刑只适用于主刑。判处附加刑的,仍需执行附加刑
法律后果
成功的缓刑:原判刑罚不再执行。注意:这不同于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
失败的使刑:是指缓刑被销。撒销缓刑的三种情形以及处理方式:
1.发现漏罪。这是指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未判决的罪行。
(1)发现的漏罪,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在所不问; 是同种罪,还是异种罪,也在所不问。
(2)撒销缓刑后,对前罪和漏罪进行数罪并罚,然后决定执行的刑期。
(3)此后,如果符合缓刑其他条件,可以再次适用缓刑。
(4)缓刑考验期满后才发现漏罪,不能撤销缓刑,只能对漏罪另行起诉审判。
2.又犯新罪。这是指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
(1)又犯的新罪,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在所不问; 是同种罪,还是异种罪,也在所不问。
(2)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无论是在考验期内 还是在考验期满后被发现,都要撒销缓刑。
(3)在缓刑考验期满后犯新罪,不撤销缓刑
3.违反规定
刑罚的执行和消灭
减刑
假释
刑罚的消灭与追诉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