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民法学王利民(上)
民法学王利民(上)的思维导图,包括民法概述、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民事主体、民事法律行为、民事代理、民事责任等。
编辑于2022-04-12 21:49:48民法学王利民(上)
1. 民法总则
民法概述
民法的概念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民法典)
概念
按照一定的体系结构将各项基本的民事法律规则与制度加以系统编纂而形成的规范性文件
我国民法典的特点
私法基本法
市场经济基本法
生活百科全书
执法和司法的遵循
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民事规范的总称)
概念
所有调整民事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民法典和其他民事法律、法规
特点
调整平等主体、不注重外在形式
不限于法律法规,还存在规范性文件、司法 解释
狭义上的民法
仅只编纂成民法典的民事法律规范系统
广义上的民法<br>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民事基本法和民事特别法的总和,其外延包括民法典、其他民事法律法规以及传统商法等
我国民法概念
内容
对象、任务角度;明确法律部门界限
平等性
法律地位平等
适用规则平等
权利保护平等
例外
身份法
实质正义的强化
形式与实质
机会与结果
人身关系
人格关系
身份关系
财产关系
归属、流转
内容
定义
特点
主体平等
分类
重心
特征
经济利益计算为核心
体现主体的自由意志
很强的变动性
救济方式不同
意义
确立民法地位
社会主义市场交易关系
体现以人为本
界定民法典体系
民商合一立法
本位与性质
本位
定义
从本质上
基本价值取向
从规范上
何者为主导地位
义务本位
以身份关系为基础
以义务为法律之中心观念
立法皆禁止性规定、义务性规定
民刑责任不分
权利本位
概念
权利构成民事法律体系的核心
权利是规范的基础,民事法律体系中的诸多因素是由权利派生出来的
民法的真谛在于对权利的认可和保护
权利居于主导地位,义务来源于权利、服务于权利并从属于权利
内容
权利与义务
目的与手段
第一性与第二性
依据和意义
权利与权力
目的与界限
性质
民法是私法
私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区分公、私法的的意义
私法自治原则
公权法定
有助于正确认定法律责任的性质
有助于明确民法规范的基本属性
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
民法是权利法
民法是人法
民法是实体法
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民法和商法
形式商法与实质商法
民、商关系
民商合一
不区分民法 、商法,民商事关系统一适用民事规范
立法模式,只立《民法典》不制定商法典
民商分立
严格区分民法、商法
基于主体或者行为性质不同,独立设立商法典
最早源于法国
我国民法典-民商合一
将民事规则统一适用于所有民商事关系
统辖商事特别法
总则到分则,再到商事特别法,形成一个完整的民商合一的内在逻辑体系
符合我国立法传统
降低法律适用成本
保障法律规则的准确理解与适用
有机整体,普通法与特别法关系
民法和宪法
联系
民法的制定依据
含义
宪法最高效力
民法典效力来源
区别
性质不同
公、私法
调整对象、方法不同
义务性质不同
涉及范围不同
民法和行政法
性质不同
调整对象不同
关系的产生和依据
主体不同
关系性质不同
调整方法不同
权的性质不同
民法与经济法
区别
关系性质不同
规范性质及法律后果不同
法律目的不同
民法与社会法
区别法 <br>
法律性质不同
任意法与强行法
形式、实质正义
法律功能不同
法律目标不同
民法与民事诉讼法
区别
性质不同
调整对象不同
立法目的不同
我国民法的渊源
宪法
民事法律
行政法规
行政规章
司法解释
地方性法规或者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不违反公序良俗的习惯
我国《民法典》的体例结构
总则编
基本规定
自然人
法人
非法人组织
民事权利
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
民事责任
诉讼时效
期间计算
物权编
通则’
所有权
有益物权
担保物权
占有
合同编
通则
典型合同
准合同
人格权编
一般规定
身体权和健康权
姓名权和名称权
肖像权
名誉权和荣誉权
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婚姻家庭编
一般规定
结婚
家庭关系
离婚
收养
继承编
一般规定
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和遗赠
遗产处理
侵权责任编
编纂逻辑
2014年10月,,十八四中决定
2016年6月17日人大常委两步走
2017年3月15日十二人大五《民法总则》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
民法典中国特色、实践特色和时代特色
我国民法典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实践特色和时代特色
民法典是“基础性法律”
在整个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民法典是一部基础性的法律
在民事领域的立法中,民法典处于基础性、统帅性的地位
民法典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民法典是行政执法和司法的基本遵循
民法典的基础性功能优势
找法方便
修法透明
规则统一
我国民法典的特色
中国特色
立足于中国实际,要回答中国之问
实践特色
从中国的实践出发,解决当代中国的实践问题
时代特色
回应21世纪我们所面临的现实问题
我国民法典中国特色、实践特色和时代特色的具体体现
民法典充分反映了维护基本经济制度,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需要
民法典有效地协调了改革和立法的关系
民法典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民法典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弘扬了人文关怀价值
民法典适应人民群众对美好幸福生活的追求,强化对人格权和财产权的保护
强化对人格权的保护
加强对财产权的保护
确定平等保护原则
保护业主权利
保障人民群众的居住权
回应风险社会的时代需要,强化预防和救济的双重功能
民法典回应了互联网、高科技、大数据时代信息爆炸和科技进步带来的时代问题
强化对隐私的保护
强化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民法典回应了资源环境恶化带来的环境保护和生态维护的时代问题
规定绿色原则
侵权责任编第七章增加了生态破坏的责任
侵权责任编增加故意违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惩罚性赔偿
增加破坏生态环境的修复责任
民法典顺应了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有效回应了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
基本原则
功能
民事立法准则
民事主体行为准则
民事审判活动的准则
民事法规解释依据
法律漏洞弥补手段
类型
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第三)
含义
民法典第三条
民法是权利法
《民法典》权利体系
内容
民法主要保护人身、财产等权益
民法不仅保护权利而且还保护利益
对新型的民事权益进行保护
通过民事责任进行救济
功能
体系构建功能
价值导向功能
法律解释功能
平等原则(第四)
含义
概念(第四条)
法律地位平等
权益保护平等
意义
体现调整对象、手段特点、民法的基本价值理念
反映了市场经济的本质需要,并构建市场经济秩序的基础
体现现代法治精神,有助于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有利于强化对财产的平等保护,促进对社会财富的增长
内容
人格平等
在具体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对各类民事主体平等对待
强势意义上的平等
弱势意义上的平等
补救充分贯彻平等性
意思自治原则(第五)
含义
概念
重要作用和地位
奠定市民社会基本法的地位
最直接反映了市场经济的本质需要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 方式
内容
赋予民事主体法律规定内的广泛自由
允许民事主体通过法律行为调整彼此关系
允许民事主体依法处分和利用其民事权
限制
不得违背法律和公序良俗
人格尊严优先
公平原则(第六)
概念和功能
概念
民事主体应本着公平、正义的观念实施民事行为
司法机关应根据公平观念处理民事纠纷
民事立法也应充分体现公平理念
功能
确立行为准则功能
结果评价功能
价值导向功能
法律解释功能
具体体现
总则
物权
合同
侵权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第七)
含义
地位
帝王规则
比较法上看
要求
秉承诚实
恪守承诺
功能
确立行为准则
填补法律和合同的漏洞
平衡功能
解释功能
合法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第八)
合法原则
狭义
广义
公序良俗原则
公共秩序
善良风俗
绿色原则(第九)
含义
保护环境和生态
有效的利用资源
适用
确立价值导向功能
对财产权利做出必要限制功能
为民事主体设立法定义务的功能
解释合同的功能
适用
有具体法规必须适用具体法规,不能适用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可以与具体规则结合起来
在法律规定不明确时,基本原则可以用于解释选择
在存在法律漏洞时,基本原则可以用于填补法律漏洞
民事法律关系
特点
民法性
社会性
平等性
任意性
意义
整个民法逻辑体系开展与构建的基础
对整个民法学的建立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指导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的基本思维模式与思考方法
构成要素
民事主体
自然人
民事权利能力
依法享有民事权利 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特征
平等性
普遍性
不可剥夺性
不得转让和抛弃
内容上的广泛性
与权利关系
资格与权利
内容不同
依据不同
存续不同
任意性不同
与当事人能力
起止
胎儿利益保护
遗产继承
接受赠与
等胎儿利益保护
出生
与母体分离
活体
时间
出生证明
户籍登记
其他身份登记
死亡
自然死亡
民事权利能力终止
宣告死亡
已死
民事权利能力终止
未死
实际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死亡时间
自然死亡
死亡证明
户籍登记
其他证明
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判决做出之日
意外发生之日
死者权益保护
民事行为能力
特点
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意思能力为基础
法定性
意义(原因)
保护无限人的利益
保护交易的安全和秩序
与权利能力关系
联系
主体制度重点两项重要内容
基础与进阶
区别
意思能力
普遍性
剥夺与限制
能力基础
与民事责任能力
划分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
16周岁以上,以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
限制行为能力
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以其代理人实施
事前同意
事后追认
无民事行为能力
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宣告
认定
不能、不能完全辨认
必须经利害关系人或组织申请
经法院认定
恢复
子主题
终止与中止
监护
意义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一种补充
保护无限人的合法权益
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从而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交易安全
目的
对监护人的行为能力弥补
保护无限人的合法权益
对监护人进行监督和管教
性质
属于职责不是权利
监护与亲权
分类
未成年人监护
法定监护
父母
遗嘱监护
其他有监护能力的人
祖父母、外祖父母
兄、姐
其他个人或组织
民政部门或具有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
成年人监护
法定监护
有监护能力的人
配偶
父母
遗嘱监护
子女
其他
意定监护
成年监护特有
设定
基本思路
家庭监护为基础
以社会监护为补充
以国家监护为保障
设定方式
法定监护
特征
法定性
顺序性
特定性
未成年法定监护人的范围
父母
其他近亲属及个人或组织
成年人法定监护的范围
配偶
父母、子女
其他近亲属
组织或个人
愿意
能力
同意
意定监护
概念
事先协商
书面形式
丧失能力
履行监护
特征
行为能力完整时设立
监护人范围广泛
书面形式
附条件生效
遗嘱监护
概念
父母
监护期间
遗嘱方式
指定监护人
特征
父母
全适用
监护人资格
监护人范围不受限制
被指定人同意
死亡为生效要件
指定监护
类型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
不服可向法院申请
人民法院指定
规则
利益最大化、尊重其意愿
应从有监护人资格的人中指定
临时监护
相关部门
效力
一旦确立,不得随意更改
擅自变更不免除责任
职责
内容
代理实施民事行为
保护人身、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教育被监护人
监督和管教被监护人
紧急情况下对监护人的临时照料
履行
按照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
不得擅自处分监护人的财产
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
监护的终止
行为能力完整
丧失监护能力
一(双)方死亡
法院认定
监护人资格的撤销
概念
履职期间
严重侵害
取消资格
条件
实施严重损害身心健康的行为
怠于履行、无法履行,拒绝委托,危困状态
其他同等行为
临时监护
申请主体
相关费用
资格恢复
悔改表现
提出申请
被监护人愿意
无故意犯罪情节
宣告失踪
目的
确认事实、管理财产、了结债权债务关系、保护失踪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
条件
下落不明两年
没有音讯时间
战争结束之日
有机关确定时间
经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
法院依据法定程序宣告
发出公告
公告期满
没有音讯
后果
财产代管人
配偶
成年子女
父母
其他好心人士
职责
妥善管理财产
清偿债务、追索债权
变更
情形
利害关系人申请
不履行
侵害
丧失能力
代管人申请
正当理由
撤销
重新出现
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
人民法院撤销
宣告死亡
目的
了结人身、财产关系,维护社会秩序
条件
下落不明达法定期限
4年
意外事件满2年
意外事件不可能生还
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
由人民法院作出宣告
认定
宣告死亡判决之日
意外发生之日
后果
效力及于所有人
不当然消灭民事主体资格
财产关系变动
婚姻关系变动
撤销
撤销条件
出现
申请
宣告
法律后果
财产关系恢复
原则上返还原物
例外适当补偿
过错情节
返还财产
赔偿 损失
婚姻关系恢复
原则上自行恢复
配偶再婚
再婚离婚
配偶想婚姻登记机关书面申请
对收养关系影响
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两户制度
个体工商户
概念
经依法登记
从事商业经营的自然人
特征
商事主体类型
有自己的经营范围
必须依法办理登记
债务承担
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其债务以个人财产承担
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以家庭财产承担债务
51条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注销登记
经营者要承担无限责任,因此并无清算必要
农村承包经营户
概念
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农户
区分
以户为单位
需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
是否以登记为前提
债务承担
农户财产
包括户内成员个人财产与共有财产
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
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和住所
身份证明
身份证
满16周岁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地申请
未满16周岁可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住所
概念
长期居住生活的地点
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
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意义
确认自然人民事主体状态
决定债务清偿地
决定婚姻登记的管辖地
涉外民事关系中确定法律适用的准据法
决定诉讼管辖法院和司法文书送达地
认定规则
法人
概述
概念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
依法独立享受权、承担义务的组织
基本特征
独立的名义
独立的财产
健全的组织机构
独立的责任
法人制度的创新特点
体现中国元素
体现民商合一
大量的引致条款
性质(原因)
拟制说
观念上无形的权利主体,法律针对人和财产的集合而拟制的人格
不具有意思属性,无行为能力,民事活动由自然人代理
机构行为,不是自己的行为,是从事行为的法人机构行为,拟制后果归属法人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只是法人的代理人
否认说
法人不是独立人格,是目的财产
财产本身属于自然人
也有人认为,形式权利义务的主体,实质的主体为多数个人
实在说
并非法律虚构,并非没有团体意识和利益,而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主体
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是法人自身的行为
缺陷
没有完全考虑自然人和法人的区别
法人机构行为同等于法人的行为
我国说
采纳实在说
承认法人与自然人同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等
例外情况吸收拟制说
法人机构违返法人意志情节
分支机构
概念
根据法人意志依法设立的法人的组成部分
根据法人的章程、决议的授权从事法人的部分经营业务
一般情况下,只是隶属于法人的机构,不能作独立的民事权利主体
分类
领取营业执照
未领取营业执照
性质
登记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符合非法人组织特征
分类
我国分类
营利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企业法人
非营利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
捐助法人
特别法人
机关法人
农村集体经营组织法人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公法人与私法人
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社团法人
为实现一定目的
由一定数目的社员结合设立的法人
财团法人
以财产的集合为成立基础
普通法人与特别法人
区别
归入营利与非营利
类型范围不同
规则适用不同
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
概念
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特殊性
不享有与公民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
依法受法律、行政法规的限制
受章程和目的限制
起止
产生
从成立时产生
营利法人,办理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成立之日去
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办理核准登记手续之日起
消灭
法人终止时消灭
依法被撤销、解散、依法宣告破产或其他原因
清算阶段,仅限清算内活动
民事行为能力
概念
以自己的行为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与自然人的不同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在时间上是一致的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在范围商是一致的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以其团体意思为前提
目的范围对法人的能力限制的法律效力
目的范围也称业务范围、企业法中称经营范围
对法人能力限制的效力
权利能力限制说
行为能力限制说
代表权限限制说
内部责任说
侵权行为能力(责任能力)
承担因侵权行为所致的损害赔偿的责任能力
意义
独立名义、独立责任
职务责任、拟制行为
雇佣劳动关系、同上
设立与登记
法人的设立
依法设立
方式
自由主义
不需具备何种形式,政府实质认可
特许主义
立法成立
核准主义
经行政机关许可
准则主义
也称登记主义,符合国家设立标准,仅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登记
强制主义
国家在一定范围内强制设立法人
内容
程序合法
条件合法
条件
名称
组织机构
住所
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设立程序
设立行为
发起人从事设立行为
登记
原则上登记,例外不登记
重要功能——公示
以便第三人查询知悉,从而保障交易安全
登记要件主义
法人住所
意义
确定诉讼管辖
法律文书送达
债务履行地
确定规则
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子主题
分立与合并
合并
概念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为一个法人,或者一个或者多个法人归并到一个现存的一个法人中
新设合并、创设合并
吸收合并、存续合并
分立
概念呢
派生分立
新设分立
设立中的法人
概念和特征
从设立法人开始到法人成立前或者成立失败前的组织
特征
从事设立行为
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受到限制
仅限于从事必要的设立行为
与成立后的法人具有同一性
设立人的责任
设立成功由法人承担后果
未成立的,由设立人承受
设立人两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设立人的间接代理
必须以设立法人为目的
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因实施民事活动而产生民事责任
法定代表人
概念和特征
概念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的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特征
是由法律或者法人的组织章程规定的自然人
有权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
以法人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由法人承担民事后果
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在执行职责的范围内造成他人损害,都应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外观主义
无论签订劳动合同与否
无论上、下班
造成他人损害,且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是在执行职务
非执行职务,法人不承担责任
追偿权的成立
法定带表人有过错
必须有法律或者章程的依据
代表权的限制
61条第3款规定:法人章程或者法人的权力机构对法定带表人带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的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的带表权做出了限制
必须是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做出的限制
相对人是善意的
法人的终止
原因
解散
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法人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因法人的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勒令关闭或被撤销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法宣告破产
营利法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
经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有权代表人、主管部门以及营利法人的债权人提出申请
由法院宣告企业法人破产
由清算组负责对企业法人的财产、债权和债务进行清理,并变卖企业的财产清偿债务,宣告破产之日起,营业法人终止
其他原因
法人清算
概念
性质
清算义务人
清算组及其职权
法人存续
破产清算
营利法人
概念与特征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
特征
社团法人
分配利润
经营活动
剩余财产分配
类型
公司法人与非公司法人
公司法人
依法设立
以营利为目的
以股东投资行为为设立基础
独立的企业法人
非公司法人
全面所有制企业
集体所有制企业
三资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外商独资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设立
章程
概念
营利法人订立的
规范法人活动范围、组织结构、议事规则、盈余分配、内部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及其他重要事项的法律文件
内容
绝对记载事项
概念
法律规定的必备内容,否则无效,不予登记
名称、宗旨、业务范围、住所、资本总额、所有制性质、人员等
相对记载事项
组织机构
特殊规则
非营利法人
概念与特征
设立和终止
事业单位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
捐助法人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
特别法人
概述
机关法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非法人组织
概述
概念和特征
不具有法人资格,但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特征
依法设立
独立名义
可以拥有自己财产
无限责任
法人与非法人组织
独立财产不同
独立承担责任
成员与团体关系不同
分类
个人独资企业
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经营实体
特点
仅有一个投资者且为自然人
投资者财产与企业财产没有分离
所有权和经营权合一
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合伙企业
概念
两个 或者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者法人,根据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人一般对外承担连带无限责任的组织,或者依法承担有限责任。
合伙关系
合伙协议
合伙组织
分类
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
隐名合伙企业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合伙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
合伙设立的律师事务所
其他类型的非法人组织
非法人组织的代表
非法人组织可以确定代表人
设立
财产责任
解散’
客体
特征
内容指向的对象
法律关系依据不同
主体不能成为客体
类型
人身利益
人格利益
身份利益
财产利益
有形财产
无形财产
行为
内容
民事权利
概述
概念
权利人对义务人提出的与自己的利益和意愿有关的,必须作为或不作为的要求
特征
由民法所确认的一种权利
公权与私权之间的区别
法律依据不同
义务主体不同
权利内容与目的不同
救济途径不同
由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利益
大多体现主体的利益目的
其内容是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产物
民事主体一定范围内的行为自由
权利行使与否的自由
处分非专属性权利的自由
选择权利行使方式的自由
选择权利救济方式的自由
都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权利的性质是一种法律之力
无救济则无权利
是类型化了的利益
原则上由成文法所确认,此外判例法与习惯法也发挥着创设民事权利的功能
民事权利本身是一个开放性的体系,无法完全由法律所确认
民事权利是一个动态的、变动的体系
《民法典》关于民事权利规定的特色和意义
权利的宣言书、专设民事权利一章,集中确认了民事主体的各项民事权利,充分彰显了民法对私权的保障功能
主要体现
时代性
回应当代的现实需要,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
全面性
广泛确认各项民事权利,首次使用“平等”保护民事主体物权的表述,确认了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强化对英烈的保护
开放性
无论权利还是利益,都受法律保护
法定分类
人身权利
人格权
主体依法固有的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以维护和实现人格平等、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为目的的权利
分类
一般人格权
相对具体人格权利而言,他是自然人享有的,以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为内容的具有高度概况性和权利集合性的特点的权利
一般人格权只适用于自然人不适用于法人
具体人格权
自然人的人格权
生、身、健、姓、肖、名、荣、隐、婚
全面性
开放性
保护方式的独特性
法人、非法人的人格权
名称、名誉、荣誉(封闭式举例)
人格权类型相对固定
法人不享受一般人格权
个人信息
概念
与特定个人相关联的,反映个体特征的具有可识别性的符号系统,包括个人身份、工作、家庭、健康等方面信息
依法取得
主体合法
手段合法
身份权
概念
法律保护的基于民事主体某种行为、关系所产生的与其身份相关的人身权利
物权
概念和特征
概念
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特征
主体是特定的权利人
客体主要是有体物
本质是一种支配权
排他的权利
分类
所有权
国家所有
集体所有
私人所有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113条财产权的平等保护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116条
概念和 意义
物权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对于准确的确定物权、定分之争、确立物权的设立和变更规则、建立物权的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内容
种类法定
内容法定
债权
合同之债
侵权之债
无因管理之债
概念
同下12
条件
没有法定或约定的原因
行为人实施了管理他人事物的行为
管理人具有为他人利益进行管理的意思
管理 人不完违背本人明示或者可得推知的意思进行管理
不当得利之债
没有法律上的原因而获得利益,并使他人遭受损失的事实
一方获利
无法律原因
他人受损
获利与受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知识产权
继承权
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
数据网络虚拟财产
其他合法权益
基本分类
依据权利内容划分
财产权
人身权
综合性权利
依据权利作用划分
支配权
请求权
抗辩权
概念与特征
概念
与请求权相对应,对抗对方的请求或者否认对方的权利主张的权利
功能
对抗或者延缓请求权的行使,或使请求权归于消灭
特征
由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利
对抗 和否认对方请求权的权利
行使必须以请求权行使为前提
分类
实体法的抗辩权与程序法的抗辩权
消灭的抗辩权与延缓的抗辩权
效果
形成权
概念与特征
概念
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特征
权利人仅根据自己的意思表示,就能时既存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动
效力产生不需要另一方作出某种辅助的行为或公共的行为
其行使所发生的效力很难因相对人的行为而受到影响
无法与其所依附的法律关系相分离
通常具有一定的存续期间
分类
财产上的形成权与身份上的形成权
法定形成权和约定的形成权
是否通过诉讼而行使的形成全权
行使
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
形成权行使不得撤销
依据义务主体是否特定划分
相对权
绝对权
依据权利之间的主从关系划分
主权利
从权利
依据权利成立要件是否实现划分
既得权
成立要件已经全部实现的权利
期待权
成立要件尚未全部实现、将来有实现可能的权利
类型
所有权保留想买卖中,买受人对标的物的所有权所享有的期待利益
附生效条件和附期限合同中
保险合同中收益人的权利
继承人的权利
取得和变动
权利的取得
概述
依民事法律行为取得
依事实行为取得
依法律规定的事件或法律的其他直接规定取得
依法院的判决取得
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
原始取得
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最初取得民事权利或不依赖于原权利人的意志而取得的某项民事权利
分类
劳动生产
天然孳息、法定孳息
添附
没收
无主财产收归国有
继受取得
通过某种法律行为从原权利人那里取得某项民事权利
权利的变更
约定变更
法定变更
权利的消灭
分类
相对消灭
权利主体的变更
绝对消灭
标的物的灭失和消灭
原因
抛弃
转让
死亡
客体灭失
过期
民事权利的行使
施加限制的必要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维护社会和谐秩序
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行使原则
自愿原则
义务必须履行原则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民事权利的保护
自我保护
限制
对私力救济的限制
私力救济的法定性
私力救济的方式具有多样性
国家保护
民事义务
责任的性质
违法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
新的法律关系
类型
是否具有财产利益
人身关系
与主体不可分离
不具有财产内容
财产关系
直接与财产有关
具有财产内容
义务主体范围
相对法律关系
义务主体特定
绝对法律关系
义务主体不特定
内容的复杂程度
单一的民事法律关系
一组内容
复合的民事法律关系
两组以上内容<br>
形成和实现特点
权利性民事关系
合法行为形成
保护性民事关系
不法行为产生
变动
民事法律事实
特征
客观存在
引起法律后果
法定性
事件
无关人意志
是指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那些客观现象,即这些事实的出现与否,是当事人无法预见或控制的。
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
旨在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类型
有效民事法律行为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成立要件
主体适格
意思真实
内容合法
形式合法
事实行为
概念
没有设立、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
依照法律发生民事法律变动的行为
类型
无因管理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侵权
违约
拾得遗失物
发现埋藏物
民事主体
大陆传统主体划分
主体制度的变迁与发展
我国民法典主体制度的内容与特色
民事法律行为
概述
概念和特征
概念
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成立
分类
单方、双方与多方法律行为
一般民事法律行为与决议行为
有偿民事法律行为与无偿民事法律行为
诺诚法律行为与实践民事法律行为
要式法律行为与非要式法律行为
主法律行为与从法律行为
独立法律行为与辅助法律行为
无因行为与有因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概述
具体形式
意思表示
概念和特征
意思表示与民事法律行为
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
意思表示的生效
意思表示的形式
意思表示的解释
法律行为的效力
概念
成立与生效
生效要件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代理
民事责任
时效与期限
2. 物权法
子主题
子主题
子主题
子主题
3. 合同法
子主题
子主题
子主题
4. 人格权法
子主题
子主题
5.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
6. 侵权责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