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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2-04-16 19:34:31刑法分则
罪刑各论概述
罪状
简单罪状:...的
叙明罪状:详细描述某个犯罪行为
空白罪状:违反...法律法规
引证罪状:依照...处罚
混合罪状:空白+叙明
罪名
选择罪名;任意组合拆成罪名
单一罪名
法定刑
种类
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单一刑种与固定的刑罚幅度 只有劫持航空器罪
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我国没有
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规定一定的刑种和一定的刑罚幅度,有利于法官根据实际裁量刑罚
具体规定方式
明确规定法定刑的最高限度
明确规定法定刑的最低限度
明确规定一种刑罚的最低和最高限度
明确规定两种以上法定刑
援引法定刑:对其所规定的犯罪援引其他条款法定刑处罚
宣告刑与法定刑
1.宣告刑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对具体犯罪人依法判处并宣告应当实际执行的刑罚
2.法定刑是宣告刑的基本依据,宣告刑是法定刑的实际运用
3.法定刑是针对某种特定的犯罪而作的规定,带有一定的普遍性,宣告刑则是针对某一具体犯罪案件所作的判决,带有一定的特殊性
法定刑与宣告刑之间是刑罚的普遍性规定和具体运用的关系。
危害国家安全罪
概述
含义: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国家安全
客观方面: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主体:多为一般主体,少数犯罪要求特殊主体
主观方面:故意
罪名
分裂国家罪
煽动分裂国家罪
叛逃罪
间谍罪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都是行为犯,实施法定行为就既遂,不要求有危害结果发生
处罚: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具体罪名
一、分裂国家罪
成立条件
国家统一
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已满16岁,含外国人
直接故意
与背叛国家罪不同
主体不同:分裂包含国内外人,背叛仅限国内
客观行为不同:一个是分裂统一,一个是卖国求荣
主观不同:一个是分裂故意,一个是出卖故意
二、煽动分裂国家罪
成立条件:同分裂国家罪
认定
行为方式
通过各种形式对他人鼓励、宣传
分裂国家
秘密或公开、口头或书面煽动方式不问
常见情形
明知出版物是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内容,而出版印刷复印发行传播
组织和利用邪教煽动分裂
造谣传谣分裂
犯罪形态:举动犯
三、叛逃罪:两个特殊主体
含义:这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依照叛逃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行为方式
(1)必须在履行公务期间叛逃
(2)必须是擅离岗位叛逃,没有离开自己工作岗位的,不可能构成叛逃罪
(3)叛逃行为包括两种:①在境内履行公务期间叛逃至境外;②在境外履行公务期间叛逃
罪数问题:先叛逃境外,又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的,应以叛逃罪与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实行数罪并罚
四、间谍罪
客观条件
参加间谍组织
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
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
主观要求明知
罪数问题
(1)间谍罪可以吸收所有涉密类犯罪(不是吸收犯)
(2)犯本罪后,又实施其他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
五、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选择罪名
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的行为
国家秘密,情报
命题点
国家秘密的含义
(1)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2)情报,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缩小解释)
不要求明知
危害公共安全罪
概念以及共同特征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共同特征
客体: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客观:实施了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行为,大多数犯罪行为是积极的作为,少数犯罪行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主体:多为一般主体,少数犯罪要求特殊主体,个别犯罪主体只能是单位
主观:故意或者过失
危险方法型
放火罪(案例题)
含义:这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公共安全
客观:实施了危害或者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本罪是危险犯,实施放火焚烧财产,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即构成犯罪
主体:一般主体,年满14
主观:故意(作为或者不作为)
罪数问题
(1)放火罪(故意)与失火罪(过失):行为人主观上对火灾后果的心理态度不同。
(2)放火罪与故意杀人罪。以放火的方式故意杀人,如果危害了公共安全,成立放火罪与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定放火罪;如果没有危害公共安全,仅成立故意杀人罪
(3)实施其他犯罪后,为了销毁罪证而放火,数罪并罚
(4)放火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等罪的区分
放火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等罪是法条竞合关系,这是因为破坏交通工具等罪的手段多种多样,放火烧毁只是其中一种手段。而且,放火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等罪的法定刑完全相同,故特别法条优先适用,应当以破坏交通工具罪论处。注意:没有危及公共安全的,一般按故意毁坏财物等罪定罪处罚。
提示]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罪数原理相同。
爆炸罪
客体:公共安全
客观方面: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实施爆炸的行为
主体:一般主体,年满14
主观:故意(作为不作为)
投放危险物质罪
成立条件
客体:公共安全
客观: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
主体:一般主体,年满14
主观: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危害公共安全,希望或放任该结果发生(作为不作为)
罪数问题
(1)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的区分,关键看有无真实的危险物质。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是指投放虚假的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2)投放危险物质罪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例如,甲为招揽顾客,在火锅底料中掺入罂粟壳。由于罂粟壳的毒害性达不到投放危险物质的程度,故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3)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污染环境罪
客体不同: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共安全;污染环境罪的客体是国家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制度
主观不同:投放危险物质罪是危险犯,污染环境罪是实害犯。前罪构成既遂只要求有具体危险,后罪构成既遂要求造成严重后果
主体区别: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污染环境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主观不同: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主观方面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污染环境罪的主观方面通常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例题)
含义;这是指使用与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公共安全
客观:使用与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主体:一般主体,年满16
认定
含义:用与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破坏矿井通风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
(2)私拉电网,危害公共安全的
(3)在火灾现场破坏消防设施或者器材,危害公共安全的
(4)故意传播突发性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
(5)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
(6)在具有瓦斯爆炸高度危险的情况下令多人下井采矿的
(7)驾驶机动车放任危害结果出现,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横冲直撞,造成重大伤亡的
(8)在高速公路上高速逆向行驶的
(9)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有妨害安全驾驶行为
(10)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
( 11)盗窃、破坏人员密集往来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以及车站、码头、公园、广场、学校、商业中心、厂区、社区、院落等生产生活、人员聚集场所的奢井盖
(12)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13)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危险犯(114既遂)和实害犯(115既遂)
交通工具设施
破坏交通工具罪
含义:这是指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交通运输安全
客观: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主体:一般主体,16岁
主观:故意
行为方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
(1)破坏的对象: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正在使用”,是指正在行驶、已交付随时使用以及不需要再检修就可使用
(2)破坏的程度: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如果不可能产生上述危险
破坏交通设施罪
含义:这是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成立条件:同破坏交通工具罪
司法解释:盗窃、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社会机动车通行道路上的窖井盖,足以使汽车、电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117条的规定,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119条第1款的规定处罚
危险犯和实害犯
交通肇事罪(结果犯)
含义:这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交通安全
客观: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主体:一般主体,满16
主观:过失(指使强迫他人违章或者逃逸构成本罪的可能构成共同犯罪)
认定
1.第一档(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1)犯罪主体:已满16周岁的然人,不限于驾驶交通工具的人。本罪不是身份犯,只要是公共交通的参与者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包括司机、路人等(开火车和开飞机的有独立罪名
认定
一般违章:一死三重伤无力赔偿30万同等责任死三人
特别违章:酒后毒后无牌无证安全逃逸还超载
(2)行为方式
①前提条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②结果条件: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必须造成实害结果根据司法解释,违章程度不同,对结果的要求也不同,有如下情形:
③因果关系:交通肇事行为与实害结果有因果关系
2.第二档加重犯: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3-7年有期徒刑)
结构: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交通肇事罪基本犯+逃逸。
(1)前提条件。肇事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
(2)主观条件。要求行为人明知发生交通事故,否则不是“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
(3)动机条件。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
(4)结果条件。逃逸行为未导致被害人死亡,否则成立“因逃逸致人死亡”,而不是“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
3.第三档加重犯:因逃逸致人死亡(7年以上有期徒刑)
结构:因逃逸致人死亡=交通肇事行为+不作为致人死亡。
( 1)前提条件。交通肇事后被害人当场未死亡
(2)主观条件。行为人未履行救助义务,对死亡结果是间接故意或者过失
(3)动机条件。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
交通肇事罪的类型
(1)肇事者: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与加重犯
(2)监督者:根据司法解释,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先指挥,后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构成本罪)
(3)指挥者:根据司法解释,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先事故后指挥)
共犯问题
先事故,后指挥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构成共同犯罪
先指挥后事故不构成共同犯罪,而是分别构成交通肇事罪
总结
危险驾驶罪(行为犯)
成立条件
客体:道路公共安全
客观: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主体:一般主体,满16
主观:故意
认定:道路上醉酒飙车超载危险品
妨害安全驾驶罪(新增,低度危险)
成立条件
客体:交通运输安全
客观: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或者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主体:一般主体,满16
主观:故意
罪数问题
( 1)本罪与交通肇事罪
妨害安全驾驶罪是故意犯罪,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如果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过失造成严重后果,则属于想象竞合犯,应当从一重罪处罚,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如果未造成严重后果,则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2)本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是否达到了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危险相当的程度。也即,是否足以使公共交通工具失控
①达到了相当的程度,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想象竞合犯
②未达到相当的程度,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
劫持航空器罪
含义: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成立条件
客体:航空运输安全
客观: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航空器
主体: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
主观:故意
劫持船只、汽车罪
含义: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成立条件
客体:公共安全
客观: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行为
主体: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
主观:故意
行为犯
恐怖活动型(行为犯)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成立条件
客体:公共安全
客观:为首策划组织、领导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
相关罪名:如果没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的行为,只是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构成帮助恐怖活动罪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
成立条件
客体:社会公共安全
客观: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行为
认定: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又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的,属于吸收犯,应以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论处
枪支弹药型(行为犯)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单位)
成立条件
客体:公共安全
客观: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的法律规定,实施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之一
行为方式
( 1)非法制造:未经批准私自制造枪支、弹药和爆炸物的行为,包括制作、组装、修理、改装和拼装
(2)非法买卖:未经批准,私自购买或者销售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注意:不要求先购买再卖出,单纯的购买或者出售也构成本罪
(3)非法运输:未经批准非法转送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
(4)非法邮寄:违反规定,以包裹邮件形式邮运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注意:邮寄的空间仅限于国内,如果跨境邮寄则构成走私武器、弹药罪
(5)非法储存:未经批准私自储藏、存放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
罪数问题
( 1)本罪与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必然会触犯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根据吸收犯的原理,不需要并罚,均以本罪论处
(2)本罪与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的主体只能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和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和单位.而本罪对犯罪主体无特殊要求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限单位)
这是指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生产、销售枪支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
客观:违反枪支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制造、销售枪支的行为。具体包括
1.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制售)
2.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制)
3.非法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售)
主体: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销售企业,属于纯正单位犯罪
主观:故意,并且以销售为目的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成立条件
客体: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制度
客观: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
主体: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是一般主体;私藏枪支、弹药罪是特殊主体
主观:故意,明知对象是枪支、弹药而非法持有、私藏
认定
行为方式
(1)非法持有。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
(2)私藏。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
犯罪形态
(1)非法制造枪支、弹药后又持有的,属于吸收犯,以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论处
(2)购买枪支后又持有的,属于吸收犯,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论处
(3)盗窃、抢劫枪支又持有的,属于吸收犯,以盗窃枪支罪、抢劫枪支罪论处
重大责任事故型
重大责任事故罪
这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生产、作业领域的公共安全
客观: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主体:一般主体,通常是生产、作业第一线工作人员
主观:过失
罪数问题
(1)法条竞合:重大责任事故罪是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特别法条,应当优先适用
(2)本罪与交通肇事罪
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发生重大事故,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事故的,构成交通肇事罪
(3)本罪与失火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罪
①重大责任事故罪必须发生在生产.作业活动中,而失火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是在日常生活中由于忽视安全而造成严重后果
②如果在生产、作业中过失致人死亡,仅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不再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等
司法解释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擅自移动窖井盖或者未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危险作业罪(新增,危险犯)
这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实施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特定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生产、作业领域的公共安全
客观: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实施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特定行为。具体包括:
1.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2.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3.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关闭破坏,拒不整改,未经批准
主体: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
主观:故意
认定
性质:危险作业罪是故意犯罪1,属于危险犯。重大责任事故罪是过失犯罪,属于结果犯。危险作业罪是重大责任事故罪处罚的前置化
行为方式
(1)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2)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
(3)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
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
两罪区分的关键:是否造成了严重后果,如果在生产、作业中过失造成严重后果,应当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如果仅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危险,应当认定为危险作业罪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这是指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生产、作业领域的公共安全
客观: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主体:一般主体,通常是管理人员、经营者
主观:过失
相关司法解释
在具有瓦斯爆炸高度危险的情况下(单纯超标不算),下令多人下井采矿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只是瓦斯浓度超标但没有高度爆炸危险,下令多人下井采矿,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危险物品肇事罪
这是指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易燃易爆放毒腐蚀)
成立条件
客体:公共安全
客观: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认定
1.本罪与危险驾驶罪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如果在运输危险化学物品时,发生重大泄漏事故,则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
2.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
(1)本罪要求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后罪要求违反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2)如果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造成重大事故,构成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法条竞合犯,本罪是特殊法条,应当优先适用
结果犯
设备设施型(行为犯)
破坏电力设备罪
这是指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公共安全
客观: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认定
1.犯罪对象:关涉公共安全的电力设备(正在使用、已交付使用)
2.未安装完毕或者已经安装完毕但尚未交付使用的电力设备,不属于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盗窃这些电力设备的,成立盗窃罪
3.已经通电使用,由于某种原因而暂停使用的电力设备,属于本罪的对象。盗窃这些电力设备的,成立盗窃罪与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
4.已经交付使用但尚未通电的电力设备,也是本罪的对象
关键在于是否交付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是指违反市场经济管理法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遭受严重损害的行为,绝大多数犯罪都可以由单位构成
伪劣商品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5万元/15万)
这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
客体:国家对普通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
客观:掺杂掺假;以次充好,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
既遂:销售金额5万以上
未遂
①尚未销售,但货值金额达到15万元以上
②已售金额×3+货值金额≥15万元
易错点
1.销售的是一般商品
2.是一种得特殊诈骗,特法特用
罪数问题
(1)补充关系:第149条第1款规定,生产、销售8个罪名的具体产品,不构成各具体犯罪,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此时,第140条是其他法条的补充
(2)从重关系:第149条第⒉款规定,生产、销售8个罪名的具体产品,构成各具体犯罪,销售金额又在5万元以上的,从一重罪处罚(也就是说这一类法条不一定特法优先适用)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行为犯)
成立条件
客体:复杂客体,既侵犯药品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
客观: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或者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行为
主体:生产、销售假药是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提供假药是特殊主体,限于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
认定
假药
(1)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
(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 3)变质的药品
(4)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提示:未经批准进口的境外合格药品,不属于刑法上的假药
行为方式
生产销售提供
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结果犯)
本罪是结果犯,要求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生产、销售、提供劣药,未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不构成本罪。但如果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劣药
( 1)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2)被污染的药品
(3)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
(4)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
(5)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6))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
(7)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前三罪区分点
过期未变质
1.造成严重后果:劣药罪
2.未造成严重后果
5万/15万:伪劣产品罪
未达到数额:无罪
过期且变质:假药罪
妨害药品管理罪(危险犯)
成立条件
客体:复杂客体,既侵犯药品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
客观
1.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
2.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
3.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
4.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
认定
犯罪性质:本罪属于危险犯,不要求造成实害结果,只要求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2.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境外合格药品,不构成本罪
实施危害药品安全犯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 1)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的
(2)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或者运输、储存、保管,邮寄、销售渠道等便利条件的
(3)提供生产技术或者原料、辅料
(4)提供虚假药物非临床研究报告.药物临床试验报告及相关材料的
(5)提供广告宣传的
(6)提供其他帮助的
提供资贷账发许可证,提供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便利条件,虚假报告相关材料,广告宣传其他帮助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危险犯)
成立条件
客体:复杂客体,即国家对食品的管理制度和社会公众的身体健康权
客观: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主体:单位或个人
常见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有
(1)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2)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的
(3)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
(4)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5)在食品生产、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6)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添加剂、农药、兽药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7)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提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不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的,不构成本罪。但如果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添加的都是允许使用的,问题在于量的标准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行为犯)
成立条件
客体:复杂客体,即国家对食品的管理制度和社会公众的身体健康权
客观:生产者、销售者违反食品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
认定
在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
(1)毒害的来源。必须是人为掺入的毒害,不包括原发性毒害
(2)有害的程度。根据同类解释,这里的“有害”要和“有毒”具有相当性。例如,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对人体虽然有害,但达不到“有毒”的程度,不构成本罪,应定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3)食品的种类。不要求在商店出售,不要求经过加工,包括活体动物。
司法解释
(1)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
(2)在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
(3)将工业酒精勾兑成白酒出售
(4)用工业用盐冒充食用盐出售
(5)将工业用猪油冒充食用油出售
(6)用“地沟油”生产食用油。
[提示]只要在食品中添加“禁用”物质,均构成本罪;在食品中添加“允许”使用的物质,但超量或者滥用的,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罪数问题
(1)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同时触犯投放危险物质罪,想象竞合,从一重罪论处
(2)为了杀害特定人而向其出售有毒、有害食品的,定故意杀人罪
(3)根据司法解释
①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②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食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用于食品生产、销售的非食品原料,情节严重的,定非法经营罪
注意:这是上下游犯罪
走私犯罪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10万)
含义:这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以及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金银和其他贵重金属以外的其他货物、物品进出境,偷逃应缴纳关税数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国家对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口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关税征管制度
客观: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个人10万元以上、单位20万元以上)或者1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2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行为
前提知识
1.“走私”的含义
(1))绕关。这是指不经过海关,携带货物进出境
(2)瞒关。这是指经过海关,但不如实申报,携带货物进出境
2.“走私”的类型
(1)允许进出口的货物。逃避缴纳应缴税款的,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2)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根据走私的对象不同,有3种类型
①只禁止进口:走私废物罪。如果走私出口废物,不构成走私废物罪,逃避缴纳出口税款的,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②只禁止出口: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
③禁止进出口:既禁止进口,又禁止出口
犯罪形态
既遂
(1)在海关监管现场被查获的
(2)以虚假申报方式走私,申报行为实施完毕的
(3)以保税货物或者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为对象走私,在境内销售的,或者申请核销行为实施完毕的
特殊类型
1.变相走私
(1)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
(2)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
2.间接走私
(1)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
(2)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
公司管理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限自然人)
成立条件
客体: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正常管理秩序和相关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
客观: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主体: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认定
1.犯罪主体
纯正的身份犯,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
( 1)国有单位中未从事公务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2)外国公司、企业、单位以及国际组织的工作人员。
2.行为方式
(1)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提示]这一点和受贿罪不同,索取贿赂构成受贿罪时,不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
(2)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3.本罪与受贿罪
两者区分的关键:职务便利的本质不同。受贿罪的职务便利,是与公共事务有关的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公权力);本罪的职务便利,是与单位管理有关的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不涉及公共事务(私权利)。也即,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利用私权利收受或者索取他人财物,也可能构成本罪
4.共同犯罪
(1)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2)利用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3)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追究刑事责任,不能分清主从犯的,可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金融秩序
伪造货币罪(限自然人)
成立条件
客体:货币的公共信用
客观:违反货币管理法规,仿照货币的形状、色彩、图案等特征,使用各种方法非法制造出外观上足以乱真的假货币,破坏货币公共信用和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
认定
行为方式:非法制造假币,侵害货币公共信用
( 1)种类:包括本国币与外国币、硬币与纸币、普通币与纪念币
(2)要求:在流通中的货币。这是因为,流通中的货币才有公共信用。根据司法解释,伪造停止流通的货币并使用的,以诈骗罪论处。如果还没有使用,属于诈骗罪的预备行为
( 3)效果:足以使一般人误假为真,否则不会侵犯公共信用
罪数问题
伪造后出售运输的以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
伪造货币罪与变造货币罪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无非法占有目的,结果犯)
成立条件
客体:金融秩序与安全
客观: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认定
本罪性质:本罪既是结果犯,又是选择性罪名,可分解为骗取贷款罪、骗取票据承兑罪、骗取金融票证罪。其中,骗取贷款罪是重点
本罪与贷款诈骗罪
(1))犯罪客体不同。骗取贷款罪的犯罪客体是金融秩序与安全;贷款诈骗罪的犯罪客体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财产权和金融管理秩序
(2)犯罪主体不同。贷款诈骗罪的犯罪主体只是自然人,而骗取贷款罪的犯罪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3)犯罪目的不同。贷款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骗取贷款罪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只是为了骗取贷款使用,也即,具有归还的意思。注意:这是两罪区分的关键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无非法占有目的,否则是诈骗类犯罪)
成立条件
客体: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客观: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认定
(1)未经批准
(2)公开宣传
(3)面向公众
(4))还本付息
总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未经批准+公开宣传+面向公众+还本付息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1)在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明知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
(2)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的
破小圈子或变相破小圈子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限自然人)
成立条件
客体:信用卡管理秩序(金融管理秩序)
客观
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2.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3.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4.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
罪数问题
(1)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行为,同时触犯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
(2)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后使用的,又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属于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
(3)伪造信用卡后又使用的,分别触犯伪造金融票证罪与信用卡诈骗罪,属于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限自然人)
成立条件
客体:信用卡管理秩序
客观: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不是信用卡本身)
总结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单位或自然人)
成立条件
客体:金融管理秩序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客观:行为人实行内幕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内幕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主体:特殊主体,即内幕人员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限自然人)
成立条件
客体:金融管理秩序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客观:行为人实施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主体:特殊主体
其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区别主要在于
1.犯罪主体的范围不同
该罪的主体是金融机构及有关监管部门及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主体是证券、期货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⒉犯罪对象不同
该罪对象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内幕信息,而是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则是由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内幕信息
3.信息的来源不完全一样
该罪的信息来源只能是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的,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信息来源包括因工作原因而获得,也包括采取非法手段获取
4.在单位是否可以成为犯罪主体上存在着明显的差别
该罪只是自然人犯罪,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洗钱罪(7中上游犯罪)
这是指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所实施的法定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复杂客体,国家关于金融活动的管理制度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客观;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而以法定方式使其“合法化”的行为
主体:一般
犯罪对象:贪金走破黑毒恐(以外的不构成本罪)
[提示]重行为不重罪名(不定以上罪名但存在相关犯罪事实,不影响),重事实不重结果。
金融诈骗(都是复杂客体)
集资诈骗罪(诈骗方法)
成立条件
客体:国家对金融活动的管理秩序和出资人的财产所有权
客观: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在50万元以上的,构成本罪
数额的认定
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以扣除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
(1)犯罪客体不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集资诈骗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2)客观方面不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要求使用诈骗方法;集资诈骗罪要求以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3)犯罪目的不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集资诈骗罪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关键标准)
贷款诈骗罪(限自然人)
成立条件
客体: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财产权和金融管理秩序
客观(背)
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
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
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
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
5.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
本罪与单位关系
对于单位十分明显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符合《刑法》中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处罚
罪数问题
(1)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贷款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没有归还本金的意思;骗取贷款罪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贷款诈骗罪与高利转贷罪。贷款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高利转贷罪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自然人与单位构罪
自然人:贷款信用有价
单位:保险票据集资
信用卡诈骗罪(限自然人)
成立条件
客体: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客观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3.冒用他人信用卡
4.恶意透支
根据司法解释,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2次有效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注意:2次催收
与抢劫和盗窃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定盗窃罪;抢劫信用卡并使用的定抢劫罪;其他情形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明知他人盗窃或抢劫得来的信用卡,定盗窃或抢劫罪共犯;反之定信用卡诈骗
第三方支付问题
(1)捡拾他人手机后,转走其支付宝(第三方支付)的余额,应当认定为盗窃罪。这是因为第三方支付不属于信用卡,第三方支付账户信息不属于信用卡信息资料,因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转移他人支付宝内的资金,应当认定为盗窃罪
(2)捡拾他人手机后,重置支付宝密码,并转走其关联银行卡内的资金,应当认定为盗窃罪
罪数问题
(1)罪与非罪
①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②恶意透支,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2)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构成盗窃罪,不再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保险诈骗罪(复杂客体)
成立条件
客体:国家的保险制度和保险人的财产所有权
客观
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
先买保险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
有事故编原因
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无事故编事故
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无事故破钱财
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
无事故造死伤
主体:特殊主体即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
罪数问题
(1)制造保险事故构成犯罪,并骗取保险公司保险金的,属于牵连犯,但应当数罪并罚
(2)制造保险事故构成犯罪,没有向保险人索赔,只处罚制造保险事故的犯罪
涉税犯罪
逃税罪(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成立条件
客体:国家的税收征管制度
客观: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行为,以及扣缴义务人采用上述手段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主体:特殊主体,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单位可构成本罪
认定
(1)纳税人。纳税人构成逃税罪,要求满足两项条件
①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5万元)
②占应纳税额10%以上。
(2)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构成逃税罪,只要求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5万元)。注意:不要求占应缴税款10%以上。
处罚
( 1)对多次逃税,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2)处罚阻却事由: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特殊类型的逃税
(1)适用前提:只有在没缴纳税款的前提下才构成本罪;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骗回所缴纳的税款,构成逃税罪
(2)数罪并罚:如果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对超过的部分定骗取出口退税罪,与逃税罪并罚
没超过所缴部分构成逃税罪,超过构成则骗取出口退税罪与逃税罪数罪并罚
逃税罪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也会逃避缴纳海关关税,这是一种特殊的逃税方式,如果既触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又触犯逃税罪,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不再定逃税罪
抗税罪(限自然人)
成立条件
客体:复杂客体,既破坏了国家的税收管理秩序,又侵犯了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
客观: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主体: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注意:单位不能构成抗税罪
认定
本罪性质
本罪是作为与不作为相结合的犯罪。作为是指暴力、威胁方法;不作为是指拒不缴纳税款
犯罪主体
特殊主体,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但一般人可以构成本罪的共犯
( 1)普通人与纳税人共同实施抗税行为,以抗税罪的共犯论处
(2)普通人单独以暴力、胁迫方法阻碍征税,以妨害公务罪论处
罪数问题
( 1)抗税行为故意致人轻伤的,由于《刑法》中“暴力”一般都能包括轻伤,故仅定抗税罪
(2)抗税行为故意致人重伤、死亡的,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 3)抗税行为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的,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
思维图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的含义)
成立条件
客体:国家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
客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
认定
罪与非罪
虚开的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
牵连犯
为了达到逃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属于本罪与逃税罪或者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
知识产权
假冒注册商标罪(同一种商品、服务)
成立条件
客体:他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和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
客观: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认定
1.前提条件: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
2.行为方式: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1))必须是同一种商品、服务
(2)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共同犯罪
明知他人实施本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帮助的,以共犯论处
罪数问题
( 1)假冒注册商标罪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①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吸收犯)
②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提示]同一宗才能吸收,不同宗数罪并罚
(2)假冒注册商标用于其制售的伪劣商品的,属于牵连犯,应当择一重罪处罚
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
成立条件
客体: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和国家关于著作权的管理制度
客观:侵犯他人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行为方式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①复制发行包括复制、发行或者既复制又发行
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属于“复制发行”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①出版。这是指将作品编辑加工后,经过复制向公众发行。
②专有出版权。这是指出版社、杂志社等具有传播著作权人作品的专有权利
[提示]在我国,恐怖组织、邪教组织的印刷品不可能有出版权,故非法经营上述物品的,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根据司法解释,经营非法出版物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4)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5)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①复制名人的美术作品,签署名人的姓名,假冒名人的亲笔作品
②将第三者的美术作品签署名人的姓名,假冒名人的美术作品
[提示]在自己制作的美术作品上,假冒他人署名的,只是侵犯了他人的姓名权,而没有侵犯他人的署名权,不成立侵犯著作权罪
(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营利目的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以营利为目的)
成立条件
客体: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和著作权管理制度
主观:违反著作权管理法规,明知是侵权复制品而故意销售,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认定
1.实施侵犯著作权犯罪,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
2.实施侵犯著作权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侵权复制品的,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实行数罪并罚
[提示]同一宗才能吸收,不同宗数罪并罚
侵犯商业秘密罪(情节犯)
成立条件
客体: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对商业秘密的专有权和国家对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
客观: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侵犯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情节犯)
行为方式
(1))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3)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4)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提示]盗窃、诈骗、敲诈到商业秘密,并披露或者使用,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不再定盗窃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应当认定为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不再认定为本罪
市场秩序
合同诈骗罪(不是金融诈骗)
成立条件
客体:国家对合同的管理制度和合同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
客观: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合同一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行为方式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
[背诵逻辑]签订→担保→履行→逃跑
[提示]合同诈骗罪扰乱市场秩序,故这里的合同仅限于经济合同,而不包括普通的借款合同,书面合同还是口头合同在所不问。借款借款合同诈骗定诈骗罪
罪数问题
( 1)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
(2)合同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犯罪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30人以上)
这是指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行为。(名义→资格→层级→人数→目的→结果)
成立条件
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
客观: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行为
主体:一般主体,即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注意:不包括积极参加者
认定
1.“骗取财物”,是对传销组织的描述。只有当行为人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具有“骗取财物”的性质时,才成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并不要求有对应的诈骗行为,更不要求实际骗取到财物
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同时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集资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并实施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妨害公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
成立条件
客体:国家依法管理市场的秩序
客观: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认定
前提条件:违反国家规定
行为方式
( 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
(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4)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有关司法解释未作明确规定的,应当作为法律适用问题,逐级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
1.与钱有关
(1)非法买卖外汇。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
(2)传染病疫情期间哄抬物价。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
(3)非法使用POS机。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属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4)擅自发行基金,情节严重的
(5)擅自发行、销售彩票
(6)非法生产、销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设施设备与软件
(7)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
2.与违禁品有关
(1)经营非法出版物
(2)非法生产、销售禁用的添加剂
(3)非法生产、销售禁用的非食品原料、添加剂
(4)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情节严重的
(5)经营“网络水军”服务。这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
(6)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包括开办交易场所、进行网络销售、加工食品出售等),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
3.与垄断有关
( 1)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
(2)非法经营烟草
(3)非法经营药品
(4)非法贩卖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
(5)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涉案物质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
食盐问题总结
①以工业用盐等非食盐充当食盐销售,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②以非碘盐冒充碘盐进行销售,足以造成严重的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的食源性疾病的,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
③以非碘盐冒充碘盐进行销售,不足以造成严重的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的食源性疾病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强迫交易罪(公司拍卖商品服务)
成立条件
客体:复杂客体,既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又侵犯公平自由的市场交易秩序
客观:以暴力、威胁手段,迫使他人进行交易,情节严重的行为
认定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公司拍卖商品服务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生命健康
故意杀人罪(对结果是故意)
成立条件
客体:他人的生命权
客观:杀人行为。也即,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主体:一般主体,即已满14周岁
1.犯罪对象:他人
关于出生的标准,我国采纳独立呼吸说。关于死亡的标准我国采纳综合说,即自发呼吸停止、心脏停止跳动等
[提示]误将尸体、动物等当作人射杀的,属于对象不能犯的未遂,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论处
2.行为方式
(1)既可以由作为也可以由不作为构成
(2)既可以直接实施,也可以间接实施
3.犯罪形态
( 1)着手:开始实施杀人行为
(2)既遂:杀人行为导致死亡结果
4.自杀问题
(1)致人自杀行为的定性
①合法行为引起他人自杀的,不构成犯罪
②犯罪行为引起他人自杀的,可作为量刑情节
③以暴力、胁迫、诱骗等手段促使他人自杀,由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杀人故意,客观上行为与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2)教唆或者帮助自杀的定性
①教唆、帮助无责任能力的人自杀的,由于自杀者对死亡没有辨认能力,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②教唆、帮助精神正常的成年人自杀的,出于对生命的绝对保护,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3)相约自杀行为的定性
①双方相约共同自杀,彼此都未实施教唆、帮助行为,一·方死亡而另·方未死,未死亡的一方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②双方相约共同自杀,先杀死对方后,然后自杀未成功或者放弃自杀行为的,构成故意杀人罪
③双方相约共同自杀,一方欺骗另外一方,欺骗者构成故意杀人罪
5.安乐死问题
安乐死分为消极的安乐死与积极的安乐死。前者是指对濒临死亡的患者,经其承诺,不再采取治疗措施任其自然死亡。这是一种正常的医疗行为,不构成犯罪;后者是指为免除患者的痛苦,有意提前结束患者的生命。这不是正常的医疗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区分标准:是否明显缩短患者生命
[提示〕尊严死是与安乐死关联的概念,是指对依靠特定装置、药物维持生命的植物人,撤除其生命维持装置,停止无益的生命延长措施,使其自然死亡。尊严死在我国刑法中还没有取得合法性,可构成故意杀人罪。尊严死与消极安乐死的区别:有无取得患者的承诺
6.故意杀人罪的转化犯
(1)第238条: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
(2)第247条: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死亡
(3〉第248条;虐待被监管人致人死亡
(4)第289条:聚众“打砸抢”致人死亡
(5)第292条:聚众斗殴致人死亡
7.罪数问题
(1〉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的,构成抢劫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
(2)绑架过程中杀害被绑架人的,构成绑架罪,适用加重的法定刑
(3)强奸致人死亡的,构成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
(4)拐卖妇女、儿童致人死亡的,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结果加重犯
过失致人死亡罪(轻微暴力)
1.本罪与故意杀人罪
两罪区分的关键在于犯罪的主观方面不同。故意杀人罪对于死亡结果是积极追求或者放任的态度;过失致人死亡罪对于死亡结果是避免或者排斥的态度
2.结果加重犯
(1)第234条:故意伤害过失致人死亡
(2)第236条:强奸过失致人死亡
(3)第238条:非法拘禁过失致人死亡
(4)第257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过失致人死亡
(5)第260条:虐待过失致人死亡
(6)第263条:抢劫过失致人死亡
[提示]上述犯罪的构成要件或者处罚情节中已经包括过失致人死亡内容,不再单独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3.罪数问题
( 1)过失致人重伤,故意不救助,对死亡结果是故意,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不再定过失致人重伤罪
(2)过失致人重伤后不救助,对死亡结果是过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不再定过失致人重伤罪
[提示]过失致人轻伤的不构成犯罪,刑法只规定了过失致人重伤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
故意伤害罪(轻伤是底线)
成立条件
客观:非法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主体:一般主体,致人轻伤主体为已满16周岁;致人重伤以上的主体为已满14周岁;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其犯罪主体为已满12周岁的自然人
认定
1.成立条件
( 1)犯罪主体
(2)伤害行为:伤害行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成立条件为
①主观上:具有致人轻伤以上的故意
②客观上:伤害行为具有导致轻伤程度的通常可能性
(3))犯罪对象:他人的身体
故意毁坏假肢、假发与假牙,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但是已经成为身体组成部分的人工骨、镶入的牙齿,也是身体的一部分,属于故意伤害罪的对象
(4)危害结果:伤害行为造成轻伤以上结果。如果仅造成轻微伤,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可治安处罚
(5)主观要件
①对轻伤结果是故意,过失致人轻伤的,不构成犯罪
②对重伤结果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③对死亡结果是过失,故意致人死亡的,构成故意杀人罪
2.故意伤害罪的间接正犯
原理和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相同。例如,欺骗、教唆幼儿、精神病患者自伤,或者强迫他人自伤,构成故意伤害罪的间接正犯
3.教唆、帮助他人自伤
如果不是上述间接正犯,即他人自伤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则教唆者、帮助者无罪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针对成年人)
成立条件
客体:复杂客体,既侵犯了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又侵犯了国家有关器官移植的医疗管理秩序违反
客观: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
认定
1.行为方式: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
(1)组织:是指对自愿出卖自己人体器官的人,实施的指挥、策划、控制的行为
(2)出卖:是指将人体器官有偿出售的行为
(3)人体器官:是指活体器官,不包括尸体器官。例如,肝脏、肾脏等
[提示]买无罪、卖无罪、组织出卖(中介行为)才定罪
2.罪数问题
(1)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
(2)摘取不满18周岁的人的器官,无论未成年人是否同意,行为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
(3)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
(4)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构成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罪
(5)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构成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罪
刑讯逼供罪(转化犯)
成立条件
客体: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客观: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的行为
客体: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
主观:故意,目的在于逼取口供
认定
1.犯罪主体:司法工作人员,即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1)本罪是身份犯。例如,小区的保安、高校保卫处的工作人员都不是司法工作人员,实行刑讯逼供的,构成非法拘禁罪或故意伤害罪
(2)一般人与司法工作人员共同刑讯逼供的,构成刑讯逼供罪的共犯
2.行为方式:刑讯逼供
(1)刑讯:这是指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
(2)逼供:逼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某种供述。包括:口供与书面陈述、有罪供述和无罪供述
3.犯罪对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4.主观要件:故意,并且具有“逼供”目的
5.转化犯: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重伤以上),依照《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1))客观结果:这里的“伤残”,是指重伤,刑讯逼供致人轻伤,只构成刑讯逼供罪。
(2)法律后果: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不再认定为刑讯逼供罪
总结
1.主体和对象都是特定的
2.刑讯是手段,逼供是目的
3.存在转化犯的规定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单位可构成)
成立条件
客体: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客观: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认定
1.行为方式: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而不是一般劳动
(1)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
(2)超强度体力劳动
2.犯罪对象: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罪数问题
(1)本罪与强迫劳动罪。本罪只要求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不要求强迫劳动
(2)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性自主权
强奸罪(女子可构成)
这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交或者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妇女的性自主权或者幼女的身心健康。具体包括:是否性交的决定权;性交时具体条件的决定权
客观: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或者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行为
主体:单独直接实行犯只能是男子。妇女可以成为强奸罪的教唆犯、帮助犯,也可以成为强奸罪的间接实行犯与共同实行犯
主观:故意。奸淫幼女型强奸罪,要求行为人明知对方是或者可能是幼女(直接故意或者间接故意)
认定
1.犯罪主体
男子和女子都可构成强奸罪的实行犯,但单独直接实行犯只能是男子。女子可构成强奸罪的教唆犯、帮助犯、间接实行犯和共同实行犯
2.行为方式: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
(1)暴力手段:这是指对妇女实施有形力,使其不能反抗
(2)胁迫手段:这是指对妇女实施心理强制,使其不敢反抗
①方式:既包括暴力胁迫,也包括非暴力胁迫
②效果:使妇女明显难以反抗
③目的:奸淫妇女。如果没有奸淫目的,就不是强奸行为
(3)其他手段:这是指暴力、胁迫以外的使妇女明显难以反抗的手段。例如,先灌醉再奸淫;先精神强制(迷信手段)再奸淫;先冒充丈夫再奸淫等
[总结]强奸罪的本质:两个明显。明显违反妇女意志、明显使妇女难以反抗
3.犯罪对象:幼女、妇女。妇女的思想品德、生活作风、结婚与否等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 1)奸淫幼女
幼女缺乏性自主权的意思能力,即使征得幼女同意与其性交,也构成强奸罪。根据司法解释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两小无猜)
(2)婚内强奸
①丈夫教唆、帮助他人强奸妻子,构成强奸罪
②在婚姻关系非正常存续期间,丈夫强奸妻子,可能构成强奸罪
4.主观要件
(1)奸淫不满12周岁的幼女,推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2)奸淫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幼女,应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等方面判断行为人是否明知对方是幼女
5.法定刑升格条件
(1)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
①公共场所。这是指有不特定人进出可能性的场所
②当众。这是指有被不特定人或者是多数人知悉的可能性,不要求被现实听到或者看到
(2)二人以上轮奸
①不要求共犯人达到责任年龄、具备责任能力
②轮奸未遂
一是全部未得逞
二是部分未得逞
二人以上都有强奸实行行为就构成轮奸的情节,不要求二人都既遂
(3)奸淫不满10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4)强奸致人重伤、死亡
①强奸行为:这是指带着奸淫目的实施的暴力和奸淫行为
②因果关系:强奸行为与加重结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强奸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是行为与严重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③主观心理:由于强奸的暴力手段要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使用暴力致人重伤、死亡完全可能出于故意
6.罪数问题
[提示〕拐卖妇女又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只定拐卖妇女罪;犯其他罪又奸淫妇女的,都要数罪并罚
7.罪与非罪
( 1)反目成仇:有的妇女与人通奸,一旦翻脸,关系恶化,或者事情暴露后,怕丢面子,或者为推卸责任、嫁祸于人等情况,把通奸说成强奸的,不能定为强奸罪
(2)半推半就:不是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一般不以强奸罪论处。如果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以强奸罪论处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新增,特殊主体)
这是指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的性权利与身心健康
客观: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客观:特殊主体,即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
1.犯罪主体: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
2.行为方式: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
(1)无论是否取得该未成年女性的同意,均构成本罪
(2)无论是否对该未成年女性使用暴力,均构成本罪
3.罪数问题
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同时触犯强奸罪的,从一重罪处罚,应当认定为强奸罪
强制猥亵、侮辱罪(选择罪名,一般主体)
成立条件
客体:他人的性羞耻心(有可能并没有身体接触)
客观: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
认定
1.犯罪主体:已满16周岁的人,包括男性和女性
2.行为方式:以强制手段猥亵、侮辱他人
本罪的逻辑结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他人明显难以反抗→猥亵、侮辱他人
(1)暴力手段:这是指对人实施有形力,使其不能反抗
(2)胁迫手段:既包括暴力胁迫,也包括非暴力胁迫
(3)其他手段:这是指暴力、胁迫以外使妇女明显难以反抗的手段(包括让猥亵对象“猥亵自己”)
[总结]强制猥亵、侮辱罪的本质:两个明显。明显违反他人意志,明显使他人难以反抗
3.犯罪对象
(1)猥亵、侮辱是指侵犯他人性羞耻心的行为
(2))限于已满14周岁的人,包括男性和女性
①猥亵妇女,不能发生性交,否则以强奸罪论处;猥亵男子,可以任何方式进行,包括性交
②猥亵不满14周岁的儿童的,构成猥亵儿童罪
③自我猥亵不构成犯罪。例如,在公共场合裸露下体猥亵自己,我国未规定公然猥亵罪
④丈夫猥亵妻子,如果不具有公然性,一般无罪;如果丈夫公然猥亵妻子,构成本罪。注意:除此之外,猥锯、侮辱不要求公然进行。
猥亵儿童罪(新增,明知对方为儿童)
成立条件
客体:儿童的身心健康
客观:猥亵不满14周岁的儿童的行为
认定
1.犯罪主体:已满16周岁的人,包括男性和女性
2.行为方式
( 1)不要求强制手段
;(2)不要求儿童反抗
(3)可以是不作为
3.犯罪对象:不满14周岁的儿童
( 1)猥亵男童:包括性交在内的一切猥亵行为
(2)猥亵女童:性交以外的其他猥亵行为
4.主观要件:明知是或者可能是儿童
人身自由
法条竞合
非法拘禁罪
这是指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认定
1.成立条件
客体:人的身体活动自由
客观:表现为非法对被害人的身体进行强制,使被害人失去人身行动自由的行为
2.行为方式
(1)拘禁的手段没有限制
一是直接拘束他人的身体
二是间接拘束他人的身体。拘禁的手段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
(2)可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
3.犯罪对象
有身体活动自由的自然人。熟睡者、严重醉酒者、植物人、瘫痪卧床的病人、婴儿等由(1周岁以下是婴儿)于没有现实的活动自由,不是非法拘禁罪的对象
4.立案标准
( 1)非法拘禁他人3次以上、每次持续时间在4小时以上,或者非法拘禁他人累计时间在12小时以上的
(2)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恶劣手段,或者实施殴打、侮辱、虐待行为的
(3)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非法拘禁,情节严重,导致被拘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7)其他非法拘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2.结果加重犯
结构:拘禁行为+重伤、死亡结果(仅限过失)=非法拘禁罪+加重处罚
如果题目没有详细描述行为人对死亡结果的态度,而是表述为:甲在非法拘禁乙的过程中,使用暴力致其死亡,这当然要转化为故意杀人罪,这种考法是“平移法条用语”
( 1)拘禁行为造成加重结果
(2)拘禁行为与加重结果有因果关系
(3)行为人主观上对加重结果是过失
3.转化犯
(1)暴力的程度:使用超出拘禁要求的更高的暴力。这是指暴力的程度已经超出拘禁的要求,如果还在拘禁程度范围内,不是转化犯
(2)造成的结果:致人重伤、死亡
(3)法律后果:转化为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不需要数罪并罚
4.索债型非法拘禁
(1)债务的性质:根据司法解释,这里的“债务”既包括合法债务,也包括非法债务
(2)拘禁的对象:债务人或者与债务人有共同财产关系的第三人,如果拘禁与债务人没有共同财产关系的人,则构成绑架罪
5.不纯正身份犯
第4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绑架罪(没有结果加重犯,只有想象竞合)
这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或者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复杂客体,即他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
客观: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或者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行为
认定
1.犯罪主体
已满16周岁的自然人。注意: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杀害、强奸人质的,构成故意杀人罪、强奸罪
2.行为方式:实力控制人质
(1)以提出不法要求为目的
①不法要求有:索要财物或者其他非法目的
②如果提出合法要求,不构成绑架罪
(2)实力控制人质:非法拘禁A
(3)向第三人提出不法要求:敲诈勒索B
3.犯罪对象:任何人
熟睡者、严重醉酒者、植物人、瘫痪卧床的病人、婴儿等虽无人身自由,但有人身安全法益。例如,挟持瘫痪患者,向其家属勒索赎金
4.主观要件
具有绑架的故意,并且以向第三人勒索财物或提出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
结构
公式:非法拘禁A(婴儿除外)+敲诈勒索B。本罪的逻辑结构:以提出不法要求为目的→实力控制人质→向第三人提出不法要求
1.绑架杀人定绑架
2.绑架致人重伤死亡定绑架
3.绑架致人轻伤或有其他违法行为,除了当场抢劫,其他数罪并罚
7.司法解释
在绑架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同时触犯绑架罪和抢劫罪两罪名,择一重罪定罪处罚。注意:一般情况下绑架罪更重。
对向犯
拐卖妇女、儿童罪
这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
客观: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行为之一,便构成本罪
2.行为方式
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本罪的逻辑结构为:以出卖为目的→控制被害人
(1)拐骗。这里的“拐骗”与拐骗儿童罪中的“拐骗”不同。前者以出卖为目的,后者以自己抚养或奴役为目的
(2)绑架。这里的“绑架”与绑架罪中的“绑架”不同。前者以出卖为目的,后者以勒索财物为目的
(3)这里的“接送”“中转”是实行行为,不是帮助行为
3.犯罪对象:妇女和儿童
(1)如果拐卖已满14周岁的男子,限制其人身自由,定非法拘禁罪、强迫劳动罪等
(2)出卖捡到的儿童,也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故意,并以出卖为目的
5.犯罪形态
(1)着手:开始实施拐卖行为是本罪的着手
(2)既遂:实力控制了被害人是本罪的既遂
①本罪存在未遂和中止形态
②构成本罪既遂,不要求实际将妇女、儿童卖出
丈夫出卖妻子,父母出卖子女,出卖捡拾的儿童,收买妇女、儿童后又产生出卖的目的,以上4种情形不需要先控制被害人,然后再卖出。因此,着手的标准为:与买家商讨价格;既遂的标准为:实际将妇女、儿童卖出
6.法定刑升格条件(仍然定拐卖妇女罪)
(1)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只有此罪加强奸定拐卖一罪,其他情形加强奸的一律数罪并罚
①注意顺序:先拐卖后强奸定本罪,先强奸再拐卖,数罪并罚
②先拐卖妇女,又强制猥亵、侮辱妇女,数罪并罚
(2)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
(3)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这是拐卖罪的结果加重犯。结构:拐卖行为+重伤、死亡结果=拐卖罪+加重处罚。①拐卖行为:这是指带着出卖目的实施的拐卖行为。如果是其他行为导致重伤、死亡结果,需要单独评价
②因果关系:拐卖行为与加重结果有因果关系
③主观心理:由于拐卖的暴力手段要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使用暴力致人重伤、死亡完全可能出于故意
(4)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7.司法解释
(1)明知他人拐卖妇女、儿童,仍然向其提供被拐卖妇女、儿童的健康证明、出生证明或者其他帮助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共犯论处
(2)明知他人系拐卖儿童的“人贩子”,仍然利用从事诊疗、福利救助等工作的便利或者了解被拐卖方情况的条件,居间介绍的,以拐卖儿童罪的共犯论处
(3)以抚养为目的偷盗婴幼儿或者拐骗儿童后,又出卖的,以拐卖儿童罪论处,不再定拐骗儿童罪。结构:拐骗儿童罪+拐卖儿童罪=拐卖儿童罪
(4)拐卖妇女、儿童,又对妇女、儿童实施杀害、伤害、猥亵、侮辱等行为的,数罪并罚
(5)以介绍婚姻为名,与被介绍妇女串通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的,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名为卖,实为骗)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这是指不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1.成立条件
客体:被拐卖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和人格尊严
客观:收买被拐卖的妇女或者儿童的行为
2.行为方式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不要求剥夺或者限制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
3.犯罪对象:被拐卖的妇女、儿童
4.主观要件:故意,明知自己收买的是被他人拐卖的妇女、儿童
(1)如果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2)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又卖出的,只定拐卖妇女、儿童罪
5.犯罪形态
(1)着手:与拐卖者商讨价格是本罪的着手
(2)既遂:接收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是本罪的既遂
[提示]本罪存在未遂。例如,甲与人贩子乙商量好价格收买小花,但乙又以高价将小花卖给丙,甲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未遂
6.处罚
(1)原则:先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对其实施其他犯罪,应数罪并罚。结构:收买罪+其他罪=数罪并罚
(2)例外: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又出卖的,只定拐卖妇女、儿童罪。结构:收买罪+拐卖罪=拐卖罪。这有两种情形:
①收买前就有出卖目的:以出卖为目的→收买→卖出
②收买前没有出卖目的:没有出卖目的→收买→卖出
(3)从宽处罚: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拐骗儿童罪(不以出卖为目的)
这是指拐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儿童的人身自由、安全或者家长的监护权
客观:拐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
1.行为方式
拐骗不满14周岁的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
(1)这里的拐骗,既包括拐,又包括骗
(2)从收买者、拐卖者、拐骗者处拐骗儿童的,也构成本罪
2.犯罪对象
:不满14周岁的儿童.注意:即使征得儿童同意,也构成本罪
3.主观要件:故意,且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儿童
4.共犯问题
拐骗儿童罪既遂后,行为人对儿童一直处于控制状态,故本罪是继续犯.类似的罪名还有: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在行为持续期间,他人中途加入控制被害人的,构成承继的共同犯罪
5.罪数问题
(1)原则:先拐骗儿童,又对其实施其他犯罪,应数罪并罚。结构:拐骗儿童罪+其他罪=数罪并罚
(2)例外:先拐骗儿童,又将其出卖的,只定拐卖儿童罪。结构:拐骗儿童罪+拐卖儿童罪=拐卖儿童罪
诬告陷害罪(有量刑身份)
这是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1.成立条件
客体: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客观: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并向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与人员告发,足以引起司法机关刑事追究活动的行为
2.行为方式
( 1)诬告的方式:必须是主动诬告,如果在司法机关调查取证时,作虚假陈述的,不构成本罪
(2)诬告的对象:他人。注意:形式上诬告单位,但捏造的事实可能导致对自然人追诉,构成本罪
(3)告发的机关:向公安、司法机关或有关国家机关告发。如果公开传播,但未向上述机关告发,可能构成诽谤罪
(4)诬告的内容:捏造虚假的犯罪事实
3.主观要件
故意,并具有“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目的。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成立诬告陷害罪
4.犯罪形态
(1)预备:捏造虚假的犯罪事实是本罪的预备行为
(2)着手:向有关机关开始告发虚假的犯罪事实是本罪的着手
(3)既遂:有关机关收到诬告材料,有可能启动调查程序时是本罪的既遂
婚姻家庭
重婚罪(对向犯)
这是指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合法的婚姻关系,即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
客观: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无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认定
1.犯罪主体:重婚者与相婚者
(1)重婚者: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的人,本质:同时维持两份婚姻关系
(2)相婚者:是指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人
2.行为方式:实施重婚行为
重婚行为既包括法定婚,也包括事实婚,但同时维持两份事实婚不构成本罪
3.主观要件:故意,相婚者要明知他人有配偶
4.司法解释与司法实践
结婚后因遭受自然灾害外流谋生,或者因配偶长期外出下落不明,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又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的;因强迫、包办婚姻或因婚后受虐待外逃,或者已婚妇女在被拐卖后,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的,都是受客观条件所迫,不构成重婚罪。上述妇女又与他人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的,构成重婚罪
暴力干涉婚姻白由罪(包括自杀)
这是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本罪告诉的才处理
成立条件
客体:复杂客体,既侵犯他人的婚姻自由,又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
客观: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
1.行为方式:以暴力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
(1)暴力:暴力的程度没有限制,但不包括极为轻微的暴力
(2)干涉。干涉的方式有
①强制他人与某人结婚或离婚
②禁止他人与某人结婚或离婚
(3)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但不包括恋爱和分手的自由
2.犯罪对象
他人,不要求干涉与被干涉者是亲戚关系
3.处罚
(1)原则上,本罪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时,是公诉案件,也是本罪的结果加重犯,有两种情形
①在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过程中过失导致被害人死亡
②因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而直接引起被害人自杀身亡.注意:结果加重犯原则上不包括自杀,本罪是例外
4.罪数问题
(1)想象竞合犯:以故意杀人、故意重伤、非法拘禁等方法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
(2)长期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只要有一次是杀人或伤害行为,应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与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并罚
虐待罪(包括自杀、自伤)
这是指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和家庭生活中的平等权利
客观: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行为
主体:特殊主体,即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认定
1.犯罪主体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例如,丈夫虐待妻子、父母虐待子女、子女虐待父母、媳妇虐待公婆等
2.行为方式:实施虐待行为。表现为:肉体上摧残、精神上折磨
(1)虐待行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但单纯的不作为不构成本罪
(2)虐待行为要具有经常性、一贯性。偶尔打骂、冻饿的行为,不构成本罪
3.犯罪对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注意:对“家庭成员”应作扩大解释,包括长年共同生活的管家、保姆,以及因事实婚姻形成的夫妻关系
4.处罚
(1)原则上,本罪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虐待致人重伤、死亡时,是公诉案件,也是本罪的结果加重犯。有两种情形
①被害人经常受虐待逐渐造成身体的严重损伤或者导致死亡
②被害人不堪忍受虐待而自伤、自杀,造成重伤或死亡。注意:结果加重犯原则上不包括自杀,本罪是例外
5.罪数问题
(1)想象竞合犯:以关禁闭的方式虐待被害人,构成本罪与非法拘禁罪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
(2)数罪并罚:长期虐待过程中,只要有一次是杀人或伤害行为,应以虐待罪与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并罚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单位可构成)
这是指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的人身权利
客观: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行为
主体:特殊主体,即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自然人和单位
认定
1.犯罪主体
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和单位
2.行为方式:实施虐待行为。表现为:肉体上摧残、精神上折磨
3.犯罪对象: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
4.本罪与虐待罪
(1)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犯罪主体是有监护、看护职责的扶养单位(如幼儿园、医院等)和个人;虐待罪的犯罪主体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2)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虐待罪的犯罪对象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5.司法解释
(1)强迫未成年人、残疾人使用的
(2)引诱、欺骗未成年人、残疾人长期使用的
(3)其他严重损害未成年人、残疾人身心健康的情形
遗弃罪(没有结果加重犯)
这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被遗弃人受扶养的权利
客观: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主体:特殊主体,即负有扶养义务的人
认定
1.犯罪主体
( 1)法律规定的义务。例如,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
(2)合同产生的义务。例如,保镖有保护雇主安全的义务
(3)职业产生的义务
2.行为方式
拒绝扶养。遗弃罪属于纯正的不作为犯,只能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
3.犯罪对象: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
注意:本质是没有独立生活能力,至于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原因,在所不问
[提示]《刑法》未规定遗弃罪的结果加重犯,遗弃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的,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
4.遗弃罪与故意杀人罪
两罪的区别:生命面临的危险是否紧迫;行为是否可能短时间内致人死亡。如果是构成故意杀人罪;如果否,构成遗弃罪
非法侵入住宅罪(作为或不作为)
这是指未经允许非法进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无故拒不退出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公民住宅不可侵犯的权利,即住宅的平稳、安宁权
客观:未经允许非法进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无故拒不退出的行为
认定
1.犯罪主体:本罪是不纯正身份犯,司法工作人员是量刑身份
2.行为方式:非法侵入他人住宅
( 1)非法:因法令行为、紧急避险行为侵入他人住宅的,不构成本罪
(2)侵入:包括非法侵入(作为)和拒不退出(不作为)
3.犯罪对象;他人的住宅
住宅是指供人日常起居生活的场所
4.罪数问题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实施盗窃、抢劫、强奸、杀人等犯罪的,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被吸收,不再定非法侵入住宅罪,。注意:非法侵入住宅后又实施其他犯罪的,有观点认为属于吸收犯(入户杀人),有观点认为属于牵连犯
名誉隐私
告诉才处理,但有例外
侮辱罪(可真可假+侮辱)
这是指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败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他人的人格、名誉权
客观: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败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认定
1.行为方式: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的行为
(1)暴力方法侮辱。这是指使用强力败坏他人的名誉。
( 2)其他方法侮辱。这是指暴力以外的方法,包括使用语言、文字、图像等
(3)公然性。这是指采用不特定或者多数人可能知悉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
(4)行为内容。侮辱的内容可以是真实的,也可以是捏造的
2.犯罪对象:特定的自然人,至于被害人是否在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1)具体特定:侮辱的对象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但必须是具体的、特定的自然人
(2)不包括死人:因为死人没有名誉权,但如果表面上侮辱死者,实际上是侮辱死者家属的,则成立侮辱罪
( 3)不包括单位:由于单位没有人格尊严权,故侮辱单位的,不构成侮辱罪,可能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3.处罚:本罪是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例如,侮辱国家领导人
4.侮辱罪与强制侮辱罪
诽谤罪(传播虚假+足以使人相信)
这是指捏造并公开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损害他人人格与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他人的人格、名誉权
客观:捏造并公开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损害他人人格与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认定
1.行为方式
:散布捏造的事实,足以败坏他人名誉。注意:单纯的捏造事实不是本罪的实行行为,散布捏造的事实,才是诽谤的实行行为。诽谤罪的两种情形
(1)捏造事实+公然传播
(2)明知是捏造的事实而故意传播
2犯罪对象:特定自然人
(1)具体特定:诽谤的对象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但必须是具体的、特定的人
(2)不含死者:因为死者没有名誉权,但表面上诽谤死者,实际上诽谤死者家属,构成本罪
(3)不含单位:因为单位没有人格权,但表面上诽谤单位,实际上诽谤自然人,构成本罪
3.处罚:本罪是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4.罪数问题
(1)侮辱罪与诽谤罪
①手段不同:侮辱罪可通过暴力手段实施;诽谤罪只能以非暴力手段实施
②内容不同:侮辱罪的内容可真可假、可具体可抽象;诽谤罪的内容必须是足以使人相信的、虚假的事实
(2)诽谤罪与诬告陷害罪
5.司法解释
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1)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
(2)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
(3)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犯罪主体包括单位,对象不包括)
这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1.成立条件
客体: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
客观: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1)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3)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50条以上的
(4)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500条以上的
(5)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3项第4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5000条以上的
(6)数量未达到第3项至第5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7)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8)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3项至第7项规定标准一半以 上的
(9)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2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1.犯罪主体:已满16周岁的自然人和单位
2.行为方式
(1)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2)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3.犯罪对象:公民个人信息
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遗传特征、生理状态等。注意;不包括单位与死者的相关信息
特别注意
用于实施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信群组,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87条之一的规定 ,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依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
网络服务提供者拒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用户的公民个人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86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
民主权利类
报复陷害罪
这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公民的民主权利,即控告权、申诉权、批评监督权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客观: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
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本罪与诬告陷害罪
破环选举罪
这是指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公民的民主权利,即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客观: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认定
1.破坏村委会、居委会、公司领导的选举工作,不构成本罪
2.以伪造选举文件等公文、证件为手段,破坏选举活动,手段行为又同时触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或者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罪的,属于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
侵犯财产犯罪
概念和共同特征
概念:侵犯财产罪,是指非法占有、挪用公私财物,或者故意破坏生产经营,毁坏公私财物的犯罪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公共财产或者公民私人财产的所有权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侵犯财产的犯罪就是侵犯这些权能的犯罪。所有权属于物权,具有排他支配性,故所有权人可以对抗任意第三人
客观:实施非法占有、挪用或者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
主体:多数是一般,少数是特殊
占有转化
这是指主人虽然丧失了对财物的占有,但财物转化为第三人占有时,也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占有转化的成立条件
①有明确的管理者、场所相对封闭。
②不要求管理者或者第三人认识到这种转化。
例如:乙下出租车时,忘记取走后备箱的行李箱。虽然乙失去了对行李箱的占有,但由于后备箱有明确的管理者、场所特定封闭,故行李箱转化为出租车司机占有。如果司机将其据为己有,构成侵占罪;如果后一乘客在下车时将行李箱取走,构成盗窃罪
例如:遗忘在公共汽车、火车上的财物,由于没有明确的管理者,属于无人占有的财物,但遗失在飞机上的财物,可以转化为飞机乘务人员占有。
死者占有
当场杀、当场拿定盗窃;当场杀,日后拿定侵占;自己杀、他人拿定侵占
财产保护
1.全面保护有客观价值的财物(数额较大的,1千-3千以上)
2.部分保护有主观价值的财物。
3.不保护价值极其低廉的财物
非法占有目的
排除意思
1.虽然只有一时使用的意思,但没有返还的意思。
2.虽然具有返还的意思,但严重妨碍了他人对财物的使用。
区分犯罪和盗用
利用意思
1.不要求遵从财物的通常用途进行利用
2.隐匿、毁坏行为以外的利用,都能评价为具有利用意思。
故意毁坏财物罪只有排除意思而无利用意思
判断标准
1.普通:数额较大
2.特殊:值得保护就可以
成立条件
1.客观:有可能取得数额较大/值得保护的财物
2.主观:有取得数额较大财物/值得保护财物的故意
既遂条件:有无实际取得数额较大/值得保护的财物
罪数形态
1.价值极其低廉:未遂
2.价值较大:既遂
取得型抢劫罪
抢劫罪
普通抢劫(263条)
这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
客观: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主体:一般主体,即已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这是指暴力手段在效果上要足以压制被害人的反抗,如果不足以压制反抗,不构成抢劫罪。例如,甲看中乙的iPhone手机,拍拍乙的肩膀说:“兄弟,手机借我用两天!”乙想到自己的同事遇到抢劫被杀死,心生恐惧,将手机给甲。甲的行为不足以压制乙的反抗,故甲构成敲诈勒索罪,而非抢劫罪。
行为方式
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结构:强制手段→压制对方反抗→对方因无法反抗放弃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
(1)强制手段: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
①暴力手段:是指对被害人实施有形力,使其不能反抗。例如,先捆起来再抢劫。
②胁迫手段:是指对被害人实施精神强制,使其不敢反抗
第一,方式:只包括暴力胁迫(非暴力胁迫要认定为敲诈勒索罪),不包括非暴力胁迫(强奸罪两个都包括)。例如,甲以公布乙的裸照相威胁,向乙索要5万元,这属于非暴力胁迫,构成敲诈勒索罪。
第二,效果: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例如,甲持刀劫持乙,以杀害相威胁,要求乙交出钱包,乙被迫照办。甲虽然未使用暴力,但这种暴力威胁也足以压制乙的反抗,甲构成抢劫罪。
第三,目的:劫取财物。如果没有劫取财物的目的,就不是抢劫行为。例如,甲抢劫乙后,乙逃跑。为防止乙报警,甲追上乙后将其杀害。甲的杀人行为不再是为了劫取财物,对甲应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并罚。
③其他手段:是指暴力、胁迫以外压制被害人反抗的手段。
(2)压制对方反抗。
(3)对方因无法反抗放弃财物。
被害人放弃财物是因为无法反抗,否则不构成抢劫罪既遂。例如,甲持刀抢劫乙,乙挣脱后逃跑,逃跑时钱包掉下。甲将钱包捡走时乙已经跑远。甲的行为足以压制乙的反抗,但乙并不是因无法反抗而放弃钱包,故甲的抢劫行为与取得财物之间无因果关系,故甲构成抢劫罪未遂;甲捡走钱包,拒不退还的行为又构成侵占罪,应当与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
(4)行为人取得财物。
抢劫罪中的财物包括财产性利益。《最高人民法院(2000)刑他字第9号批复》规定:“被告人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夺回欠款凭证,并让债权人在被告人已写好的收条上签字,以消灭其债务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特征,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这说明财产性利益也是抢劫罪的对象
犯罪形态
(1)着手:开始实施暴力、胁迫等强制方法或者开始劫取财物时,是本罪的着手
(2)既遂:根据司法解释,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是本罪的既遂
携带凶器抢夺(267条第2款)
这是指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规定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
1.携带
(1)携带的方式:既可以本人携带,也可以让第三人携带
(2)携带的目的:有随时使用凶器的意思和可能性
(3)携带的要求:不能明示或暗示使用凶器
2.凶器
(1)性质上的凶器:这是指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
(2)用法上的凶器:这是指为了抢夺财物而携带其他具有杀伤性的器械
(3)凶器的两个特征
①具有杀伤力。这是指具有致人伤亡的能力
②具有危险感。这是指一般人面对凶器会感受到危险。例如,枪支、管制刀具、硫酸等,既有杀伤力又有危险感,属于凶器;汽车可以撞死人、领带可以勒死人,虽然都有杀伤力,但无危险感不属于凶器,而是作案工具
总结
准抢劫的成立条件:主观上有随时使用凶器的意思+客观上有随时使用凶器的可能性+没有对被害人显示凶器
转化型抢劫/事后抢劫(269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1.前提条件:着手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罪的行为(不要求既遂,也包括这三类罪的特别法条)
2.目的条件: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如果不是这三点那就不是转化)
( 1)窝藏赃物。这是指保护已经取得的赃物不被追缴
(2)抗拒抓捕。这是指拒绝司法人员的拘留、逮捕和一般公民的扭送
(3)毁火罪证。这是指毁坏、消灭其盗窃、诈骗、抢夺罪的证据。
3.客观条件: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 1)当场:是指在盗窃、诈骗、抢夺的现场以及行为人刚离开现场即被他人发现并抓捕的情形
(2)暴力的程度:转化型抢劫中的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要求达到和普通抢劫罪中的“暴力”以及“胁迫”相当的程度,与普通抢劫不同,转化抢劫要求暴力程度足以造成轻微伤以上就行。
(3)针对的对象:暴力、威胁的对象没有特别限定,要求是特定的自然人,不包括动物
4.主体条件
构成转化型抢劫,要求已满16周岁。注意: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5.犯罪形态
事后转化型抢劫的既遂标准与普通抢劫完全相同。也即,只有取得财物或者致人轻伤以上时才构成抢劫罪既遂
抢劫罪的加重法定刑
1.入户抢劫
(1)户的范围:户有两个特征
一是功能特征,这是指供他人家庭生活的特征
二是场所特征,这是指与外界相对隔离的特征。一般而言,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的工棚没有同时具备上述两个特征,不属于户
(2)入户目的:入户目的必须具有非法性,应将“入户抢劫”与“在户抢劫”区别开来
①以侵害户内人员的人身、财产为目的,入户后实施抢劫,包括人户实施盗窃、诈骗等犯罪而转化为抢劫的,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②因访友办事等原因经户内人员允许入户后,临时起意实施抢劫,或者临时起意实施盗窃、诈骗等犯罪而转化为抢劫的,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而属于“在户抢劫
(3)发生场合:抢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
(4)转化抢劫:入户盗窃、诈骗、抢夺后,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在户内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构成入户抢劫;如果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行为发生在户外,不是入户抢劫。注意:入户盗窃被发现,直接使用暴力劫取财物,也属于入户抢劫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1)特征:公共交通工具具有公共性和运营性的特征
(2)状态:拦截运营途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实施抢劫,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3)转化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在公共交通工具内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发生在公共交通工具外,不是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这是指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资金。抢劫正在使用中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运钞车的,视为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
(1)多次抢劫。这是指3次以上抢劫,以每一次抢劫都构成犯罪为前提
(2)抢劫数额巨大
①根据司法解释,抢劫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是抢劫数额巨大
②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目标,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抢到财物或者实际抢到财物的数额不大,应同时适用“抢劫数额巨大”的法定刑和未遂犯的规定
③抢劫信用卡后使用、消费的,以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为抢劫数额;未实际使用、消费的,不计算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所抢信用卡数额巨大,但未实际使用、消费或者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未达到数额巨大标准的,不适用抢劫数额巨大的法定刑
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
这是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结构:抢劫行为+重伤、死亡结果=抢劫罪+加重处罚
(1)抢劫行为:这是指带着劫取财物的目的实施强制手段。如果是其他行为导致重伤、死亡结果,需要单独评价
(2)主观心理:由于抢劫的暴力手段要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使用暴力致人重伤、死亡完全可能出于故意。因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可以故意致人重伤、死亡
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这是指冒充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人民警察、官兵进行抢劫的行为
(1)无身份冒充有身份
(2)此身份冒充彼身份
军警人员利用自身的真实身份实施抢劫,不属于“冒充军警人员抢劫”.应依法从重处罚
7.持枪抢劫
(1)这里的“枪”要求是真枪,不要求实弹
(2)枪支必须向被害人显示
(3)携带枪支抢夺的,定抢劫罪,但不是持枪抢劫
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 1)主观方面:明知抢劫的对象是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2)误以为是抢险物资而抢劫,客观上是救灾或者救济物资的,可以适用本规定
背诵口诀:冒充军警人员多次持枪抢劫交通银行、军用物资,致户内多人死伤
罪数问题
1.关于抢劫特定财物行为的定性。
(1)以毒品、假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为对象,实施抢劫的,以抢劫罪定罪;抢劫的违禁品数量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2)抢劫违禁品后又以违禁品实施其他犯罪的,应以抢劫罪与具体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2.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的,以抢劫罪定罪,但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
3.行为人实施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觉,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劫取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
4.在被害人失去知觉或者没有发觉的情形下,以及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之后,临时起意拿走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
5.为个人使用,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取得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教唆或者伙同他人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劫取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的,可以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6.在绑架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同时触犯绑架罪和抢劫罪的,择一重罪处罚。注意:一般情况下绑架罪更重
7.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7.冒充治安联防队员“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8.以暴力、胁迫手段索取超出正常交易价钱、费用的钱财的行为定性
9.飞车抢夺问题
(1)夺取他人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行夺取
(2)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者强行逼倒他人夺取财物
(3)明知会致人伤亡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必备要件)以上后果
抢劫罪与绑架罪
抢夺罪
这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抢夺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他人的财产权
客观: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抢夺的行为
主体: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
认定
1.行为方式
(1)公然夺取:是指行为人明知被害人知情还当着被害人的面强行夺走财物
(2)不要求乘人不备。例如,甲发现被乙跟踪,猜想乙要夺自己的手机,于是紧握手机,但还是被乙夺走
[提示]行为人抢夺财物时,不能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也没有携带凶器,否则构成抢劫罪
2.罪数问题
1.抢夺罪与抢劫罪
(1)犯罪客体不同。抢夺罪的犯罪客体是简单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抢劫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和他人的人身权利
(2)客观方面不同。抢夺罪不能采取暴力、胁迫等强制方法;抢劫罪要求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劫取财物
两罪区分的关键:是否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
2.情节加重犯
(1)抢夺行为过失致人重伤,属于第267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2)抢夺行为过失致人死亡,属于第267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盗窃罪
(一)共性
这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公私财产所有权
客观: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二)普通盗窃
行为方式;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结构:违反被害人意志→以秘密平和手段→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第三人占有
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是指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1.如果无非法占有目的,盗窃本人所有,但被他人合法占有的财物,不构成盗窃罪
2.1.如果无非法占有目的,盗窃本人所有,但被他人合法占有的财物,构成盗窃罪,而不是诈骗罪,因为在这之中骗是为了事先前面偷的非法占有目的。
2.违反被害人意志
根据刑法理论,构成盗窃罪,要求完全违反被害人意志而转移财物占有;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是利用被害人有瑕疵意志而转移财物占有
3.秘密平和手段
(1)秘密窃取。通说理论主张,手段的秘密性是盗窃罪的构成要件。“秘密性”的判断标准
①客观标准:盗窃行为在客观上具有不为被害人当场发觉的可能性,即使周围其他人能够发觉也是秘密窃取
②主观标准: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秘密窃取的意思(以主观标准为准:行为人自以为“秘密”)
在研究生考试中依然采取通说观点,公开盗窃的观点未被采纳,提醒各位考生注意。
(2)平和手段:盗窃罪中,转移财物的手段不仅是秘密的,而且是平和的。这是指在盗窃罪中,不能以暴力方式转移他人财物。如果采取暴力手段,就不可能不为被害人发觉,也就不符合秘密窃取的特征。注意:非常轻微的暴力,视为平和手段
4.他人占有的财物
盗窃罪是破坏占有关系的犯罪,即盗窃罪的对象必须是他人占有的财物,如果是自己占有或者无人占有的财物,不是盗窃罪的对象
5.转移占有
这是指破坏他人对财物的占有后,建立起新的占有关系,包括转移给自己占有或者转移给第三人占有
[提示]如果只是单纯排除他人对财物的占有,没有建立新的占有关系,不构成盗窃罪
(三)特殊盗窃
特殊盗窃包括: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均不要求“数额较大”
1.多次盗窃:这是指2年以内有3次以上的盗窃行为。
2.入户盗窃
(1)户的含义:这里的“户”与入户抢劫中的“户”含义相同
(2)入户目的:入户目的必须具有非法性。注意:如果合法入户,临时起意盗窃,不属于入户盗窃,而是在户内盗窃
3.携带凶器盗窃
( 1)携带的方式:既可以本人携带,也可以让第三人携带
(2)携带的要求:不能明示或暗示使用凶器。如果对被害人明示或者暗示使用凶器,则属于以暴力相威胁,构成抢劫罪
4.扒窃
(1)发生场合:公共场所,即不特定人出入的场合。
(2)犯罪对象: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
(四)犯罪形态
1.着手标准:开始实施盗窃行为,使他人财物面临紧急危险时,是盗窃罪的着手
2.既遂标准:盗窃罪的既遂有两项标准(失控说+控制说)
(1)失控说。这是指财物的所有人、持有人失去对财物的控制,行为人实现对财物的控制时,构成盗窃罪既遂
(2)控制说。这是指盗窃无形财物,行为人实际控制财物时,构成盗窃罪既遂(以控制说为主)
3.具体情形
(1)针对体积较大的财物,转移出特定场所才是既遂
(2)针对体积较小的财物,实现控制就是既遂
(3))针对盗窃罪的间接正犯,以被利用人是否既遂为标准
4.司法解释
盗窃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盗窃罪既遂处罚
例如,甲砸开展柜,想盗窃博物馆价值30万元的金元宝,因紧张错拿了金元宝旁边的仿制品,价值5000元。根据司法解释,甲盗窃既有既遂(.5000元),又有未遂(30万元),由于不在同一量刑幅度,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故对甲适用数额特别巨大的法定刑,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数额特别巨大的未遂)
(五)罪数问题
1.想象竞合犯
盗窃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通信设备等或者上述设备的重要零部件,足以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已经造成刑法所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的损害结果的,属于想象竞合犯,应当从一重罪处罚
2.盗窃罪与因毒鱼、炸鱼而构成的其他犯罪的界限
(1)使用毒鱼或者炸鱼的方法,属于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罪处罚
( 2)如果毒鱼、炸鱼是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且达到了数额较大的程度,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3)如果在水库、鱼塘中使用毒药、炸药,已经危及公共安全的,应当以投放危险物质罪、爆炸罪定罪处罚
3.盗窃罪与偷开机动车辆而构成的其他犯罪的界限
(1)偷开机动车,导致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2)为盗窃其他财物,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车辆,或者将车辆遗弃导致丢失的,被盗车辆的价值计入盗窃数额
(3)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车辆,或者将车辆遗弃导致丢失的,以盗窃罪和其他犯罪数罪并罚,将车辆送回未造成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其他犯罪从重处罚。
4.盗窃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
(1)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2)实施盗窃犯罪后,为掩盖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毁坏其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犯罪数罪并罚
(3)盗窃行为木构成犯罪,但损毁财物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5.盗窃罪与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界限
区分的关键:盗窃行为指向的对象不同。盗窃罪指向的对象就是公私财物,而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指向的对象是枪支、弹药、爆炸物
[总结]以为是普通财物而盗窃,发现是枪支后又持有,构成盗窃罪与非法持有枪支罪的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
诈骗罪
这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公私财产所有权
客观: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认定
方式和逻辑结构
诈骗罪的行为方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
本罪的逻辑结构:实施欺骗行为一使对方产生或者维持认识错误→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被害人遭受损失
1.欺骗行为
(1)欺骗的内容。既可就事实进行欺骗,也可就价值进行欺骗
(2)欺骗的方式。既可以是明示欺骗,也可以是默示欺骗;既可以是作为形式的欺骗,也可以是不作为形式的欺骗
(3)欺骗的程度。欺骗行为要求达到足以使对方产生认识错误的程度,不要求足以使一般人陷入认识错误
2.认识错误
(1)受骗者的资格。受骗者必须是具有财产处分权的人。也即,有一定的行为能力
①幼儿与精神病患者没有处分权。骗取幼儿或者精神病患者的财物,构成盗窃罪
②原则上机器不能被骗。例如,向自动售货机中投入铁片冒充硬币以取得商品,构成盗窃罪
(2)认识错误的内容。必须是处分财物的认识错误,而不是任何认识错误
3.处分财物
4.取得财物
这里的“取得财物”既可以是本人取得,也可以是第三人取得
5.遭受损失
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有遭受财产损失的危险,成立诈骗罪既遂要求行为人取得财物、被害人遭受实际损失
诈骗罪与盗窃罪
1.盗窃罪与诈骗罪是对立关系。这是因为,盗窃罪要求完全违反被害人意志,诈骗罪要求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物
2.两罪区分的关键:受骗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物。这有两个环节组成:一是客观有处分行为;二是主观有处分意识。两个环节缺一不可
1.客观有处分行为
如果受骗人没有处分行为,行为人构成盗窃罪。“形似骗实为偷”的情形
(1)调虎离山型
(2)偷梁换柱型
(3)欺骗借用型
例如,甲谎称手机没电,向乙借用手机。甲佯装信号不好,趁乙不备,悄悄溜走。乙将手机交给甲时,手机依然由乙占有。甲有欺骗行为,乙没有处分财物,甲构成盗窃罪。注意:如果甲谎称借用两天,乙同意。甲拿走手机后拒不归还。乙将手机的占有权处分给甲,客观上有处分行为,主观上有处分意识,甲构成诈骗罪
2.主观有处分意识
( 1)处分意识的前提
处分意识的核心是“自愿”将财物转移给他人占有,这要求受骗人要有占有财物的意识,如果受骗人没有认识到自己在占有财物,不可能有处分意识
(2)处分意识的内容
一是对处分的财物有无认识
二是对处分的财物认识到何种程度。通说观点认为,只要认识到财物的关键外部特征,就有处分意识
罪数问题
1.以诈骗罪论处的情形
(1)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
(2)以使用为目的,伪造停止流通的货币,或者使用伪造的停止流通的货币的
(3)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人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
2.从一重罪处罚的情形
(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同时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集资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犯虚假诉讼罪,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3)犯非法行医罪,同时构成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法条竞合犯
(1)金融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以及在其他章节中规定的骗取出口退税罪等,是诈骗罪的特殊法条,应当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处理
(2)招摇撞骗罪与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是诈骗罪的特殊法条,但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应当从一重罪处罚。
4.数罪并罚
犯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又有诈骗财物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敲诈勒索罪
这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多次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或者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复杂客体,既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
客观: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迫使其处分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
认定
方式与逻辑
敲诈勒索罪的行为方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敲诈勒索
本罪的逻辑结构:实施恐吓行为→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被害人遭受损失
1.恐吓行为
(1)实施恶害的主体:恶害可以由本人或者第三人实施,但由第三人实施时,行为人要让对方认识到自己能影响第三人
(2)实施恶害的方式:可以通过合法途径或者不法途径实现恶害
[提示〕只要足以使人产生恐惧心理,恶害是否实际发生在所不问。例如,甲向乙勒索5万元,否则第二天绑架其子。无论甲是否真的会去绑架,都构成敲诈勒索罪
2.恐惧心理
实施恐吓行为,要求恶害的内容能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
3.处分财物
被害人是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物。也即,恐吓行为与取得财物有因果关系
[提示]处分财物的方式:可以主动交付,也可以容忍行为人取得财物
4.取得财物
行为人取得财物,才能构成敲诈勒索罪既遂
5.遭受损失
这里的“损失”是合法财产的损失,不包括非法债权的丧失
本罪的类型
1.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2000元)
2.多次敲诈勒索(2年内敲诈勒索3次以上)
犯罪形态
1.着手标准:开始实施敲诈行为
2.既遂标准
一是被害人必须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物
二是行为人必须取得财物
罪数问题
1.敲诈勒索与正当维权
敲诈勒索与正当维权都在外观上表现为向他人索要财物,也都可能实施恐吓行为
(1)权利无争议: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①所有权无争议
②债权无争议
(2)权利有争议:视情况而定
①手段正当的,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②手段不正当的,构成敲诈勒索罪
(3)根本无权利:构成敲诈勒索罪
2.敲诈勒索罪与绑架罪
两罪区分的关键:客观上有无控制人质。如果有,定绑架罪;如果无,定敲诈勒索罪
3.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
两罪区分的关键:被害人有无选择的余地。如果有,定敲诈勒索罪;如果无,定抢劫罪。这是因为,抢劫罪的被害人是基于无法反抗放弃财物。敲诈勒索罪的被害人是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物。前者无意志自由,后者有相对的意志自由
4.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
( 1)相同点:行为人都是基于被害人有瑕疵的意思取得财物
(2)不同点:交付财物的心理不同。诈骗罪的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物,敲诈勒索罪的被害人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物
(3)区分点:以行为性质为主,兼顾处分财物的心理
[提示]在研究生考试中,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不可能构成想象竞合犯
侵占罪(亲告罪)
这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他人的财产所有权
客观: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
认定
1.行为方式:将占有的他人财物变为自己所有。本罪的逻辑结构:先占有他人财物→变为自己所有
(1)先占有他人财物
(2)变为自己所有
2.犯罪对象:他人有所有权但无现实占有的财物,包括:委托保管物、遗忘物和埋藏物
( 1)委托保管物
①基于借用关系产生的保管物
②基于担保关系产生的保管物
③基于租赁关系产生的保管物
(2)遗忘物或者埋藏物
①遗忘物。这是指主人非自愿丧失占有的财物
[提示]主人控制范围内的财物,即使短暂离开或暂时遗忘,依然属于主人占有
②埋藏物。这是指主人有意将财物藏于他物之中,但对财物没有现实占有
第一,埋藏物有明确的所有权人。如果是无主物,可按照先占先得取得物权,不构成侵占罪
第二,有意埋藏于地下且具有占有意思的财物,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而非埋藏物
例如,甲见乙将古董埋藏于地下,悄悄将古董挖出。古董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甲构成盗窃罪。
3.行为内容:对委托保管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退还;对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拒不交出
罪数问题
1.侵占罪与盗窃罪
两罪区分的关键是:财物由谁占有?如果由被害人占有,定盗窃罪;如果由行为人占有或者无人占有,定侵占罪
2.“遗忘”在小型出租车内的财物
(1)乘客刚下车时,将行李“遗忘”在车内,只要出租车未离开,行李属于乘客占有。如果司机突然开车逃离,构成抢夺罪
(2)乘客下车取行李时,司机突然开车逃离。属于以公然方法夺取财物,构成抢夺罪
(3)后乘客将前乘客遗忘在出租车内的行李据为己有的,构成盗窃罪。这是因为,虽然前乘客丧失了对行李的占有,但该行李已转化为司机占有
(4)司机将乘客遗忘的行李据为己有的,属于先占有后变为所有,构成侵占罪
职务侵占
这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客观: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认定
1.犯罪主体: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也即,非国家工作人员
(1)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未从事公务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2)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3)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已有
2.行为方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3.犯罪对象:单位财务
罪数问题
1.本罪与侵占罪
2.本罪与盗窃罪和诈骗罪
3.以职务侵占罪论处的情形
(1)对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应当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2)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对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应当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毁弃型
故意毁坏财物罪
这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公私财产所有权
客观:实施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认定
1.行为方式:毁坏财物。既包括物理上的毁坏,也包括功能上的毁坏
( 1)物理毁坏:例如,低价抛售他人股票、挖开他人鱼塘致使鱼苗流失等
(2)功能毁坏:例如,向他人的名画泼洒墨水、涂黑他人的广告牌、向他人餐具内撒尿等
2.犯罪对象:他人的财物。行为人是否占有该财物,在所不问。根据司法解释,造成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的,构成本罪
3.罪数问题:本罪与盗窃罪区分的关键是:有无利用意思
(1)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2)实施盗窃犯罪后,为掩盖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毁坏其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犯罪数罪并罚
(3)盗窃行为未构成犯罪,但损毁财物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4)盗窃既遂后,又毁坏赃物的,属于事后不可罚的行为
破坏生产经营罪
这是指以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破坏机器设备、残害牲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复杂客体,既侵犯了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又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
客观:破坏机器设备,残害牲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认定
1.行为方式
( 1)破坏机器设备。必须是生产工具、生产资料
(2)残害牲畜。这里的“牲畜”必须用于生产经营
(3)其他方法
2.犯罪目的:具有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
[背诵逻辑]破坏生产经营罪的行为分别对应着三大产业:第一产业是农业,即残害牲畜;第二产业是工业,即破坏机器设备;第三产业是服务业,即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
不履行型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这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复杂客体,即侵犯了劳动者的财产权,又妨碍了正常的劳动用工关系
客观: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认定
1.犯罪主体:有义务向他人支付劳动报酬的自然人和单位
2.行为方式: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本罪是纯正的不作为犯。前提:有能力支付劳动报酬
3.前置程序: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4、从宽情节: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报酬,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5.法律后果:法院的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仍不支付的,可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挪用型
挪用资金罪
这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然没有超过3个月,但是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使用权
客观: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的行为。具体包括
1.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归还的
2.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性活动的
3.挪用资金用于非法活动的
主体: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认定
1.主体: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2.行为方式
(1)进行非法活动。例如,挪用资金去贩卖毒品、嫖娼、走私等
(2)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
(3)进行其他活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
3.犯罪对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
4.处罚:挪用本单位资金而不退还。这里的“不退还”,是指由于客观原因没有能力归还,如果行为人挪用单位资金后,主观上不愿意归还,则转化为职务侵占罪
财产犯罪八卦图
普通抢劫和事后抢劫使用暴力的目的不同。前者是为了劫取财物,后者是为了抗拒抓捕,窝藏赃物,毁灭罪证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公共秩序
公共特征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是指妨害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正常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社会管理秩序
客观:妨害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正常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少数是特殊主体
主观:多数犯罪为故意,少数犯罪为过失
妨害公务罪
成立条件
客体:国家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红十字会、国家安全机关以及公安机关的职务活动
客观
行为犯
1.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2.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
3.在自然灾害或在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结果犯
4.虽未使用暴力、威胁的方法,但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认定
1.时间要求
必须发生在执行职务过程中
2.暴力程度:足以阻碍依法执行职务
( 1)不包括轻微暴力。因为被执行人轻微的反抗是人之常情,没有期待可能性
(2)公民合理的诉求行为,不构成本罪
3.主观要件:故意,明知对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
罪数
1.原则:实施其他犯罪,又妨害公务的,数罪并罚
2.例外:妨害公务罪是3个犯罪的加重法定刑条件
(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2)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3.想象竞合犯
(1)本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①以暴力方式抗拒执法,构成妨害公务罪,同时造成执法人员轻伤的,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
②如果故意造成执法人员重伤、死亡结果的,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2)妨害公务行为,过失致使执法人员重伤、死亡的,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
4.数罪并罚
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等走私罪,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经营罪,拐卖妇女、儿童罪等,又妨害公务的,数罪并罚
国家管理
袭警罪
这是指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或者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人民警察的职务活动以及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
客观: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或者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行为
认定
1.时间要求
必须发生在警察执行职务过程中
2.犯罪对象
本罪的对象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3.行为方式
(1)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暴力袭击行为
(2)如果行为人实施的不是暴力袭击行为而是以暴力相威胁或其他阻碍执行职务的行为,不构成本罪,应当认定为妨害公务罪
罪数
1.原则:实施其他犯罪,又袭警的,数罪并罚
2.例外:袭警罪是3个犯罪的加重法定刑条件
同妨害公务三个罪
想象竞合:同妨碍公务罪
招摇撞骗罪
这是指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对社会的正常管理活动
客观: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
认定
1.行为方式: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
(1)冒充的对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不包括冒充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员、高干子弟、外国官员等。例如,冒充高校校长、电视台台长、新闻记者等不构成本罪。注意:冒充军人(包括武警)招摇撞骗,定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2)冒充的方式
①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②职务低的冒充职务高的或者反向冒充
③此种冒充彼种
(3)招摇撞骗:包括欺骗职务、名誉、感情、资格、财物等
①必须撞骗
②受骗人有意志自由。这要求受骗人有选择的余地,没有被压制反
2.本罪与诈骗罪
法条竞合,但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提示]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也是诈骗罪的特别法条,但应当与诈骗罪从一重罪处罚。理由与上述司法解释相同
罪数
1.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属于抢劫罪的加重情节
2.冒充警察招摇撞骗,以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
3.冒充军人(包括武警)招摇撞骗,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4.冒充执法人员执法,骗取钱财,触犯了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从一重罪处罚
5.冒充执法人员执法,既欺骗又恐吓被害人,让其交付钱财,同时触犯招摇撞骗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从一重罪处罚
6.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罪
这是指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客观: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冒充外国官员的不构成
认定
行为方式
(1)伪造
①有形伪造:是指没有制作权限的人,冒用国家机关名义制作公文、证件
②无形伪造:是指有制作权限的人,擅自以国家机关的名义制作与事实不相符合的公文、证件
(2)变造:这是指对真实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进行加工,改变其非本质内容,如果改变了本质内容,属于伪造
(3)买卖:①单纯的买;②单纯的卖;③先买后卖
罪数问题
( 1)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的,构成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2)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学历、学位证明,由于高等院校并非国家机关,故不构成本罪,而是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3)牵连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并用于诈骗、招摇撞骗等犯罪,属于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成立条件
客体:国家对居民身份证件的管理制度
客观: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行为
认定
1.行为方式:伪造、变造、买卖
(1)伪造:包括有形伪造和无形伪造,与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相同
(2)变造:是指修改真实身份证件的非本质部分。如果修改本质部分,属于伪造。
(3)买卖:①单纯的买;②单纯的卖;③先买后卖
2.犯罪对象: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
(1)证明身份的证件必须由国家机关制作。因此,本罪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特殊法条,应优先适用
(2)证明身份的证件必须对外使用。如果仅在机关内部具有证明作用,不是身份证件。例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证、出入证
(3)盗窃、抢夺、毁灭居民身份证件,不构成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这是因为,《刑法》已经将居民身份证件从国家机关证件中独立出来
3.牵连犯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后,又利用身份证件实施诈骗等罪,属于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
4.本罪与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
后罪是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携带不算),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成立条件
客体:国家的保密制度
客观:以窃取、刺探、收买的方法,非法取得国家秘密的行为
认定
1.本罪性质:本罪是国家秘密类犯罪的兜底规定,只有无法证明行为人具有其他目的时,才能定本罪
2.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可以包含本罪。如果同时触犯两罪,以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定罪处罚
罪数问题
1.本罪与间谍罪
(1)犯罪客体不同。间谍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安全;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的保密制度
(2)客观方面不同。间谍罪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是指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
(3)主观方面不同。间谍罪具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目的;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没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目的
[提示]间谍罪可以包含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如果同时触犯两罪,定间谍罪
2.本罪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 1)犯罪客体不同。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的保密制度,后罪的客体是国家安全
(2)客观方面不同。本罪是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后罪是将获取的国家秘密、情报提供给境外的组织、机构和个人
(3)主观方面不同。本罪不要求行为人有特定的目的;后罪要求行为人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目的
虚假信息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成立条件
客体:社会公共秩序
客观: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认定
1.行为方式:投放虚假危险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1)投放虚假的特定物质
如果是真实的爆炸性物质,则构成爆炸罪;如果是真实的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则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2)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2.发生场合:要足以引起不特定人的心理恐慌,如果针对特定人投放虚假危险物质不构成本罪
3.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
(1)犯罪客体不同。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的犯罪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不同。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是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投放真实的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
(3)主观方面不同。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主观上是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故意;投放危险物质罪主观上是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成立条件
客体:社会公共秩序
客观:编造或者放任传播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他人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认定
1.行为方式
(1)编造虚假恐怖信息。这里的“编造”不仅包括完全凭空捏造的行为,而且包括对某些信息进行加工、修改
(2)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这是指故意散布虚假的恐怖信息
[提示〕单纯使特定人员产生恐惧心理,没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不构成本罪
2.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与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1)犯罪对象不同。前罪的对象是虚假的恐怖信息;后罪对象是虚假的危险物质
(2)客观方面不同。前罪是编造或者故意传播虚假的恐怖信息;后罪是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
(3)主观方面不同。前罪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恐怖信息而传播;后罪是明知是虚假的危险物质而投放
[提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是指编造、故意传播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仅限此四种,一般在互联网上传播)
考试犯罪
组织考试作弊罪
成立条件
客体:国家的考试管理制度
客观: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或者为他人实施组织考试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行为
认定
1.考试类型: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1)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2)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
(3)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2.行为方式:组织考试作弊
(1)组织者的数量没有限制,单个人组织他人考试作弊,也构成本罪
(2)为特定的应考人寻找替考者,没有组织多人替考的,不构成本罪
(3)为组织考试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构成本罪
3.罪数问题
(1)牵连犯
为组织考试作弊而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的,是本罪与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罪的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
(2)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公务员录用等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涉及的体育、体能测试等体育运动中,组织考生非法使用兴奋剂的,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定罪处罚
4.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
这是指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的必须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真实的试题、答案。犯本罪同时触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属于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
注意: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的行为必须是在考试前或者考试过程中,如果考试结束后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的,不成立本罪
代替考试罪
成立条件
客体:国家公平、公正的考试制度
客观: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行为—
认定
1.替考者和应考者是对向犯性质的共犯关系
一方构成犯罪,另一方不一定构成犯罪。例如,甲生病住院,无法考试。甲的父亲乙让丙代替甲参加考试,甲对此不知情。甲作为应考者不构成本罪,丙作为替考者构成本罪,乙教唆替考者,构成本罪的教唆犯
2.共犯:为特定的应考人寻找替考人的,成立本罪的共犯
3.罪数:为了代替考试而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的,成立代替考试罪与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罪的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
信息网络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单位)
成立条件
客体: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仅限两国一尖端,不包括普通人)
客观: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认定
1.犯罪对象: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注意:不包括一般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例如,不包括一般公司、企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2.行为方式:未经批准访问上述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进行数据截收
3.主观要件:如果过失侵入上述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构成犯罪
4.犯罪形态:本罪是行为犯,不要求造成严重后果,只要非法侵入了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即构成本罪既遂
5.侵入上述计算机信息系统后,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应当以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非法获取国家秘宓等罪论处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单位)
成立条件
客体: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客观: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
认定
1.犯罪主体:自然人和单位
2.犯罪对象:计算机信息系统。包括特定领域和一般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3.立法解释
(1)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攻击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致使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遭受损害
(2)擅自中断计算机网络或通信服务,造成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总结]本罪的关键词:功能、程序、数据、病毒
[提示]非法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又实施破坏行为,根据吸收犯原理,应当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单位)
成立条件
客体: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秩序
客观: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
2.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
3.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
4.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用户其他刑事违法
主体:特殊主体,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主观:故意,本罪属于纯正不作为犯
认定
1.本罪性质:本罪是纯正的不作为犯
2.犯罪主体:自然人和单位
3.前置程序: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
4.想象竞合:犯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单位)
成立条件
客体: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秩序
客观: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认定
1.帮助行为的实行化
本罪原本是相关网络犯罪的帮助犯,但这种帮助行为被《刑法》规定为独立的犯罪,和其他罪名没有区别,应直接根据本罪的法定刑量刑,不再按照《刑法》总则关于从犯的规定处理
2.想象竞合犯
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比如诈骗罪)
无事生非
聚众斗殴罪
成立条件
客体:社会公共秩序
客观:行为人实施了聚众斗殴的行为。聚众是指首要分子纠集众人,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相聚集。斗殴是指双方相互进行攻击或者殴斗
认定
1.犯罪主体
本罪是一般主体,即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不构成本罪,也不构成本罪的共犯
2.行为方式
本罪是单一行为,不要求先聚众后斗殴。聚众是本罪的预备行为,斗殴才是本罪的实行行为
(1)聚众斗:这是指双方相互攻击对方的身体。这里的“众”不要求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
(2)聚众殴:这是指人多的一方单纯攻击对方身体
3.犯罪形态:扰乱公共秩序就构成本罪既遂,不要求造成实害结果
处罚
1.转化犯: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不再定聚众斗殴罪
(1)只有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才能转化。对一般参加者应根据其符合的构成要件定罪
(2)如果无法查明是谁直接造成重伤、死亡结果,只能对首要分子(对双方的首要分子都要认定)定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
2.持械聚众斗殴(考过)
(1)第一种观点认为,持械既包括事先准备(考试观点)器械并在斗殴中使用,也包括在实施斗殴过程中临时就地取材获得器械并使用
(2)第二种观点认为,在聚众斗殴过程中,从对方手中夺得器械而使用,或者在斗殴的现场随手找到器械而使用,都不能认定为“持械”,因为行为人缺乏持械聚众斗殴的故意
[提示]2018年法学和非法学真题答案认为,在斗殴现场抢夺对方棍棒并使用的,不属于持械聚众斗殴。也即,认同了上述第2种观点
寻衅滋事罪
成立条件
客体:复杂客体。既侵犯了社会公共秩序,也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
客观:无事生非,进行扰乱破坏,情节恶劣的行为(简答题考过)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认定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1)随意殴打
(2)司法解释。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一般不构成本罪。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构成寻衅滋事罪
(3)本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关系。致人轻伤的,由于本罪更重,应当以本罪论处;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死亡)论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 1)公然辱骂他人,同时触犯本罪与侮辱罪,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以本罪论处
(2)公然追逐、拦截女性,不会侵犯其性羞耻心,不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如果破坏社会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1)强拿硬要。如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同时触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或者抢劫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
(2)任意损毁。如果任意损毁他人财物,同时触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这是指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提示]根据司法解释,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本解释将“网络空间”解释为本罪的“公共场所”,有类推解释的嫌疑。这是因为,公共场所是指人的身体可以自由出入的场所,而网络空间不符合这一特征。因此,应将本解释视为特殊规定
涉黑犯罪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成立条件
客体:复杂客体,既侵犯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又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
客观: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
认定
1.本罪性质:行为犯。实施组织、领导、参加行为,就能构成本罪
2.行为方式
( 1)组织:这是指倡导、发起、策划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
(2)领导:这是指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对该组织的活动进行策划、决策、指挥
(3)参加:除组织、领导以外,其他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
3.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
(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3)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有人有钱有手段有影响
4.责任认定
对组织者、领导者应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注意:是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而不是按照集团成员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5.罪数问题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本身便是犯罪,又实施其他犯罪的,应数罪并罚。例如,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并实施杀人、贩卖毒品等罪的,数罪并罚
[提示]与恐怖组织不同,黑社会性质组织不具有特定的政治目的,其危害性主要表现为破坏正常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赌博犯罪
赌博罪
成立条件(偶尔赌博不犯罪)
客体:社会管理秩序
客观: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认定
1.行为方式
(1)聚众赌博,这是指纠集多人进行赌博活动。根据司法解释,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聚众赌博
①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②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③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④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2)以赌博为业,这是指将赌博作为职业或者兼职。注意:如果没有聚众,也没有以此为业,单纯的参与者不构成本罪
[提示]不以营利为目的,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不构成本罪
2.主观要件
本罪是故意犯罪,且以营利为目的。表现为
(1)在赌博活动中赢取财物
(2)通过抽头渔利或者收取各种名义的手续费、入场费等获取财物
3.赌博的相关问题
(1)诱骗参赌:通过欺骗方法引诱他人参加赌博,属于聚众赌博的,构成赌博罪
( 2)赌博诈骗:利用赌博的形式设置骗局,诈骗他人财物的,构成诈骗罪
(3)赌博贿赂:以赌博或者提供赌博资金的方式行贿、受贿,构成贿赂犯罪
(4))赌博共犯: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为其提供资金、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共犯论处
(5)发行彩票: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彩票,构成非法经营罪,不定赌博罪
(6)抢劫赌资: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不构成抢劫罪
4.司法解释
开设赌场罪
成立条件
客体:社会管理秩序
客观: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的行为
认定
1.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303条第2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1)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2)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3)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4)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2.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并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构成本罪
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新增)
成立条件
客体:社会管理秩序
客观: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认定
1.行为方式
(1)直接组织中国公民赴国(境)外赌博,或者以旅游、公务的名义组织中国公民赴国(境)外赌博
(2)以提供赌博场所、提供赌资、设定赌博方式等组织中国公民赴国(境)外赌博
(3)利用信息网络、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中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
2.犯罪对象
组织的对象则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如果组织境外人员参与赌博的,不构成本罪。但是,组织者既可以是我国内地公民,也可以是国(境)外人员
[提示]
简单讲,被组织者是否出境不影响本罪的认定
其他类
高空抛物罪(新增)
成立条件
客体:公共秩序
客观: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认定
1.行为方式: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高空”包括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如长陡坡,相对于矿井而言,地面也是高空。因此,“高空”的本质是有一定的落差
2.罪数问题
高空抛物罪被规定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之下的扰乱公共秩序罪中,而不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因此从高空抛弃物品的行为,原则上只会扰乱公共秩序,而不会危害公共安全
(1)原则:高空抛弃物品不会危害公共安全
(2)例外:高空抛物行为如果达到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危险性相当的程度,则构成高空抛物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想象竞合犯,应当认定为以危险方法仔害公共安全罪
[提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从高空坠落物品,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司法秩序
刑事诉讼类
伪证罪(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中)
成立条件
客体:复杂客体,既侵犯了正常的司法秩序,又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客观: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主体:特殊主体,即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
认定
1.犯罪主体:特殊主体,即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
2.行为方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
3.发生场合:在刑事诉讼中。也即立案侦查后、审判终结前
4.主观要件:故意,有陷害他人(加重)或者隐匿罪证(减轻)的目的
[提示]该目的的实现与否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5.既遂标准
本罪是行为犯,在询问程序中,虚假陈述全部终了时,构成本罪既遂
6.本罪与诬告陷害罪
窝藏、包庇罪(针对犯罪的人)
成立条件
客体: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客观: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认定
1.犯罪主体
2.犯罪对象:犯罪的人
(1)认定窝藏、包庇罪,以被窝藏、包庇的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被窝藏、包庇的人实施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尚未到案、尚未依法裁判或者因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依法未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窝藏、包庇罪的认定
(2)被窝藏、包庇的人归案后被宣告无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宣告窝藏、包庇行为人无罪
[提示]共同犯罪人之间互相实施的窝藏、包庇行为,不以窝藏、包庇罪定罪处罚,但对共同犯罪以外的犯罪人实施窝藏、包庇行为的,以所犯共同犯罪和窝藏、包庇罪并罚
3.行为方式:窝藏、包庇行为
(1)窝藏行为。根据司法解释2,以下情形属于窝藏
①为犯罪的人提供房屋或者其他可以用于隐藏的处所的
②为犯罪的人提供车辆、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或者提供手机等通讯工具的
③为犯罪的人提供金钱的
④其他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情形
[注意1]窝藏的本质:直接使犯罪的人的逃离更容易,使犯罪的人难以被发现。常见的还有
①犯罪的人想自首而行为人劝诱其不自首
②向犯罪的人提供化妆的用品
③向犯罪的人提供虚假的身份证件等
但是,以下情形不是窝藏行为
①犯罪的人想自首而行为人劝诱其不自首
②受逃匿的犯罪的人委托,向犯罪的人的妻子提供财物
[注意2]保证人在犯罪的人取保候审期间,协助其逃匿,或者明知犯罪的人的藏匿地点、联系方式,但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的,对保证人以窝藏罪定罪处罚
( 2)包庇行为
这是指向公安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掩护犯罪的人行为(这是作为,不作为的知情不语不构成)
①故意顶替犯罪的人欺骗司法机关的
②故意向司法机关作虚假陈述或者提供虚假证明,以证明犯罪的人没有实施犯罪行为,或者犯罪的人所实施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③故意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以证明犯罪的人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的
④其他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4.主观要件:故意,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予以窝藏、包庇
(1)如果不知道是犯罪的人而窝藏、包庇,不构成本罪。但知道真相后仍然继续窝藏、包庇的,构成本罪
(2)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5.特殊形式的包庇罪
第362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条的罪名为:包庇罪而非窝藏、包庇罪。[提示]仅限于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相关人员通风报信
6.本罪与伪证罪
7.为帮助同一个犯罪的人逃避刑事处罚,实施窝藏、包庇行为,又实施洗钱行为,或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行为,或者帮助毁灭证据行为,或者作伪证行为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并从重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8.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或者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行为,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以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单纯沉默就能构成罪,仅限这三类)罪定罪处罚;作假证明包庇的,以包庇罪从重处罚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针对犯罪赃物、违法所得不构成单位)
成立条件
客体:复杂客体,即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以及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活动
客观: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收益的行为
认定
1.犯罪主体:一般主体,本犯以外的自然人和单位
2.行为方式
(1)窝藏:是指隐藏、保管的行为,使司法机关难以发现赃物
(2)转移:是指改变赃物的存放,转移行为要足以妨害司法机关追缴赃物
(3)收购:是指收买不特定的赃物或者购买大量赃物的行为。对于购买特定少量赃物自用的,不构成本罪
(4)代为销售:是指替本犯有偿转让赃物
[提示]窝藏、转移赃物必须基于本犯的意思。明知是赃物而窃取、骗取的,构成盗窃罪、诈骗罪,不构成本罪
3.犯罪对象: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1)限于财物和财产性利益
(2)不要求赃物保持同一性
4.主观要件:故意,明知是赃物
根据司法解释,明知可能是赃物而掩饰、隐瞒,也构成本罪。这里的“可能”,是指间接故意
5.本罪与洗钱罪
(1)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只有7种(贪金走破黑毒恐),本罪的犯罪对象包括所有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也即,触犯洗钱罪原则上会触犯本罪,洗钱罪是本罪的特殊法条
(2)根据司法解释①,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掩饰、隐瞒,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同时又构成洗钱罪或者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结论]本罪与洗钱罪虽是法条竞合,但应当从一重罪处罚。由于洗钱罪的法定刑更重,故应当以洗钱罪论处
脱逃罪
成立条件
客体:国家监管机关的正常监管秩序
客观: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逃脱司法机关的羁押和监管的行为
主体:特殊主体,即依法被逮捕、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
认定
1.犯罪主体:依法被关押的罪犯(已决犯)、被告人与犯罪嫌疑人。不包括
(1)被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被公民扭送的现行犯、通缉犯、越狱犯、正在被追捕的人,挣脱公民扭送的。
(3)管制犯、缓刑犯、假释犯、被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
(4)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的人
(5)确属错拘、错捕、错判而逃离羁押场所的人
[提示]第(1)- (3)种的行为人没有被实际关押;第(4)种的行为人虽然被实际羁押,但不属于犯罪嫌疑人;第(5)种的行为人原本就无罪
2.行为方式:是指脱离监管机关的实力支配
3.既遂形态:摆脱监管机关与监管人员的实力控制
[提示]在共同犯罪中,一人脱逃既遂,其余共犯也构成既遂
4.牵连犯
行为人在脱逃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重伤、死亡的,是牵连犯,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
民诉
虚假诉讼罪(单位)
成立条件
客体: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司法秩序,又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客观: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主体: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的自然人和单位。注意: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认定
1.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2.行为方式: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1)捏造的事实
(2)提起民事诉讼
①主动提起民事诉讼。单纯提供虚假证据反驳诉讼请求的,不构成本罪
②仅限于民事诉讼。如果捏造事实提起虚假的刑事诉讼,构成诬告陷害罪;如果捏造事实提起虚假的行政诉讼,不构成犯罪
3.危害结果: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4.既遂标准:开庭审理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5.罪数问题
(1)牵连犯。实施虚假诉讼的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如诈骗罪、职务侵占罪等)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2)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本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滥用职权罪,民事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丛重处罚
(3)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与他人通谋,代理提起虚假民事诉讼、故意作虚假证言或者出具虚假鉴定意见,共同实施本罪的,依照共同犯罪处罚;同时构成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三大诉讼
妨害作证罪
成立条件
客观:复杂客体,即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和公民依法作证的权利
客观: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
认定
1.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司法工作人员犯本罪,从重处罚(量刑身份)
2.发生领域: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
3.犯罪对象:证人和他人。具体包括:
(1)证人;(2)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3)被害人;(4)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
4.行为方式: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
[提示〕伪证罪无教唆犯。伪证罪的教唆犯被一分为二:一是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妨害作证罪;二是妨害作证罪。也即,伪证罪的教唆犯被规定为上述两罪的实行犯
扰乱法庭秩序罪
成立条件
客体:国家的正常审判秩序
客观:实施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具体包括
1.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
2.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
3.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
4.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
认定
1.这里的法庭不限于设置于法院的固定审判场所,还包括审判庭外设置的临时审判场所,如巡回法庭、公审法庭等
2.聚众冲击法庭,砸毁法庭重要设备,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致人重伤、死亡的,成立本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之间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
执行领域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单位
成立条件
客体:人民法院裁判的权威性
客观: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主体:特殊主体,即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当事人和单位
认定
1.犯罪性质:本罪是纯正的不作为犯罪
(1)要求行为人客观上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义务
(2)要求行为人在主观和客观方面有履行的能力
(3)行为人没有履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2.行为方式: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包括
(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3.发生时间:判决、裁定生效后。因为判决、裁定生效后行为人便负有执行义务,不要求执行立案后
(1)在判决、裁定生效前,隐藏、转移、故意毁损的,不构成本罪
(2)在判决、裁定生效后,执行立案前,隐藏、转移、故意毁损的,构成本罪
(3)在执行立案后,隐藏、转移、故意毁损的,构成本罪
4.罪数问题
(1)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同时触犯妨害公务罪的,属于法条竞合,应当以本罪论处
(2)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同时触犯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重犯)的,属于想象竞合犯,应当从一重罪处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论处
5.立法解释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论处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与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结构: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从一重罪处罚
国境管理
妨害公务不并罚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成立条件
客体:国家对国(边)境的管理秩序
客观:违反国家出入境管理法规,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认定
1.行为方式: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以被组织者的行为属于偷渡为前提
2.罪过形式:故意,不要求具有营利目的
3.既遂标准:被组织者实际非法出境或者入境
4.罪数问题
(1)结果加重犯: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
结构:组织行为+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组织罪+加重处罚
(2)情节加重犯: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
结构:组织行为+非法拘禁罪=组织罪+加重处罚
(3)情节加重犯: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结构:组织行为+妨害公务罪=组织罪+加重处罚
(4)数罪并罚: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
公共卫生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单位,过失犯罪)
成立条件
客体:国家关于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
客观: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实施法定的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
主体:过失,行为人对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结果不是明知的
认定
1.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2.行为方式
(1)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2)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处理的
(3)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4)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5)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罪数
1.本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针对医务人员的犯罪
(1)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2)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3)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的,以侮辱罪或者寻衅滋事罪定
医疗事故罪(特殊主体)
成立条件
客体:复杂客体,即国家对医务工作的管理秩序和就诊人的生命健康权
客观: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认定
1.犯罪主体
特殊主体,即医务人员,包括直接从事诊疗护理的人员,如医生、护士、药剂人员等
2.行为方式
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前者如护理人员打错针、发错药;后者如值班医生擅离职守
3.罪过形式:过失,主要是一种业务过失
4.结果条件: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提示]业余或离退休人员,无偿为他人进行诊疗护理活动,或于紧急情况下抢救危重病员而发生失误造成不良后果的,一般不应追究责任
非法行医罪(结果加重犯)
成立条件
客体:复杂客体,即国家对医务工作的管理秩序和就诊人的生命健康权
客观:未取得行医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
认定
1.犯罪主体: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根据司法解释②,包括下列情形
( 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2)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3)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4)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2.行为方式:非法行医,这是指非法从事诊断、治疗、医务护理工作
(1)本罪是集合犯(职业犯),要求行为人有反复、持续实施的意思
(2)必须根据医理非法行医
处罚
1.结果加重犯
这是指非法行医的行为严重损害就诊人的身体健康或造成就诊人死亡
结构:非法行医+过失致人重伤、死亡=非法行医罪+加重处罚
2.罪数问题
实施非法行医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诈骗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环境资源
结果犯
污染环境罪(单位)
成立条件
客体:国家防治环境污染的管理制度
客观: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
认定
1.犯罪客体
本罪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注意: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2.本罪性质:本罪是结果犯,只有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才构成本罪
罪数
1.想象竞合犯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提示]单位不能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如果某公司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含有毒害性的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同时触犯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只能以污染环境罪论处
3.本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
盗伐林木罪(单位)
成立条件
客体: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活动和林木的所有权
客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认定
1.行为方式: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根据司法解释1,盗伐行为包括
(1)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2)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3)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2.本罪性质:本罪是结果犯,盗伐林木“数量较大”的,才构成本罪。根据司法解释,“数量较大”是指盗伐2至5立方米或者幼树100 至200株
[提示]盗伐已经枯死的林木,将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窃为己有以及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额较大的,应当以盗窃罪论处。因为这不会侵犯国家的森林资源
3.罪数问题
(1)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等行为,牟取经济利益数额较大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盗伐林木时,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转化为抢劫罪
(3))以整株移走的方式盗窃林木,即使移植后的林木成活,也构成本罪。因为这也会破坏当地的生态环境资源
(4)盗伐林木的数量没有达到盗伐林木罪的定罪标准,但达到盗窃罪的定罪标准的,以盗窃罪论处
4.本罪与盗窃罪:盗伐林木罪是盗窃罪的特殊法条,应当优先适用
5.本罪与滥伐林木罪
[提示]盗伐林木罪与滥伐林木罪的关键区别:①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②数量较大的要求不同(滥伐数量起点=盗伐林木x5)
毒品犯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单位、不存在免刑、可处死刑)
成立条件
客体: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公民的身心健康
客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
主体:一般主体,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罪的主体是已满16周岁的自然人和单位;贩卖毒品罪的主体是已满14周岁的自然人和单位
行为方式
1.走私毒品
(1)间接走私
①直接向走私毒品的犯罪人购买毒品,构成本罪
②在领海、内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毒品,构成本罪。
(2)既遂标准:毒品跨越国(边)境。注意:走私毒品罪既遂后,又贩卖毒品的,定走私、贩卖毒品罪,无需数罪并罚
2.贩卖毒品
(1)贩卖毒品:钱毒交易
①无偿转让是赠与不是贩卖,不构成本罪
②以物易毒是贩卖毒品。
③有偿转让无须牟利
(2)代购毒品:要求牟利
①无牟利目的代购毒品,不构成本罪
②有牟利目的代购毒品,构成本罪。
③收取毒品的代购行为是否构成本罪,取决于有无贩卖目的
(3)居间介绍:无须牟利
①受贩毒者委托的居间介绍,构成本罪(帮助贩毒者)
②受以出卖为目的的购毒者委托居间介绍,构成本罪(帮助贩毒者)
③受吸毒者委托的居间介绍,不构成本罪(帮助吸毒者)
[提示]贩卖的既遂:以毒品实际上转移给买方为既遂。转移毒品后,是否获得了相的利益,不影响既遂的成立。以贩卖为目的购买毒品,是贩卖毒品罪的预备行为。如果量较大,同时触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
3.运输毒品
(1)运输范围:我国领域内。如果携带毒品出入境,构成走私毒品罪
(2)司法解释
①为吸毒者代购毒品,在运输过程中被查获,毒品数量较大的,对托购者、代购者运输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②吸毒者在购买、储存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毒品数量较大的,定非法持有毒品罪;吸者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毒品数量较大的,定运输毒品罪
[总结]运输过程中被查获,毒品数量较大的,无论其主观目的,均认定为运输毒品罪。有两个例外:一是如果同时触犯贩卖毒品罪,定贩卖、运输毒品罪;二是如果同时触犯走私毒品罪,定走私毒品罪
(3)既遂标准:毒品离开原存放地,进入运输状态。注意:不是运抵目的地
4.制造毒品
(1)无中生有:从原料中提取毒品
(2)去粗取精:去掉毒品中的杂质,以提升纯度
(3)改变种类:将一种毒品变为另一种毒品
(4)量身定制:按照一定的处方,针对特定人的特定情况调制毒品
处罚
1.毒品数量的计算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本罪是选择罪名,毒品种类不同,也无需数罪并罚。根据司法解释
(1)同一宗毒品:实施了两种以上犯罪行为,毒品数量不重复计算,不实行数罪并罚;不同宗毒品:分别实施了不同种犯罪行为,累计毒品数量,不实行数罪并罚
(2)数量的折算: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两种以上毒品的,可以将不同种类的毒品分别折算为海洛因的数量,以折算后累加的毒品总量,作为量刑的根据
(3)不折算纯度:毒品的数量不以纯度折算,无论毒品纯度高低,应以查证属实的毒品数量认定,但为了隐蔽运输而临时改变毒品常规形态的除外;涉案毒品的纯度明显低于同类毒品的正常纯度,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制造毒品案件中,毒品成品、半成品的数量应当认定为制造毒品的数量,对于无法再加工出成品、半成品的废液、废料不计入制造毒品的数量
3.加重处罚情节
(1)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注意:不再认定为走私武器
(2)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注意:不再定妨害公务罪
4.毒品犯罪的再犯
(1)前罪要求:仅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
(2)后罪要求:包括本节的所有犯罪
( 3)时间要求:毒品犯罪的再犯,对前后罪的间隔时间没有要求
(4)刑度要求:毒品犯罪的再犯,对前后罪的刑度没有要求
(5)法律后果:只有一项法律后果,即应当从重处罚
(6)毒品犯罪的再犯与累犯
①累犯的法律后果重于毒品犯罪的再犯
②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构成累犯,但可以构成毒品犯罪的再犯
5.不能犯:误将假毒品(如面粉)当作毒品贩卖,构成贩卖毒品罪未遂
6.司法解释
(1)行为人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的,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2)行为人出于医疗目的,违反有关药品管理的国家规定,非法贩卖上述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非法持有毒品罪(数量较大)
成立条件
客体: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
客观: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的行为。也即,鸦片200 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
认定
1.行为方式: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的
( 1)状态:事实上支配、控制毒品,不要求随身携带
(2)时间:行为具有持续性,要求持续一定时间
( 3)目的:没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目的,否则应当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论处
(4)数量:本罪要求数量较大。也即,鸦片2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冰毒)10克以上
2.主观要件:故意,明知是毒品而持有,但不要求认识到毒品的具体种类
3.本罪与运输毒品罪
运输过程中被查获,毒品数量较大的,无论其主观目的,均认定为运输毒品罪。有两个例外:一是如果同时触犯贩卖毒品罪,定贩卖、运输毒品罪;二是如果同时触犯走私毒品罪,定走私毒品罪
4.罪数问题
(1)吸食毒品不构成犯罪,为了吸食而持有数量较大的毒品,构成本罪
(2)明知是毒品而盗窃、诈骗、抢夺、抢劫,又非法持有毒品的,持有行为被吸收,仅以盗窃、诈骗、抢夺、抢劫罪论处,不计算犯罪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又走私、贩卖毒品的,与前罪并罚
(3)以为是普通财物而盗窃,发现是毒品后又非法持有的,属于盗窃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具体原理请参见:第六章“罪数形态”
卖淫
组织卖淫罪(控制他人)
成立条件
客体: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社会道德风尚
客观: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卖淫人员在3人以上的行为
认定
1.行为方式:组织他人卖淫
(1)组织。这是指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的行为
①本质:组织卖淫的本质是控制卖淫人员
②形式:卖淫人员在3人以上的,组织者构成本罪
(2)他人。
①这里的“他人”既包括女性,也包括男性
②这里的“他人”包括幼女,但嫖宿幼女的,构成强奸罪
(3)卖淫。这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与不特定对方发生性交或者其他淫乱活动的行为
①本质:卖淫必须以营利为目的,面向不特定对方
②形式:本罪中的卖淫,是指最狭义的性交行为或者类似性交行为(口交、肛交)
2.犯罪形态:被组织者实施卖淫行为,构成本罪既遂
罪数
1.犯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又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
2.组织卖淫罪与协助组织卖淫罪
司法解释
(1)组织卖淫者是否设置固定的卖淫场所、组织卖淫者人数多少、规模大小,不影响组织卖淫行为的认定
(2)在组织卖淫犯罪活动中,对被组织卖淫的人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但是,对被组织卖淫的人以外的其他人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应当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3)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而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的,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定罪处罚,不以组织卖淫罪的从犯论处
(4)犯组织、强迫卖淫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协助组织卖淫行为人参与实施上述行为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5)被引诱卖淫的人员中既有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又有其他人员的,分别以引诱幼女卖淫罪和引诱卖淫罪定罪,实行并罚
(6)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他人卖淫的,以组织卖淫罪定罪处罚。前述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组织卖淫罪的,从重处罚
(7)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以包庇罪定罪处罚
(8)对犯组织、强迫卖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没收财产
强迫卖淫罪(复杂客体)
成立条件
客体: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他人的人身权利
客观: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逼迫他人进行性交易的行为
认定
1.犯罪主体:已满16周岁的自然人
2.行为方式: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逼迫他人进行性交易的行为。主要表现为
( 1)逼良为娼:他人不愿意从事卖淫,使用强制手段迫使其从事卖淫活动
(2)禁娼从良:他人不愿意继续从事卖淫,使用强制手段迫使其继续从事卖淫活动
(3)禁娼跳槽:他人不愿意在此地卖淫,使用强制手段迫使他人在此地卖淫
3.犯罪对象:既包括女性,也包括男性
4.罪过形式:故意,通常以营利为目的
5.既遂标准:被强迫者实施了卖淫行为,强迫者成立本罪既遂
6.罪数问题
在组织、强迫卖淫过程中,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
传播性病罪
成立条件
客体:复杂客体。既侵犯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又侵犯了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
客观:明知自己身患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进行卖淫或者嫖娼活动的行为
主体:特殊主体,即已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人。包含中国公民和外国人
认定
1.本罪性质:行为犯,只要实施传播性病的行为即构成本罪
2.犯罪主体:纯正的身份犯,即严重的性病患者
3.主观要件:故意,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但是,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所患性病的具体种类
( 1)因为本罪是行为犯,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希望或者放任性病的传播
(2)根据司法解释2,下列情形应认定为明知自己有严重性病:
①有证据证明曾到医院或者其他医疗机构就医或者检查,被诊断为患有严重性病的
②根据本人的知识和经验,能够知道自己患有严重性病的
③通过其他方法能够证明行为人是“明知”的
4.艾滋病问题
(1))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嫖娼的,以传播性病罪定罪,从重处罚。注意:司法解释将艾滋病解释为一种严重的性病
(2)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嫖娼,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构成传播性病罪与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以故意伤害罪论
(3)在非卖淫、嫖娼的场合,不构成传播性病罪。但是,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故意不采取防范措施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
污秽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单位)
成立条件
客体:国家文化市场管理制度和良好的社会风尚
客观: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
认定
1.本罪性质
本罪属于选择性罪名。只要实施其中一种行为即成立本罪。实施两种以上行为的,仅以本罪论处,不实行并罚
2.犯罪对象:淫秽物品
(1)储存在电脑、云盘、邮件、服务器中的淫秽音、视频(电子信息)属于淫秽物品
(2)通过声讯台传播的淫秽语音信息属于淫秽物品
(3)通过即时通讯软件进行的网上裸聊、网上淫秽表演,属于需经软件服务器即时处理的电子信息,属于淫秽物品
3.行为方式: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
(1)复制:是指通过翻印、翻拍、转录等方式将已经存在的淫秽物品制作成多份。但是,从网上下载淫秽物品后存入电脑,不属于复制
(2)贩卖:是指有偿转让淫秽物品的行为。有两种方式:一是有偿转让淫秽物品的载体;二是有偿使用淫秽物品的内容
(3))传播:是指让不特定或者多数人感受到淫秽物品
4.主观要件:故意,以牟利为目的。至于是否实现牟利目的,不影响既遂的认定
5.犯罪形态:以自用为目的购买淫秽物品,不构成犯罪
( 1)对贩卖而言,购买淫秽物品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的预备行为
(2)对传播而言,购买淫秽物品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预备行为
(3)只要主观上有牟利目的,客观上实施了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就构成本罪既遂
6.罪数问题
(1)间接走私:直接从走私分子手上购买淫秽物品加以贩卖,或者在我国的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贩卖淫秽物品的,以走私淫秽物品罪论处
(2)以牟利、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物品进境,在境内贩卖、传播走私进境的淫秽物品的,以走私淫秽物品罪论处,不再认定为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因为在境内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是为了实现走私淫秽物品罪中的传播、牟利目的
(3)明知他人(包括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实施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犯罪,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4)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刊号的,以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论处
传播淫秽物品罪(单位、无牟利目的)
成立条件
客体:国家文化市场管理制度和良好的社会风尚
客观: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认定
1.本罪与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1)单纯制作淫秽物品、复制淫秽物品的不构成犯罪
(2)单纯出版淫秽物品,如果有牟利目的,定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如果没有牟利目的,定传播淫秽物品罪
2.在亲友、家庭成员之间或其他小范围、观看人数少的场合,传看、传抄淫秽物品的,一般不按照犯罪处理
贪污贿赂罪(案例分析题)
共同特征
成立条件
客体:国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多数犯罪同时侵犯公共财产或者国有财产的所有权;少数犯罪还侵犯公民私人财产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客观:贪污、挪用公款、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不报、私分国有资产等行为
主体:多数是特殊主体,少数是一般主体(如行贿罪)
贪污类
贪污罪(监守自取)
成立条件
客体: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和公共财产的所有权
客观: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主体: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认定
结构:逻辑结构: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取得型财产犯罪+公共财物。4个环节缺一不可,否则构成普通的财产犯罪
1.犯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
应当以是否从事公务为标准来判断国家工作人员,具体请参见第二章中的“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还应注意以下两点:
(1)受委托人员被拟制为国家工作人员,是本罪的主体。也即,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根据司法解释,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是指因承包、租赁、临时聘用等管理、经营国有财产
(2)一般公民伙同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的,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
2.行为方式:利用职务便利+取得型财产犯罪
(1)利用职务便利
①利用本人主管、管理公共财物的职务便利
②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
(2)取得型财产犯罪: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
①侵吞。这里的侵吞与侵占罪中的“侵占”含义相同,是指将自己占有的公共财物变成自己所有。自己占有的财物只能是侵占的对象,不可能是盗窃的对象。注意:当行为人占有公共财物时,就表明有职务便利,不要求再额外地利用职务便利
②窃取。这里的窃取与盗窃罪中的“盗窃”含义相同,是指将他人占有的公共财物转移给自己占有。贪污罪的行为人对公共财物有主管、管理、经营、经手的便利,行为人一般在直接占有公共财物时,应构成侵吞型贪污罪。因此,这里的“窃取公共财物”只有两种:一是属于自己主管、管理、经营、经手的但又没有直接占有的财物;二是与他人共同占有的财物
③骗取。这里的骗取与诈骗罪中的“骗取”含义相同,是指欺骗具有处分权的人,使其陷入认识错误,并基于认识错误处分公共财物。注意:实施欺骗行为时必须利用了职务便利
④其他手段。是指侵吞、窃取、骗取以外的利用职务便利的行为。其特点是将公共财物转移给行为人或者第三人占有,常见的情形有两种:一是在法律或事实上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例如,将公车登记为自己所有、将公款存入自己名下、将公物作为私有财物予以支配。二是在法律和事实上处分了公共财物。例如,将公款赠与他人、将公物变卖等
3.犯罪对象:公共财物,包括财产性利益
(1)国有财产
(2)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3)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4)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4.犯罪主体
(3)第三种观点认为,贪污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可以包括为自己与为他人非法占有,但是对这里的“他人”应当作出限定。国家工作人员虽然没有亲自占有任何公共财物,但将公共财物给了自己的近亲属、特定关系人或者其指定的第三人的,虽然是为他人非法占有,实际上却可以评价为等同于国家工作人员自己占有,应当以贪污罪论处
在研究生考试理论中,目前主流观点倾向的是观点三。当涉案公共财物全部为他人占有,换句话说,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占有任何公共财物时,全案能否认定为贪污,需要十分慎重。因为贪污罪属于职务类经济犯罪,或称职务类贪利性犯罪,换句话说,贪污罪既具有职务犯罪的特点,也具有经济财产犯罪的属性(职务犯罪领域中的财产犯罪)。既然贪污罪具有贪利的本质属性,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行为并非为自己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不能将其行为评价为等同于国家工作人员自己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再将案件定性为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则难以符合案件实际。事实上,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犯罪没有贪利性特征,那么该犯罪行为主要体现为对国家公权力和职权的侵犯,当造成公共财产严重损失的情况下,可以认定为滥用职权罪或者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5.犯罪形态
( 1)既遂:行为人实际控制公共财物。贪污既遂后又将财物捐赠给公益事业的,不影响既遂的成立
(2)未遂:已经着手实施贪污,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实际控制公共财物
处罚
1.犯罪数额
(1)贪污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
(2)贪污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
(3)贪污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2.特别从宽
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注意:对于贪污数额巨大或者特别巨大的,只可以从轻处罚。
3.终身监禁
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2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1)前提: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2)程序: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2年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注意:如果在考验期内有重大立功,2年期满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适用终身监禁
(3)结果:终身监禁,即不得减刑、假释。注意: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保外就医
罪数
1.特殊贪污
第394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2.贪污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
(1)犯罪客体不同。贪污罪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和公共财产的所有权;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是简单客体,即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2)客观方面不同。贪污罪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没有利用职务便利的要求
(3)犯罪主体不同。贪污罪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是一般主体
3.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
(1)犯罪客体不同。贪污罪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和公共财产的所有权;职务侵占罪的客体是职务行为廉洁性和本单位财产的所有权
(2)犯罪对象不同。贪污罪的对象是公共财物;职务侵占罪的对象是本单位财物
(3)犯罪主体不同。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4.贪污罪与私分国有资产罪
( 1)性质不同:私分国有资产罪是单位犯罪,贪污罪是自然人犯罪
(2)目的不同:私分国有资产罪是为单位全体成员谋取非法利益;贪污罪是为特定人谋取非法利益
挪用公款罪(公款私用)
成立条件
客体: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也侵犯了公款(物)的占有、使用、收益权
客观: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主体: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与贪污罪主体不同,不包括受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这类人只构成挪用资金罪)
认定
1.犯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
2.犯罪对象:公款和特定款物。根据司法解释,挪用以下款物构成本罪
( 1)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归个人使用的
(2)挪用公有国库券归个人使用的
(3)挪用金融凭证、有价证券用于抵押的
(4)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3.行为方式: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1)实行行为:挪出公款(不需要用)
(2)主观目的:归个人使用。
①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②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③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三种类型
处罚
1.法定刑升格条件
第384条第1款……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根据司法解释,这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判决前不能退还。数额巨大的标准:非法活动要求300万元以上;营利活动和一般活动要求500万元以上。注意:如果客观上有能力归还,主观上不想归还,构成贪污罪
2.共同犯罪
(1)单纯使用他人挪用的公款不构成犯罪
(2)单纯提出借用公款的,不构成犯罪
(3)教唆他人挪用公款的,构成本罪
3.罪数问题
(1)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的,以本罪与受贿罪并罚
4.本罪与贪污罪
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区分的关键:有无非法占有目的
[提示]有无非法占有目的,应根据挪用公款的数额、用途以及有无退还能力、退还意思等综合判断(如果处分公款时进行没有退还可能性的活动也要定贪污)
受贿类
受贿罪(权钱交易)
(一)成立条件
客体: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受贿罪的实质在于以公权交换私利
客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主体: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二)普通型受贿罪
本罪的逻辑结构:利用职务便利→将职务行为与财物进行交换→侵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1.犯罪主体:纯正的身份犯,即国家工作人员
2.利用职务便利
受贿罪的本质是权钱交易,这里的“权”就是职务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有两种情形
(1)利用本人的职务便利
(2)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
3.将职务行为与财物进行交换。
(1)索贿:索取他人财物
①特征:索要行为的主动性和交付行为的被动性
②形式:索取贿赂包括要求、索要与勒索贿赂
③要求:索取他人财物的,无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构成本罪。这是因为,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已经侵犯了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无需再通过“为他人谋取利益”来佐证
(2)收受贿赂: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①特征:交付行为的主动性和收受行为的被动性
②方式:无论是收受贿赂还是索贿,并不要求受贿人直接占有贿赂,也可以由受贿人指定的第三人接受贿赂。第三人知情的,构成受贿罪的共犯;第三人不知情的,不构成犯罪
③要求:收受贿赂,要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才构成本罪。这是因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不足以证明行为人想出卖权力,只有进一步“为他人谋取利益”时,才是权钱交易
[注意]为他人谋取利益,根据司法解释①,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法条分析题考过,还有可能案例题和选择题)
①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②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
③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
④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3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第一,只要求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不要求为他人实现利益。这是因为,向行贿人承诺为其谋取利益时,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已经受到侵犯
第二,虚假承诺问题。国家工作人员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名骗取财物,但是并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当认定为诈骗罪
4.主观要件: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仍然希望结果发生
5.变相受贿(不需要额外记,只会考选择题)
(1)交易型受贿
(2)干股型受贿
①办理股权转让登记的,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受贿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按受贿孳息处理
②股份未实际转让,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实际获利数额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
(3)合作投资型受贿。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的,以受贿论处。受贿数额为请托人给国家工作人员的出资额
(4)委托理财型受贿。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以受贿论处
(5)赌博型受贿。赌博时故意输给官员,官员以此收受请托人财物的,构成受贿罪
(6)挂名领薪型受贿。官员的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的,以受贿论处
(7)特定关系人型受贿。官员授意请托人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以受贿论处。特定关系人知情的,构成受贿罪的共犯。
(8)借用型受贿。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构成受贿罪
(9)关于收受财物后退还或者上交问题
①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及时退还或上交”,表明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受贿罪的故意,原本就不构成受贿罪
②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
( 10)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的,以受贿论处。注意:离职前有约定,离职后再收钱,构成受贿罪
6.犯罪形态
(1)根据司法解释,受贿罪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的标准为:3万元、20万元、300万元,与贪污罪完全相同
(2)既遂标准:主观上有受贿罪的故意,客观上收受了数额较大的财物
①实际控制数额较大的财物构成本罪既遂
②行为人收受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的,不计算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收受假烟、假酒、假币等,该财物是具有主观价值的财物,仍然属于受贿犯罪的犯罪对象,可以成立受贿犯罪既遂
7.处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按照贪污罪的法定刑处罚;索贿的,应当从重处罚。注意:受贿罪同样有可能适用终身监禁
(三)事后型受贿
事后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事先通过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时,没有受贿的故意,事后(在职时)明知他人交付的财物是对自己职务行为的回报而收受。事后受贿有两种
1.事后索贿
这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实施了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后,索取他人财物。只要国家工作人员索取的财物与其职务行为有关,就意味着对方必须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付出财产上的代价,也就侵犯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构成本罪
2.事后收受贿赂
这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实施了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后,明知他人交付的财物是对自己职务行为的回报而收受。事后收受贿赂,也构成受贿罪
因此,司法解释规定,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属于“为他人谋取利益”。当然,如果事后提供财物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先前职务行为之间,因为时间长、数量小等原因导致不能或者难以认定存在交易关系的,不构成受贿罪
(四)约定型受贿
1.离职前有约定,离职后再收钱,构成受贿罪
2.离职前无约定,离职后再收钱,不构成犯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职期间,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未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财物也不构成犯罪。
(五)斡旋型受贿
1.犯罪主体:斡旋人,即国家工作人员,不包括单位。注意:如果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可能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2.行为方式:实施斡旋行为。斡旋受贿的逻辑结构
斡旋人利用职权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被斡旋人)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
( 1)利用职权的便利条件:要求斡旋人与被斡旋人有一定的工作联系
(2)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
①斡旋人与被斡旋人的关系
如果斡旋人与被斡旋人有隶属关系,斡旋人构成普通型受贿罪
②斡旋的方式
第一,上级斡旋下级
第二,平级之间斡旋
第三,下级斡旋上级(不能是直接领属关系)
(3)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如果为请托人谋取正当利益,不构成斡旋型受贿罪。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论处
(六)罪数问题
1.受贿罪与贪污罪
2.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3.受贿罪与渎职罪
( 1)原则: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同时构成受贿罪和渎职犯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受贿罪和渎职犯罪数罪并罚
(2)例外:第399条第4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同时又构成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4.受贿罪与诈骗罪、敲诈勒索罪。
(1)国家工作人员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从而为他人谋取利益为名,骗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但并没有而且也不打算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不构成受贿罪,应以诈骗罪论处。
(2)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勒索他人的财物,属于索贿行为,应以受贿罪论处。
(3)国家工作人员以要挟、威胁的方式勒索他人财物,但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应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5.受贿罪的特殊类型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鸡犬升天)
成立条件
客体: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
客观:行为人利用影响力,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具体包括
1,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
2.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
主体: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其他关系密切的人,以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其他关系密切的人
认定
1.利用在职时的影响力
( 1)通过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2)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2.利用离职后的影响力
犯罪主体是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人。实际上近亲属也是关系密切的人,可以将本类主体归纳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人
本罪的逻辑结构:利用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罪数问题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斡旋型受贿罪。两罪区分的关键是:利用的关系不同。前罪利用的是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密切关系或者原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后罪利用的是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行贿罪
成立条件
客体: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客观: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受贿类犯罪没有不正当利益的限制),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认定
1.犯罪主体:一般主体,仅限自然人。注意:单位行贿的,构成单位行贿罪
2.行为方式
(1)为了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主动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
(2)有求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时,由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索取而给予其财物
(3)在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谋取利益之时或之后,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作为职务行为的报酬
3.主观要件:故意,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1))不正当利益:一切违反公平正义原则的利益,都属于不正当利益
(2)是否实际谋取了不正当利益,或者行贿时具有事后索回财物的意思,均不影响行贿罪的成立
4.犯罪形态
(1)行贿时被当场拒绝,构成行贿罪未遂
(2)国家工作人员客观上接收(占有)财物,构成行贿罪既遂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单位)
成立条件
客体: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客观: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行为
认定
1.犯罪主体: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自然人和单位
2.本罪与行贿罪
(1)请托人将财物送给有影响力的人,有影响力的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如果国家工作人员不构成受贿罪,请托人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2)请托人将财物送给有影响力的人,如果有影响力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的共犯,但请托人没有认识到国家工作人员知情的事实,请托人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3)请托人将财物送给有影响力的人,如果有影响力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的共犯,请托人也明知国家工作人员知情的事实,不管财物最终是否由国家工作人员占有,请托人均成立行贿罪
谋取正当利益不定罪的类型
1.行贿罪
2.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3.斡旋性受贿
4.利用有影响力受贿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兜底罪名)
成立条件
客体: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客观: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
主体: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认定
1.行为方式: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
“不能说明”的情形:
(1)行为人拒不说明财产来源
(2)行为人无法说明财产的具体来源
( 3)行为人所说的财产来源经司法机关查证并不属实
(4)行为人所说的财产来源因线索不具体等原因,司法机关无法查实,但能排除存在来源合法的可能性和合理性的
2.“非法所得”的计算方式
一般应将行为人的全部财产与能够认定的所有支出的总和,减去能够证实的有真实来源的所得。如果能够查明财产确系贪污、受贿所得,则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定罪处罚。注意:如果部分是贪污、受贿所得,部分来源不明的,应当数罪并罚
渎职罪
共同特征
客体: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客观:实施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主体:除个别犯罪外,都是特殊主体,即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人员
主观:故意或者过失。有的犯罪要求具有徇私(徇情)舞弊的动机
一般法条
滥用职权罪
成立条件
客体: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客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主体: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认定
1.行为方式
( 1)任意扩大自己的职务权限
①越权:擅自决定没有具体决定权限的事项
②擅权:随心所欲地对事项作出决定或者处理
(2)不依法正当行使职权
这是指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弃权)。注意:滥用职权罪,可以由不作为构成
2.本罪性质:本罪是结果犯
根据司法解释,滥用职权造成1人以上死亡、3人以上重伤或者3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构成滥用职权罪。
3.处罚:徇私舞弊是本罪的加重处罚情节
4.罪数问题:本章具体的滥用职权犯罪(如徇私枉法罪),与滥用职权罪是法条竞合关系,应当优先适用特殊法条
玩忽职守罪(严重不负责任)
成立条件
客体: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客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主体: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主观:过失
认定
1.犯罪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行为方式
3.结果条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4.罪过形式:过失。
5.罪数问题:本章具体的玩忽职守犯罪(如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与玩忽职守罪是法条竞合关系,应当优先适用特殊法条
罪数
1.本罪与滥用职权罪
2.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
都能由不作为构成,玩忽职守罪通常是不作为
一般主体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成立条件
客体:国家的保密制度
客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认定
罪数问题
(1)将国家秘密泄露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的,应认定为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
(2)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人又故意泄露该国家秘密的,从一重罪论处
(3)非法披露属于国家秘密的商业秘密,构成本罪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
(4)故意盗窃属于国家秘密的财物后,随意抛弃该财物,导致国家秘密被泄露的,以盗窃罪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并罚
本罪与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本罪与侵犯商业秘密罪
司法工作人员
徇私枉法罪
成立条件
客体: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国家的司法公正
客观:行为人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实施了徇私枉法、徇情枉法的行为,具体表现为
1.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
2.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
3.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判决、裁定
主体:司法工作人员。这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罪数问题
1.处罚: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财物又徇私枉法的,属于刑法中的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
2.本罪与伪证罪
3.本罪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成立条件
客体: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国家的司法公正
客观: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判决、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主体: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
本罪与徇私枉法罪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结果犯)
成立条件
客体: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国家的司法公正
客观: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主体: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
主观:过失
认定
本罪是结果犯,要求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没有发生这种结果的,不构成本罪。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成立条件
客体: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国家的司法公正
客观: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滥用职权,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主观: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
主观:故意
私放在押人员罪
认定
成立条件
客体:国家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的监管制度
客观: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将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放走,使其逃离监管的行为
主体: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
主观:故意,即明知在押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而故意将其释放
1.犯罪主体:司法工作人员
2.行为方式: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将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放走,使其逃离监管的行为
( 1)利用职务便利:如果行为人不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或者职权,而是利用其他条件帮助在押人员逃跑的,应当以脱逃罪的共犯论处
(2)犯罪对象: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注意:如果私放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人,不构成本罪
[提示]私放行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例如,狱警见罪犯脱逃,有能力制止而不制止,是不作为的私放在押人员罪
3.罪过形式:故意,即明知在押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而故意将其释放
故意、过失能构成
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
成立条件
客体:国家机关对食品药品安全的正常监管活动
客观: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主体:特殊主体,即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主观:故意或过失
认定
1.犯罪主体: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行为方式
一,瞒报谎报,食品安全事故,药品安全事故
二,对发现的严重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查处
三,在药品和特殊食品审批审评过程中,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的
四,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移交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行为的
4.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向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帮助逃避处罚的,应当认定为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
5.收受贿赂又构成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的,数罪并罚
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成立条件
客体:国家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追诉活动
客观: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依法查处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行为
主观:特殊主体,即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玩忽职守罪的特殊法条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成立条件
客体:国家对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
客观:从事传染病防治工作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主体:特殊主体,即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
主观:只能由过失构成,故意不构成本罪
认定
2.行为方式: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司法解释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的
(2)导致乙类、丙类传染病流行的
(3)因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4)因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严重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的
总结复盘
滥用职权
徇私枉法罪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私放在押人员罪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玩忽职守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特殊规定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一般主题)
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故意或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