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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篇关于刑法总则的思维导图,涵盖考试分析刑法总则所有知识点
编辑于2022-11-06 08:59:07 重庆刑法总则
绪论(基本思想)
基础论
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总和
特征
刑罚制裁的严厉性→调整对象的专门性
刑罚制裁的严厉性→刑罚发动的补充性和保障性(谦抑性)→调整范围的广泛性
形式
广义
刑法典:全面、系统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内容的法典
单行刑法:单独规定某一类犯罪或刑法某一事项的法律→98年12月、外汇
附属刑法:在行政法、经济法等非专门刑事法律中(非行政法规)附带规定的一些关于犯罪与刑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
狭义:刑法典(1997.10.01)
目的论
刑法的目的决定刑法的任务
含义
目的:保护人民,惩罚犯罪
整体目的:保护个人法益、社会法益、国家法益的总和
章节目的:刑法分则有十章,每一章都有独特目的
条文目的:刑法分则具体条文的目的
定罪时考虑条文目的以及条文所在的章节位置
刑法的任务: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惩罚任务:运用刑罚同一切犯罪作斗争
保护任务:保护政治、经济、权利、秩序
刑法的任务要求刑法发挥作用
发挥作用的内容:刑法的机能
规制机能(约束):指对人的行为进行规制或约束的机能,方式是将一定行为规定为犯罪,要求国民不要实施特定行为
保护机能(惩罚犯罪):保护国家、社会、个人法益的机能
保障机能(保障人权):保障公民不受国家刑罚权的非法侵害,保障犯罪人不受刑法规定以外的刑罚处罚的功能
发挥作用的过程中有争议:刑法的解释
按照解释效力分
立法解释:全人大及其全人常
在刑法的起草说明或修订说明中所作的解释
在刑法中对有关术语进行专条解释
全人常以决议的形式对刑法条文含义的解释
司法解释:最高检、最高法对刑法条文进行解释
学理解释(反向列举排除):除有权对刑法进行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的机构之外的机关、团体、个人对刑法条文含义的阐释
按解释的方法分
文理解释:根据条文的字面含义进行说明
论理解释
目的解释:根据刑法规范的目的进行解释
扩大解释:大于字面含义的解释,但仍处于在该用语可能的含义范围内
缩小解释:小于字面含义的解释 ,但要缩小到词语的核心含义。例:窃取情报罪中的情报→关系国家安全的信息(排除娱乐。商业情报等)
当然解释(轻重对比):刑法条文中虽没有明确规定,但已包含在法律条文的含义中,依照理所当然的方式,对刑法条文所作的解释
1.法无明文规定
2.性质相同,轻重程度不同
3.规则:入罪举轻以明重,出罪举重以明轻
比较解释:这是指将域外的刑事立法、判例作为参考,阐述本国刑法规定的含义
历史解释:这是指根据历史的、发展的眼光从历史沿革的角度为解释的结论提供合理性。
类推解释:根据类比原理将刑罚适用于没有明文规定的危害行为(我国仅允许有利于被告的类推解释)
1.吸收包含关系为扩大,并列关系为类推
2.因为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所以不利于行为人的是扩大解释
发挥作用遵循的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
基本内容
法定化:犯罪和刑罚都必须事先由法律明文规定
明确化
要求::即对什么样的行为是犯罪及其法律后果,都必须做出具体规定,并用文字表达清楚
内容:
1.禁止习惯法
2.禁止类推
3.禁止行为后的重法
4.禁止不明罪状,不定期刑罚
合理化:合理确定犯罪范围和刑罚程度,防止滥用刑罚,禁止采用过分的、残酷的刑罚
体现
刑事立法
刑法总则规定犯罪的一般定义,共同构成要件,刑法的种类、运用的具体制度等。
刑法分则明确规定各种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及其法定刑,为正确定罪量刑提供明确、完备的法律标准
刑事司法:废除了刑事司法上的类推制度,要求司法严格解释和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
刑法适用平等原则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这意味着对所有的人,不论其社会地位高低、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财产状况如何,在定罪量刑以及行刑的标准上都平等地依照刑法规定处理,不允许有任何歧视或者优待。具体表现为:平等地保护法益、平等地认定犯罪、平等地裁量刑罚、平等地执行刑罚
基本要求是:同案同判。因此,只有在案件对比中才会体现刑法适用平等原则。
罪责刑相适原则
基本内容
1.刑罚的轻重与客观的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相适应,就是按照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实际危害程度决定刑罚轻重。
2.刑罚的轻重与犯罪人主观恶性的深浅、再次犯罪危险性的大小相适应。
概要
刑罚的轻重=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再犯可能性。
具体表现
1.刑法总则中规定的量刑原则:“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在裁量刑罚时,应尽量使刑罚与具体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罚当其罪。
2.刑法总则的量刑规则:对累犯从重处罚、不得假释、不得缓刑;对未成年人、又聋又哑的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自首、立功的人从宽处理;对中止犯处罚明显轻缓于未遂犯、预备犯;对过失犯处罚明显轻缓于故意犯等,体现了刑罚与犯罪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3.刑法分则对每一个罪都根据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规定了相应的法定刑,对重罪适用重刑,对轻罪适用轻刑。
发挥作用的时间和地点
空间效力
属地原则(优先)
原则:凡在我国领域内犯罪,除法律特别规定的,都是适用我国刑法
补充:包含我国船舶、航空器、驻外使馆和领馆
说明:行为结果择一说
例外(消极范围)
1.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
2.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或者补充规定
3.我国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特别情况、特别刑法的特别规定
属人原则
1.中国人在外国犯罪,法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追究
2.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均适用我国刑法
3.不问外国刑法,不受“双重犯罪”限制
保护管辖
1.外国人在国外侵害我国利益
2.法定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3.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也构成犯罪(双重犯罪原则)
普遍管辖
含义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定罪量刑依据为中国刑法,而非国际条约。
适用条件
①必须是危害人类共同利益的犯罪。例如,跨国贩毒、跨国洗钱、劫持民用航空器等;②我国缔结或参加了公约,但声明保留的除外;③我国刑法将这种行为也规定为犯罪;④犯罪人出现在我国领域内。
结果:起诉或引渡
时间效力
生效时间
新法公布之日
新法公布一段时间后生效
失效时间
明示废止
默示废止
溯及力:从旧兼从轻
只针对未决犯,判决在生效后会产生既判力,既判力在效力上大于溯及力
比较法定刑而非宣告刑
跨法犯适用新法
司法解释同样适用
犯罪论
犯罪的定义
一切危害政治经济权利秩序的行为(实质),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形式)的都是犯罪
但书规定:但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意义
1.区分违法与犯罪的宏观标准
2.正确定性犯罪,合理确定危害
3.缩小犯罪或刑事处罚的范围,避免给一些轻微的危害行为(或违法行为)打上犯罪的标记,有利于行为人改过自新;还可以合理配置司法资源,集中力量惩罚严重的违法行为———犯罪。
4.
与《刑法》第13条犯罪定义的定量要求相一致,分则条文对有些犯罪规定了程度方面的限制要件。例如,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罪等,在通常情下有“数额较大”的要求
犯罪的基本特征
实质特征:社会危害性
基本特征
刑事违法性
应受刑罚惩罚性
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概述
概念: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
要求:主客观相统一,禁止主观入罪,客观归罪
与犯罪概念的联系和区别: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犯罪概念解决什么是犯罪以及犯罪的基本属性等问题。犯罪构成则解决构成犯罪需要具备哪些法定的条件。
意义 定罪联系量刑 理论联系实际
定罪量刑
1.决定罪与非罪
2.区分此罪与彼罪
3.区分一罪还是数罪
4.通过以上三点,为正确量刑提供根据
理论:犯罪构成是刑法理论的核心,刑法体系的基础
实际:有利于贯彻法治原则,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准确惩罚犯罪
分类
定罪
基本的犯罪构成(单独+完成):刑法分则条文就某一犯罪的基本形态所规定的犯罪构成
修正的犯罪构成(未遂+共同):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基础并对之进行补充、扩展形成的犯罪构成
处罚
标准的犯罪构成(不轻不重):刑法条文对通常具有社会危害程度的行为所规定的犯罪构成
派生的犯罪构成(或轻或重):以标准的犯罪构成为基础,因具有较重或较轻的法益侵害从标准的犯罪构成中派生出来的犯罪构成
犯罪的共同构成要件
犯罪客体
犯罪构成四要件
正当化事由
含义:形式上符合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但是实际上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依法不成立犯罪
刑法理论上的正当化事由
1.依照法律的行为
2.执行命令的行为
3.正当业务行为
4.经权利人承诺行为(不得重伤或致死)
5.自救行为
法律规定的正当化事由
正当防卫(正对不正)
5个成立条件
起因条件:不法侵害行为正在发生 (现实性、不法性、侵害性)
存在:正当防卫
不存在:假想防卫
有过失,过失犯罪
无过失,意外事件
和假想避险一样不能构成故意犯罪
时间条件: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
正在进行:正当防卫
未进行:不允许事先防卫 但可以安装防卫装置
手段相当:对一般行为不能用特殊手段
没有危害公共安全
已经结束:不允许事后防卫,财产犯罪除外
现场具有延伸性
时间具有持续性
防卫的不适时
1.故意:故意犯罪
2.过失:过失犯罪
3.意外事件
对象条件: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
主观条件:防卫必须是基于保护合法权利免受不法侵害的目的
防卫挑拨
互殴
偶然防卫
限度条件: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质过当),造成重大伤害(量过当)
一般手段反击一般侵害
特殊手段反击特殊侵害
过不过当判断标准
特别防卫
条文性质
对象条件: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才可以实施特殊防卫。为了保护财产权利或者其他权利不能实施特殊防卫。
限度条件: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只要符合正当防卫的其他条件,即使造成侵害人伤亡,也不是防卫过当。
条文解读
严重危及人身安全。这是指具有导致死亡或重伤的紧迫性危险。
暴力犯罪。本款中的“暴力”是指对人身实施暴力,因此特殊防卫不适用于非暴力犯罪以及一般的暴力行为。
都要满足
防卫过当
1.客观上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具有社会危害性。
2.主观上对造成的重大损害存在过失甚至故意,具有罪过性。
3.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防卫过当本身不是罪名,不能定防卫过当罪。它实际上是法定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
紧急避险(正对正)
5+2成立条件
正当防卫的五大条件
1.对象条件:针对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紧急避险是为了保全一方的较大合法利益而不得不损害另一方较小的合法利益
2.限制条件:迫不得已情况下实施,以牺牲较小利益的方式保全较大利益
3.特别例外限制:不适用职务、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与正当防卫的异同
相同
1.目的相同:都是为了保护合法利益
2.前提相同:合法权益受到紧迫危险时才能实施
3.限度相同:都不能明显超过最大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不同
来源不同
正当防卫:只能是人的不法侵害
紧急避险:比较广泛,人,动物,自然等
行为损害对象不同
正当防卫:不法侵害者
紧急避险:第三者的合法利益
行为限制条件不同
正当防卫:无此限制
紧急避险:迫不得已,没有其他方法
损害程度要求不同
正当防卫:造成伤害可以大于不法伤害可能造成的损害
紧急避险:损害的合法利益必须小于所保护的合法利益(不能大于等于)
主体限制不同
正当防卫:每一个公民的权利
紧急避险:不适用于职务或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
避险过当
基本同防卫过当
轻度不应有的损害不算
和防卫过当一样不能属于意外事件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概述
定义:故意犯罪中因为某种原因而停止所呈现的形态
特征
终局性:故意犯罪进展的结局状态
排他性:一个犯罪只能neg'you能有一种形态
范围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
过失犯罪、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即不存在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因为法律对过失犯罪和间接故意只处罚其完成形态,不处罚其未完成形态。
分类
完成形态:犯罪既遂
概念:犯罪人行为完整实现了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事实(构成要件齐备说)
学说
结果说
目的说
构成要件齐备说
形态
行为犯:行为犯的特征是犯罪行为实施到一定程度即构成既遂。例如,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诬告陷害罪,刑讯逼供罪.煽动分裂国家罪都是行为
举动犯:举动犯是一种特殊的行为犯,只要实行了某种犯罪行为(不用达到一定程度),就是该罪的既遂。例如,只要实施了煽动分裂国家的行为,就构成煽动分裂国家罪既遂。
危险犯:危险犯的特征是发生侵害法益的现实危险是既遂的要件。只要行为足以造成某种严重后果发生的危险,就是该罪的既遂。例:破坏交通工具罪
实害犯:行为必须已造成法定的实害后果,才是该罪的既遂。
既遂难易度↓
未完成形态
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概念与特征
主观:为了便利实行、完成某种犯罪的主观意图
客观:准备工具制造条件
原因: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被阻止在犯罪准备阶段,未能进展到着手实行犯罪
责任: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犯意表示与犯罪预备
1.犯意表示,是指行为人以口头、文字等形式将其直接故意犯罪的意图明确表露出来,没有任何具体的犯罪准备活动。
2.犯罪预备越过了思想认识阶段,实施了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并有进一步发展至实行犯罪的可能,故刑法将其确立为―种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犯罪未遂
概念: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形态
着手的标准
客观:客体面临紧迫危险
主观
计划着手意思
没按计划:故意杀人预备
随时着手意思
分类
实行
实行终了的未遂:行为人把实现犯罪意图必要的行为实施完毕的未遂
未实行终了的未遂:行为人没有把实现犯罪意图必要的行为实施完毕的未遂
能犯
能犯未遂:有可能达到既遂的未遂
不能犯未遂:因事实认识错误,不可能达到既遂
工具(手段)不能犯未遂
对象不能犯未遂
迷信犯、愚昧犯与不能犯未遂
使用愚昧或迷信方式犯罪,按照科学的观念根本不可能对法益造成损害的情况
与不能犯未遂的区别
常识有错
行为一致
不为罪不可罚
犯罪中止
概念: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成立条件
时间性 从犯罪预备开始到犯罪既遂的全过程
主观 自动性
自动放弃犯罪
自动有效地组织犯罪结果发生
自动中止犯罪的原因
限定主观说:良心发现而中止
主观说:自以为能而中止
客观说:一般人不会放弃
参考标准:担心当场被抓捕而放弃,构成犯罪未遂;担心日后受到惩罚而放弃,构成犯罪中止。
中止和未遂的判断
客观有效性
原理:中止不仅仅是一个良好的愿望,还应当有客观的放弃犯罪或阻止结果发生的实际行动,并有效地阻止犯罪结果发生。
1.在通常情况下,行为人自动放弃正在预备或实行的犯罪就具备客观有效性。
2.在犯罪实行终了、犯罪结果将要发生的特定场合,行为人采取积极行动实际阻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才能具备客观有效性。
子主题
中止犯的处罚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造成损害的含义
1.要造成实害结果,而且不能是既遂结果
2.刑法明文规定的结果而不是泛指一切结果
造成损害的原因:先前的犯罪行为与中止行为本身都可能造成危害结果,但这里的造成损害,是指先前的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害,不包括中止行为导致的危害结果。
共同犯罪
构成特征
主体要件: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共同犯罪人中的参与人要具备责任能力,达到责任年龄。未达到责任年龄人参与共同犯罪的,不是共同犯罪人
单位也是共同犯罪主体
自然人与自然人
自然人与单位(不是来自单位的自然人)
单位与单位
客观要件:具有共同犯罪的行为
共同行为包括
实行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帮助行为
组织行为
教唆行为
共谋行为
有共谋行为而未参与犯罪实行的,也构成共犯
共谋实行犯罪,在现场没有直接实行犯罪行为,而是在一旁加油助威,也成立共犯
主观要件: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
各共同犯罪人对共同犯罪持性质相同的故意心态
各共同犯罪人相互之间有意思联络,对共同实施的犯罪有故意心态。如果缺乏“性质相同的犯罪故意”,即使共同作案也不成立共犯。例如:一个想杀甲,一个想伤害甲,二人在故意杀人罪上不是共同犯罪
研究生考试采用部分共同犯罪学说
共同犯罪的认定
1.过失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
2.利用他人作为犯罪工具的,不构成共同犯罪
利用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利用这为间接实行犯
利用不知情人的行为
3.事前无通谋,事后提供帮助的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
4.过限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
非重合性过限:谁实施,谁负责
重合性过限:对结果承担结果加重犯的责任
5.“同时犯、先后犯”不构成共同犯罪
6.在共同实行的场合,不存在片面共犯(一方暗中帮助,另一方不知情)
共同犯罪的形式
以是否能够任意形式为标准
任意共同犯罪:“任意”,是指法律对该种犯罪主体的数量没有特别限制
必要共同犯罪:法律规定其犯罪主体是二人以上、必须采取共同犯罪形式的犯罪
对向犯
罪名相同(重婚罪,代替考试罪)
罪名不同(规律犯罪,拐卖妇女罪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
片面对向(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因为此类罪少不了双方参与,但不构成共犯)
众多犯:集团性犯罪和聚众性犯罪
以共同故意形成的时间为标准
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
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承继实行犯、帮助犯)
以共同犯罪人有无分工为标准
简单共同犯罪:无分工,一起干“部分实行,全部负责”
复杂共同犯罪:有分工,存在着教唆犯、帮助犯和实行犯的区别
以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无组织形式为标准
一般共同犯罪:无特殊组织形式,临时纠集在一起,犯罪完成后就不存在
特殊共同犯罪:三人以上有组织犯罪或犯罪集团
1.人数较多(三人以上),人员相对固定
2.经常纠集在一起进行一种或数种严重的犯罪活动
3.有明显首要的分子
4.有预谋地实行犯罪活动
5.不论作案次数多少,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或危险性都很严重
背诵逻辑:老大(3)带着一帮小弟(1)有预谋地(4)干坏事(2),危害很大(5)
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主犯
主犯的种类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
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首要分子与主犯的关系
首要分子和主犯不尽相同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都是主犯
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未必都是主犯,共有三种形态
1.全体参与者均可构成犯罪(聚众持械劫狱罪
2.只有聚众者和积极参与者可构成犯罪,其他参与者不构成犯罪(聚众斗殴罪))
3.只有聚众者才构成犯罪的其他参与者不构成犯罪(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
聚众只有一人,则不存在共同犯罪,也无主犯
聚众两人以上才有主犯
主犯的刑事责任
首要分子负责集团“章程”以内的全部罪行处罚,“章程”以外的,首要分子不承担责任
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主犯,对自己的全部犯罪负责
从犯
定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一定是帮助犯),是从犯
处罚: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而不是比照主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种类
起次要作用的实行犯
起辅助作用的帮助犯
胁从犯
被胁从参加犯罪,即犯罪人是在他人的暴力强制或精神威逼下被迫参与犯罪。犯罪人虽有一定选择的余地,但并非自愿
胁迫的程度:胁从犯没有完全丧失意志自由,而是由于意志不坚定才参加犯罪
从犯与胁从犯
共同点:都只起到了较小作用
区别:从犯是主动的自愿的参与犯罪;胁从犯是被迫的,具有被动性
胁从犯与紧急避险:有无选择自由
认定:起初为被迫,但着手后积极主动,起主要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主犯
处罚:应当按照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而不是比照主犯
教唆犯
成立条件
1.主观上具有共同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
主观上具有使他人产生故意犯罪意图和决心的故意
2.客观上实施了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
共同犯罪与犯罪停止形态
共同犯罪与犯罪既遂、预备、未遂
在共同实行犯罪的场合
共同犯罪与犯罪既遂,一人既遂,全体既遂
共同犯罪与犯罪未遂、中止
整个共同犯罪归于未遂,全体共同犯罪人都成立犯罪未遂
全体共犯人一致终止犯罪。所有人都成立犯罪中止
在复杂共同犯罪场合
实行犯既遂,帮助犯教唆犯都既遂;实行犯未遂,帮助犯教唆犯未遂
犯罪预备场合,实行犯和帮助犯成立预备犯
教唆犯从属于被教唆人,那么成立预备犯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按照教唆本身未遂的情况承担罪责,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共同犯罪与犯罪中止
1必须具备有效性
2.缺乏有效性不能单独成立中止
3.中止的效力仅及于本人,不及于其他共犯人
罪数形态
概述:我国通说上确定罪数的标准采取犯罪构成说
意义
1.正确确定犯罪的个数,是正确定罪的基本要求
2.确定罪数是确定刑罚个数的前提
3.区分同种数罪与异种数罪的意义:我国司法习惯仅对异种数罪实行数罪并罚,对一并审理的同种数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实质一罪:貌似数罪,实质一罪
继续犯
概念:作用于同一对象的一个犯罪行为从着手实行到实行终了,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同时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如:非法拘禁罪
特征
1.一个犯罪故意
2.侵犯同一客体
3.犯罪行为能够对客体形成持续、不间断侵害
4.犯罪完成、造成不法状态后,行为仍能继续影响不法状态,使客体遭受持续侵害
类型
1.持有型犯罪
2.不作为犯罪
3.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
继续犯的后果
1.追诉时效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正当防卫时机。在犯罪既遂后,如果犯罪行为继续存在,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允许进行正当防卫
3.犯罪继续期间,其他人加入的可以成立共犯
4.对于继续犯应当依据刑法分则的规定论处,不实行数罪并大。
5.继续犯的行为跨越旧法与新法,一律适用新法
想象竞合犯
概念: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
特征
1.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
2.行为人同时触犯了数个罪名
3.实际上的一罪,应从一重罪处罚
法条竞合
概念:刑法一些条文之间在内容上存在重复或交叉的情况
处理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适用特别法条排斥一般法条
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下,重法优先适用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具体产品(如劣药),从一重罪处罚
2.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从一重罪处罚
3.诈骗罪与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从一重罪处罚
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洗钱罪,从一重罪处罚
区别
1.法条竞合是由法条设置造成的,是永恒的竞合
2.想象竞合是案件事实造成的,与法条设置无关
结果加重犯
概念:实施基本犯罪构成的行为,但是又构成了基本犯罪构成以外的结果,刑法对其规定较重法定刑的情况
结构:基本行为(行为有没有既遂不重要)+加重结果=基本罪名+加重处罚
特征
1.实施基本犯罪构成的行为还造成了额外结果
2.行为人加重的结果具有罪过,具有故意或者过失
3.分则条文对造成该种结果专门规定了较重法定刑(要有刑法明文规定)
4.实行一罪处罚而不是数罪
常考的结果加重犯
1.抢劫、强奸、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重伤、死亡
2.拐卖妇女、儿童致被拐卖妇女、儿童或其亲属重伤、死亡
3.虐待致人重伤、死亡(包括自杀,自残)
4.提示:遗弃罪和绑架罪没有结果加重犯
法定性:结果加重犯要有法律明文规定,这也是结果加重犯与想象竞合的区别
法定的一罪
概念:是指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依据刑法的规定作为一罪定罪处罚的情况
结合犯
概念:指两个以上各自独立成罪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结合成另一独立的新罪的犯罪形态
特征
1.结合犯中的犯罪行为,是数个可以分别成罪的行为结合而来的
2.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为一个新罪。(甲罪+乙罪=丙罪,我国尚无此类)
3.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为新罪
4.我国刑法规定的是非典型的结合形式(情节加重犯)
处罚原则:结合犯是法定的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集合犯
概念:是指行为人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实施了数个同种犯罪行,刑法规定作为一罪论处的犯罪形态
特征
1.行为人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
2.实施了数个不同种的犯罪行为,即刑法要求行为人具有多次实施同种犯罪行为的意图,并且行为人一般也是实施了数个同种犯罪行为
3.刑法将数个同种犯罪行为规定为一罪,集合犯是法律的一罪
后职业犯,营业犯果:是法定的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处断的一罪
概念:数行为犯数罪,每一行为都犯罪,按一罪定罪处罚的情况。主要有: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
连续犯
概念:行为人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犯罪行为,触犯相同罪名的犯罪
特征
1.数个犯罪行为出于同一或概括的故意
2.实施数个犯罪
3.数个犯罪行为具有连续性
连续性的标准
1.主观有连续实施某种犯罪的故意
2.客观上具有连续关系
4.数个犯罪行为触犯相同罪名
后果
1.追诉时效从行为终了之日起算
2.连续犯跨法,一律适用新法
3.对于“次数加重犯”的多次认定,具有一定定罪量刑意义
4.由于连续犯主观上出于同一或概括的犯罪故意,实施的数行为又具有连续性,在我国一般按一罪处理
牵连犯
概念:实施某个犯罪,作为该犯罪的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的情况
特征
1.有一个犯罪目的
2.有两个以上犯罪行为
3.触犯两个以上不同罪名
4.所触犯的两个以上罪名之间有牵连关系,即一罪或数罪是他罪的手段行为或结果
类型
1.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
2.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
后果:原则上择一重罪处罚,刑法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吸收犯
概念:指一个犯罪行为因为是另一个犯罪行为的必经阶段(偏重必然性)、组成部分、当然结果,而被另一犯罪行为吸收的情况
特征
1.有数个危害行为
2.犯不同种数罪
3.其他行为吸收其他行为
4.属于实际的数罪、处断的一罪
形式
1.吸收必经阶段的行为
2.吸收组成部分的行为
3.吸收当然结果的行为
后果
对吸收犯仅按吸收之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吸收犯与牵连犯区分
1.是否密不可分
2.是否侵犯同一客体
事后不可罚行为(额外补充)
概念:某个犯罪已经既遂,又实施另一个犯罪行为,但事后行为不需要处罚。不处罚的原因:第二个行为没有侵犯新的法益或者不具有期待可能性
1.没有侵犯新的法益
(1)前后行为针对同一对象
(2)侵犯同一法益。由于前行为已经作出评价,不得处罚事后行为,这是禁止重复评价的要求
2.没有期待可能性
犯罪以后会销赃,不能期待不销赃,只定前罪
杀人以后会毁灭证据,虽然侵犯了新的法益,但没有期待可能性,只定故意杀人罪
同种数罪
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同种数罪,通常不数罪并罚,金额会累计
2.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并罚,即使是同种数罪,根据司法解释,也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3.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的并罚,即使是同种数罪,根据司法解释,也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同种数罪可能会数罪并罚
异种数罪
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异种数罪,通说观点主张,数罪并罚。法定的一罪和处断的一罪除外
2.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异种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3.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的并罚
罪数问题的解题思路
1.归纳案件事实
2.判断行为数量
找出相关举动
判断能否合并
可以合并:一行为
不能合并:数行为
3.得出案例结论
一行为:定一罪
数行为
例外:定一罪
牵连犯
吸收犯
原则:要并罚
刑事责任
学说
1.法律责任说
2.法律后果说
3.否定评价说
4.刑事义务说
5.刑事负担说
概念: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应承受的、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根据刑事法律对该行为所做的否定评价和对行为人进行谴责的责任
特征
1.刑事责任包含对犯罪行为的非难性和对犯罪人的谴责性
2.刑事责任具有社会性与法律性
3.刑事责任具有必然性与平等性
4.刑事责任具有严厉性与专属性
地位
1.基础理论说:刑事责任在价值功能上具有基础理论的意义,犯罪论、刑罚论和罪刑各论不过是刑事责任理论的具体化
2.罪责平行说:犯罪是刑事责任的前提,刑事责任是犯罪的法律后果,刑罚虽然是实现刑事责任的基本方式,但不是唯一实现方式。
3.罪责刑说:刑事责任是犯罪与刑罚之间的纽带。犯罪是刑事责任的前提,刑事责任是犯罪的法律后果;刑事责任是刑罚的前提,刑罚是刑事责任的基本方式
刑事责任与刑罚
刑事责任与刑罚的区别
前提不同:刑事责任因犯罪而产生,刑罚则以法院的定罪判刑宣告生效而出现
性质不同:刑事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刑罚是一种强制方法
内容不同:刑事责任的内容包括刑事处罚、非刑罚方式处理和单纯否定性法律评价(中止犯);刑罚则以实际剥夺犯罪人的一定权益为内容
刑事责任与刑罚的联系
1.前提关系:刑事责任的存在是适用刑罚的直接前提,无刑事责任无刑罚
2.决定关系:刑事责任的大小决定刑罚的轻重
3.刑事责任主要通过刑罚实现
根据
根据学说
1.犯罪构成唯一根据说,犯罪构成是适用刑罚的根据
2.罪过说:狭义的罪过即犯罪的主观方面,广义的罪过还包括犯罪构成中的情节与刑罚裁量,广义的罪过是刑事责任的唯一根据
3.犯罪行为说:犯罪本身视为刑事责任的根据
4.社会危害说:根据社会危害性决定刑事责任
法学根据:立法上设定刑事责任的根据、确定刑事责任的法律根据与确定刑事责任的事实根据
哲学根据:行为人在实施犯罪时具有相对的意志自由
刑事责任的解决方式
学说
1.刑罚一种
2.刑罚处罚、非刑罚处罚
3.刑罚、非刑罚处罚、单纯的否定性法律评价
4.刑事强制措施、刑事诉讼强制措施和其他强制措施
方式
子主题
刑罚论
刑罚的概念和目的
概念:是刑法明文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所适用的限制或者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特征;
1.刑罚的种类及适用标准必须以刑法的明文规定为基础
2.适用主体必须是国家审判机关
3.适用程序上必须依照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
4.适用对象只能是犯罪人
5.是以限制或剥夺犯罪人权益为内容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6.以国家强制力作保障
刑罚与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的区别
1.适用根据和适用程序不同
2.适用机关不同
3.适用对象不同
4.严厉程度bu不同
6.法律后果不同:严厉刑罚累犯
目的
刑罚报应的观念
预防犯罪的观念
一般预防;对犯罪人适用刑罚,预防尚未犯罪的人实施犯罪
特殊预防:通过适用刑罚,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
刑罚的种类和体系
种类
学理上
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刑、资格刑
刑法中
主刑:管拘有无死
附加刑:罚剥没驱逐
体系特点
体系含义
1.刑罚体系不是指某一种或者两种刑罚方法,而是指各种刑罚方法总和
2.必须由刑法明文规定
3.按照一定次序排列的各种刑罚方法
特点
1.体系完整、结构严谨,适应同犯罪作斗争的需要
2.方法人道、内容合理,体现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
3.宽严相济、目标统一,体现惩办与宽大处理、教育改造与惩罚相结合政策
量刑
量何种刑
主刑:只能独立适用而不能附加适用
管制
含义;对罪犯不予收押但限制一定人身自由、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刑罚方法(最轻)
期限:323
计算:自判决之日起;判决前羁押的,羁押一日抵扣刑期两日
义务
应实行社区矫正
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犯都可以
可以适用禁止令
适用管制和缓刑犯,假释犯不适用
时限:管制的最低3个月,缓刑的最低2个月
权利:同工同酬,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享有政治权利
拘役
含义;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执行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计算;判决执行之日起算,羁押一日抵刑一日
执行:就近拘役所、看守所、其他监管场所
权利:酌量报酬:每月回家一两天
有期徒刑
含义;剥夺犯罪人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强制其进行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
期限;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
计算: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执行:监狱
义务;劳动改造无报酬
无期徒刑
含义: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强制其参加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特点
1.没有刑期限制,罪犯终身被剥夺自由
2.不存在刑期抵扣问题
3.必须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适用:不能孤立使用,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减刑;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例外: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同时根据司法解释,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
终身监禁
(1)适用对象不同:终身监禁仅适用于贪污罪、受贿罪;无期徒刑的适用没有特别要求。
(2)法律性质不同:无期徒刑是一种主刑;终身监禁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即因贪污罪、受贿罪被判处死缓,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后,是无期徒刑的一种执行方式。
(3)法律后果不同:在执行期间,无期徒刑可以减刑、假释;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死刑
1.限制死刑适用条件
2.限制适用对象
老:75岁以上,除手段特别残忍,一般不适用死刑
少:犯罪时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不适用
孕;羁押时审判时怀孕妇女不适用
3.限制死刑适用程序
死缓执高院可判
死立执报最高法核准
4.限制死刑执行制度:非死立执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两年执行
死缓的变更
①在死缓考验期内,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两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
②在死缓考验期内,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两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③在死缓考验期内,如果故意犯罪,未被执行死刑,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④在死缓考验期内,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
可以限制减刑
①被判处死缓的累犯。
②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被判处死缓的罪犯。
③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罪犯。
死缓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注意:不是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非刑罚处罚方法
非刑罚处罚措施措施
从业禁止
后果:从业禁止是法院判决或者裁定的内容,如果违反从业禁止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附加刑
财产刑
罚金
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或犯罪单位向国家j缴纳一定金钱的刑罚方法
适用方式
单科式
选科式
并科式
复合式
缴纳方式
限期一次缴纳
限期分期缴纳
强制缴纳
随时缴纳
延期缴纳
减免缴纳
提示
罚金和没收财产都是针对个人合法财产(犯罪所得要要予以没收)
罚金只能以人民币方式缴纳
没收财产
含义:是指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部分或全部强制无偿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适用方式
选处式
并处式
范围
(1)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部分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为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2)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罚金与没收财产的并罚顺序:①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②退赔被害人的损失;③其他民事债务﹔④罚金;⑤没收财产。
类似制度区分
(1)追缴或责令退赔违法所得。
追缴的对象是现实存在的违法所得,既包括行为人自己占有的违法所得,也包括转移给他人占有的违法所得
责令退赔。违法所得的财物已被用掉、毁掉或挥霍,无法追回的,责令退赔给被害人
(2)没收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
①没收违禁品。违禁品是指毒品、枪支、弹药等法律禁止个人持有的物品。
犯罪所用:犯罪工具应当没收、犯罪组成之物应当没收、与违禁品具有相当性的财物应当没收
剥夺政治权利
含义: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与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属于资格刑。
内容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期限
驱逐出境
针对犯罪的外国人
以犯罪为前提 ,可以独立可以附加
量刑的概念和原则
概念:量刑,又称刑罚裁量,是指人民法院依据刑事法律,在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基础上,确定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的刑罚,并决定所判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的刑事司法活动
特征
1.主体是人民法院
2.内容是对犯罪人确定刑罚
3.性质是是一种司法活动
原则
1.以犯罪事实为根据
2.以法律为准绳
(1)必须依照刑法关于各种刑罚方法的适用条件和各种刑罚裁量制度的规定
(2)必须依照刑法关于各种量刑情节的适用原则和有关各种量刑情节的规定;
(3)必须依照刑法分则和其他刑法规范规定的法定刑和量刑幅度,针对具体犯罪选择判处适当的刑罚
量刑的情节
含义: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裁量刑罚时应当考虑的、据以决定量刑轻重或者免除刑罚处罚的各种情况。
特征
1.它与定罪即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并无关系。
2.它能够表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及其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程度。
3.它对刑罚裁量的结果即处刑轻重或者是否免除刑罚处罚,具有直接的影响。
法定量刑情节
从重处罚:在法定刑幅度内选择判处比没有该情节的类似犯罪相对较重的刑种或刑期
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幅度内选择判处比没有该情节的类似犯罪相对较轻的刑种或刑期
减轻处罚
法定减轻处罚:是指犯罪分子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酌定情节:是指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免除处罚
含义:是指对行为作有罪宣告,但对行为人免除刑罚处罚,即不判处任何刑罚
条件
(1)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
(2)行为人所构成的犯罪情节轻微
(3)因犯罪情节轻微而不需要判处刑罚
酌定情节
概念:是指人民法院从审判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在刑罚裁量过程中灵活掌握、酌情适用的情节
作用
种类
主观:动机
客观:手段、时间地点、对象、损害结果
过去:一贯表现
未来:犯罪后的态度
量刑的制度
累犯
含义:指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罪的情形。累犯分为一般累犯与特殊累犯
种类
一般累犯
构成条件:5 有 18 故构成累犯
特别累犯
构成条件:国恐黑 任意刑罚 任意时候
与再犯的区别
1.累犯必须是特定犯罪;再犯无限制
2.累犯前后两罪一般必须判处刑罚;再犯前后罪可以无刑罚或者免除处罚
3.累犯前后罪一般要在法定期限内;再犯无限制
法律后果
1.应当从重处罚
2.不适用缓刑、不得假释
3.对于被判处死缓的累犯,可以限制减刑
自首
意义
(1)它对于分化瓦解犯罪势力,感召犯罪分子主动投案,激励犯罪分子悔过自新,减少因犯罪而造成的社会不安定因素,起着积极的作用
(2)它有利于迅速侦破刑事案件,及时惩治犯罪,提高刑事法律在打击和预防犯罪中的作用
(3)它是兼顾惩罚犯罪和教育改造罪犯的刑罚重要功能的刑罚裁量制度,使刑罚目的的实现过程在一定程度上,因犯罪人的自动归案而拓展到犯罪行为实施之后、定罪量刑之前的阶段,促使罪犯的自我改造更早开始。
种类:一般自首,特殊自首
成立条件
一般自首
自动投案
(1)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
(2)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的
(3)先以信电投案的
(4)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
(5)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
(6)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7)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
(8)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提示]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总结:犯罪人心理要有“我想坐牢”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 1)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2)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罪行,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
(3)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种罪行的。
特殊自首
1.主体: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行政拘留的投案算一般自首)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2.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1)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罪行的,以自首论
罪名相同的,是同种罪行;罪名不同的,是不同种罪行。
虽然罪名不同,但在法律和事实上有密切关联(如吸收关系、牵连关系),视为同种罪行。
(2)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共同犯罪自首
1.就主犯而言,当其为首要分子的时候,必须供述的罪行,包括其组织、策划、指挥作用所及或支配下的全部罪行;当其为其他主犯的时候,必须供述的罪行,包括其在首要分子的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支配下单独实施的共同犯罪行为,以及与其他共同犯罪人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
2.就从犯而言,当其为次要的实行犯的时候,所应供述的罪行,包括犯罪分子自己实施的犯罪,以及与自己共同实施犯罪的主犯和胁从犯的犯罪行为;当其为帮助犯的时候,所应供述的罪行,包括自己实施的犯罪帮助行为,以及自己所帮助的实行犯的行为。
3.就胁从犯而言,所应供述的罪行,包括自己在被胁迫情况下实施的犯罪,以及所知道的胁迫自己犯罪的胁迫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
4.就教唆犯而言,所应供述的罪行,包括自己的教唆行为,以及所了解的被教唆人产生犯罪意图之后实施的犯罪行为
数罪自首
一般自首
特殊自首
异种数罪:以自首论
同种数罪:可以酌情或者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单位犯罪自首
1.单位集体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而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或者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单位自首
2.单位自首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未自动投案,但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可以视为自首;拒不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或者逃避法律追究的,不应当认定为自首。
3.单位没有自首,直接责任人员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对该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认定为自首
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
(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
(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
( 3)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
(4)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
(5)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罪行未被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但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在其身上、随身携带的物品、驾乘的交通工具等处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物品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但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况决定对其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处罚的幅度
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虽然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但可以参照法律对自首的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
关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认定
(1)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身份等情况与真实情况虽有差别,但不影响定罪量刑的,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时虽然没有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但在司法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之前主动交代的,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3)如因受贿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又交代因受贿为他人谋取利益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的,应认定为同种罪行
与坦白的异同
同:犯罪后交代,审判时从宽
异:1.自首是主动或被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坦白是被动投案后如实供述。2.自首者人身危险程度低,从宽幅度较大
立功
意义
(1)它有利于犯罪分子以积极的态度协助司法机关工作,提高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效率,其结果具有应予肯定的价值,有利于国家、有利于社会
(2)它对于瓦解犯罪势力,促使其他犯罪分子主动归案,减少犯罪造成的社会不安定因素,起着积极的作用
(3) 它通过对犯罪分子立功从宽的处罚结果,有助于激励犯罪分子悔过自新、改过从善,进而较好地办调、发挥刑罚的惩罚犯罪和教育改造罪犯的重要功能
1.立功的主体:犯罪分子
(1)在犯罪前的任何行为都不可能构成立功,只有在犯罪后才可能有立功表现。
(2)犯罪分子亲友不能代为立功
2.立功的时间:到案后
内容
1.揭发型:
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注意:揭发的内容是他人的“犯罪行为”,只要求在客观上是法益侵害行为,不要求最终构成犯罪。
揭发同案犯共同的犯罪事实,属于如实供述的内容,不构成立功;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与自己无关的其他犯罪,查证属实的,构成立功。
2.线索型
(1)线索的来源要合法
①根据司法解释2,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的,不构成立功
②被羁押后,与律师、亲友会见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的,不构成立功
(2)线索不能来自负有查办犯罪、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
3.协助型: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注意:必须抓获犯罪嫌疑人
4.其他型
效果
1.一般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重大立功: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总结
数罪并罚
概念:是指对一行为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的制度。我国刑法中的数罪并罚,是指人民法院对一行为人在法定时间界限内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及刑期计算方法决定其应执行的刑罚的制度
特点
1.必须是一行为人犯有数罪。这是适用数罪并罚的事实前提
2.一行为人所犯的数罪必须发生于法定的时间界限之内。我国刑法以刑罚执行完毕以前所犯数罪作为适用并罚的最后时间界限
3.必须在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的基础上,依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并罚范围和并罚方法((刑期计算方式),决定执行的刑罚
原则
我国数罪并罚的原则
概念:我国确立了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折中原则
特点
1.全面兼采各种数罪并罚原则,包括吸收原则、限制加重原则、并科原则
2.所采用的各种原则均无普遍适用效力,每一原则仅适用于特定的刑种。即依据刑法的规定,吸收原则适用于死刑和无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的规定也是吸收原则;限制加重原则只适用于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3种有期自由刑,并科原则适用于附加刑,有期徒刑与管制、拘役与管制的并罚也采取并科原则
3.限制加重原则居于主导地位,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处于次要地位
4.吸收原则和限制加重原则的适用效力互相排斥,并科原则的效力相对独立,不影响其他原则的适用
我国立法规定
判决宣告以前 69条→折中原则
吸收原则
限制加重
并科原则
漏罪 70条→先并后减
1.发现漏罪:不管漏罪与前罪是同种罪还是异种罪,也不管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均应先并后减,数罪并罚
2.先并后减:这是指前罪判决的刑罚,与漏罪应当判处的刑罚先并罚,再减去已经执行的刑期
判决后,出狱前新罪 71条→先减后并
1.又犯新罪:不管新罪与前罪是同种罪还是异种罪,也不管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均应先减后并,数罪并罚
2.既犯新罪,又发现漏罪:先解决漏罪,再解决新罪,先并后减再并
缓刑
概念:属于刑罚暂缓执行,即对原判刑罚附条件不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
1.对象条件: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
(1)这里的3年以下,既包括单罪3年以下,也包括并罚后3年以下,还包括3年本数
(2)对被判处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的罪犯,不适用缓刑。因为他们本身就有自由
( 3)对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注意:最高人民法院也无权对他们核准适用
2.实质条件:不再有人身危险性,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1)犯罪情节较轻
(2)有悔罪表现
( 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提示]一般人犯罪,同时满足对象条件和实质条件的,只是可以宣告缓刑;如果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已满75周岁的人,同时满足对象条件和实质条件的,应当宣告缓刑,这是对老少孕的优待。注意:这3类人都以审判时为准
3.缓刑的考验期
(1)拘役的考验期限: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个月
(2)有期徒刑的考验期限: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
(3)考验期限的计算: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4.缓刑犯的义务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 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5)遵守人民法院的禁止令
(6)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7)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5.法律后果
成功的缓刑
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是指根本没有执行刑罚。因此,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或者考验期满后又犯新罪的,都不构成累犯。也即,缓刑无累犯。
失败的缓刑
战时缓刑
1.适用时间必须是战时
2.适用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依立法精神应含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军人
3.适用战时缓刑的基本根据,是在战争条件下宣告缓刑没有现实危险
4.战时缓刑的法律后果。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如有《刑法》第77条规定的应予撤销缓刑的情形,则撤销缓刑并作出相应的处理
刑罚的执行
减刑
前提知识
减刑的种类
可以减刑:一般立功或确有悔改表现
应当减刑:具有重大立功表现
减刑的方式
减轻刑种: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有期徒刑不能减为管制和拘役
减轻刑期:减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刑期
类似的制度
1.减刑不同于改判。减刑是在原判决的基础上,减轻刑种或减轻刑期;改判是撤销原判决,重新作出新判决
2.减刑不同于减轻处罚。减刑是刑罚的执行制度,减轻处罚是刑罚的裁量制度,即在量刑时选择下一档法定刑
3.减刑不同于免除处罚。减刑后仍需执行刑罚,免除处罚是在量刑时,根本没有判处刑罚
适用条件
对象条件
对象:只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减刑与犯罪性质无关
附加刑的减刑
对剥夺政治权利的减刑
罚金的减免
实质条件
条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
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
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1.认罪悔罪
2.遵守监规
3.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具有一般立功表现
应当减刑的实质条件
犯罪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注意:对这7种重大立功,应当减刑,不以具有悔改表现为前提
限度条件
( 1)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
(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
( 3)对特殊的死缓犯,如果被采取限制减刑,有两种情形:一是死缓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二是死缓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
[注意1]根据司法解释,普通死缓犯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5年,死刑缓期执行期间 (2年)不包括在内。这意味着普通死缓犯至少服刑17年
[注意2]刑法限制了减刑的幅度,但没有限制减刑的次数,符合条件的可以多次减刑
程序条件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减刑后刑期计算
1.对于原判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后的刑期自原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原判刑期已经执行的部分,应计入减刑以后的刑期之内
2.对于原判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自裁定减刑之日起算;已经执行的刑期
3.对于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之后,再次减刑的,其刑期的计算,则应按照有期徒刑的减刑方法计算,即应当从前次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之日起算
4.对于曾被依法适用减刑,后因原判决有错误,经再审后改判为较轻刑罚的,原来的减刑仍然有效,所减刑期,应从改判的刑期中扣除
假释
含义: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适用条件
对象条件: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
禁止条件
(1)累犯
(2)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3)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4)被判处终身监禁的犯罪分子
(5)有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的财产性判项
实质条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在假释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期限条件
(1)有期徒刑的假释
①执行刑期:有期徒刑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才可以假释,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②考验期限: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自假释之日起计算
(2)无期徒刑的假释
①执行刑期:无期徒刑实际执行13年以上,才可以假释
②考验期限: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10年
特别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也即,不受有期徒刑执行1/2以上,无期徒刑实际执行13年以上的限制。
程序条件: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法院申请,法院裁定
假释考验期
与管制相比没有禁止言论出版等自由
法律后果
成功:视为原刑罚执行完毕
失败
又犯新罪|: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无论什么时候发现都撤销假释然后数罪并罚
发现漏罪:考验期内发现撤销假释;考验期后发现,不撤销
违反规定(没有禁止令)
缓刑、减刑与假释对比图
刑罚的消灭
概念
时效
追诉时效
期限
期限规定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追诉期限的4个命题陷阱
1.计算标准:法定最高刑。这里的法定最高刑,不是指整个法条的最高刑,而是与犯罪情节对应的具体量刑幅度的最高刑
例如,根据第133条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甲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在计算追诉期限时,应先将法定最低刑转换为法定最高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最高刑期为15年,即法定最高刑为15年,故甲的追诉期限为15年
2.其他主刑:如果法定最高刑为拘役、管制或者被单处附加刑,属于法定最高刑不满5年有期徒刑,追诉期限为5年
3.特别核准: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或死刑,如果超过20年追诉期限,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权核准继续追诉
4.不满的含义;法定最高刑不满5年有期徒刑,不包括本数。如果法定最高刑为5年.应经过10年不再追诉
追诉期限的计算
( 1)对举动犯,应从犯罪行为实施之日起计算
(2)对行为犯,应从犯罪行为完成之日起计算
(3)对结果犯,应从犯罪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
(4)对结果加重犯,应从加重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
(5)对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应分别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成立之日起计算
追诉时效的中断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追诉时效的延长
(1)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介入+逃避)
(2)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控告+不作为)
行刑时效(我国没有)
赦免
概念:赦免,是国家对于犯罪分子宣告免予追诉或者免除执行刑罚的全部或者部分的法律制度。包括大赦与特赦
赦免的类型
大赦:既赦其罪又免其刑(废除)
特赦:是指国家对特定的犯罪分子的赦免,即对于受罪刑宣告的特定犯罪分子免除其刑罚的全部或部分的执行。这种赦免只赦其刑,不赦其罪
大赦与特赦的区别
1.对象不同。大赦是赦免一定种类或不特定种类的犯罪,其对象是不特定的犯罪人;特赦是赦免特定的犯罪人
2.时间不同。大赦既可实行于法院判决之后,也可实行于法院判决之前;特赦只能实行于法院判决之后
3.内容不同。大赦既可赦其罪,又可赦其刑;特赦只能赦其刑,不能赦其罪
4.后果不同。大赦后再犯罪不构成累犯;特赦后再犯罪的,如果符合累犯条件,则构成累犯
两高特权
最高法
特别减轻
特别假释
最高检
特别核准
特别追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