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普通高等学校 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
《普通高等学校 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思维导图:包含总则(鼓励支持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学籍管理等等
编辑于2022-04-27 15:29:00《普通高等学校 学生管理规定》 教育部41号令
总则
学校要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 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 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坚持以 立德树人 为根本,以 理想信念教育 为核心, 培育和践行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培养学生的 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鼓励支持学生
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四自
第三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一、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权利
简答题
参加
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申请
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获得
在思想品德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
在学业成绩等方面,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组织 知情 参与 表达 监督
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
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申诉
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简答题
遵守
宪法和法律、法规;
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恪守
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缴纳、履行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遵守 尊敬 养成
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入学与注册
办理入学手续
持录取通知书,按期入学
新生入学资格初步审查合格
予以注册学籍
不能按期入学的,向学校请假 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
不具有学籍
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
放弃入学资格
不能按期入学的,未请假的 请假逾期的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取消入学资格
审查时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
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
新生入学后,3 个月内对新生复查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不合格
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取消学籍
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
每学期开学,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的,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考核与成绩记载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真实完整地记载学业成绩
课程考核不合格的,重修或者补考
标注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
思想品德考核
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
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鼓励、支持和指导
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 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 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
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
经教育表现较好,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开展学生诚信教育
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
记录 诚信信息
对失信行为
建立 约束和惩戒机制
对严重失信行为
纪律处分
对违背学术诚信
对其获得 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转专业与转学
不得转专业
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 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可转学
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
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
不得转学
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休学与复学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 2 年。
退学处理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毕业与结业
结业证书
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
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退学学生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遗失或者损坏
经本人申请 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学校应当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 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纪律处分
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出具处分决定书
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
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出具处分决定书
处分决定书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处分告知书
直接送达学生本人
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
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
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学生处分
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
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
学生处分设置 6 到 12 个月期限,到期解除
解除后,获表彰、奖励等不受原处分的影响。
被开除学籍
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同退学一样
作出处分之前
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六章 学生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 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
学生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 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复查结论
情况复杂可延长 15 日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
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 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审查结论
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责令学校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本规定以及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责令学校重新作出决定。
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学校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责令学校予以撤销;
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实施时间
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21号令废止。
素材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深入学习***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 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
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