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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公必备!一张图给你盘点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宪法部分。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适用于国家全体公民,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还不快收藏学起来!
编辑于2019-08-05 11:49:06宪法
概述
产生
思想基础
天赋人权
社会契约:卢梭《社会契约论》
三权分立: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国外宪法
英国:1215年《大宪章》、1689《权利法案》*英国最早实行宪政,但是无成文宪法
美国:1787年宪法,世界第一不成文宪法
法国:1791年宪法,欧洲第一部宪法,以《人权宣言》为序言,现行宪法为1958年戴高乐宪法
旧中国宪法
钦定宪法大纲——中国第一部宪法性文件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国历史上唯一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
新中国宪法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49年,临时宪法的作用
四部宪法:1954、1975、1978、1982 1982年宪法是1982年12月4日第五次人大会第五次通过
结构:序言、正文(总纲,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歌,国徽,首都)*我国宪法无附则
五次修正案:
1988:私营经济是补充,土地使用可转让
1993:县市人大改五年,社会主义是初级,家庭联产定承包
1999:私营经济很重要,小平是指导依法治国
2004:三个代表,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保障人权,增加国歌
2018:增加监察委,法制改法治,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宪法宣誓,党领导是本质。社区的市可以立法
宪法形式、分类
宪法典、宪法性法律(英国)
成文宪法、不成文宪法:是否有同一法典
刚性宪法、柔性宪法:效力与修改程序
宪法相关法
选举法
国家机关组织法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宪法特点
内容: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法律修理:法律效力最高
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宪法是国家根本法、母法、也属于公法
宪法本质
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
核心价值:限制国家权利,保障公民权利
宪法的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
基本人权原则
权利制约原则
法治原则
国家机构的组织活动原则:民主集中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性质、组成
性质:最高的国家权力机关,立法机关
组成和任期:省级和军队是5年,非正常情况人常2/3以上通过可延长*每年召开一次会议
职权
修改宪法和监督宪法实施*没有制定宪法
提议:全人常或1/5全国人大代表
通过:全体代表的2/3
制定修改基本法
监督权
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的选举、决定和罢免
能选举、决定,则有权罢免
决定国家的重大事项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制
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决定战争与和平
决定国务院部委的设立
人大会议
召集:人大常委
主持:主席团
列席:全国政协委员
人大代表的权力
议案、质询、询问:30名义上的代表联名
言论、表决免责。会议上的言论和表军不守法律追究
人身特别保护:非惊人常和主席团许可,不守逮捕*乡级代表无此权利,可拘留后报告
全国人大常委会
性质:国家立法机关,隶属人大
组成、任期
组成: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
产生:全国人大选举
任期;五年
组成中有少数民族
不得担任行政、监察、检察、审判机关职务
委员长、副委员长任期不得超两届
职权
解释宪法和法律、监督宪法实施(人大和人常都有权监督宪法)
监督权:决定国家机关领导人员
重大事项决定权
特设
进入战争状态
全国总动员和局部总动员
全国或省级进入紧急状态
同国外缔结或解除条约
授予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
和人大的不同
相同;监督宪法实施,决定国务院部长的人选
不同;常委提议修改宪法,人大修改宪法、常委修改法律
国家主席
性质:国家元首
组成;主席、副主席
条件;年满45周岁、中国国籍、有选举权
产生;全人大选举
职权;公布法律、外交、任免、荣典权 国家主席和全人常共同行使国家元首职称 不向全人大报告工作
子主题
国务院(最高行政机关)
组成、任期
组成;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
产生;总理是主席提名,人大决定。其他人员总理提名,人大决定 主任、部长、审计长、秘书长;人大闭会时,总理提名,人常决定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不得超过两届
会议制度
全体会议
常务会议: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
职权
制定行政法规
行政区域划分全:省级区域划分,除乡以外的建制和划分
紧急状态:省级以内的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人常:全国,省
中央军事委员会
性质和地位
最高军事领导机关,领导全国武装力量*个人负责制(军事、政府)
不决定战争、和平
不报告工作
主席对人大和常委负责
组成和任期
组成:主席、副主席、委员
产生;主席人大选,其他人大和人常决定。
任期;五年
监察委员会
性质;监察机关
组成和任期
组成;主任、副主任、委员
产生;主任人大选,主任提请常委任免副主任、委员
任期;五年(主任不得超过两届)
关系
国家领导地方
上级领导下级
对人常和人大负责
职权;处理违法和职务犯罪
独立;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预
司法机关
法院
性质;审判机关
组织体系;最高,高级,中级,基层
领导体制;上下级监督关系
人员产生;院长人大选举。副院长、审判员由院长提请常委任免
独立;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个人干涉
检察院
性质;法律监督机关
组织;四级
领导机制;上级领导下级(双重领导。受政府领导)
产生;检察长;人大选举。上级人大常委批准 副检察长;检察长提请常委批准
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预
总结
连续认知不超两届
人大;委员长、副委员长
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
司法;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
人员产生
全部人大决定、选举
人大常委会、军事委员会、主席、副主席(选举)
决定:总理主席提名人大决定,其他总理提名人大决定
常委可决定部长人选
仅1人由人大选举产生
院长检察长
监察委主任
副职由常委任免
立法法
立法体制:一元、两级、多层次
法律
主体;人大 人常(特别法只能人大修改)
内容:税种的设立(只能人大人常)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的制度
授权立法
人大人常授权国务院
不得超过两年
公布;人大通过,主席公布。人常公报,报纸刊登
法律解释;人常。请求;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法、最高检、人大立法委员会省级人常
行政法规
国务院
总理公布,国务院公布,报纸刊登
地方性法规
主体
省级人大人常
设区的市人大人常|——报省级人常批准
自治州人大人常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可以和法律不一致)
自治区、州、县人大
审批:区报全国人常。自治州、自治县报省级人常
总结;1、地方性法规是人大人常制定,自治条例是人大无人常 2、自治县可制定自治条例,不可制地方法规
规章
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委员会、央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一般称为条例)
地方政府规章
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一般称为规定、办法)
立法阶段
准备阶段(规划、起草阶段)
确立阶段
提出议案:主席团、全人常、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法、最高检、全人大立法委员会、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一个省级代表团、30名以上代表)
审议、表决、通过、公布
完备阶段
修改
补充
废止
解释
立法效力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省级>市级
地方性法规>本机下级规章
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
国家基本制度
国体:国家性质(谁最大) 人民民主专政
政体:政权组织形式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根本政治制度
根本制度;社会主义制度
关系:国体决定政体,政体服务于国体
政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制度
八个民主当盘
第一要务;推动科学发展
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选举制度
条件:18周岁、中国国籍、有政治权利
法院剥夺政治权利
享有和行驶为两个概念;精神病、羁押的犯人有权利但不能行驶
县级以下含县级,直接选举
选举组织
间接选举;本级常委
直接选举:选举委员会主持(省市级常委指导县级以下选举)
投票选举
直接选举;选民过半,票数过半
间接选举;代表人过半
罢免:选区选民,人大人常所有人过半
无记名投票
民族区域自治
国家结构形式: 调整整体与部分、中央与地方相互关系的形式
单一制;我国
复合制;美国
中央统一领导,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
民族区域自治
层级;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机关;人大、政府
人常的主任或副主任由本民族担任,行政首长由本民族担任
特别行政区(除国防、外交)其他一切自治
村委、居委
自我教育、管理、服务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政府指导、支持和帮助;协助 而非领导
宪法宣誓制度
人员;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监察委等任免国家工作人员、不等于公务员
仪式;奏国歌、单独宣誓或集体宣誓
国旗法
国旗;象征和标志
每日升挂国旗的场所
天安门、新华门
人常,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法,最高检
政协委员会
外交部
出入境的机场、港口、火车站和其他边境口岸、边防海防哨所
国歌法
象征和标志
应当奏唱国歌
宪法宣誓
升国旗
国家公祭
重大体育赛事
不得用于商业广告、商标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监督管理
违反处罚;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经济制度
基础;公有制为基础(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体所有制)
公有:肯定:矿藏、水流、城市土地、无线电频谱、海域 一般公有:森林、闪灵、草原、皇帝、滩涂等自然资源 肯定集体: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 以班级体:农村和城市郊区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
国家政策
国有经济;保障、巩固、发展
集体经济;保护、鼓励、指导、帮助
私营经济:鼓励、支持、引导、监督、管理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公民
概念;拥有国籍的自然人 人民:政治概念 公民:法律概念
我国国籍的取得;血统主义、出生地主义。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
公民的基本权利
平等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包括立法平等,禁止不合理的差别对待,合理差别具有合宪性(如:男厕少,女厕多)
宗教信仰自由;非政治权利
政治权利和自由: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指政治类观点)、结社、出版、游行、示威、集会
监督权;批评和建议、申诉、控告(与自己有关)或者检举(和自己无关)
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最基本)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住宅不受侵犯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公安和国安机关追查刑事犯罪,公安或者监察机关可进行通信检查
社会经济的权利
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光荣职责)
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获得物质帮助全——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
财产权: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守侵犯,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国家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进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文化教育: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特定主体的权利
婚姻、家庭、母亲、儿童
计划生育
婚姻自由
华侨正当的权利和利益,归侨和侨眷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给与保护
公民的基本义务
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遵守宪法和法律
维护祖国安全
服兵役、参加民兵组织
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