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马工程教材经济法总论(1-6章)
本章是马工程教材中经济法总论部分1~6章的总结笔记。对于法科生起到一个借鉴的作用。欢迎大家交流学习。
编辑于2022-04-28 10:38:26经济法总论
第一章 经济法的概念和历史
经济法的概念
调整对象(国家 市场)
宏观调控关系
市场规制关系
调制关系
体制关系(分权关系)
具体范围
市场主体调控关系
市场秩序调控关系
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社会分配调控关系
基本问题:两个失灵
国家调节机制
国家队市场强行干预
国家参与直接投资经营
国家对社会经济引导调控
市场调节机制存在的问题(缺陷)
市场障碍
市场机制的唯利性
市场调节的被动性和滞后性
基本矛盾:个体营利性(效率)vs社会公益性(公平)
经济法的基本特征
经济性
经济法作用于市场经济,直接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调整的目标是节约交易成本,提高市场运行的效率。
经济法要反映经济规律。
经济法是经济政策的法律化。
经济法运用的是法律化的经济手段。
经济法追求的是总体上的经济效益。
规制性
现代性
精神追求
产生基础
制度构建
经济法的本质特征
经济性
社会本位性
国家适度干预性
综合性
公法私法的兼容性
经济法的历史
经济法产生的各项因素
经济因素:社会化大生产推动经济法的发展
政治因素:国家干预的必然性
社会因素
法律因素
经济法的发展(特点)
从“非常态法”到“常态法”
从“战时法”到“平时法”
从“边缘发”到“基干法”
从“一元体系”到“二元体系”
从“差异”走向“互鉴”
第二章 经济法的体系和地位
经济法的体系
定义:经济法的体系,通常是指各类经济法规范所构成的和谐统一的整体。
构成
宏观调控法
调整宏观调控关系的宏观调控法规范
市场规制法
调整市场规制关系的市场规制法规范
渊源
定义:通常是指经济法规范的表现形式
主要渊源(制定法渊源)
中央立法
宪法——全国人大
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行政法规——国务院
行政(部门)规章——国务院所属部、委、行、督
地方立法
地方性法规——5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
地方性规章——5级地方人民政府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及其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
非制定法渊源
习惯法——辅助渊源
判例法——只在香港是经济法的渊源
法定解释
立法解释
行政解释
司法解释
经济法的地位
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
经济法作为调整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调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种市场经济之法、国家干预之法、社会本位之法。
经济法克服市场失灵的优势
经济法可以直接限制市场主体私权
经济法具有公共利益优势和远视优势
经济法可以直接改变市场主体的利益结构
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
民商法
行政法
第三章 经济法的宗旨和原则
宗旨
定义:经济法的宗旨,是指经济法调整一定范围的社会关系所要实现的目标,它集中体现了经济法的本质。
界定标准
具有经济法的部门属性
具有适用上的周延性
具有概念体系上的妥当性
具有界定方式的简练性和科学性
认识意义
理论意义
法制意义
与相近概念的关系
经济法价值
经济法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
含义
政治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集中体现经济法的特性,由经济法宗旨和根本价值所指引,对经济法的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具有全局性的指导意义和普遍适用价值的基本准则。
特征
法律强制性
普遍适用性
全面指导性
部门特殊性
功能
构成立法的基本性准则
构成经济司法审判的准则
内容
有效调制原则包括:决定性原则、调制法定、调制适度、调制绩效原则(简称“调制三原则”)
社会利益本位原则包括:综合效益原则和实质公正原则两方面的内容
经济安全原则:包括宏观经济安全 原则和经济发展原则两方面的内容。
第六章 经济法的制定与实施
制定
影响经济法制定的外部因素
政治因素
经济因素
社会因素
认识因素
经济法制定的意义
经济法的制定是为是市场经济建章立制
经济法的制定是用立法的方式明确、宣扬、推行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精神
发展市场经济不仅要诉诸市场机制,也要求助于宏观调控。
特点
职权立法与授权立法相结合
经济法法典与单行经济法相并存
中央经济法制定与地方经济法制定相并举
政策性与规律性相统一
实施
意义
经济法的实施有利于实现经济法治
经济法的实施是实现经济法治的必由之路
经济法的实施是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
经济法的实施有利于经济法的完善
经济法的实施有利于经济法权力(利)义务的实体化或实定化
特点
明显的综合性
独特的行政性
高度的专业性
严格的程序性
影响经济法实施的重要因素
经济法的制定是否科学
经济法的实施机构是否独立
经济法的实施机构是否健全
经济法的实施程序是否完善
经济法实施人员的素质
经济法的实施监督是否到位
第五章 经济法责任一般
含义
是专指经济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所具有的责任,不是泛指所有具有经济内容的法律、法规所确立的责任。
特征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
经济法责任的特殊性
责任主体的绝对性
责任内容的惩罚性
构成要件
责任主体:是指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当事人。经济法责任主体必须具有两个基本条件:①必须具备责任能力;②不具备免责条件
行为人的心理状态:在经济法责任中贯彻的是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相结合的归责原则,且无过错责任得到了更为广泛的运用。
行为的违法性:行为的违法性具有多种表现
损害事实:经济法责任的构成,在许多情况下并不以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为必要,行为人即使没有给特定人造成具体损害,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因果关系:是原因与结果之间存在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必然联系。就经济法责任而言,行为即使未造成损害事实,也要追究行为人的责任。
类型
调制主体的责任
调制主体间接承担的责任
调制主体对调制受体承担的国家赔偿责任
调制受体的责任
经营者对消费者承担的责任
经营者对其他经营者承担的责任
经营者对调制主体承担的责任
经济法中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
是指国家机关基于特定的原因,对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依行政程序或者行政诉讼程序所给予的制裁或加予的其他负担。
民事责任
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违反经济法律、法规,不履行、不适当履行经济义务,或者基于法律上的其他原因而应承担的否定性后果或其他负担。
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触犯国家刑法的个人和单位给予的刑事制裁。
责任的认定和实现
实现
含义:经济法律责任实现的含义是指经济法责任确定后,当事人就必须切实地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经济职责、经济义务或其他负担。
经济法责任实现的障碍及其排除
当事人的原因
法院自身原因
社会原因
原则:责任法定原则、责任与行为违法的程度或者行为与应加予的负担相适应的原则、不重复追究责任的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第四章 经济法律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和概念
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根据经济法的规定,在参加体现国家干预、调节经济的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职权和经济职责以及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
特征
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法律主体
经济法律关系由经济法规范所确认,并受经济法规范的保护
经济法律关系产生于特定经济活动中
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主体
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经济法主体,即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人,是指依法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享有经济职权或经济权利、承担经济职责或经济义务的当事人。
特征
主体形式具有广泛性
主体行为具有特定性
主体之间具有一定的隶属性
分类
国家机关
各级政府
权力机关
社会组织
经济组织内部的职能机构或下属单位
个体户与承包户
自然人
内容
经济职权
经济权利
财产所有权
企业经营管理权
请求权
经济义务
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和政策,遵守经济法律、法规
依法正确行使经济权利
服从正当合法的干预
依法缴纳税金和其他费用
依法承担经济法律责任
客体
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经济职权和经济权利以及承担的经济职责和经济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范围
经济干预行为(经济调节行为)
经济干预行为所及的物
科学技术成果
经济信息
经济法律关系的确立
含义
经济法律关系的确立,是指使某种特定的经济法律关系处于某种确定状态的过程。
原因——经济法律事实
经济行为:经济行为,是指经济法规定的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人们的有意识、有目的的经济活动。
事件:法律事件,是指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客观现象。
市场规制法律关系主体 宏观调控法律关系主体
经济法律关系是一种具体而特殊的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主要包括市场规制法律关系和宏观调控法律关系。
上位阶法优于下位阶法
财金计划调控法 两反一保规制法
经济法是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经济法就是调整调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反垄断关系 反不正当竞争 消费者保护关系
财税关系 金融关系 计划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