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刑法学 第十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刑法学第十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笔记,包括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概述、犯罪既遂、犯罪预备形态、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等内容。
本文总结自马工程教材《经济法》7~11章的内容,主要描述了宏观调控法的相关知识点,以供法科生借鉴总结。
本章是马工程教材中经济法总论部分1~6章的总结笔记。对于法科生起到一个借鉴的作用。欢迎大家交流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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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概述
概述
概念
指部分故意犯罪在实施过程中,由于主客观原因停止后所呈现的各种具体状态。包括完成状态和未完成状态
形式
犯罪预备、犯罪未遂(被迫)、犯罪中止(自愿)、犯罪既遂
特征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只能存在于部分直接故意犯罪中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只能发生在犯罪过程中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是一种结局性的状态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完整模式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与故意犯罪的过程阶段之间的关系
联系
犯罪故意的停止形态和阶段是在故意犯罪的过程中产生的
区别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是已经停止下来的各种结局和形态;而故意犯罪的过程和阶段是运动、发展、变化的。
一个人实施某种犯罪只能构成一种停止形态;但完全可能同时具有两个犯罪阶段及完整的犯罪过程
犯罪停止形态存在的范围
过失犯罪是否存在犯罪的停止形态?不存在
间接故意犯罪是否存在犯罪的停止形态?不存在
直接故意犯罪是否存在所有的停止形态?不存在
举动犯、情节犯、结果加重犯 不存在未遂形态
犯罪未完成形态负刑事责任的依据
行为符合修正的犯罪构成
犯罪既遂
犯罪既遂的概念
结果说——是否造成了法律规定的危害性
目的说——是否达到犯罪目的
构成要件说——是否具备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犯罪既遂形态的类型
结果犯
以法定犯罪结果的出现为既遂
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等
危险犯
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足以造成刑法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为既遂
放火罪、爆炸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等
行为犯
以法定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
如脱逃罪、绑架罪(控制人质)、诬告陷害罪、偷越国(边)境罪、强奸罪等
举动犯
又称即时犯,行为人一着手实施犯罪实行行为即告犯罪完成,从而构成既遂。
预备性质的犯罪
如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教唆煽动性质的犯罪
如传授犯罪方法罪、煽动分裂国家罪
既遂犯的处罚原则
直接按照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条文规定的法定刑幅度处罚。
犯罪预备形态
指行为人为了犯罪而进行了准备工具、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及着手实行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客观特征
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预备行为
行为人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
主观特征
尚未着手是出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表现形式
准备犯罪工具
创造犯罪条件
策划犯罪活动方案
筹集犯罪资金
寻找共同犯罪人
犯罪现场踩点
事先排除完成犯罪的障碍
追踪、守候、引诱被害人到犯罪现场等等
处罚原则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但书”
犯罪预备和犯意表示
犯意表示,是指具有犯罪意图的人,通过一定的形式,将自己的犯罪意图表达出来。
犯罪中止
子主题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是犯罪中止
消极中止——自动放弃犯罪的中止
时空性
预备始至终了前
自动性
能达目的而不欲
彻底性
打消犯罪意图 放弃犯罪计划
积极中止——自动有效地防止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
有效性
抢救有效——中止
抢救无效——既遂
自动放弃可能重复的侵害行为的定性
中止犯的处罚原则
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损害不能是法定的危害结果
犯罪未遂
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停止形态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与预备相区别
“着手”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中的实行行为。
“着手”具有侵害法益的紧迫危险性
犯罪未完成
与既遂相区别
结果犯 <危险犯<行为犯
犯罪未完成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
意志以外的原因
质
本人以外的原因(被害人、第三人)
本人自身的不利因素(身体状况)
本人的认识错误(工具错误、对象错误)
量
在程度上足以阻止其犯罪的意志
与中止相区别
欲达目的而不能
类型
实行终了未遂与未实行终了未遂
结果犯中有意义
是否实行终了,取决于行为人的主观判断
行为人为实现犯罪意图所必要的全部行为都实施完毕
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能犯未遂——有实际可能达到既遂
不能犯未遂——对象不能犯 工具不能犯
迷信犯
不存在犯罪未遂,可成立预备和中止(预备阶段)
不要求危害结果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