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2021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CPA 经济法 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物权的概念和物权法的基本内容 物权,是对物的权利。这里所指的物,主要是不动产和动产。物权是一种财产权,财产权是直接体现经济利益的权利。
编辑于2021-05-19 16:40:542021年注册会计师 《经济法》
第一章 总论
第二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物权法律制度概述
物与物权
物
特征
有体性
可支配性
非人格性
分类
能否进入流通市场
流通物
限制流通物
禁止流通物
可够移动
动产
不动产
是否可以替代
可替代
不可替代
是否只能使用一次
消费(耗)物
非消费(耗)物
是否独立发挥效用
主物
从物
是否派生
原物
孳息
从原物派生且与原物分离
天然孳息
有约定按约定
无约定属所有权人
有用益物权人的,属用益物权人
法定孳息
物权
特征
支配性
绝对性
排他性
分类
动产还是不动产
动产物权
所有权
抵押权
质押权
留置权
不动产物权
所有权
土地使用权
居住权
抵押权
独立与否
独立物权
所有权
土地使用权
居住权
从物权
地役权
抵押权
质押权
留置权
物权法律制度原则
法定原则
物权种类、内容都是法定
一物一权
一个物只能有一个所有权
但所有权可以并存
公示
动产:交付
不动产:登记
物权变动
物权的取得、变更、消灭
原始取得:非基于他人权利(根据法律规定)
生产、孳息、先占、添附、拾得
继受取得:基于他人权利
(他人意思表示)
买卖、赠与取得所有权、抵押、质押取得的质权
(特定法律事实)
继承
区分
物权行为
一定导致物权变化
债权行为
仅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不一定导致债权变化
合同有效,但物权不变动
基于法律行为
原权利人意思表示导致
导致所有权转移
买卖、赠与、互易
导致抵押权、质权产生
抵押、质押行为
物权变动生效
必须公示
动产:交付
登记是对抗要件
现实交付
交付标的物
交付时生效
观念交付
简易交付
生效要件
权利人事先合法占有标的物
合同生效时
占有改定
买卖合同
借用或保管合同生效时
指示交付
第三人合法占有标的物
转让协议生效时
物权变动具体规则
所有权转移
普通动产
转让合同+交付=所有权转移
特殊动产
船舶、航空器、机动车
买卖合同+交付=所有权转移+登记=对抗效力(对抗善意第三人)
对抗效力是以交付为前提
用益物权设定
建设用地使用权
取得、转让、消灭:登记=生效
宅基地使用权
取得无需登记
土地承包经营权
合同生效=生效(流转+登记=生效)
地役权
书面合同=生效+登记=对抗效力
居住区
书本没要求
担保物权设定
抵押权
不动产
书面合同+登记=生效
不登记不生效
动产
书面合同=生效+登记=对抗效力
不登记无对抗效力
登记对抗例外
即便登记了也不得对抗“正直”买受人
正直
正常经营活动
支付合理价款
取得抵押财产
不正直
数量不正常
购买数量超过一般买受人
标的不正常
购买出卖人的生产设备
目的不正常
订买卖合同的目的在于担保出卖人或者第三人履行债务
主体不正常
买受人与出卖人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行为不正常
买受人应当查询抵押登记而未查询的其他情形
质押权
动产质权
书面合同+交付=生效
不适用占有改定
权利质权
书面合同+交付/登记=生效
登记机关
基金份额、股权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知识产权的财产权利
版权局、商标局、专利局
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效力
不得转让/允许他人使用
例外:质权人同意转让,所得价款需用于提前清偿/提存
不动产:登记
生效要件
首次登记
是基础,未办理首次登记,不得办理其他登记,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变更登记
不涉及权利(物权)转移的登记事项变更
主体不变,内容变
异议登记
不能阻却物权变动
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则异议登记失效
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转移登记
权利在不同主体间转移
内容不变,主体变
预告登记
可以阻却物权变动
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所有权、抵押权)
解决: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不动产物权协议,但还未能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情况
登记后
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90日内为申请登记,则预告登记失效
非基于法律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直接导致
物权变动生效
相对无需公示
获得物权无需公示,但再处分不动产就必须登记(否则无效)
法律文书、征收决定生效时
继承开始时
事实行为成就时
物权种类
自物权
所有权
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国家所有权
城市土地、矿藏、水流、海域、无线电频谱资源、国防资产、无居民海岛
集体所有权
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私人所有权
共有
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除共有人为家庭关系外,视为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
内部关系
处分
自有份额:自有转让
其他共有人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权
以交易为前提
因继承、遗赠等是不能主张的,除非另有约定
需在同等条件下
转让价格、价款履行方式及期限确定
行驶期限
有约定按约定
无约定或约定不明
载明行使期间的通知
按通知载明日期
未载行使期间的通知/载明行使期间短于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
按送达日起15日
未通知
按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15日
未通知且无法确定其他安份共有人知道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的
转移之日起6个月
在行使期限内转让
法院支持
按同等条件行使优先购买权
法院不支持
仅请求撤销共有份额转让合同或者认定该合同无效
数人主张优先购买权
先协商
协商不成
按转让时各自的份额比例行使
整体处分:2/3份额共有人同意
否则是无权处分
管理
保存行为:共有人都有权利
管理费用:内部按份额分担
重大修缮、改变性质或用途:2/3份额共有人同意
分割
随时请求分割
外部关系
连带债权、连带债务
共同共有
产生原因
夫妻共有财产
家庭共有财产
内部关系
处分
必须全体共有人同意
否则是无权处分
管理
保存行为:共有人都有权利
管理费用:共有人都有义务
重大修缮、改变性质或用途:必须全体共有人同意
分割
原则不允许
除非: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
外部关系
连带债权、连带债务
特殊取得
善意取得
制度价值
维护交易安全
构成要件
处分人无处分权(只对他人之物或共有物)
动产必须是占有委托物(该物是基于合同、共有关系等而占有的) 占有脱离物(即盗赃物、遗失物)不能善意取得所有权
受让人是善意的(不知情且无重大过失)
知情
不动产
登记薄
有异议登记
载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裁定、查封等
预告登记期内,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
受让人知道
登记薄上的主体有错
他人已经依法享有不动产
重大过失
真实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受让人应当知道
受让人受让动产时,交易对象、场所或者时机不符合交易习惯
以合理价格转让
转让所有权已生效
动产已交付
不动产已登记
法律后果
取得人取得所有权
原所有权人的所有权消灭
只能向无权处分人请求赔偿损失
特殊问题
特殊动产:船舶、航空器、机动车
交付时即善意取得(不以登记为要件)
转让合同需有效
先占
前提
无主物
天然的
被抛弃
主管
最先以所有权人的意思占有
添附
不动产与动产
附合
归不动产所有权
动产与动产
附合、混合
归主物所有人或依价值成立共有
加工
归加工人
拾得遗失物
拾得人
返还
主动
费用求偿
返还前妥善保管
可领取悬赏
拒不
无权要求费用清偿、无权领取悬赏
上交政府有关部门
公告1年
无人认领归国有
所有权人
支付悬赏、费用
遗失物被转受
返还请求权
买受人
出卖人为自然人
知道或应当知道买受人之日起2年内
原则上无偿
出卖人为拍卖行、有经营资格等
知道或应当知道买受人之日起2年内
需支付价金
支付后再向无权处分人追偿
赔偿请求权
直接向无权处分人要求赔偿
他物权
用益物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取得
无偿划拨
商业开发的建设用地,不得以划拨方式取得
县级以上政府批准
国家机关、军事用地
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用地
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项目用地
无期限限制
有偿出让
招标、拍卖、协议等
协议价格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价
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土地,需先征归国有,然后再有偿出让,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农田转为建设用地
永久基本农田
国务院批准
非永久基本农田
规划内
原批准机关/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规划外
国务院/国务院授权的省级政府批准
出让、出租
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同意/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有期限限制
住宅用地:70年(期满自动续期)
商、旅、娱用地:40年
科、教、文、体、卫用地:50年
工业用地:50年
其他:50年
续期
期满前1年申请
重新订立合同
缴纳出让金
转让
划拨方式取得
报有权限的人民政府审批
由(划拨时的)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出让方式取得
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征书
房屋建设
在建设期间
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
建设以完成
应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成片开发土地
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禁止转让
不符合前述条件
司法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等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
权属有争议
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
宅基地使用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地役权
居住权(民法典新增)
担保物权
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的物权
特点
从属性
从属于主债权
优先受偿性
优先与普通债权
附条件性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约定情形出现
不可分性
物的分割/被担保之债的分割,均不导致担保物权分割
物部分灭失,剩余部分仍担保债权的全部
债权部分灭失,仍然以全部担保物行使担保物权
物上代位权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
担保物劝人可以就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获得优先受偿
流质、流押条款无效
诉讼失效
不以占有为要件
抵押权
登记生效的权利质权
必须按期行使
诉讼时效内
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内
以占有为要件
留置权
交付生效的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意定
抵押权
特点
不转移占有
第三人提供的抵押
债权转让:抵押权一并转让
担保物权的从属性
债务转让: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不再承兑担保责任
抵押物的范围
都可以抵押,除法律禁止外
抵押标的的抵押权效力涉及范围
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地上房屋的关系
地上已有建筑物
房随地走
地随房走
地在抵押时尚未建成的建筑物
效力不涉及
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
抵押合同有效
实现抵押权时优先补缴出让金
抵押中主物与从物
从物产生于抵押权设立前
抵押权效力涉及从物
从物产生于抵押权设立后
抵押权效力不涉及从物,但实现抵押权时一并处分
抵押财产发生添附
添附物
归他人所有
抵押权效力涉及补偿金
抵押人所有
抵押权效力涉及添附物
抵押人与第三人共有
抵押权效力涉及抵押人共有份额
以抵押时的财产为限
禁止抵押
土地所有权
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土地使用权
例外:土地经营权可以抵押
公益性非营利法人的公益设施
例外:非公益财产可以抵押
权属有争议财产
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例外:抵押在先,抵押有效
其他:违法、违章建筑
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有约定按约定
没约定
主债权及其利息
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
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效力
抵押物转让
可以转让抵押财产
抵押权人能证明该转让损害抵押权,可请求抵押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超过的归抵押人所有
不足的抵押人补齐
已经登记的抵押
抵押权不受影响
未经登记的抵押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动产登记的例外
转让限制
约定不得转让
抵押合同
效力不受影响
物权变动
不得转让约定登记的
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除:受让人行使涤除权
不得转让约定未登记的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抵押物出租
先出租并转移占有,后抵押
租赁关系不受影响
先抵押后出租,且抵押已经登记
登记的抵押可以对抗租赁
抵押权保全
抵押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
抵押权人
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提供与建设价值相应的担保
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
孳息收取权
非所有权
自抵押物被扣押之日
抵押劝人有权收取孳息
债务人清偿债务
原物与孳息返还抵押人
债务人未清偿债务
原物与孳息都处理
孳息应当先抵充收取孳息的费用
顺序
同一物上有多个抵押权
登记>未登记
登记先>登记后
为登记,按债权比例
抵押顺位变更
未经其他抵押权人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劝人产生不利影响
两种特色抵押
动产浮动抵押
抵押物不定,但债权是固定的
书面合同=抵押权生产+登记=抵抗权(注意例外)
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动产进行抵押
实现抵押权时
债权人就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发生这些情形时确定
债务到期未偿还
抵押人破产/解散
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出现
出现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最高额抵押
抵押物固定,但债权是不固定的
在最高债权限额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做担保
债权确定的情形
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如果没约定,则为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2年
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
在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
在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
这部分债权属无担保债权
质押权
类型
权利质押
交付或登记
动产质押
转移占有的担保
效力
质权人义务
妥善保管
不得擅自使用、处分
否则,赔偿出质人损失
由于保管不善,出质人可以要求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回质押财产
质物孳息收取权
属质押权人
首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特殊质权
仓单质押
生效
有实物凭证
背书记载“质押”+保管人签章+交付
无实物凭证
登记
担保情形
仓单出质,又以仓储物设立担保
同一货物多份仓单设立质押
保管人为同一货物签发多分仓单
出质人在多份仓单上设立多个质权
清偿顺序
按公示先后顺序
无法确定先后,按债权比例清偿
上面两种情况都有
出质人和保管人承担连带责任
应收账款质押
现有的应收账款
前提:证明应收账款在出质登记时已经真实存在
才能享受优先受偿权
将有的应收账款
桥梁/高速收费权
特定账户
才能享受优先受偿权
无特定账户/款项不足
处置权益
法定
留置权
条件
标的物只能是动产
债权人事先合法占有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动产
债权已届清偿期
债权之发生与动产占有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企业之间留置除外
当事人之间未约定不得留置
实现
宽限期满,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
1、约定 2、留置权人指定-不少于60日,除鲜活易腐外
多个担保物权实现
1、留置权
2、质押权VS任意已登记的抵押权
按时间
3、未登记抵押权
例外
动产抵押担保货款,10日内登记
仅次于留置权,优先清偿
超级优先权
为货款设定抵押权的出卖人
融资租赁的出租人
所有权保留买卖的出卖人
为货款提供融资并设定抵押权的贷款人
第四章 合同法
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