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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组织法知识整理,包括:行政概念、行政的含义和特征、行政法的含义、行政法的成文、法律渊源、行政法学基本体系。
编辑于2022-04-30 14:15:57行政法
行政法概述
行政概念
上位对下位
内涵:控权
行政的含义和特征
行政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行使国家权力,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社会公共事务和行政机关内部事务的活动
执行性、政治性、权威性
行政法的含义
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管理关系
行政法制监督关系
行政救济关系
内部行政关系
行政法的成文法律渊源
立法系统(人大)
法律
地方法规
省法规
设区的市法规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行政系统
行政法规(国务院)
部门规章(国务院下属部委制订)
地方规章(省政府、设区市政府)
省规章
市规章
其他规范文件
例子:红头文件(任何主体)
司法系统
最高法、最高检制定的司法解释
行政法学基本体系
两个主体
行政主体
行政机关
授权组织
行政相对人
区分行政相关人
一个行为:行政行为
三个救济阶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国家赔偿
行政法
行政法概述
基本原则
合法行政
首要原则
区分民事活动的主要标志
形成法治(成文法)范畴
合法行政≠依法行政(部分与整体)
内涵
法律优先
不抵触
法律保留
无授权、无行政
合理行政
公平公正
同等情况同等对待
不同情况差别对待
考虑相关因素
比列原则
合目的性
适当性
损害最小
程序正当
行政公开
依据、过程、结果公开
公众参与
决定前,告知
决定中,陈述申辩、听证会
决定后,说明理由
公务回避
利害回避
保证中立回避
参与过的,禁止担任主持人
高效便民
行政效率
积极履行
遵守法定时限
便利当事人
诚实守信
诚,说真话
信赖利益保护
不得随意撤销变更决定
赔偿决定
权责统一
赋予执法手段
记忆: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行政法 I行政主体
行政机关分类
正式行政机关
一般行政机关
国省市县乡政府
专门行政机关
专业职能部门
注意:不包括
内设机构
议事协调机构
临时机构
派出机关
行政公署
区公所
街道办
派出机构
原则不做行政主体,授权范围内可做
派出所
警告、500
开展行政活动的其他组织
被授权组织
授权文件
法律、法规、规章
全国人大、国务院、省、设区市、各部委
委托的组织
不可以做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的分类
权
12类行政机关
国省市县乡5级政府
3类派出所
4级部门
注意:即使越权也能够以个人名义做被告
无行政权能组织
经过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可在授权范围内成为行政主体
注意:小祸自己抗,大祸爹来抗(闯祸是否在授权范围内)
有权主体谁做被告,意思自治,责任自负(指令)
名
谁的名义盖章,谁就是被告
考试中结合判断
行政法 I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的机构设计和编制管理
国务院
地方
国务院批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编制总额
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
同区域不同层级部门之间调配行政编制
地方事业单位机构和编制管理办法
省、设区市、直辖市拟定后报国编办审核,再由其发布
上级政府决定事项
地方行政机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
本级人民政府提方案,上级人民政府编织管理机关审核,报上一级政府批准
县级以上报本级人民代表常务委员会备案
本级政府自己决定
编制总额内调整:同区域同级部门之间调整编制
地方政府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
协调一致报本级管理机构备案
协调不一致,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报本级政府决定
本级政府编委决定事项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等,该行政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行政法 I公务员法
公务员三重编码
身份
职务
领导职务
职级(非领导职务)
职务与职级级别可以互相转任兼任
职级和级别
确认工资待遇的依据
三重编码可以分离
公务员的进、转、出制度
进
录用委任制
程序:考试合格→体检等审查→合格录音、不合格不予录用→试用期不合格取消录用,合格委任
取消录用≠不予录用
适用主体:一级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级层次的公务员
四种情况不得录用
犯罪犯过刑事处罚
包括过失及故意
开除共产党党籍
曾被开除公职
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录用方式
考试
考核
录用特殊职位公务员,经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
体检项目标准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
选任制:适用于领导职务
最专情
由本级人大或人大常委会任免
聘任制
合同工
涉密不适用
可以直接招聘也可以直接选聘
合同1-5年,试用期1-12个月,协议工资,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争议走民诉或仲裁
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应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部门批准
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公开选拨委任制
正厅至副科空缺,本机关无合适人选
程序:选拨试用,试用期满委任职务
适用分类
公务员领导职务
选任
委任
聘任
职级
委任
聘任
转
调任
由外到内
转任
公务员系统转
内部转
跨区域、部门(外部平级)
遴选转任(外部由下至上)
注意:挂职不再是交流制度
出
辞去公职
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未满最低服务年限
涉密
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必须由本人处理
涉司法案件
退休
到年龄
没能力
辞退
应予辞退
连续2年不称职
不胜任也不接受其他安排
拒绝合理安排
不守纪律
旷工连续15天或者1年内30天
不得辞退
因公致残
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
怀孕期、产假、哺乳期
后果:可以领取辞退费享受失业保险
公务员的管理制度
参加培训是权利
公务员回避制度
公务员任职禁止制度
在职禁止
原则禁止兼职
可兼职条件
机关批准
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工作需要
离职禁止
处分制度
处分程序
行政法 I公务员法
公务员的进、转、出制度
进
录用委任制
程序:考试合格→体检等审查→合格录音、不合格不予录用→试用期不合格取消录用,合格委任
取消录用≠不予录用
适用主体:一级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级层次的公务员
四种情况不得录用
犯罪犯过刑事处罚
包括过失及故意
开除共产党党籍
曾被开除公职
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录用方式
考试
考核
录用特殊职位公务员,经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
体检项目标准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
选任制:适用于领导职务
最专情
由本级人大或人大常委会任免
聘任制
合同工
涉密不适用
可以直接招聘也可以直接选聘
合同1-5年,试用期1-12个月,协议工资,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争议走民诉或仲裁
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应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部门批准
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公开选拨委任制
正厅至副科空缺,本机关无合适人选
程序:选拨试用,试用期满委任职务
适用分类
公务员领导职务
选任
委任
聘任
职级
委任
聘任
转
调任
由外到内
转任
公务员系统转
内部转
跨区域、部门(外部平级)
遴选转任(外部由下至上)
注意:挂职不再是交流制度
出
辞去公职
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未满最低服务年限
涉密
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必须由本人处理
涉司法案件
退休
到年龄
没能力
辞退
应予辞退
连续2年不称职
不胜任也不接受其他安排
拒绝合理安排
不守纪律
旷工连续15天或者1年内30天
不得辞退
因公致残
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
怀孕期、产假、哺乳期
后果:可以领取辞退费享受失业保险
行政法 I公务员法
公务员的进、转、出制度
转
调任
由外到内
转任
公务员系统转
内部转
跨区域、部门(外部平级)
遴选转任(外部由下至上)
注意:挂职不再是交流制度
出
辞去公职
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未满最低服务年限
涉密
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必须由本人处理
涉司法案件
退休
到年龄
没能力
辞退
应予辞退
连续2年不称职
不胜任也不接受其他安排
拒绝合理安排
不守纪律
旷工连续15天或者1年内30天
不得辞退
因公致残
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
怀孕期、产假、哺乳期
后果:可以领取辞退费享受失业保险
行政法 I公务员法
公务员的管理制度
参加培训是权利
公务员回避制度
公务员任职禁止制度
在职禁止
原则禁止兼职
可兼职条件
机关批准
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工作需要
离职禁止
处分制度
处分程序
公务员的管理制度——处分制度
抽象行政行为
核心:对象不特定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
制定权限
国务院制定并公布的行政法规
与党中央程序衔接
政治反面——及时报党中央
其他重大——及时党中央
制定程序
立项
国务院下属部门有权报请立项(地方政府无报请资格)
国务院法制机构拟订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应当向社会公开征集行政法规制定项目建议
国务院法制机构拟订的立法工作计划,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起草
国务院的个部门或者几个部门或者国务院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起草 起草部门的工作应当按要求上报国务院;上报国务院前,应当与国务院法制机构沟通(不能直接上报)
程序
[上]起草部门应当对涉及有关管理体制、方针政策等需要国务院决策的重大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报国务院决定
[下] (1)对社会公众有重要影响等重大利益调整事项,应当进行论证咨询。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2)起草行政法规,起草部门应当将行政法规草案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国务院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旦 (3)起草专业性较强的行政法规,起草部门可以吸收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左右]起草部门应就涉及基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规定.与有关部门充分协商,涉及部门职责分工、行政许可、财政支持、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当征得机构编制、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同意、
结果
提交送审稿,应当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几个部门共同起草的行政法规送审稿,应当由该几个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
制定程序
审查
主体
国务院法制机构
程序
涉及重大利益调整的,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进行论证咨询,广泛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咨询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委托研究等多种形式。
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对权利义务有较大影响.人民群众普遍关法的,可以听证
可以将行政法规送审稿或煮修改稿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有关部门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协调.力求达成一致意见。对有较大争议的重要立法事项,国务院法制机构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进行评估。经过充分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国务院法制机构、起草部门应当及时报国务院领导协调,或者报国务院决定
结果
不过关
缓办
退回
过关
提出审查报告和草案修改稿,报告对草案主要问题做出说明
决定
大事审议
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司法部或起草部门说明
小事审批(传批0
公布
报请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实施
载体
国务院公报(最权威)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
施行
公布之日起30日内施行
外汇、国家安全等公布之日即生效
备案
公布后30日内国务院办公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解释
从无到有
国务院部门及省级政府报请国务院解释
解释效力等同于行政法规
从有到有:具体应用问题
省政府和国务院部门的法制机构报国务院法制机构解释
抽象行政行为
规章制定程序
其他规范文件参照规章制定程序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制定机关
部门规章
国务院组成部门
直属机构
部门联合规章由联合制定部门首长共同署名公布,使用主办机关的命令序号
地方政府规章
省市(设区)人民政府
规章和行政法规的差异
报告制度
规章:1.政治方面法律的配套规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党中央或者同级党委(党组) 2.制定重大经济社会方面的规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同级党委.(党组) 行政法规:1.制定政治方面法律的配套行政法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党中央 2.制定经社文生等方面重要行政法规,应当将草案或者涉及的重大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党中央
制定机关
规章:国务院部门(部委行署+直属机构)、省政府、地方市政府 行政法规:国务院
名称
规章:办法、规定 行政法规:条例、办法、规定
报请立项
规章:1.部门规章为内设机构或其他机构 2.地方政府规章为下级政府或所属部门 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
立项公布
规章:本部门、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行政法规: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后公布立法计划
草案公布
规章: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向社会公布 行政法规:应当向社会公布,国务院决定不公布的除外
决定
规章:1.部门规章为部务会议或委员会议 2.地方政府规章为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 行政法规:国务院常务会议或传批
文本公布载体
规章:1.部门规章在国务院公报或部门公报、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全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 2.地方政府规章在本级政府公报、中国法制信息网、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 行政法规:在国务院公报、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
备案
规章:由指定机关的法制机构报请备案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办公厅报请备案
停止制度
规章:无调整或停止执行制度 行政法规:国务院可以决定调整或停止执行
具体行政行为
判断标准
特定性
处分性
排除:暴力侵权行为、行政指导、调解、重复处理行为、过程性行为
外部性
行政性
排除:国家行为、仲裁行为、行政协助执行行为、刑事司法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
生效时间
本质:即起诉期、复议期起算点
成立≠生效(法律内涵)
一般成立时间即生效时间——例外:附条件、期限及无效的行政行为
成立时间
作为
送达成立
不作为
积极不作为
明确拒绝之日
消极不作为
等待
有法定履行期间,届满成立
无法定履行期间,2个月
积极情况,不作为当场成立
效力
拘束力
一经生效即产生
行政相对人应服从和遵守;行政主体不得随意改变或撤销;其他机关和社会主体应尊重
确定力
争议期过后产生
确定的权利义务具有不再争议、不得更改的效力
执行力
履行期过后产生
使用国家强制力实现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义务安排
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要素
主体违法
事实依据违法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证据无关联、非法证据
适用法律依据违法
程序违法
明显不合理
不正当的考虑、故意延迟和不作为、不一致的解释和反复无常
具体行政行为
无效、撤销和废止
无效
条件: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且重大违法
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
行为不具有实施可能
法律后果
实体法上: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确定无效;相对人不受拘束
程序法上:利害关系人可以在任何时候要求有权机关宣告无效
可撤销
条件:具体行政行为一般违法
法律后果
实体法上:撤销前行为合法有效;撤销后溯及既往失去效力
程序法上: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期和复议期要求有关机关撤销
废止
行为合法,情况变化
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已经修改、废止或撤销
行政行为所根据的客观事实已经发生重大变化或已经不复存在
行政行为所期望的法律效果已经实现,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
法律后果
自废止之日起丧失效力;造成损失,给予必要的补偿
常见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行政不作为
行政裁决
两个平等民事主体间发生纠纷做出裁决,权利义务必然受到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