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2022年法考刑诉法全书思维导图
2022年法考刑诉法全书思维导图思维导图:刑事诉讼法的概念与渊源,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第二节 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与任务,第三节 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第四节 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等等
编辑于2022-05-05 15:56:232022年法考民法考点地图(汇总),包括:第一部分总则编、第二部分物权编、第三部分债法总则、第四部分合同编、第五部分人格权编、第六部分婚姻家庭编、第七部分继承编、第八部分侵权责任编、第九部分民法的概述。
民事诉讼法知识体系思维导图:包含专题一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专题二 诉的基本理论,概念:反诉是指在诉讼进行中,本诉被告对本诉原告向法院提出【独立的反请求】等等
2022年法考刑诉法全书思维导图思维导图:刑事诉讼法的概念与渊源,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第二节 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与任务,第三节 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第四节 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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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法考民法考点地图(汇总),包括:第一部分总则编、第二部分物权编、第三部分债法总则、第四部分合同编、第五部分人格权编、第六部分婚姻家庭编、第七部分继承编、第八部分侵权责任编、第九部分民法的概述。
民事诉讼法知识体系思维导图:包含专题一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专题二 诉的基本理论,概念:反诉是指在诉讼进行中,本诉被告对本诉原告向法院提出【独立的反请求】等等
2022年法考刑诉法全书思维导图思维导图:刑事诉讼法的概念与渊源,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第二节 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与任务,第三节 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第四节 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等等
刑事诉讼法知识体系
专题一 刑事诉讼法概述
第一节 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刑事诉讼法的概念与渊源
略
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
工具价值:有利于刑法实现
独立价值:制约刑法实现
例:(2016) 刑事诉讼法的独立价值之一是具有影响刑事实体法实现的功能。下列哪些选项体现了这一功能?(ABD) A、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而被法院量刑时从轻处理(独立价值,程——实) B、因排除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检察院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独立价值,程——实) C、侦查机关对于已超过追诉期限的案件不予立案(无价值,实——实) D、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判决时不得对被告人判处重于原判的刑罚(独立价值,程——实)
1、实体——实体 例:法庭发现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依法对被告人从轻量刑(因为自首所以从轻,是刑法——刑法,即实体——实体) 2、实体——程序 例:被告人提出自己有重大立功表现,法院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 3、程序——实体 例:法院排除非法证据后,案件事实不清,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无罪 4、程序——程序 例: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发现一审法院将未成年人案件公开审理违反了程序,于是裁定将案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第一: 工具价值与独立价值是指刑事诉讼法(程序)对刑法(实体)的关系,而不是刑法(实体)对刑事诉讼法(程序)的关系。因此,“实体——实体”,“实体——程序”的搭配组合不能当选,即与工具价值和独立价值均无关系
第二: “程序——实体”,需要判断案例的表达逻辑。如果程序服务于正常的定罪量刑,属于工具价值。如果程序制约正常的定罪量刑,属于独立价值。需要注意,并非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就是工具价值,对其不利就是独立价值。判断工具价值或者独立价值与其合法权益没有任何关系(既有工具价值,也有独立价值)
第三: 程序——程序 仅体现独立价值,不体现工具价值。因为程序本身就是公正的化身,可以脱离实体而体现其正义(只有独立价值)
第四: 有时案例中会出现“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判决无罪” 这4个词都属于实体处分。这是因为:初查是程序,不立案是初查的结果。侦查是程序,撤销案件是侦查的结果。审查起诉是程序,不起诉是审查起诉的结果。一审、二审是程序,判无罪是审判的结果。 实体处分代表案件终结,无需定罪、量刑
刑事诉讼法与法治国家
略
第二节 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与任务
制定目的
略
任务
直接任务: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重要任务: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
根本任务: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考点提示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保障人权是保障什么人的权? 不可以说仅仅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也不可以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至上,我们应当保障全体公民和诉讼参与人的人权 只不过在实践中,这些应当保障的权利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最可能遭到侵犯,因此应当重点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实现 ✳若都保障,应重点、优先保障嫌疑人辩护权的实现
第三节 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
惩罚犯罪
保障人权
应当并重
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
实体公正
程序公正
应当并重
诉讼效率与公正
诉讼效率
公正
应当并重,二者发生冲突时,公正优先,兼顾效率
第四节 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
刑事诉讼目的
内容
根本目的
根本目的并非刑诉法所特有,国家制定的所有法律都是这个目的。即,通过制定刑诉法和实施刑诉活动想要达到维护社会秩序之目的
直接目的
直接目的表现为两方面: 1、通过刑事诉讼活动,对构成犯罪的被告人适用刑法,惩罚犯罪,实现国家刑罚权 2、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保障人权,使诉讼参与人的合法诉讼权利不受侵犯,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诉讼权利
理论分类
积极实体真实主义VS消极实体真实主义 相同点:都把实体主义放在首位 区别:积极的过于激进,消极的妥协和折中
刑事诉讼价值
工具价值、独立价值是基于刑事诉讼法与刑罚的关系而言;秩序、公正、效益价值是基于刑事诉讼法自身特点而言,他们都是刑事诉讼法的价值,相互之间应当是融会贯通的关系。 比如,刑事诉讼法的工具价值可以体现出秩序价值 又如,刑事诉讼法的效益价值既能体现工具价值,也能体现独立价值
刑事诉讼主体
刑事诉讼职能
考点提示: 1、证人、见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不具有控诉、辩护或者审判职能 2、检察院具有侦查权、公诉权和监督权。其中,侦查权和公诉权属于控诉职能,但监督权不体现控诉职能。比如,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或者抗诉等行为,均属于法律监督权的行使,与控诉职能无关
刑事诉讼构造
刑事诉讼构造由刑事诉讼目的决定。简言之:价值影响目的,目的决定构造
一国对诉讼价值(秩序、公正、效益等)的认知程度和水平 ⬇影响 一国制定刑诉法的目的(根本目的、直接目的) ⬇决定 一国采取什么样的诉讼构造
完整的刑事诉讼构造仅存于审判阶段。换言之,仅在审判阶段,才共同存在控辩审三方的职能。在审前阶段(侦查、起诉),主要存在控和辩的关系,而不存在审判职能
现代刑事诉讼构造 (诉讼构造也称审判模式)
控审分离常考:(即不告不理) 考察角度为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新事实后可否直接认定的问题 答案为法院应当被动、中立,奉行不告不理原则。根据控审分离的要求,法院发现新事实,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或者需要补查补证的,应当通知检察院,由其决定是否补充、变更、追加起诉或者补充侦查
在我国,不告不理有两层含义: 1、没有告就没有理。若没有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或者没有自诉人向法院提起自诉,法院不得主动开庭审理案件 2、告什么理什么。法院不能超过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裁判
刑事诉讼阶段
略
专题二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基本原则概述
略
第二节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略
第三节 严格遵守法律程序
基本含义
违反法律程序严重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程序性制裁) ✳相应的法律后果包括:“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已经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根据”“证据和诉讼行为效力待定”等
程序法定原则 (两方面要求,既是立法原则,也是司法原则)
立法方面的要求:即刑事诉讼程序应当由法律事先明确规定(有法可依)
司法方面的要求:刑事诉讼活动应当依据国家法律规定的刑事程序来进行(有法必依)
刑事程序法定是区别法律秩序与恣意擅断的基本标志之一,因而为多数国家所遵循 在大陆法系国家,程序法定原则与罪刑法定原则共同构成法定原则的内容 在英美法系国家,刑事程序法定原则具体表现为正当程序原则 从我国刑诉法关于“以法律为准绳”等规定来看,我国法律已基本确立了刑事程序法定原则 ✳程序法定原则不管在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都同样适用
第四节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准确把握“独立”的意义
第五节 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注意区分分工、配合、制约的概念。比如,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拒不认罪认罚,案件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检察院仍应当对犯罪吸纳一日继续开展认罪认罚工作,这体现了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之间的相互配合?答案是否定的。这体现了相互分工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规则是公、检、法之间的关系,而不规制公、检、法内部上下级之间的关系。比如,法院上下级之间应当秉承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基本原则。这种说法是错误的
第六节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一,法律监督职权覆盖范围广泛。包括立案监督、审查逮捕过程中的监督、审查起诉阶段的监督、审判阶段的监督和执行阶段的监督,可以说是横跨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各个阶段
第二,法律监督职权多表现为“建议”“通知”权。多表现为“建议权““通知权”,而非“决定权”
1、监督权很厉害 2、多数情况性质为建议权 3、依法监督 检察院两把剑,插了公安插法院
第七节 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少数民族语言不等于地方话
提供翻译是“应当”,是义务
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的理解: 不仅指被害人或被告人,还包括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等其他诉讼参与人
第八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辩护权,但不能说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都享有法律援助。法律援助只为特定对象提供
公检法有义务保障辩护权,但其他机关没有,比如监委会、司法局等。不能说任何机关都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
第九节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法院专属定罪权原则)
两个难点
未经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是否是我国无罪推定原则? 答:不是,我国没有无罪推定原则
能否从该法条推导出疑罪从无? 答:不能。和疑罪从无完全不相干。一个是强调定罪权的归属问题,一个是解决证据不足如何下判的问题
相应规定
区分犯罪嫌疑人与刑事被告人。犯疑、被告,公诉为界
控诉方承担举证责任
疑案作无罪处理
第十节 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注意,不能说只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也不能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力第一、至上
第十一节 自愿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原则 (绝对重点,关键在审判阶段)
认罪认罚案件中,法院一般应当采纳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提出的量刑建议,但存在以下例外情况: 1、不构成犯罪(不构罪) 2、无需追究刑事责任(不追责) 3、违背意愿认罪认罚(不情愿) 4、否认指控(不承认) 5、指控罪名与审理认定罪名不一致(不一致)
★未成年人涉嫌犯罪,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对认罪认罚有异议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无需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但不影响对其从宽处罚
★认罪认罚从宽,可以宽量刑,但不能宽定罪
★《高检规则》第270条地款 已经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该及时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没有继续羁押必要的,应当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第十二节 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刑诉法第16条)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其他情形
口诀:显时特告死
遇有法定情形时的处理
立案阶段
不予立案
侦查阶段
应当决定撤销案件
审查起诉阶段
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审判阶段
符合刑诉法第16条第1项规定的,应当判决宣告无罪(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
符合刑诉法第16条第2至6项规定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考点提示
在庭前审查阶段,根据刑诉解释第219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案件经审查后,对于符合刑诉法第16条第2至6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由于还没正式审理,此时不可裁定终止审理)
被告人死亡的,分情况讨论
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对于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无罪
在第二审程序中,如果共同犯罪案件中提出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没有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仍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死亡的被告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无罪。审查后认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布终止审理,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仍应当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精简而言,在审判阶段对于法院而言,只有第16条第1和第5项,即“情节显著轻微”和“被告人死亡”,能确认其不构成犯罪的,法院会宣告无罪,其他情况下,法院只能终止审理或者退回人民检察院
第十三节 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略
专题三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第一节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有以下机关参与: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中国海警局
公安机关的性质、组织体系
略
其他侦查机关的职权
国家安全机关
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军队保卫部门
侦查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可以行使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等职权
监狱
执行刑罚权。负责死缓、无期、有期徒刑的执行(被判处有期徒刑余刑在3个月以下的罪犯由看守所代位执行)
监狱内犯罪的侦查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监狱享有同公安机关侦查案件相同的职权
在罪犯服刑期间,发现在判决时所没有发现的新罪行,有权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
对罪犯应予监外执行的,由监狱(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或者看守所(对判处有期徒刑但发现余刑在3个月以下的)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对判处死缓的罪犯,如果缓刑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的,2年后有权提出减刑建议
对罪犯在执行期间具备法定减刑、假释条件的,有权提出减刑、假释建议,并报法院审查裁定
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如果认为判决确实有错误或者罪犯提出申诉的,有权转交人民检察院或法院处理
1、监狱监管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虐待被监管人、暴力取证等职务犯罪,由检察院立案侦查。监狱监管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贪污贿赂、渎职等犯罪,由监察机关立案调查 2、发现罪犯存在漏罪,对于漏罪不一定由监狱管辖,要看漏罪的犯罪地
中国海警局
履行海上维权执法职责,对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人民检察院的性质、组织体系与职权
检察官、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各司其职: 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由检察官、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办案事项作出决定,并依照规定承担相应司法责任
检察官在检察长领导下开展工作:(检察长负责制) 1、重大办案事项,由检察长决定。检察长可以根据案件情况,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2、其他办案事项,检察长可以自行决定,也可以委托检察官决定
签发文书: 1、以人民检察院名义制发的文书,由检察长签发 2、属于检察官职权范围内决定事项的,检察长可以授权检察官签发
办案组织: 1、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根据案件情况,可以由一名检察官独任办理,也可以由两名以上检察官组成办案组办理 2、由检察官办案组办理的,检察长应当指定一名检察官担任主办检察官,组织、指挥办案组办理案件
人民法院的性质、组织体系与职权
1、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设立巡回法庭,受理相关案件。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设机构组织。巡回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和决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决定 2、基层法院下设的派出法庭不是一级法院,基层法院为区县级人民法院 3、海事法院相当于中级法院级别,主要审理海商事案件,但也能审理刑事案件 4、上级法院不可以将本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会违背级别管辖要求 5、与检察院不同,我国上下级法院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不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
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合法监督方式: 1、程序监督。高级别法院可以通过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等方式监督下级法院 2、发布解释和判例。最高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发布司法解释或者指导性判例的方式,统一法律的适用标准,监督法律实施 3、检查工作。高级别法院可以派出工作组赴下级法院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违法监督方式: 1、对下级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发布命令或者指示 2、通过召开研讨会等方式对下级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制造影响 3、下级法院对正在审理案件的事实或者证据问题请示上级法院(下级法院可以就法律的理解问题请示最高人民法院)
考点提示: 1、法院有权决定逮捕,无权批准逮捕,也无权执行逮捕。批准逮捕的权力专属于检察院,执行逮捕的权力专属于公安机关。 2、此外,法院也无权决定刑事拘留,但有权决定司法拘留(1、证人;2、旁听人员)
第二节 诉讼参与人
当事人范围口诀:害人、被害、要钱
诉讼参与人的分类依据:是否与案件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
非诉讼参与人: 1、近亲属 2、见证人 3、值班律师 4、有专门知识的人(专家辅助人)
刑诉法中近亲属的概念: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上下左右,范围小于民法) ✳同胞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
考点提示: 1、一般来说,诉讼参与人是除了国家专门机关以外的人。但是也存在例外。比如,证人可能是警察。因为警察在执行职务时对目击的案件情况可以出庭作证,此时警察系证人身份;又如公安机关的法医是警察,但接受指派进行鉴定时具有中立立场,系鉴定人身份。 证人优先原则:一个人有其他身份的同时又具有证人身份,在案件中应当优先选择证人身份 2、检察机关或者审判机关的书记员属于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不是诉讼参与人
★★★被害人可以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委托诉讼代理人,犯罪嫌疑人可以自被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被告人可以随时委托辩护人
★★★被害人: 1、不能撤诉。公诉案件一旦启动立案侦查程序,被害人无权撤销案件或者撤回公诉(注意只是公诉案件) 2、不让上诉。被害人可以申请检察院抗诉(辅助控诉职能),但自身不能上诉或者抗诉(控诉职能被国家吸收) 3、不报食宿。在我国刑诉活动中,只有证人和人民陪审员可以报销食宿费用。 关于1、2中,自诉案件刚好相反,自诉人既能撤诉又能上诉,国家不参与
自诉人的特点: 1、启动自诉程序。没有自诉人的告诉,就没有刑事自诉案件的审判 2、只有自诉案件中,才存在自诉人 3、自诉人在诉讼中承担控诉职能,其诉讼地位相当于原告。如果自诉案件中的被告人提出反诉,则具有双重身份。在自诉中是自诉人,行使控诉职能;在反诉中是被告人,行使辩护职能 4、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可以提起自诉,但提起自诉后,身份转换为自诉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辩护权主体,居于当事人的地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是被动地接受讯问、追诉和处理的客体,而是积极主动防御并对裁判活动施加积极影响的诉讼主体 2、在公诉案件中,被追诉着在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以前,称为“犯罪嫌疑人”,在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以后,则称为“被告人”。自诉案件中,自诉人向法院提起自诉之后,被追诉者称为“被告人”。
【考点提示】 如何快速、有效地区分防御性权利和救济性权利? ✳就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为公安司法机关是否依法办事,是否“按套路出牌” 如,面对公安机关的合法讯问,犯罪嫌疑人有权进行辩护,这属于对抗合法侦查行为,属于防御性权利 又如,面对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等非法讯问时,犯罪嫌疑人有权进行申诉,这属于对抗非法侦查行为,属于救济性权利
★★★五个救济权标注词: 复议、复核、上诉、申诉、控告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
【考点提示】 1、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检察院可以成为附民原告 2、在公诉案件中,附民当事人有权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委托代理人。在自诉案件中,附民当事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3、附民当事人只能参加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审理,对刑事部分的审理不能发言 4、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若对一审裁判不服,只能针对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裁定上诉
单位当事人
谁当诉讼代表人?? 1、老大(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可拘传 2、单位委托其他职工 3、请外援(律师)→不能再任辩护人 4、检察院另行确定 ✳按顺序确定即可
法定代理人
【考点提示】 1、补充陈述: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中,未成年被告人作最后陈述后,法定代理人可以补充陈述,但不可以代替陈述 2、申请回避: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但当事人的近亲属无权申请回避 3、提出上诉:被告人、自诉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上诉,但被害人的法定大利人无权上诉,只能申请检察院抗诉
诉讼代理人
【特别注意】 刑诉法中近亲属的范围不同于民法,范围比民法窄 刑诉法第106条第6项规定:近亲属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上下左右) 民法上的近亲属还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考点提示】 若发现公安司法人员与本案当事人存在“近亲属”关系,有权申请回避。在申请回避时,“近亲属”的范围不受“上下左右”的限制,只要沾亲带故,即可申请回避
《刑诉法》108条第5项:“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辩护人
【考点提示】 只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才叫辩护人(不管公诉还是自诉),此外所有当事人委托的律师都叫诉讼代理人
证人
【考点提示】 1、证人如果仅仅是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但能够辨别是非,能够正确表达的,也可以作为证人。换言之,能否辨别是非、正确表达才是重点 2、证人证言是否可信需经过法庭质证进一步判断 3、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如甲亲眼目睹了车祸,甲必须亲自作证。如甲将目睹事实告知其儿子乙,让乙出庭作证,原则上不允许 ★4、证人优先原则。身份冲突证人身份优先 ★5、意见证据规则。证人只能说事实,不能提推断性、臆断性、猜测性意见 6、非法证据排除。通过暴力、威胁等非法获取的证人证言会被依法排除,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7、瑕疵证据排除。侦查机关没有个人询问,或者没有让证人核对证言,或者证人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或是聋哑人而没有提供翻译,证言不得作为定案根据(上述情况无法补救)
鉴定人
【考点提示】 1、鉴定意见属于言词证据,而非实物证据 2、鉴定人应当出庭而不出庭,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鉴定人由于不可抗力或者正当理由无法出庭,法院可以延期审理或者重新鉴定。 ★注意,延期审理的目的是等鉴定人出庭,换言之,鉴定人如果最终不能出庭,其鉴定意见还是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3、刑诉中当事人不能自行委托鉴定人,而民诉中可以。不过,刑诉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也可以自己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专家辅助人)对鉴定意见发表意见 4、刑诉活动中,只有侦查机关可以设立鉴定机构,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严禁设立鉴定机构 5、鉴定意见结尾,鉴定人必须签名盖章,鉴定单位的公章不能取代鉴定人的签名盖章 6、申请证人、鉴定人出庭,需法庭审查必要性(不是你想喊就能喊)
★★★鉴定人与证人的共同点与区别 共同点: 1、均为自然人 2、均为其他诉讼参与人 3、均有出庭客观陈述,接受询问的义务 4、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的,法庭可以延期审理 区别:了解即可----书P58
翻译人员
应当和案件没有利害关系,否则应当回避
专题四 管辖
第一节 立案管辖
公安机关立案的案件 略
监察委员会立案的案件
监察对象:公职人员全覆盖
监察职责:监督、调查、处理 ★有调查权无侦查权!
【考点提示】 1、虽然全覆盖,但仍有一些司法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由检察院立案侦查,监察委员会没有管辖权 2、(监委会和检察院管辖权竞合的处理)如果一人犯数罪或共同犯罪,同时涉及检察院和监委会管辖,一般应当以监委会为主调查,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法官甲涉嫌受贿(监委会管辖)和非法搜查(检察院管辖),监委会为主调查,检察院予以配合 3、在监察对象中,国企、事业单位、基层组织中的管理人员才是监察对象,其他一般工作人员不属于监察对象(不是公职人员)
★★★检察机关立案的案件
管辖范围: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 什么是司法工作人员:具备①侦查②起诉③审判④监管职能的工作人员
★★★检察院受案范围口诀: 拘搜逼暴虐,失滥玩徇私,公安不敢管 一共14个罪名,外加公安不便管辖的情形 【注意】 对于公安不便管辖的情形,检察院想管辖的话需省检以上批准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自诉案件)
公安机关、检察院、监委会、法院管辖权竞合的处理
公安机关、检察院与法院之间的管辖权竞合 略
监委会与其他机关之间的管辖权竞合 (重点是和检察院的竞合)
【关联法条】《监察法》第34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移送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理 被调查人既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协助
《高检规则》第17条
并案处理
公检法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处理的情形: 1、一人犯数罪的 2、共同犯罪的 3、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 4、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 注意:是“可以”并案而非“应当”并案
第二节 审判管辖
级别管辖
【考点提示】 ✳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应当依法审判,不再交基层法审判 ✳基层法院认为需要将案件移送中级法院审判的,应当在报请院长决定后,至迟于案件审理期限届满15日前书面请求移送。中级法院经过审查,若不同意移送,应当下达不同意移送决定书,由请求移送的法院依法审判
市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向中级法院起诉的,中级法院认为无需被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依法审理,不得再退回市检
【考点提示】 就高不就低,未成年人分案除外。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则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特别注意未成年人案件 1、人民检察院审查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一般应当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案起诉。 2、对分案起诉至同一人民法院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可以由同一个审判组织审理;不宜由同一个审判组织审理的,可以分别由少年法庭、刑事审判庭审理 3、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由不同人民法院或者不同审判组织分别审理的,有关人民法院或审判组织应当互相了解共同犯罪被告人的审判情况,注意全案的量刑平衡 4、总而言之,共同犯罪案件,如果被告人中有未成年人被分案起诉、审判时,有可能未成年人不会和其他被告人一并移送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考点提示】 1、分、州、市检认为案件属于中级法院管辖而诉至中院,中院即使认为不归自己管也应当依法审理 2、上级法院决定审判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应当向下级法院下达改变管辖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检----《刑诉解释》第16条 ★★★移送案件以“检”为中心,上级法即使想审理下级法一审的某案,也不能由下级法直接移送(原理:不告不理原则) 正确做法:(以中院想审基层法的一审案件为例) (1)中院向基层法下达改变管辖决定书,同时书面通知市检 (2)基层法将案件退回基层检 (3)基层检将案件移送市检 (4)市检将该案公诉至中院
地区管辖 (犯罪地为主,居住的为辅)
犯罪地
行为地
结果地
居住地
被告人
户籍地(为主)
经常居住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住院除外)
被告单位
登记住所地(为主)
主要营业地
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考点提示】 1.需注意把握地区管辖的两个大原则 第一,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 第二,在多个同级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下,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为主,主要犯罪地 人民法院管辖为辅 2、犯罪地可以包含预备地 3、对于具有持续状态的犯罪,如非法拘禁罪。犯罪持续过程中途径的地方都有管辖权 ✳4、针对或者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沾边就有权管(为了最大限度地打击网络犯罪)
移送管辖、指定管辖
移送管辖(下级法请求移送上级法)
记住特殊情况: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例: 家住A县的甲因醉酒伤害乙,而乙恰好是某市中院院长。此时可否由A县法院审理甲的故意伤害案? 一般来说,因法院上下级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某市中级法院不能干涉A县法院独立审判,由A县法院审理甲没有问题。但问题是,若A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甲不服上诉,将由某市中院二审本案,但本案受害人却是该院院长,显然不宜管辖。 这意味着,某市中院及其所有下辖法院均不宜审理本案。较为适宜的做法是,A县法院层报某市中院,某市中院再层报省高院,由省高院指定其他市县的法院管辖本案
指定管辖(上级法指定下级法管辖) 略
管辖冲突 略
发现漏罪的并案处理 (司法解释有新增)
刑诉解释第23条(本章最难法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审判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后,又向原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下级人民法院重新提起公诉的,下级人民法院应当将有关情况层报原第二审人民法院。原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决定将案件移送原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法条背景:湖北荆门市京山县佘祥林案 法条目的:防止一审法院通过降低审级的方式控制二审,逃避原二审法院对案件的监督,防止冤假错案
【典型案例】 在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甲抢劫罪,死刑。甲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后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发回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如果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撤诉,并指令西湖区人民检察院向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此时需注意,这意味着审级降低了,本应由中院审理的案件现在要由基层法院审理了,这可能隐含着中院故意降低审级进而控制二审管辖权的意图。此时,西湖区人民法院应当将这一情况层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可以要求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不允许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案件指定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若不再信任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将案件指定给其他法院(如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审理
刑诉解释第24条 人民法院发现被告人还有其他犯罪被起诉的,可以并案审理;涉及同种犯罪的,一般应当并案审理 人民法院发现被告人还有其他犯罪被审查起诉、立案侦查、立案调查的,可以参照上述规定协商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并案处理,但可能造成审判过分迟延的除外 根据前两款规定并案处理的案件,由最初受理地的人民法院审判。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刑诉解释第25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判决的,参照前条规定处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并案审理的,应当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处理 ★★★若并,则发回,不可在二审并,理由: 1、侵犯审级利益 2、被动司法、不告不理
【注意】 上述“由最初受理地的人民法院审判”而非“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主要考虑是如果最初受理的是基层法院,而还有罪行是由地市级检察院审查起诉,则并案时不是由最初受理的基层法院,而是由最初受理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即,就高不就低
网络犯罪办案程序相关
书P74-78 理解+多看
★★★第三节 特殊情况的专门管辖 (每年必考)
关联法条:《刑诉解释》第4—13条
真题(2021): 甲某在我国海域内乘坐从大江市到大河市的轮船,在途经大海市的时候,在轮船卫生间内拍摄淫秽视频,到达大河市后,乘坐交通工具到达大山市,在大山市的酒店内把淫秽视频上传至网络。后甲某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被拘捕,以下哪些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BCD) A、大江市人民法院 B、大河市人民法院 C、大海市人民法院 D、大山市人民法院
专题五 回避
第一节 回避的概念和适用人员
回避的适用人员:(只针对公检法人员) 1、审判人员:包括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2、检察人员: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书记员、司法行政人员、检察委员会委员 3、侦查人员 4、参加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书记员、法官助理、翻译人员、鉴定人
【考点提示】 1、司法警察的回避问题:根据现行的司法解释,检察院的司法警察适用回避制度。而法院的司法警察无需适用回避制度 2、有专门知识的人回避问题:在刑事诉讼中,由公诉人聘请的有专门知识的人适用回避 3、证人不适用回避 4、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不适用回避制度 5、我国没有整体回避制度,即只能申请某一侦查人员、检察人员或者审判人员回避,但不能申请某一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整体回避。若当事人认为某一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不适宜办理本案,这不属于回避问题,而是管辖权异议问题,可以请求相关公安司法机关移送上级单位指定管辖
第二节 回避的理由与种类
回避理论
有因回避
我国采有因回避,申请回避必须提出明确的法定原因和理由
无因回避
不需要任何理由,我国不适用
回避理由
法定回避理由只有三项: 1、身份不当 2、违法违规 3、跨越阶段
回避的种类
自行回避
主动自觉推出
申请回避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口诀: “当、法、辩、诉”—不包括近亲属
当、法、辩、诉不仅可以申请回避,若回避申请被法院驳回,还可以申请复议(同级复议)
指令回避
公检法负责人命令退出
第三节 回避的程序
回避期间 略
★★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复议
救济方式:法院驳回复议申请用决定,对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同级),但不能上诉
复议次数:一次机会
复议机关:复议需要向作出决定的法院提出
复议主体: 能够申请复议一次的主体是被驳回回避申请的人,即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当、法、辩、诉) 被决定回避的人,即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没有权利进行复议
复议理由:如果申请回避的理由不是法定理由(身份不当、违法违规、跨越阶段)被法庭驳回回避申请的,不得申请复议
专题六 辩护与代理
第一节 辩护制度概述
★有效辩护原则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享有充分的辩护权
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聘请合格的辩护人为其辩护
国家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辩护权的充分行使,设立法律援助制度,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律师的帮助
✳有效辩护可以体现于自行辩护、委托辩护与法律援助辩护之中 ✳有效辩护原则应覆盖从侦查到起诉再到审判的整个刑事诉讼过程,每一阶段都应当保障有效辩护原则的贯彻 ✳有效辩护原则的确立有利于实现控辩双方平等对抗 ✳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被告人,应当指派具有刑事辩护经验的律师提供法律援助
第二节 我国辩护制度的基本内容
辩护的种类
自行辩护:自我辩解,贯穿各阶段
口诀:公检法应当通知法援的情形 盲精未,无死缺
委托辩护与法援辩护冲突时解决办法?(劳荣枝案) 由被告人自行决定人选
【考点提示】 ★需注意通知法援的另一种变形:在精神病强制医疗过程中,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还需注意,精神病强制医疗程序属于特别程序,在法律援助方面有自己的特色 1、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委托的不是辩护人,而是诉讼代理人 2、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与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没有关系 3、在用语方面是提供法律帮助,而非法律援助
值班律师制度 (超级重点)
辩护人的范围与人数
口诀: 绝对不能担任辩护人→刑罚、自由、能力 相对不能担任辩护人→现、陪、利、外、离、开
辩护人的诉讼地位
独立地位,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制约(非代言人),只维护合法权益(不管非法权益)
辩护人的责任 略
辩护人的权利 (超级重点)
辩护人的义务
口诀:法定情形告知无罪事由 不在场、不够大、不正常、应告知
口诀:法定情形告知违法行为: 准备、正在、国公人
拒绝辩护
1、律师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2、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人拒绝为被告人辩护的,有正当理由的,应当准许 这是由辩护律师的独立诉讼地位决定的
【考点提示】 1、对于应当法援的被告人(盲精未,无死缺)第一次拒绝辩护的,法庭需要审查理由 2、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应当宣布休庭;仍有辩护人的,庭审可以继续进行。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自案件宣布休庭之日起至第15日止,由辩护人准备辩护,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自愿缩短时间的除外 3、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拒绝辩护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全案中止审理,根据案件情况,也可以对该部分被告人中止审理,对其他被告人继续审理。对中止审理的部分被告人,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另案处理 4、对法援机构指派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又代为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意见,由其确定辩护人人选
第三节 刑事代理
刑事代理的含义和种类
公诉案件在侦查阶段,被害人不能委托代理人。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
在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权提出反诉,此时本诉的自诉人又成了反诉中的被告人,本诉中自诉人委托的代理人,也可以接受反诉的被告人的委托做他的辩护人,即由行使控诉职能转变为兼行控诉与辩护职能。反之,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同理。 必须办理双重委托手续,明确代理权限
律师在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代理,实质上是民事诉讼代理。但是,附带民事诉讼的代理人可以身兼数职,比如既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又担任反诉中反诉人的代理人等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的代理解决的是民事权利归属问题,其代理实质上是民事诉讼的代理
刑事代理还包括一种特殊形式的代理,即申诉代理。被害人仍然对法院的生效判决不服。特殊之处在于可随时申诉,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的范围、责任和权利
范围:与辩护人的范围相同。不能充当辩护人的人,也不能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被害人、自诉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权利:1、阅卷权;2、调查取证权;3、申诉、控告权
专题七 刑事证据与证明 (超级重要)
第一节 刑事证据
刑事证据的概念、属性与意义
证据包括: 1、物证(实物证据) 2、书证(实物证据)----一般产生于案发前中后,不产生办案过程中 3、证人证言(言词证据) 4、被害人陈述(言词证据)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言词证据) 6、鉴定意见(言词证据)----案发后在侦查、诉讼中产生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检查笔录是实物证据,辨认是言词证据,侦查实验学界有争议,实物或言词)----只能产生于案发后,诉讼中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实物证据) ✳证据可采性:证据要查证属实才能成为定案依据
【考点提示】 1、证据是一种客观存在的材料而非案件事实本身 2、刑事证据必须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8种表现形式。除8种法定证据形式外,其他如警犬辨认、测谎得出的结论,有专门知识的人针对鉴定人的鉴定意见提出的意见只能帮助审查、判断证据,而不能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适用 3、证据不能直接作为定案的根据(具有可采性),需要经过查证属实的过程
刑事证据的基本属性: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关联性是唯一没有争议的属性 关联性最常见的是因果关系联系,关联性是证明力的原因
★★★刑事证据的种类
1、物证
物证是指以其物质属性、外部特征、存在状况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指纹等
司法实践中,对某些难以移动或易于消灭的物品、痕迹复制的模型或拍摄的照片,是对物证的固定和保全。法官在认定时,作为物证发挥作用的,不是这些照片和模型本身,而是被拍摄的照片、复制的模型所反映的原物和痕迹(照片只是载体)
★物证的照片同样还可能是勘验笔录
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物品属性、存在状况等来发挥证明作用。物证具有较强的客观性、稳定性。物证不能一步到位地直接证明案件中的主要事实,通常只能作为间接证据
★2、书证
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
书证不限于书写的文字材料,作为书证载体可以是纸张、墙壁等,书写的方法可以用手写、刀刻、印刷等,书证内容不限于文字,也可以用图形和符号等
书证具有较强的证明力,特点包括: 1、书证必须以一定的物质材料为载体,属于实物证据,客观性强 2、书证必须与待证明的案件事实有关联
书证与物证的关系: 区别:书证以内容、思想证明案件事实,物证以物质属性、外观特征证明案件事实 共性:属于实物证据 ✳同体:一个物体同时以内容、思想和物质属性、外部特征发挥证明作用时,它就既是书证又是物质。比如:一起合同诈骗案中的合同(从内容角度为书证,从笔迹锁定嫌疑人角度为物证)
【考点提示】 1、书证与物证同属实物证据,但不能说书证属于物证 ✳2、书证主要形成于案发过程中,也可能形成于案发前后 ✳3、电子数据若打印形成书面材料,证据形式仍为电子数据 ✳4、侦查人员在案发现场拍摄的现场照片,制作的物品清单等案卷材料属于勘验、检查笔录,不属于书证。若将对物证拍摄的照片出示于法庭用于证明物质属性,该照片属于物证。即,侦查机关对物证拍摄的照片,既可以是勘验笔录,也可以是物证 5、并非写在纸上的证据都是书证。必须是除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之外的,与案件事实相关,反映内容和思想的书面材料,才是书证
3、证人证言
特点: 1、证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以外的人,其陈述受利害关系影响较小 2、陈述的是亲身感知的事实 3、容易受到其他主观因素和客观条件的影响 4、证人证言不可替代。即使共同经历了同一案件的人,也不得互相代替作证
关于证人保护,分为应当保护和请求保护
★关于证人补助: 首先,谁通知证人作证,谁为证人补助 其次,对于被害人、鉴定人等因出庭而支出的各种费用,没有相关补助规定
证人与见证人不同: 1、证人目睹的是案件事实,见证人目睹的是办案经过 2、证人可以与案件有利害关系,而见证人不可以 3、证人产生于案件发生过程中,见证人产生于案件发生后的诉讼程序过程中
证人证言的载体: 载体不影响证人证言的性质。可以写在纸上,也可以录音等
★证人证言必须是案外人陈述: 共同犯罪中,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犯罪行为的陈述,对其他同案犯如何实施犯罪行为的陈述等不属于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的陈述如果是同案犯涉嫌的共同犯罪之外的事实才能成为证人证言
经人民法院通知,人民警察应当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出庭作证(《公安部规定》地72条第2款)
4、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具有不可替代性,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特点: 1、对犯罪有较多了解 2、可能是虚假的
被害人陈述的收集程序参照适用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特点: 1、可以全面、具体反映案件事实 2、口供虚假的可能性比较大 3、经常出现反复
被告人翻供处理办法
被告人庭前供述一致,庭审中翻供,但又无法说明翻供理由或辩解与全案证据相矛盾,而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被告人庭前供述
庭前供述和辩解出现反复,但庭审中的供认的,且供述能与其他证据能够印证,可以采信庭审中的供述
庭前供述出现反复,庭审中不供认,且无其他证据与庭前供述印证的,不能采信庭前供述
关键看是否有其他证据印证
被告人供述的对象为公安司法机关(即只能发生在案发后的办案经过中、诉讼过程中) 1、将犯罪事实告知他人,他人向办案机关的陈述,属于证人证言 2、将犯罪经过写进日记,则日记属于书证
★6、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只能是书面形式的《鉴定书》,由鉴定人本人签名,单位公章只能用于证明鉴定人身份,不能代替个人签名
特点: 1、有特点的书面形式 2、是对专门性问题提出的专业判断意见 3、只解决案件中科学技术问题,不解决法律问题 4、受利害关系影响较小 5、鉴定人必须经过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者聘请
有专门知识的人(专家辅助人)的意见是不是证据?是何种证据? 关键看委托的主体
公检法委托
协助勘验、检查
属于勘验、检查笔录
发表意见,弥补鉴定空白
可作为证据使用,套用鉴定意见的审查程序 如,价格认定书、事故原因报告等
诉讼参与人聘请
对专门事实发表的看法
书证。如对被告人案发前的精神诊断报告发表看法
对鉴定意见发表意见
不是证据,仅供参考 原理:和案件事实无关联性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勘验、检查笔录与鉴定意见的区别 1、勘验、检查笔录由办案人员制作;鉴定意见则由办案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制作 2、勘验、检查笔录是对所见情况的客观记载;鉴定意见的主要内容是科学的分析判断意见 3、勘验、检查笔录大多是解决一般性问题;鉴定意见则是解决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
★【特别注意】注意区分清单类材料的证据种类: 1、侦查人员勘查现场时制作的物品清单,属于勘验笔录 2、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制清单提交给公安司法机关,属于参考资料,不是证据 3、侦查人员去移动公司提取的通话详单,属于书证 4、侦查人员从手机、电脑中提取的电子表格,打印出来,属于电子证据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视听资料或电子数据必须形成于案发过程中或者案发前后并与案件事实相关(✳要能够反映出犯罪预备和犯罪实行行为的才算,否则只是破案线索)
电子数据存储于电子介质中,一般情况下应当随案移送电子证据的原始存储介质。但并不绝对,如果原始介质已经灭失或者不易取得,也可以通过下载、传输等其他方式获取电子数据
同样是录制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审讯过程,该视频资料有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有时是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关键看证明的目的和内容
如出示该证据的目的是证明犯嫌被告说了什么,该视频属于犯嫌被告的供述
如出示该证据的目的是证明审讯过程是否发生了刑讯逼供行为,该视频属于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识别证据种类三步走: 1、认定证据种类,要看取证时的证据状态来确定。 2、取证时的证据状态确定后,对该证据的复制、打印、拍照、录制等传来形式,均不影响证据的原始属性。如,微信聊天记录是电子数据,打印出来仍然是电子数据而不是书证! 3、一项证据可以多种类合体。比如,走私淫秽书刊,既可以是物证(证明走私的物品),也可以是书证(证明内容淫秽性)
刑事证据的分类 (种类法定,分类只是学理分类)
运用传来证据,应该注意: 1、来源不明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2、只有在原始证据不能取得或者确有困难时,才能用传来证据代替 3、应采用距离原始证据最近的传来证据,即转述、复制次数最少的传来证据 4、如果案件只有传来证据,不得认定有罪
【考点提示】 ✳1、通过技术手段提取的指纹,认为属于原始证据 ✳2、通过技术手段提取的视频、音频等电子数据,认为属于传来证据(因为原始数据还在)
【考点提示】 1、直接证据、间接证据与真伪无关。直接证据必须能够记录或说明案件事实发生的全过程,一个证据就能体现案件全貌,真假在所不论 2、四种证据分类之间可以相互兼容。如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可能既是原始证据、无罪证据,还是言词证据、直接证据
【做题技巧】 判断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简单公式:“人+事,能定性” 只要能证明什么人(大概特征即可)干了什么事,大概发生了什么(能判断出属于盗窃、杀人或意外等),即为直接证据。反之为间接证据
刑事证据原则与规则 (主观题考试重点)
刑事证据原则
刑事证据规则
分类
调整证据能力的规则
如,传闻证据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意见证据规则、最佳证据规则等
调整证明力的规则
如,关联性规则、补强证据规则(只有这俩)
1、证据能力是指一项证据材料作为证据的资格,也称证据资格 2、证明力是指一项具有证据能力或证据资格的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程度 3、有证明力的证据材料一定具有证据能力,没有证据能力的证据材料谈不上证明力问题
证据规则的具体阐述
关联性规则 (一般是要求具有因果关系)
重点掌握几项不具备关联性的材料
品格证据
类似行为
以前干过不代表这次也是他干的
特定的诉讼行为
如,先做有罪答辩后又撤回,不得作为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采纳
特定的事实行为
关于事件发生后某人实施补救措施的事实等,一般情况下不得作为行为人对该事实负有责任的证据才能(如,扶老人)
被害人过去的行为
如,强奸案中被害人过去性行为方面的名声或评价的证据,原则上不予采纳
传闻证据规则
指证人所陈述的非亲身经历的事实(道听途说),以及证人未出庭作证时向法院提出的文件中的主张(亦称庭外作证),原则上不能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根据
该规则仅针对证人证言。如果没有其他证据作证或者补强,该传闻证据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传来证据VS传闻证据 1、传来证据强调不是原物、原件、原始陈述,而是复制品、复印件或者转述。传来证据既可以是言词证据也可以是实物证据 2、传闻证据仅针对证人证言,表现形式有二:道听途说和庭外证言。其中道听途说是传来证据,庭外证言如果是证人亲身感知、亲自陈述,则属于原始证据 因此,二者是交叉关系
最佳证据规则
亦称原始证据规则,指书证提供者尽量提供原件 强调书证的真实性、可靠性,因为抄件或复制件存在虚假的可能性较高 ✳只针对书证
意见证据规则
指证人作证过程中只能客观陈述自己的感知,而不能对自己感知的事实提出定性意见 ✳该规则只针对证人证言
补强证据规则
被补强的一般是言词类证据(证明力薄弱),但可以用言词、实物证据去补强
补强证据需要具备三个条件: 1、补强证据具有证据能力(需要有A和B两个证据) 2、补强证据具有担保补强对象真实的能力,具有一定的证明力(由A担保B,A只需补强B,无需补CDE等) 3、补强证据具有独立的来源(派生关系:嫌疑人供述杀人的刀藏在床头柜,侦查员将刀提取,则供述和物证之间系派生关系,不属于独立来源)
自白任意规则
又称非任意自白排除规则。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做的任何供述都应当是出于自愿而非被强迫作出的。对于被强迫作出的自白不能作为定案的规则。(该规则只针对该项规定)
★《刑诉法》第52条确立的“不被强迫自证其罪”标志我国确立了自白任意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供述的排除情形
暴力+痛苦
做题时看手段是否足以让一般人痛苦
威胁+痛苦
每个人心里素质不一样,题干没说痛苦就不痛苦
只针对威胁合法权益而不包括非法利益,如威胁不说就查抄他家的卖淫场所等
不包含欺骗。此项由法官自由裁量,就算被排也不使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拘禁
非法拘禁本来就是违法犯罪行为
重复供述
例外是,换人和换阶段
【特别注意】 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非法证据中,不包含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解,②鉴定意见,③勘验、检验、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④视听资料,⑤电子数据 这些证据如收集程序不合法,也有可能会被排除并不得作为定案根据,但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无关
刑事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
刑事证据收集、审查和运用的一般规则
各种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瑕疵证据排除)
【考点提示】 1、关于讯问、询问笔录缺少签名的处理: 如果侦查人员遗漏签名,属于瑕疵证据,允许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但如果犯嫌、被告、被害人、证人没有签名则属于没有核对,相关证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不存在补正和解释的问题 即,问的人没签名,瑕疵;被问的人没签名,作废 例外是,犯嫌、被告拒绝在笔录上签名,侦查人员在笔录上注明即可 2、到案经过、抓获经过等材料是否属于证据,目前存在争议
第二节 刑事证明
刑事证明
1、刑事证明的主体是国家公诉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关键在有没有诉求) 2、刑事证明的客体是诉讼中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事项 3、严格意义上的刑事证明只存在于审判阶段。审前阶段对证据的收集审查活动属于“查明”而非“证明”
【考点提示】 在我国,刑事诉讼主体包括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刑事证明主体属于刑事诉讼主体,系刑事诉讼主体中具有诉讼请求的公诉机关和诉讼参与人。没有诉讼请求的诉讼参与人不属于刑事证明主体。比如证人、鉴定人、翻译人等属于刑事诉讼主体,但不属于证明主体
刑事证明的对象
关联法条:《刑诉解释》第72条第1款----11项证明对象 总结:证明对象包括实体法事实和程序法事实,实体法事实又区分与定罪相关的和与量刑相关的
在证明对象理论中,还有一些事实是不需要控辩双方运用证据予以证明而由法院直接确认的,这些事实被称为“免证事实”(不属于证明对象) 《高检规则》第401条规定了免证事实包括6项
简单常识
反复验证
如自然规律或定律
无异程序
控辩双方没有争议的程序事实,但不包含没有争议的实体,无异实体还需证明 如,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生效裁判所确认等
★★【考点提示】----书P139 “证据事实”不是证明对象,而是证明手段。查清了“证据事实”更有利于查清证明对象 “证据事实”是指证据本身的来源、组成、成分、状态等因素 如,强奸案现场收集到的犯罪嫌疑人的精液有无被污染这个事实就叫“证据事实”,却不叫证明对象 ✳证明对象:证据对外证明发生了案发的过程和事实 证据事实:证据对内证明自身的要素、规格、大小、成分等
刑事证明责任
★刑事证明责任即举证责任,证明责任就是证明不了就败诉的责任
刑事证明标准 (主观题重点)
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刑诉法》第55条: 1、有证据 2、且属实 3、排除合理怀疑
【考点提示】 《刑诉解释》第72条第2款 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对被告人从重处罚,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这意味着,为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认定被告人无罪或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时,证明标准可以略低一些
专题八 强制措施
第一节 强制措施概述
种类:共有5种。按照强制力度轻重的顺序排列依次为 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强制措施VS强制性措施 相同点:都是公安司法人员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经常使用的诉讼手段 不同点,强制措施只有五种。强制性措施包括强制措施,还包括查冻扣搜技侦
第二节 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限制自由而非剥夺自由)
拘传
拘传的适用对象:只能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拘传适用的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其他行使侦查权的机关也有权适用拘传的强制措施,如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等
拘传与传唤的区别
拘传、传唤的适用程序
1、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2、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能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3、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高检规则》进一步规定,两次拘传间隔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12小时)
4、公、检、法都能决定拘传,也都能执行拘传。执行拘传的公安司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
【做题技巧】监视居住执行地点四步判断法 1、判断是否有家。 没有家就随便,公检法都可以自行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有家则进入第二步 2、判断是否国恐 有家且国恐的才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3、判断是否在侦查阶段 对于有家且“国恐”的案件,必须“碍侦查”才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换言之,这类案件在起诉和审判阶段可以监居,但只能在家执行,不能在指定居所执行 4、判断是否经过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 以上四步同时具备,才能指定居所监居
第三节 拘留
第四节 逮捕
决定机关:检察院、法院 批准机关:检察院 执行机关:公安
逮捕的条件
审查逮捕与审查批准逮捕
★【考点提示】注意区分审查批准逮捕、审查决定逮捕、决定逮捕 1、审查批准逮捕针对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 2、审查决定逮捕真的是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 ✳3、决定逮捕有三种情况: (1)公安提请批准逮捕时有遗漏应当逮捕的人(经检察长批准) (2)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如果认为没有被逮捕的犯嫌符合逮捕条件,可以决定逮捕,由公安执行 (3)人民法院在自诉或者公诉案件审判阶段对未被采取逮捕措施的被告人决定逮捕并由公安执行 上述三个概念不能混淆!!!
【考点提示】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的决定机关和执行机关规律总结 1、拘传:公检法都能决定和执行 2、取保、监居:公检法都能决定,只能公安执行 3、刑拘:公检法可决定,法院不行,公安执行 4、逮捕:检法可决定,公安不行,公安执行
逮捕执行的程序
接到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逮捕证,立即执行,并将执行回执送达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逮捕后,24小时内要: 1、送看(不能在24H内拖延,但是拘留可将24H用尽) 2、讯问 3、通知家属(无法通知除外)
★和拘留不同,逮捕后不通知家属只有一种情况,即无法通知 不包含:国和恐,碍侦查的情形
审判阶段,逮捕的变更: 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释放;必要时,可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有罪判决、定罪免罚)
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非监禁刑)
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有期徒刑期限的(羁押的时间快要到刑期了)
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口诀:免处罚、非监禁、放或变
★★★羁押必要性审查 (体现了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专题九 附带民事诉讼
第一节 附带民事诉讼概述
概述
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害)。被害人死亡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民
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
1、附带民事诉讼成立的前提是刑事诉讼已经成立 2、被害人遭受的必须是物质损失 3、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引起的
第二节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
【考点提示】 ★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对于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由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1、任原告人:检察院 2、审判组织:由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同一审判组织(即刑庭) 3、管辖级别:由审理刑事案件的法院管辖 4、提出上诉:对一审附带民事诉讼或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裁定不服,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特别注意不是抗诉) 5、裁判执行:附民被告败诉的,赔偿款不是交付给检察院,一般是打入地方政府设立的专门公益账户
第三节 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
第四节 附带民事诉讼的相关程序
专题十 期间、送达
第一节 期间
期间与期日的区别
【考点提示】 ★只有公安司法机关的期间可以重新计算,诉讼参与人的期间不会重新计算
期间的计算
期间的耽误与恢复
期间的耽误是指诉讼参与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应当进行的诉讼行为 期间的恢复是指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利益而耽误的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5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的一种补救措施 当然,申请恢复是否批准,只能由人民法院裁定
期间耽误后,恢复期间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当事人提出恢复期间的申请(★不包括法定代表人、近亲属、辩护人) 2、期间的耽误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有其他正当理由 3、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障碍消除后的5日内提出 4、期间恢复的申请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
第二节 送达
送达的主体:公检法 送达的对象:1、诉讼参与人;2、有关机关、单位
送达回证: 是司法机关依法送达诉讼文书的证明文件,是计算期间的根据,是送达程序的必要形式 送达诉讼文件必须有送达回证
专题十一 立案
第一节 立案的概念和特征
特征:立案作为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具有以下特征: 1、立案是刑事诉讼的起始程序 2、立案是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 3、立案是法定机关的专门活动
第二节 立案的材料来源和条件
【考点提示】 1、立案不要求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2、立案不要求知道犯嫌身份 3、立案不要求犯嫌到案
第三节 立案的程序 (接受→审查→救济)
第四节 立案监督
专题十二 侦查
第一节 概述
【考点提示】 1、侦查的主体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没有法院);公安机关是广义概念,包括其他行使公安机关职权的国家专门机关,如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国家安全机关、中国海警局等 2、法院在审判阶段虽有权调证,但不属于侦查。侦查存在于审前阶段,专属于侦查机关 3、监察机关打击职务犯罪时收集证据的行为叫“调查”而非“侦查”,监察机关不属于侦查机关
✳关于侦查工作的原则,重点掌握比例原则: 指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何种侦查措施需要考虑犯罪嫌疑人所涉犯罪和人身危险性
侦查的法律控制(即监督和制约)
强制性侦查措施和任意性侦查措施
事前监督与事后监督
强制性侦查措施→事前监督 任意性侦查措施→事后监督
第二节 侦查行为 (绝对重点)
1、讯问犯罪嫌疑人 2、询问证人、被害人 3、勘验、检查 4、搜查 5、查封、扣押、查询、冻结 6、鉴定 7、技术侦查措施 8、通缉 9、辨认
第三节 侦查终结
侦查终结的条件: 1、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2、证据确实、充分 3、法律手续完备
对案件的处理: 1、制作《起诉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连同全部案卷材料、证据以及辩护律师提出的意见一并移送同级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及其】辩护律师(侦查阶段只有律师担任辩护人,不包含其他身份的辩护人 2、公安机关发现侦查人员非法取证的,应当依法处理,并可另行指派侦查人员调查取证 ★3、不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4、在案件终结侦查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5、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的【重大案件】,由【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询问】犯罪嫌疑人,核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并同步录音录像。经核查,确有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排除非法证据,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根据(侦查终结前的核查询问制度) 6、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认为案件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适用速裁程序的建议
【考点提示】 1、侦查终结,公安机关应当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注意是公安机关告知而非检察院告知。此外只告知犯嫌及其辩护律师而不包括其他辩护人 2、公安机关无权决定逮捕,需要报检察院审查逮捕。但公安机关有权释放,只需通知检察院即可。简言之,抓人需批准,放人只通知 3、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考点提示】 1、侦查羁押期限的起算点是从逮捕开始,不是从拘留开始 2、关于侦查羁押期限,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和检察机关自侦的案件是一样的 3、关于交集流广: ①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②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③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④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四节 补充侦查、补充调查
★【考点提示】 1、在侦查阶段(审查批捕时)补充侦查,不批准逮捕的,才需要补侦。如果批捕,证明证据确实充分,此阶段无需补侦 补侦期限:因处于侦查过程中,此阶段补充侦查不设期限 审查批捕阶段,补充侦查后不会重新计算侦查期限或者侦查羁押期限 2、在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 (1)检察院对公安,既可以退回公安补侦,也可以自行补侦 (2)检察院对自己(负责侦查的部门)或者监委会,原则上退回补侦或者补调,必要时自行补侦 补侦、补调期限: (1)如退回公安机关、检察院负责侦查的部门、监委会补充侦查或者补充调查,以两次为限,每次一个月。补侦或者补调结束后,需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2)如检察院自行补充侦查,应当在审查起诉期限(一般案件,最长一个半月;符合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最长15天)内侦查完毕(✳没有额外的时间) 3、在审判阶段补充侦查,只能退回检察院补侦,不能再退回公安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补侦或补调 补侦期限:此阶段补侦以两次为限,每次一个月。补侦结束后,需要重新计算审判期限
★什么情况下发生诉讼期限的重算? 另有重罪、改变管辖、发回重审、补充侦查
第五节 侦查监督
检察院的监督种类: 立案监督、侦查监督、起诉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
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已过20年追诉期限的,不再追诉。如果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计算追诉时效: 1、未发现、未立案----计算 2、已发现、已立案、无证据、未逃避追诉----计算 3、已被立案侦办,逃避打击----不计算
【考点提示】 1、核准追诉期间,可强制、可批捕,不停侦,不起诉 2、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核准追诉,公安机关未及时撤销案件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注意不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纠正意见
专题十三 起诉
起诉概述
起诉的概念 略 刑事起诉分两种:公诉和自诉
刑事公诉理论
公诉独占主义
公诉独占主义:只有公诉没有自诉
公诉兼自诉:公诉为主,兼采自诉
我国为:公诉兼自诉
起诉法定主义和起诉便宜主义
起诉法定主义:符合公诉条件必须起诉,检察官没有裁量权
起诉便宜主义:符合条件也可以不起诉,检察官有一定裁量权
我国为:起诉法定主义为主,起诉便宜主义为辅(少量轻微刑事案件)
提起公诉的程序 (绝对重点)
专题十四 刑事审判概述
第一节 刑事审判的概念
刑事审判的特征:掌握好【亲历性】特征
即法官必须亲自参与办案、接触案件审查证据、向控辩双方发问。具言之,案件的裁判者必须一直参与审理,审查证据,对案件判决必须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需要注意的是,亲历性的核心不在于是否开庭审理,亲历性注重“裁判者及裁判程序的稳定””控辩审三方的参与”和“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亲历性包含了直接言词原则和集中审理原则(法官需亲自接触参与人,亲自接触判断证据) 【考点提示】 亲历性的核心在于法官能够直接接触当事人,直接审查证据,但不要求必须在法庭之上。比如,对于技侦证据,法官决定在庭外核实,虽然没有发生于法庭之上,但由于法官在庭外能够直接接触、审查证据,即不违背亲历性 ✳另外,庭审中合议庭成员换人,整个庭审过程需重来
我国刑诉法规定的基本审判程序
第一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指人民法院对上诉、抗诉案件进行审判的程序
特殊案件的复核程序:有两种,①死刑复核程序;②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的复核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在发现确有错误时,进行重新审判的程序
第二节 刑事审判的原则
审判公开原则
【考点提示】 1、我国实行审判公开为原则,审判不公开为例外 2、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案件的审理不公开 3、关于商业秘密需注意: ①法院不会主动确认商业秘密,需要当事人申请 ②是“可以”不公开而非“应当”不公开 ★4未成年人不公开审理,此处未成年人的年龄是指“审判的时候”,而非犯罪的时、立案时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时 ★5、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但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直接言词原则
直接原则:指法官必须与诉讼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直接接触,直接审查案件事实材料和证据
直接审理原则:庭审中,法官、公诉人、诉讼参与人应当在场,除法律另有规定,这些人不在场的审判无效
直接采证原则:法官必须亲自、当庭调查证据,不得以书面审查方式采信证据
言词原则:指法庭审理须以口头陈述的方式进行。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凡是未经口头调查之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采纳
我国刑诉法没有直接规定“直接言词原则”,但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中①关于证人、鉴定人出庭的规定,②关于控辩双方和被害人当庭质证的规定,③关于被告人有权进行最后的陈述的规定等,都体现了审理的直接性和言词性原则 【考点提示】 直接言词原则与审判的亲历性含义相当,主要是指法官能够直接接触诉讼参与人和直接审查证据,能够直接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
辩论原则:庭审中,控辩双方应以口头的方式进行辩论,法院裁判的作出应以充分的辩论为必经程序的原则
集中审理原则 (不换庭、不换人、不中断)
一个案件组成一个审判庭进行审理(不换庭)
法庭成员不可更换(不换人)
集中证据调查与法庭辩论
庭审不中断并迅速作出裁判
(不中断)
【考点提示】 不换庭、不换人、不中断不能做绝对理解,不是绝对不能换、不能断 如,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实有人因回避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参加庭审,也可以换庭、换人、中断,只不过换人后庭审需要重新进行
第三节 审级制度
我国人民法院分为四级,即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 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的审级制度。即四级两审
两审终审制:指一个案件至多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等不得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不得按照上诉审程序提出抗诉
需注意两审终审制不等于两次审判。如某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不服上诉,某市中院经过审理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裁定发回某区法院重审。某区法院重审后,被告人仍然不服又上诉至某市中院,某市中院依法改判。这实际上实在两级法院间的4次庭审
★两审终审制的3种例外: 1、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为一审终审 2、判处死刑的案件,必须依法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核准,判决、裁定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 3、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根据《刑法》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必须经最高人民法院的核准,判决、裁定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 ✳“最高法、死复核、减轻判”之外的情形,均不属于两审终审的例外
口诀: 最高法、死复核、减轻判
第四节 审判组织:独任制、合议制、审判委员会 ★★★
独任制:【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或者【速裁程序】进行第一审的刑事案件,可以由1名审判员独任审判,行使与审判长相同的职权 ✳只要不是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都不能适用独任制
合议制
合议庭人数必须是单数
7人庭中,陪审员①只表决事实不表决法律,②人数需要过半(>法官人数)----因此5人庭中没有陪审员 3人庭中,陪审员既表决事实也表决法律,人数上至少一名法官 陪审员只参加第一审 二审没有7人庭
第一审俗称事实审,第二审俗称法律审和程序审
合议庭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理案件时,由其本人担任审判长
合议庭组庭方式的口诀: 基中三三七,三五七三七,复三上三五,最高三五七
合议庭成员不承担责任的情形: 1、因对法律理解和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过失 2、因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过失 3、因新的证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无过错 4、因法律修订或者政策调整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无过错 5、因裁判所依据的其他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无过错
审判委员会 (法院的灵魂组织)
应当上审委会
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拟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以及中级人民法院拟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高院死缓例外)
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案件
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刑诉解释》第216条第2款)
【考点提示】 应当上审委会的情形: 1、死刑(高院判死缓除外) 2、再审(包括检察院抗诉和法院主动再审)
可以上审委会
对合议庭成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案件、新类型案件、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以及其他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
【考点提示】 1、对于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委会的案件,院长认为不必要的,可以建议合议庭复议一次 2、审委会的决定,合议庭、独任审判员应当执行。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建议院长提交审委会复议
专题十五 第一审程序 ★★★ (事实审)
第一节 公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 ★★★
延期审理
子主题
延期审理、中止审理与终止审理
延期审理 (一般计入审限)
延期审理是指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足以影响审判进行的情形时,法庭决定延期审理,待影响审判进行的原因消失后,再行开庭审理。 延期审理的开庭日期,可以当庭确定,也可以另行确定。当庭确定的,应公开宣布下次开庭的时间。当庭不能确定的,可以另行确定并通知公诉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除审判阶段①检察院补侦②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不计入审限,其他延期均计入审限
中止审理 (不计入审限)
中止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过程中,因发生某种情况影响了审判的正常进行, 而决定暂停审理,待其消失后,再行开庭审理。 ★《刑诉法》第206条 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只有一个例外是延期,即鉴定人有正当理由不出庭) 1、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2、被告人脱逃的 3、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4、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口诀:疾病、脱逃、不可抗力 剩下的情形大多为延期审理
终止审理
终止审理的法定情形是指《刑诉法》第16条第2-6项所规定的内容(时特告死)
终止审理和中止审理不同,其区别是: 1、原因不同。终止审理因为审理中出现不应当或者不需要继续进行的情形,而中止审理是因为出现了使得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不可抗拒的情况 2、法律后果不同。终止审理后,诉讼即告终结,不再恢复,而中止审理只是暂停诉讼活动,一旦中止原因消灭,即应恢复审理
关于休庭的情况总结: 1、应当休庭: ①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出庭的检察人员回避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休庭,并通知人民检察院 ②在被告人作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应当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 ③辩护人因违法被强行带出法庭,被告人自行辩护的,庭审继续;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属于法援情形的,应当宣布休庭 ④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合议庭应当准许。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应当宣布休庭;仍有辩护人的,庭审可以继续进行 2、可以休庭 ①法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必要时,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核查 ②控方证据偷袭,辩护方提出需要对新证据作辩护准备的,法庭可以宣布休庭,并确定准备辩护的时间 ★休庭时间计入审限
★【考点提示】注意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扰乱法庭秩序的处理 1、通报司法机关: 被强行带出法庭或者被处以罚款、拘留的,应当通报司法行政机关,并可以建议给予处罚 2、庭审是否继续:★ 被告人自行辩护的,庭审继续进行;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应当宣布休庭 3、是否仍可以继续担任本案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被责令退出法庭、强行带出法庭或者被处以罚款后,具结保证书,保证服从法庭指挥、不再扰乱法庭秩序,经法庭许可,可以继续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继续担任同一案件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1、擅自退庭的 2、无正当理由不出庭或者不按时出庭,严重影响审判顺利进行的 3、被拘留或者具结保证书后再次被责令退出法庭、强行带出法庭的 总结: 1、仍可再任:①被动出局,②处以罚款+具结保证书 2、不可再任:①主动出局②司法拘留③再次赶走
第一审程序的期限
《刑诉法》208条 1、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2、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具有交集流广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检察院出席第一审法庭及对审判活动的监督
认为审理案件违反法定程序,再庭审后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认为正确的,应当采纳 【考点提示】 1、应以人民检察院的名义提,而不是公诉人个人名义 2、应在庭审后提,不能当庭提
第二节 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
第三节 简易程序
★★只适用于第一审程序,只适用于基层法院
第四节 速裁程序
第五节 判决、裁定和决定 (了解即可)
专题十六 第二审程序 ★★★ (事实审、法律审)
第一节 第二审程序的概念与特点 略
第二节 第二审程序的提起 ★★★
第三节 第二审程序的审判 ★★★
第二审程序的审判原则 ★★★
全面审查原则
上诉不加刑原则
★★★【考点提示】 1、仅有被告人一方上诉,二审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这是上诉不加刑原则的要求,没有例外 2、有可能发生加刑的情形有三: (1)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提出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后,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且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 对上述规定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对上诉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依法作出判决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也不得改判为重于原审人民法院第一次判处的刑罚(《刑诉解释》第403条) (2)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法院【可以加重】原审被告人刑罚 (3)自诉案件中自诉人提出上诉,第二审法院【可以加重】原审被告人刑罚 3、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对被告人的刑罚作出实质不利的改判,并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能背最好) (1)同案审理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得加重】上诉人的刑罚,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2)原判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判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或者【对刑罚执行产生不利影响】(也不得突然改成更严重的罪,有些罪会限制减刑、假释) (3)原判认定的罪数不当的,【可以改变罪数】,【并调整刑罚】,但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或者【对刑罚执行产生不利影响】----新增内容 (4)原判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5)原判没有宣告职业禁止、禁制令的,不得增加宣告;原判宣告职业禁止、禁制令的,不得增加内容、延长期限 (6)原判对被告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决定终身监禁的,不得限制减刑、决定终身监禁(否则变相延长了服刑期) (7)原判判处的刑罚不当、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不得直接加重刑罚、适用附加刑。原判判处的刑罚畸轻,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自诉人上诉的案件,不受前述规定的限制(《刑诉解释》第401条) (8)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对其他同案被告人加重刑罚(《刑诉解释》第402条)
总结:一三八 一个概念(上诉不加刑的概念) 三种加重(都是控方不满:①二审发回一审,发现新事实且检察院补充起诉②检察院抗诉③自诉人上诉) 八种具体理解
第二审案件的审理
第四节 在法定刑以下判处有期徒刑和特殊假释的核准 略
专题十七 死刑复核程序
第一节 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特点
【考点提示】 1、全面审查再我国不仅仅是第二审程序的审判原则,死刑复核程序也要求全面审查 2、死刑复核程序不开庭审理,采取书面审理加讯问被告人的方式审判 3、死刑复核程序针对的是死立执和死缓执行案件(最高法复核死刑案件,高法复核死缓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第二节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报请复核(报核)
【考点提示】 1、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 2、死刑立即执行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都可以核准 3、对于中级人民法院报核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复核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①提审(改判);②发回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复核)
【考点提示】 1、死刑复核程序不开庭审理,没有人民陪审员,但有合议庭(3人) 2、二审程序与复核程序竞合:如果二审法院恰好是复核死刑的法院,二审程序即为死刑复核程序,不用在二审程序之外再单独进行死刑复核程序,也惯称为“二审带复核”→某市中院一审判处甲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甲不服上诉,某省高院进行二审。此时,某省高院二审若维持一审死缓判决,无需再专门进行死刑复核程序★ 3、注意关于讯问、听取的“应当”和“可以”:★★★ ✳对犯罪嫌疑人:【应当】讯问 ✳对辩护律师:【可以】听取(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 ✳最高检对最高法:【可以】提出意见(纠正违法的意见) ✳最高法对最高检:【应当】通报(监督作用) 4、关于律师提交手续:★ (1)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辩护律师应当自接受委托或者受指派之日起【10日】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有关手续,并自接受委托或者指派之日起【1个半月内】提交辩护意见 (2)辩护律师提交相关手续、辩护意见及证据等材料的,可以经①高级人民法院代收并随案移送,也可以②寄送至最高人民法院 (3)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裁定】作出后,律师提交辩护意见及证据材料的,【应当接收】并出具接收清单;经审查,相关意见及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死刑复核结果的,应当暂停交付执行或者停止执行,【但不再办理接受委托辩护手续】 5、关于裁判送达: (1)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裁定下发后,受委托进行宣判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宣判后5日内将裁判文书送达辩护律师 (2)对被害人死亡的案件,被害人近亲属申请获取裁判文书的,受委托进行宣判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复核后的处理
三个发回,两个核准,一个可改可回 (三二一)----背下来
《刑诉解释》第429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定核准----直接核
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小毛病),但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纠正核
两个核准
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三个发回
原判认定事实证据、证据充分,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①发回重新审判;根据案件情况,②必要时,也可以依法改判
一个可改可回
发回重审的处理
【关联法条】 《刑诉解释》第430-433条
【考点提示】 1、最高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既可以发回二审法院,也可以发回一审法院 2、发回一审法院,应当开庭审理;发回二审法院,可以不开庭处理 3、发回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只能提审,一般不得再发回一审法院。发回复核法院,复核法院既可以提审,也可以发回一审法院 4、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后判处死立执或者死缓,上一级法院只能维持、改判或者核准,除因一审存在程序错误外,不得再发回一审法院
听取辩护意见
《刑诉解释》第434条 死刑复核期间,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意见的,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合议庭应当在办公场所听取其意见,并制作笔录;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考点提示】 辩护律师如果没有提出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无需主动听取律师意见
最高检法律监督
【考点提示】 死刑复核程序不会开庭审理,检察人员谈不上出庭监督,而只能通过书面审查、提出意见、讯问、听取等方式进行监督
第三节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考点提示】 1、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缓案件时应当讯问被告人 2、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缓案件时不得加重刑罚(死刑复核不加刑) 3、与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立即执行案件不同,高级人民法院在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时对于 (1)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或者量刑有错误 (2)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3)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这3种情形,应当或可以依法改判,并非必须要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专题十八 审判监督程序 (俗称再审)
第一节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申诉
★【理论拓展】注意熟悉申诉与上诉制度的区别----只需掌握主体范围的不同 申诉的主体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上诉的主体是: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经被告人同意的被告人的辩护人及近亲属
启动主体
法院
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院长及审委会决定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再审
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法抗诉
口诀:生效法,及以上;上对下,同级抗 生效法,及以上:法院系统启动再审 上对下,同级抗:检察院系统启动抗诉
第二节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的重新审判
专题十九 执行
第一节 执行概述
执行的依据: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
★执行机关
法院:无罪免刑、死刑立即执行、罚金、没收财产(生、死、钱)
监狱:死缓、无期、有期(余刑3个月以下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考点提示】 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判决书、裁定书以及执行通知后,应当在【1个月以内】将罪犯送交监狱执行
社区矫正机构: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公安机关:余刑3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看守所代为执行),拘役(看守所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罪犯居住地派出所执行)等刑罚 注:死立执也会关看守所
第二节 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程序
第三节 执行的变更程序
★★★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
减刑、假释程序是否开庭审理
减刑、假释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可以采用书面审理的方式,但下列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1、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提请减刑的----重大立功
2、提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一般规定----破格减刑
3、被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罪犯的----职务黑金
4、社会影响重大或者社会关注度高的
5、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的
6、人民检察院提出异议的
7、其他
应当开庭审理的口诀:(背) 重大立功、重大关注、破格减刑、不同意见、职务黑金
组成合议庭
由审判员或者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不能由1名法官独任审理
参加庭审人员
★【应当】通知到庭:检察院(进行监督)、执行机关(承担罪犯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证明责任)、罪犯(陈述自己符合减刑、假释条件) ★可以通知到庭:证人、不同意见的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 ★执行无辩护。不存在罪犯聘请辩护人出庭辩护(只有承受处罚的份)
提讯罪犯
人民法院书面审理减刑案件,【可以】提讯被报请减刑罪犯;书面审理假释案件,【应当】提讯被报请假释罪犯 【考点提示】 若不开庭审理,假释应当提讯,减刑可以提讯(假释需要更慎重)
检察院发现减刑、假释裁定确有错误的处理 ★★★
【考点提示】 检察院认为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不当,需要注意: 1、检察院在法定期限内可以“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不能抗诉 2、检察院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20日内提出书面纠正意见,在这20日内,法院作出的减刑、假释【裁定暂未生效】★ 3、检察院应当向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的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而不是向上一级法院
法院发现减刑、假释裁定确有错误的处理 略
其他需注意的情形
1、如积极赔偿,对“悔罪”从宽把握 2、如有钱而拒赔,对是否“悔罪”从严把握
第四节 对新罪和申诉的处理 略
第五节 社区矫正法 ★★★
专题二十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司法协助制度 (只要是属地或属人管辖就算涉外)
第一节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概述
第二节 刑事司法协助
专题二十一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
一般规定
附条件不起诉
犯罪记录封存
专题二十二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
第一节 概述
自诉案件和解是普通一审,公诉案件和解是特别程序
第二节 当事人和解的条件与结果
第三节 其他规定
当事人和解的内容
和解的内容主要包括:1、民事责任;2、是否要求、同意从宽处理 和解不能涉及的内容:属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职权范围的适宜(比如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定罪量刑等)
和解协议的履行
和解协议约定的赔偿损失内容,被告人应当在协议签署后即时履行
和解协议已经全部履行,当事人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双方调解和解(一次性、马上兑现),但被告人不能即时履行全部赔偿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附带民事调解书(有法院公章,可强制执行,可约定分期履行)
总结:和解协议,即时履行,不能即时,应当调解(调解有可能分期)
代为和解
【考点提示】 1、被害人: (1)死亡:近亲属可以与被告和解→注意不是“代为” (2)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代为和解】 2、被告人: (1)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代为和解 (2)限制行为能力: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和解 3、代为和解,赔礼道歉只能由被告人本人履行 4、法院主持和解时,除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之外,双方的律师及亲友等均可参加
和解后反悔的处理
双方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的,被害方又提附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专题二十三 缺席审判程序 ✳正常的叫对席审判 ★
专题二十四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
专题二十五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
附录 监察法与刑诉法结合考查知识点
监察权限
监察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