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刑法学
这是一篇关于事业单位考试法律刑法学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有刑法概述、犯罪论、刑罚、刑法高频罪名、其他。
编辑于2022-05-20 11:54:29刑法学
刑法概述
刑法的概念:国家基本法律之一,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
特征
特定性
广泛性
严厉性
补充性
保障性
刑法是其他法律的保障法
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禁止类推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罪刑相当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
犯罪论
犯罪
概念:一切严重危害社会,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特征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基本特征、本质特征)
刑事违法性
应受刑法处罚性
犯罪构成
犯罪客体
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
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犯罪客体≠犯罪对象
犯罪客体:看不见、摸不着的法律上的权利,如财产权
犯罪对象:看得见、摸得着
犯罪客观
危害行为
作为
不当为而为,有意识的行为
不作为
基于法律规定的不作为犯罪
基于职务行为的不作为犯罪
基于先行行为的不作为犯罪
做好事有救助义务(好事要做完不能做一半)
特定性的、控制性的、支配性的领域有救助义务
正当防卫没有救助义务;防卫过当有救助义务
基于法律行为(合同)的不作为犯罪
危害结果
危害结果与危险结果(危险犯,如危险驾驶罪)
因果关系
中断的因果关系
前条件→后条件→结果
结论:前条件与结果没有因果关系,后条件与结果有因果联系
竞合的因果关系(二重)
结论:两个条件与结果都有因果关系
重叠的因果关系
结论:两个条件都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受害人特殊体质
结论:行为和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提前或延后实现
结论:行为和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不是犯罪客观中的必备要素
犯罪主体
自然人
自然人犯罪
完全无责任年龄
未满14周岁的人(生日的第二天才算满一周岁)
一概不负刑事责任
相对责任年龄
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防火、爆炸、投毒的
两故两抢两火两毒
应当负刑事责任,对其他犯罪则不承担刑事责任
完全负责任年龄
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
应当负刑事责任
减轻责任年龄
14至18周岁的人犯罪
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
可从轻或减轻
已满75周岁的人过失犯罪得
应当从轻或减轻
应当就是必须,可以就是可以进行选择
实施了危害行为的自然人
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能力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单位
犯罪主观
罪过=犯罪故意+犯罪过失
直接故意=明知+会发生+希望发生;间接故意=明知+可能发生+放任发生
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
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预见但轻信能避免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正当防卫
概念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条件
起因条件
须有不法侵害行为,且不法侵害必须是实际存在的
不法侵害必须实际存在
不法侵害的程度:具备社会危害性
不法侵害来自于人(动物受挑唆构成正当防卫;动物是自发性的不构成正当防卫)
针对个人的侵害
时间条件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事前和事后防卫都是防卫不适时)
设立防卫装置
设立防卫装置是防卫将来的不法侵害,不满足时间条件,但是如果满足以下要求也是正当防卫
防卫装置
室内:构成正当防卫
室外:不构成正当防卫
防卫手段与不法侵害具有相当性
防卫手段不能侵害其他法益如公共安全
针对财产性正当防卫,时间延续到财产被转移到安全距离之前
对象条件
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
主观条件
必须具有防卫意识
偶然防卫、防卫挑唆不属于正当防卫
限度条件
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否则构成防卫过当
保护权益>侵害权益: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财产根据价值比较)
防卫过当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淫荡减轻或免除处罚
特殊正当防卫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
概念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以保护较大合法利益的行为。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
条件
起因条件:合法权益面临现实危险(来源不论)
时间条件:危险正在发生
对象条件:无辜第三者的权益,迫不得已实施的
主观条件:具有避险意识,避险目的必须是正当的
限度条件: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其他
偶然避险不成立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不适用职务上业务上有特定责任的人
紧急过当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
危险来源不同
正当防卫:危险来源是人的不法侵害行为
紧急避险:危险来源比较广泛,可以是不法侵害,也可以是自然灾害、动物侵袭
实施对象不同
正当防卫:只能对不法侵害人实施
紧急避险:必须向第三者实施
对行为的限制条件不同
正当防卫:具有社会危害性即可
紧急避险:必须出于迫不得已
对损害程度的限度不同
正当防卫:所造成的损害允许等于或大于不法侵害行为所可能造成的损害
紧急避险:所保护的利益必须要大于避险行为所损害的第三者的利益
对主体的要求不同
正当防卫:任何人均有正当防卫的权利
紧急避险:主体不能有特定的身份(如警察、消防人员等)
犯罪停止形态
成功与否
成功:犯罪既遂
未成功
主观原因:犯罪中止
客观原因
着手前:犯罪预备
着手后:犯罪未遂
犯罪预备
含义
犯意表示
以口头、文字或其他方式对犯罪意图的单纯表露,没有具体的主观犯罪动机和客观的行动准备,不构成犯罪
为了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
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形态
处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犯罪未遂
含义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未得逞
欲达目的而不能
处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犯罪中止
含义
在犯罪过程中
自动地放弃犯罪
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能达目的而不欲
处罚
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造成损害的,应减轻处罚
犯罪既遂
注意
任何犯罪只会呈现一种状态,不会相互转化,一旦既遂就绝对既遂
主客观不统一时,按主观来定
共同犯罪
概念: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犯罪集团: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构成条件
主体条件
主体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客观条件
各个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犯罪行为(可以有分工)
主观条件
各个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一方故意另一方过失或双方均为过失的,不构成共同犯罪
一人既遂全部既遂;部分实行全部责任
处罚
主犯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按照其所参加的全部犯罪处罚
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按照其所参加的全部犯罪处罚
从犯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共同犯罪人
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胁从犯
被胁迫参加犯罪的
按照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教唆犯
唆使没有犯罪意图的人产生犯罪意图的共同犯罪人
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处罚
教唆未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
被教唆者没有犯被教唆罪行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单位犯罪
概念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决定或由其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犯罪
特征
犯罪主体必须是单位,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主观方面的罪过形式基本上是故意的,但也存在个别过失犯罪,即行为人具有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的动机
单位犯罪在客观上必须经单位决策机构决定或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犯罪
单位犯罪必须是由法律规定的才能构成
处罚
双处罚制为主,单罚制为辅
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又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刑罚
概念
由国家审判机关(使用主体只有法院)依法对犯罪分子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强制性法律制裁方法
特征
严厉性(最严厉法律制裁措施,区别于其他法律制裁的本质特征)
特定性
法定刑(罪刑法定)
单一性(适用的主体是法院)
主刑
特点
一个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一个人可以有多个主刑
种类
管制
实行社区矫正
判处管制的犯罪可自谋生计,不强制劳动,在劳动时与普通公民同工同酬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现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管制由社区矫正机构(司法局、所)负责执行
323
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最高不能超过3年
拘役
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参加劳动的,可酌量发给报酬
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161
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最高不超过1年
有期徒刑
615
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数罪并罚
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刑不能超过20年
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刑期不能超过25年
凡是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无期徒刑
死刑
适用对象的限制(不适用死刑)
犯罪时未满18周岁的人
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减刑
死缓在两年考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的,减为无期徒刑;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减为25年有期徒刑
死刑复核
最高人民法院自己判决的
不核
死立执
报最高院核准
死缓
省高院或最高院核准
附加刑
特点
可独立适用,又可附加适用
同一犯罪和同一犯罪人,可同时适用不止一个附加刑
种类
罚金
可一次或分期缴纳
先还民事部分再还刑事部分
剥夺政治权利
政治权利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扩大到居委会、村委会的选举)
公民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的权利
应当剥夺政治权利
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无期徒刑
死刑
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死刑、无期徒刑:终身
除死刑、无期外:1年以上5年以下
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同时执行,同期限
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完毕之后开始执行(主刑期间没有政治权利)
只是拘役、有期徒刑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主刑期间有政治权利
没收财产
只能一次执行个人财产的全部或部分强制无偿收归国有
驱逐出境
针对外国公民
其他
刑罚裁量
累犯
一般累犯
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后或者赦免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人,应从重处罚
特殊累犯
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被判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的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罪之人(刑罚种类没有要求)
过失犯罪和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除外
自首与立功
自首
一般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
特殊自首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不同种类)
立功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
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
缓刑
可以宣告缓刑(同时满足)
被判刑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犯罪情节较轻
有悔罪表现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应当宣告缓刑
不满十八周岁的人
怀孕的孕妇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不适用缓刑
累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刑罚执行
减刑
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
严重的死缓犯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重大立功)
假释
有期徒刑,必须执行原判刑罚二分之一以上
无期徒刑,必须实际执行13年以上
不得假释
累犯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十年以上刑罚的
刑法高频罪名
贪污贿赂罪
贪污罪
对比:职务侵占罪(主体是非国家工作人员,针对私有财产)
国家工作人员和法律拟制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行为
法律拟制国家工作人员: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论处
挪用公款罪
对比: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公益性款项,专款专用,如救灾)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
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
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归还
受贿罪
包含
索贿
行贿+办事
回扣费、手续费
特征
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上方便为行贿人办事,谋取利益,并索贿或收受行贿财物
受贿罪是故意犯罪
行贿罪
主体是一般主体
向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不报境外存款罪、集体私分国有财产罪
渎职罪
滥用职权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超越职权范围,做了不该做的
玩忽职守罪(过失犯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该做的事不认真做
徇私舞弊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权谋私,弄虚作假
徇私枉法罪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
其他
危害公共安全罪
交通肇事罪
条件
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交通肇事的共犯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拟制为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罪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危险驾驶罪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醉酒驾驶机动车
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使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扰乱公共秩序罪
聚众“打砸抢”
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毁坏或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抢劫罪规定定罪处罚
侮辱国旗、国徽、国歌罪
抢劫罪
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
转化型抢劫
携带凶器抢夺的,构成抢劫罪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脏物、抗拒抓捕或毁灭证据而当场使用暴力的,构成事后抢劫
在实行聚众“打砸抢”行为过程中,毁坏或抢走公私财物的,对首要分子应认定为抢劫罪
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
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他人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在非法拘禁的过程中致人重伤或死亡,法定刑升格
非法拘禁后又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按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绑架罪(向第三人索财)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
如果绑架他人是为了直接向被绑架人索取财物,构成抢劫罪
强奸罪
在实施强奸的过程中或强奸后,杀死或伤害被害人的,分别成立强奸罪与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
故意杀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