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犯罪构成
2022年柏神的刑法总结,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包括:定罪体系、定罪方法:三段论推理、行为主体、行为结果、因果关系、客观违法阻却事由、主观要件。
编辑于2022-05-20 20:09:54犯罪构成
定罪体系
两阶层体系的理解
客观违法阶层
行为主体
危害行为
危害结果
因果关系
客观违法阻却事由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被害人承诺
义务冲突
主观责任阶层
犯罪故意
直接故意
间接故意
犯罪过失
无罪过事件
事实认识错误事件
主观责任阻却事由
责任年龄
责任能力
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期待可能性
两阶层体系的顺序
先判断客观违法阶层 再判断主观责任阶层
甲以为草人是乙,连开数枪
客观主义
不是危害行为,无罪(主流观点)
主观主义
主观有故意,客观有开枪行为,故意杀人罪未遂
犯罪概念的阶层化
符合客观要件,视为一种暂时的犯罪
又符合主观,成立犯罪
定罪方法:三段论推理
解释大前提
记述(客观)和规范(主观)
成文和不成文
积极和消极
客观和主观
真正和表面
整体的评价要素
情节严重、情节恶劣
认定小前提
针对事实领域,存疑时有利于被告
正确推理
避免大小前提颠倒
典型:单位犯盗窃罪(定直接责任人员的盗窃罪)
循环往复适用三段论
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想象竞合
行为主体
自然人
真正的身份犯
身份为定罪身份(没有身份的不构成犯罪)
定罪身份开始犯罪时就有
定罪身份针对实行犯(包括间接正犯)
不真正的身份犯
量刑身份(特殊身份影响量刑)
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 (不看编制看行为)
事务具有公共管理性
事务具有行政职责性
基层组织人员协助政府从事公务时,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单位犯罪
分类
纯正的单位犯罪
例如:单位行贿罪、单位受贿罪
不纯正的单位犯罪
成立标准、既遂标准和自然人犯罪一致
成立条件
主体资格
法人资格一般不要求,私营企业要求
单位分支、内设机构符合
以自己名义犯罪
违法所得归该机构
主观要件
要求具有单位意志
单位决策机构形成
单位领导、职员处于为单位谋利意图,依职权所作决策
谋取利益条件
要求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
包括为全体成员谋取非法利益
不包括为特定成员谋取非法利益
为少数高层谋利
为董事长孩子升学
处罚规则
双罚制
只能判处罚金,不能判处没收财产
并对其直接自然人判处刑法
例外单罚
罚个人不罚单位
单位被撤销或者变更
吊销执照、宣告破产的
直接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合并到一个新单位的
仍追求原犯罪单位
罚金数额以并入新单位的财产及收益为限
纯正的自然人犯罪
单位事实纯正的自然人犯罪,只能追求直接责任人的自然犯罪,不能定单位为帮助犯
注意
单位之间,单位和自然人之间都可以构成共犯
成立单位主要目的就是为了犯罪或者成立单位后主要活动就是犯罪的,以自然人犯罪论处
单位犯罪主观上可以时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行为
危害行为
特征
有体性、有意性、有害性
判断标准
对法益创设了法律不允许的危险
危险行为与生活行为的区分
劝去大街上跑步,吃东西噎死、坐飞机、万轮滑等不算危害行为
降低危险与替代为危险
降低危险不属于危害行为
把被撞的人从路中央移到路边
替代危险比原有危险的危害程度低
典型:把婴儿从着火的房间扔出
被害人自陷风险
判断第一步:判断谁是风险的实行者、支配者
被害人是
行为人是
判断第二部:主观上对危险是否有认识能力; 客观上对危险是否有控制能力。 即基于自己的意志自由,对危险具有控制、消除、避免的能力
被害人有
行为人有
不作为犯的概念
作为与不作为的概念
作为:违反刑法禁止性规定
不作为:违反刑法义务性规定的行为
不作为犯分类
真正的不作为犯:只有不作为才能构成的犯罪
典例:拒绝提供间谍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
不真正不作为犯:可由作为也可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
典例:故意杀人罪可以用到作为杀死,也可以不作为饿死
真正不作为犯的认定
判断标准:看刑法给该罪名设立的规范是不是义务性规范
注意1:判断罪名的核心行为
注意2:不作为的方式可以是积极举动,亦或是消极举动
常考的真正不作为犯
丢失枪支不报罪、不报安全事故罪、遗弃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等
不真正不作为犯的认定
判断标准
作为是积极的制造危险,制造类型性、紧迫性危险
不作为是指义务人消除危险但消极的不消除危险
判断顺序:先看是不是作为,再看不作为
持有型犯罪属于作为类
注意案例
妻子拔丈夫的供氧设备说明作为不要求直接作用于被害人
甲撞伤乙,带乙上车兜圈属于不作为犯
爸爸打儿子,妈妈关门阻止邻居抢救
妈妈是帮助犯
爸爸打儿子,妈妈关门防止别人听到
妈妈构成作为的帮助犯
作为与不作为的关系
竞合
观察角度不同,结论不同
典例:闯红灯撞死人。禁止闯红灯角度看是作为,踩刹车角度看是不作为
产生竞合时,优先认定作为
结合
典例:抗税罪。从履行纳税人义务角度是不作为,暴力抗拒是作为
作为、不作为与故意和过失的关系
作为与故意、不作为与过失没有必然的对应关系
作为的过失
交通肇事罪
不作为的故意
妈妈不喂养婴儿
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
负有作为义务 (应为)
对危险源的监管义务
对危险的监管义务
动物、设施、物品等
对他人危险行为的监管义务
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有监管职责的人对下属
对自己先行行为的监管义务
实质条件:对法益创设了法律不允许的危险
生活行为、降低危险不产生作为义务
被害人自陷风险不产生作为义务
客观排除犯罪事由
正当防卫
一般情况下不产生作为义务
紧急避险
可以成为先行行为产生义务
法令行为
基于特定关系、特定领域可能产生作为义务
犯罪行为
可以成为先行行为产生作为义务
故意犯罪
过失行为
对法益对象的保护义务
特定关系
基于法律规范产生的保护义务
父母与子女、夫妻之间
夫妻之间的救助义务
一方非自愿陷入险境,另一方有救助义务
一方自己决定陷入险境,观点展示
多数:有救助义务,因为法律规定
少数:没有救助义务,因为其是自陷风险
基于职务、业务、制度规定产生的保护义务
医生对病人、警察对受害人等
基于合同契约产生的保护义务
仓库管理员对管理的货物
基于自愿接受行为产生的保护义务
行为人自愿承担保护义务,使保护法益与行为人产生依赖关系
把弃婴捡回家
特定领域
行为人是特定领域的管理者
出租车司机对车内
行为人对特定领域内的风险具有排他的支配作用,也即被害人对行为人产生了依赖关系
嫖客在卖淫女家中心肌梗塞
具有履行能力
具有作为的可能性
从行为人的自身条件和客观条件
不履行
具有结果避免可能性
等价性
作为义务的性质
行为人支配危险发展的程度高低
1.警察围观甲杀乙,警察不作为只达到滥用职权罪程度 2.丈夫看到歹徒在家中砍杀妻子,故意不解救,丈夫的不作为达到故意杀人的程度
主观要件
要求故意或过失
事实认识错误排除犯罪故意
甲看到有人落水,但不知是自己的孩子,不知者不怪罪,排除故意。
法律认识错误不排除犯罪故意,不能免责
甲看到自己孩子落水,误以为没有救助义务看,甲成立故意的不作为犯
结果
概念
犯罪发展过程:行为制造危险--危险升高--现实化成实害结果
实害结果
行为对法益造成现实侵害事实
危险结果(危险)
行为对法益造成的现实危险状态
具体危险
对法益的威胁达到具体现实程度的危险
抽象危险
对法益的威胁仅达到抽象缓和程度的危险
实害犯与危险犯
犯罪成立条件
实害犯(结果犯):成立时就要具体实害结果,过失犯罪都是实害犯
法条中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具体危险犯:成立时只需具备具体危险
法条中规定: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抽象危险犯(行为犯)。成立只需要具备抽象危险,生产销售假药的
法条中规定:实施某个行为就成立犯罪
行为犯与结果犯
犯罪成立条件
行为犯
成立只要求实施行为,实害结果不是构成要件
非法侵入住宅罪、伪证罪
结果犯
成立不仅要求实施行为,还要求有实害结果
所有的过失犯、丢失枪支不报罪、滥用职权罪
犯罪既遂条件
行为犯
将行为制造的严重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条件
结果犯
有实害结果为既遂条件
结果加重犯
行为结果:一个行为制造两个结果
基本结果
定基本反
加重结果
法定性升格条件
法定性:刑法对加重结果规定了加重刑
这与想象竞合有区别
主观要件
基本犯罪是故意,对加重结果一般是过失
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加重结果也可以是故意
常考的四个
强奸致人重伤、死亡
抢劫罪致人重伤死亡
放火罪致人重伤、死亡
拐卖妇女致人重伤、死亡
行为对加重结果既可以是故意,亦可以是过失
因果关系
行为与故意同时存在原则
甲欲强奸乙,后发现其是愁人,遂故意伤害
强奸罪中止与故意伤害既遂并罚
甲欲强奸乙,暴力致使重伤,乙失去反抗能力
构成强奸罪致人重伤
介入因素
因果关系部分
因果关系
基本原理
问题意识
因果关系解决的是实害结果的归属问题
故意犯罪的既遂与否问题
结果加重犯的成立问题
甲打晕乙后强奸,乙苏醒后不慎爬入湖中,溺亡
过失犯的成立问题
考察视角
自然科学视角(归因)
价值评价视角(归责)
客观归责理念的三项条件
关于行为的要求
创设了法律不允许的危险(危害行为)
没有创设危险
劝坐飞机
没有创设法律不允许的危险
甲往自家的猪圈里仍毒药
没有对实害对象创设危险
进入隧道后未按要求减速
关于结果的要求
现实发生的结果(不讨论假设的结果)
甲剪断乙的刹车线,乙正常15分钟后必死,但乙5分钟后遇山洪爆发死亡,甲与乙的死亡无关
规范保护范围内的结果
甲追尾,吓死乙;甲撞晕乙,丙偷乙钱包;以上案例与甲无关
隧道案
责任范围内的结果
甲尾灯损坏,交警接管后发生追尾,归责于交警
关于过程的要求
作为犯
犯罪流程:制造危险——危险发现——现实为结果
假定的因果关系:只有后条件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死刑犯被被害人家属提前执行
重叠的因果关系:两个条件与结果都有因果关系
甲乙无联络,同时向丙腹部开枪,共同致丙死亡
二重的因果关系:两条件单独都能导致结果,两条件与结果都有因果关系,类似双保险
两人犯罪:甲乙无联络,分别击中头部、心脏
一人犯罪:医生在针剂里面加毒药,事后查明被害人有特殊体质,正常针剂也会致死
被害人存在特殊体质
危险行为引发被害人疾病发作(有)
甲猛击乙胸膛,引发乙冠心病死亡
危害行为没有引发被害人疾病发作(无)
甲往鱼肚子里面加毒药,乙闻到鱼腥味过敏致死
不作为犯
判断是否具有结果避免发生可能性
孩子饿死,与母亲不喂养有关;孩子病死,与母亲不喂养无关
护士没按规定做皮试致病人死亡,后查明即时皮试也无法查出,护士的行为与死亡无关
存在介入因素的案件
必要条件关系和充分条件关系
必须使用充分条件关系论证,即有A则有B
危险的关系类型
引发关系:先前行为的危险蕴含介入因素的危险
典例:甲向湖中站在船头的乙开枪,乙跳湖溺亡
独立关系:先前行为与介入因素具有独立性
叠加关系
二因一果均作数
阻断关系
甲乙无意思联络,甲刺向丙胳膊,乙将丙斩首,阻断归责后行为
介入因素种类
自然事件(地震、火山爆发等)
甲致乙昏迷,后地震将乙砸死。甲不负责任
被害人自身的行为
有关的例子
甲刺乙数刀,乙醒后跌落山崖
甲点燃乙衣服,乙跳河后溺亡
无关的例子
甲强奸乙,乙羞愤自杀
悟空请八戒吃有毒的人参果,八戒噎死
第三人的行为
有关的例子
甲致儿童乙重伤,乙父不救,属于叠加关系
无关的例子
甲追杀乙,丙看到是仇人,撞死乙
甲重伤乙,乙住院期间由于重大医疗事故死亡
救助与阻断救助的案件
既往结果归属于阻断救助行为
甲推乙下水,丙向乙扔救生圈,丁捞走,乙溺亡。死亡结果归责丁
甲重伤乙,乙被送往医院,乙因宗教原因拒绝输血死亡。乙的死亡归责于自己而非甲
行为人的第二行为
前行为和后行为性质相同,整体评价即可
甲杀乙,先用木头未将乙杀死,后又用石石块砸头
先判断前行为和后行为性质是否相同(目的是否相同) 再判断叠加还是阻断
甲开车不慎致乙重伤,后故意倒车压死乙
甲撞伤乙致昏迷,拖到山洞,乙因未救助死亡
只有一个死亡结果,禁止重复评价原则,根据吸收犯原理 第一个例子定故意杀人罪既遂 第二个例子定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既遂
甲致乙昏迷,以为乙死亡,为毁尸灭迹而斩首,实际斩首才死(死亡结果推迟发生)
独立关系,后行为阻断前行为,前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后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并罚
总结(无法查明)先看行为人的个数
一个行为人两个行为
案例1:甲先保理实害乙,后意图杀乙,继续实施暴力,乙死亡,现无法查明死亡原因是由前行为导致的还是后行为导致
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即推定前行为导致,最红定故意伤害致人罪死亡
案例2:甲砍杀乙,乙不动,甲为毁尸灭迹放货。先无法查明,乙是被砍死还是被烟熏死
推理过程
情形1:乙已经死亡,后甲放火,构成故意人杀人罪既遂和放火罪(不构成放火罪致人死亡)
情形2:乙尚未死亡,后被烟熏死,二因一果,甲构成故意杀人既遂,同时放火罪致人死亡
结论: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和放火罪
两个行为人各一个行为
首先判断是够构成共同犯罪
是共同犯罪
无需查明,均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不是共同犯罪
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处理
典例
甲开车不慎撞晕乙在路中央后逃逸,随后丙不慎对乙在此碾压后逃逸,之后发现乙死亡,先无法查明,乙死亡于哪辆车
情形1:第一辆车压死,第二辆压实体
情形2:死于第二辆,多因一果
总结:根据有利于被告人原则,责任归第一辆车肯定不会冤案人
客观违法阻却事由
客观违法阻却事由: 正当防卫
前提知识
正当化根据
面临不法侵害,防卫人没有退让义务
体系地位
阻却违法性的事由,前提行为具有违法性
起因条件
不法性
既可以是犯罪行为,也可以是一般违法行为
未构成犯罪的非法侵入住宅行为,可以正当防卫
指可对具有攻击性、破坏性的不法侵害
对重婚、受贿不可;单位犯罪,不能对单位本身
一般仅针对个人法益的侵害
不能为保护国境安全射杀偷渡者
同时侵犯国家和个人法益(或国家社会的重大利益),可以正当防卫
甲盗窃国有银行财产,包括国民财产
甲在公开场所聚众淫乱,侵犯公民的性羞耻心
不法侵害行为仅限于人的行为
地震、山洪爆发、狗咬人等只能紧急避险
对正当防卫、紧急变现的行为不能正当防卫
对正当防卫的反击属于故意侵害
对紧急避险的反击属于紧急避险
防卫人不限于被害人本身
甲看到乙在强奸妇女,甲可以对乙正当防卫
客观性
只要求行为在客观上的不法侵害性
典例:13岁的甲砍乙;精神病患者甲砍杀乙
不法侵害可以故意,亦可以过失
聋哑人
现实性
假象防卫
假象防卫不可能是故意为之,否则就是故意伤害罪而非假象防卫。第二,如果防卫人有过失,就是过失犯罪。如果假象人没有过失,那就是意外事件。
甲妻子乙正和情人丙约会,甲突然回家,乙情急之下喊丙强奸自己,甲将丙打伤
甲属于假象防卫,成立过失犯罪
乙属于故意伤害罪的间接正犯
事件条件
要求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具有适时性
常见样态具有紧迫性,例外不具有(余欢案)
不法侵害的开始标准:法益面临比较紧迫的危险
可以着手前就防卫:翻墙时,掏枪时
设立防卫装置
防卫手段与不法侵害具有相当性
防卫手段不能侵害其它法益
在墙头插玻璃碎片可以,私拉电网不行
不法侵害的结束标准:法益面临的危险彻底解除
标准:一般人的视角
典例:昆山龙哥案
财产范围特殊处理:犯罪人即使取得财务,被害人当场可以挽回的,视为不法侵害还未结束
意思条件
防卫意志(不要求)
典例:甲看到仇人乙正在强制猥亵丙,处于报复心理攻击乙,制止不法侵害,成立正当防卫
防卫认识
故意型偶然防卫
乙欲杀死丙时被甲用枪打死,甲对乙杀丙无认识,只有杀乙的故意
防卫认识不要说(结果无价值)
正当防卫(无罪)
防卫认识必要说(行为无价值)
故意杀人罪未遂(坏行为好结果,保护了法益,所以是未遂)
过失型偶然防卫
乙欲杀死丙时被甲用枪打死,甲对乙杀丙无认识,打猎误杀乙
防卫认识不要说(结果无价值)
正当防卫(无罪)
防卫认识必要说(行为无价值)
正当防卫(无罪)
相关问题
防卫挑拨
属于故意犯罪
相互斗殴
任何一方都不属于正当防卫
例外可以
一方求饶,但另一方仍继续
对象条件
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
共同侵害
对共同实行犯可以防卫,帮助犯有攻击性侵害行为,对其也可以,对教唆犯原则上不可以
三种特殊情形
甲故意伤害乙,乙拿丙花瓶反击,并花瓶破损
乙对甲构成正当防卫,对丙构成紧急避险,两者竞合,优先认定为正当防卫(对丙进行民事赔偿)
甲拿丙花瓶砸向乙,乙拿木棒反击,将飞来的花瓶打碎
乙的行为本身并没有违法性,因此对甲不成立正当防卫,对丙不构成紧急避险。 (正当防卫、紧急避险都是违法性阻却事由,要成立正当防卫、紧急避险首先行为要具有违法性即法益侵害性)
限度条件
对防卫手段的正确认识
首先是危险行为才可以是正当防卫,比如咳嗽一声根部不是危险行为,何谈正当防卫
防卫是否过当的判断依据
必要性(第一标准)
相当性(第二标准)
例1:甲屡次强奸乙,某次甲来到乙家又欲强奸乙,乙欺骗甲将其毒杀 例2:甲爬到瘫痪的乙家树上偷苹果,乙多次警告无果,将其射杀
防卫过当
首先要存在结果过当(手段过当,结果不过当,不构成防卫过当)
对过当结果至少有过失
主观罪过形式,多数观点认为既有故意也有过失
不能把事后加害视为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应该负刑事责任,但应该减轻或免除处罚
特殊正当防卫
条文属性:要符合一般正当防卫的条件;不是无限防卫权;只要满足必须要性和相当性,造成侵害人死亡的也不算过当
行凶
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行为,不要求携带凶器
杀人
抢劫
强奸
绑架
客观违法阻却事由: 紧急避险
起因条件
危险的种类和应对危险的措施
单纯的危险(自然灾害、动物袭击、自己的违法行为等)
他人的不法实害
攻击型紧急避险
防御性紧急避险
不仅受到危险的人可以实施,第三人也可以
自己的违法行为制造的危险
自己针对于他人的危险
甲骑车闯红灯乙突然出现, 甲为躲避乙撞坏丙的车,甲属于攻击型紧急避险, 乙如为躲避撞伤丁,属于攻击型紧急避险 如反击甲,属于防御性紧急避险
自招危险
故意自招危险
反击危险源时不成立紧急避险
躲避危险源时可以成立紧急避险
过失自招危险
成立
提示
不能避免他人的合法行为而进行紧急避险
小偷不能为躲避警察抓捕夺走第三人的车逃跑
特定职业的人特殊问题
假想避险
排除故意,有过失定过失罪,否则定意外时间
扶电线杆踩狗屎案
时间条件
危险正在发生(正当防卫是正在进行,更紧迫)
意思条件
偶然避险同偶然防卫
行为无价值论
结果无价值论
补充性条件
补充手段、不得已而为之
护工熊猫血案
限度条件
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法益平衡:保护的法益要大于等于损害的法益
生命>身体健康>人身自由>财产法益
生命无价,不适用紧急避险
避险过当(罪过形式是过失)
应负刑事责任
客观违法阻却事由: 被害人承诺
承诺范围
重伤、生命不可以,其它均可承诺
例外:如果承诺重伤害是为了保护另一个重大法益则有效
承诺内容
危险和实害结果
承诺危险不等于承诺实害结果
承诺能力
年龄和精神状态
承诺意思
事实性欺骗
承诺无效
动机性欺骗
承诺有效
女明星陪导演
被害人自己产生错误认识
甲欲砍乙的书,给乙发信息询问,乙本不同意但操作失误发成同意,承诺有效
但甲明知乙操作失误的,则乙承诺无效
承诺时间
必须事前做出
事后承诺于事无补
承诺以最后一次做出的为准
承诺效果
不得超出承诺的范围
推定的被害人承诺
被害人没有现实的承诺
自动售货机买东西
推定被害人得知真想后会承诺
必须是为了被害人的一部分法益放弃另一部分法益,但所牺牲的法益不得大于所保护的法益
行为指向的法益必须是被害人有处分权的法益
截肢救命案
其它阻却事由
自救行为
不法侵害以结束
恢复权利具有现实必要性
恢复权利的手段具有相当性
法令行为
正当业务行为
职业体育行为、正当医疗行为、其它
主观要件
判断路线图
有没有认识到会发生危害结果
有
想不想结果发生
赞成
故意
无所谓
间接故意
反对
本可避免:自信的过失
不可避免:不可抗力
无
应当不应当认识到
应当认识
疏忽大意的过失
无法认识
意外事件
过失犯罪
疏忽大意的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
过失的认定
信赖原则
甲在封闭的高速路上行使,乙横穿马路,甲刹车不及时撞死乙,甲无过失责任
监督过失
军官面对士兵危险行为未即时制止,承担监督过失职责
煤矿老边未建立或完善安全管理机制发生危害结果,老板存在管理过失
无罪过时间
意外事件
不可抗力
同一犯罪构成内的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
区分标准
对被害人是过失心态或意外
打击错误
故意
行为时对实害对象的身份有无认识错误
有:对象错误
无:故意
对象错误
甲把乙当成丙杀害
无争议,故意杀人罪既遂
打击错误 (又称方法错误)
甲误以为乙是丙开枪射击,没打准,丙身亡
法定符合说
甲对乙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丙故意杀人罪既遂,想象竞合择一重
具体符合说
甲对乙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丙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择一重,故意杀人罪未遂
两种方法平分秋色,没有哪种是多数观点
打击错误与偶然防卫的结合
典例:甲乙共同向丙射击。甲误射到乙,事后查明,如果甲不射杀乙,乙便会射中丙
打击错误
具体符合说
甲对丙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甲对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法定符合说
甲对丙构成故意杀人未遂
甲对乙构成故意杀人既遂 (可见法定符合说修改案件事实的问题)
偶然防卫
防卫认识不要说 (结果无价值论)
甲成立正当防卫
防卫认识必要说 (行为无价值论)
甲不构成正当防卫(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通过综合比较,甲导致乙死亡救了丙,没有制造坏结果,所以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做无罪处理)
因果关系错误
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
客观上行为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有因果关系
二因一果
前行为是否着手
已经着手
故意杀人既遂
尚未着手
故意杀人罪犯罪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
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
处理办法
找出两个罪名的犯罪构成做大前提
进行两次三段论推理
如果两个结论都有罪,想象竞合择一重
典例1:甲欲开枪打碎乙的珍贵花瓶,打偏了,不慎打死了附近的乙。 涉嫌两个罪名,故意毁坏财物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分析结论:一个行为只评价一次,2个罪名想象竞合择一重。 典例2:甲欲开枪打死乙,打偏了,不慎打碎了附近的珍贵花瓶。涉嫌的罪名是故意杀人未遂和过失毁坏财务(不构成犯罪)。甲仅构成故意杀人未遂。
考察角度,包容评价思维
A+B可以包容评价为A
故意杀人罪
故意伤害罪
强奸罪
强制猥亵罪
抢劫罪
盗窃罪
抢劫罪
抢夺罪
抢夺罪
盗窃罪
绑架罪
非法拘禁罪
拐卖儿童罪
拐骗儿童罪
盗窃罪
侵占罪
盗窃枪支罪
盗窃罪
金融诈骗罪
诈骗罪
主观违法阻却事由
责任年龄
完全无责任年龄
不满12周岁
相对责任年龄
大于12周岁 16周岁以下
12-14
2种罪
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或者造成残疾, 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14-16
8种罪
1. 故意杀人
2.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
3. 强奸
4. 抢劫
5. 贩卖毒品(不包括走私、运输、制造)
6. 放火
7. 爆炸
8. 投放危险物质罪
直接暴力犯罪,(无绑架)
包括5个犯罪中过失致人死亡被拟制成故意杀人的犯罪
非法拘禁罪
聚众斗殴
刑讯逼供
暴力取证
虐待被监管人
不包括法律拟制的事后抢劫
特殊规定:盗窃、抢夺、诈骗后为了窝藏脏污、抗拒抓捕、毁灭证据,当场适用暴力,不按照事后转化抢劫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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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责任年龄
>75
减轻责任年龄
责任能力的程度
特殊的3类人
间歇性精神病
正常时属于完全责任能力
醉酒的人
生理性醉酒
完全责任能力
病理性醉酒
无责任能力
(又聋又哑的人)和盲人
有刑事责任能力,但应减弱
吸毒的人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吸毒导致幻觉,进而犯罪,主观状态的判断
第一次产生幻觉,没有犯罪故意可以认定过失犯罪
甲第一次吸毒后产生幻觉,用火烧窗帘,定失火罪
明知自己吸毒后会产生幻觉,利用这一特点实施犯罪,定故意犯罪(原因自由行为)
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原则
行为与故意同时存在原则
典例:咖啡店案
行为与责任年龄同时存在原则
隔离犯场合
行为时未达到年龄,结果发生时达到,因果发生时有阻止义务,成立不作为犯罪
继续犯场合
甲15岁非法拘禁乙,持续到16岁,需负刑事责任
连续犯场合
15周岁走私汽车,16周岁时继续,对16周岁以后的负责
原则的例外:原因自由行为
想犯A罪,原因自由行为后犯A罪
既遂
想犯A罪,原因自由行为后犯B罪
不负刑事责任
法律认识错误
分类1
自然犯
推定一般都具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
法定犯
有缺乏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
事实认识错误
不知者不罪(不构成犯罪)
法律认识错误
不知法者不免责,有罪
没有违法认识可能性也可以阻却责任
商人请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商人无罪
听信一般公民的答复,不能阻却事由
期待可能性
法律不强人所难
常考情形
期待可能性降低
亲亲得相守匿
不具有期待可能性
犯罪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
犯罪形态
预备
成立条件
主观上为了实行行为
为了预备犯罪而做的准备,不是犯罪预备行为
即包括为了自己的实行犯罪,也包括为他人的
客观上实施了预备行为
指对法益已经知道了一定的危险
与犯意表示的区分(关键看对法益的危险程度)
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着手之前
由于意志意外的原因
和中止的区分
中止是自动放弃
预备犯是由于意志意外的原因而不得不停止的犯罪
犯罪预备的处罚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处罚是例外,支队重罪的预备犯进行处罚
注意:预备阶段也可以中止
未遂
成立条件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关键在于着手
主观上有着手故意,客观上有着手行为,例外是结果的提前实现
实质的客观结果说(主流观点)
行为对法益造成现实、紧迫、直接危险时是着手
典例:甲为杀乙,乙收到毒药时才算着手
易考情形
抢劫罪对人适用暴力威胁时或强取财务时是着手
强奸罪使用暴力胁迫时是着手
诈骗罪,为实施诈骗而伪造证件的行为是预备行为,开始向被害人实施诈骗是着手
电信诈骗铺垫是预备,打钱是着手
保险诈骗罪为保险诈骗制造事故是预备行为,开始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才算着手
向保险公司咨询理赔事项不是着手
诬告陷害罪,写材料是预备,向有关机关告发才是着手
着手的特殊问题
不作为的着手
母亲不喂养婴儿,导致婴儿生命受到现实、直接、紧迫的危险时,就是不作为故意杀人的着手
间接正犯的着手
甲指使小孩入室盗窃,小孩着手实施时,甲着手
隔离犯的着手
危险是否现实、紧迫、直接为标准
邮寄物杀人,看在途中有无风险
有,寄出时为着手(邮寄炸弹)
无,受到打开为着手(邮寄有毒饼干)
客观上能不能犯罪的注意点
行为是否具有侵犯法益的危险性
从客观角度分析
从行为时情况判断
辩证眼光看,不能孤立、静止、片面的看
甲向乙投毒1毫克,乙服用后未死,事后发现,该毒药1毫克不会致人死亡,从事后看甲的行为没有危险性,但从行为时看甲的行为具有危险性,应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中止
成立条件
自动性
折中说(当今理论):依据社会一般人的看法
一般人角度看能继续犯,但行为人放弃了犯罪,定中止
满脸是血因害怕放弃杀人
因妇女来例假放弃强奸
一般人角度看不能继续犯罪,行为人放弃了犯罪,定未遂
因路人是父亲放弃抢劫
因妇女有艾滋病放弃强奸
因小树林突然来人放弃强奸
主观条件(内在条件)具有放弃犯罪的主动性,非被迫性
认识错误
行为人以为不能继续犯罪而放弃,但实际上可以放弃
因主观上是被迫放弃,定未遂
行为人以为可以继续犯罪但放弃,但实际不能继续犯罪
因主观上是主动放弃,定中止
特定对象障碍
特定物障碍
特定物不存在而未遂
抢劫银行ATM结果里面没钱了
特定人障碍:特定人不存在而未遂
甲抓住杀父仇人,举刀要砍
乙欺骗甲说,我只是执行者,丙是主谋,甲放乙找丙。对乙定中止
乙欺骗甲说,不是我杀你父亲,是丙,甲放乙。因甲认为特定对象不存在,属于被迫放弃,定未遂
李四杀杀王五,大街上看到一个人貌似是王五,开枪准备射击,突然发现此人不是王五,赶紧收枪逃离。由于特定对象不存在,李四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核心看犯罪人内心世界是不是真的想放弃
中止行为
犯罪是否终了形态都可以中止
自动放弃+有效防止+内心真诚
既遂
认定
实害结果
行为对象的转移不影响既遂
典型的财务犯罪
时间阶段
既遂结果出现在实行阶段,有实行行为导致
如果预备行为偶然导致实害结果不属于既遂结果
因果关系
实害结果与实行行为有因果关系
否则不构成犯罪既遂
各犯罪形态的联系
终局形态
犯罪形态是终局性的结束,不是暂时性的停顿
成立条件
客观上犯罪行为彻底结束
范意彻底消除
排斥关系
既遂排斥中止
既遂排斥未遂
中止排斥未遂
共同犯罪
基本原理
本质
违法是连带的,责任是个别的
形式的“相同性”
犯罪共同说
完全犯罪共同说
部分犯罪共同说
行为共同说 (法考界多数说,也是张明楷观点)
只要行为一起制造违法事实,违法具有连带性,就是共同犯罪
观点展示
共同犯罪的分类
结构上分
任意共同犯罪
一人可独立实施,2人以上也可以
必要共同犯罪
概念:必须2人以上共同实施的犯罪
重婚罪
受贿罪
聚众斗殴罪
分类
聚众共同犯罪
集团共同犯罪
对向犯
双方罪名与法定刑相同
双方罪行与法定刑均不相同
只处罚一方的行为
作用上看
主犯、从犯、胁从犯
分工上看
狭义共犯:教唆犯、帮助犯、实现犯
正犯:实行犯(直接性)
共同正犯
概念
一起实施实行行为,共同制造违法事实。
成立条件
带着参与意识,实施实行行为
违法的连带性
参与意识
意识到自己在参与他人违法事实
若一方有参与意识,另一方没有,则属于片面的共同犯罪
如果双方均没有参与意识,则属于同时犯,不成立共同犯罪
典例:甲乙没有意思联络同时射杀丙
部分实行全部负责
无法查明情形
典例1:两人合谋各已枪致命案,无需查明,均构成故意杀人既遂
典例2:两人互不知情各一枪但只有一枪致命案。无法查明,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甲乙各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间接正犯
成立条件(对实行者具有支配力)
强制手段
迫使无责任年龄已的人事实犯罪
注意:年龄只是形式特征,实质是判断行为人对未达到责任年龄的人有无支配力
典例:甲唆使一个经验丰富的的15岁孩子去盗窃,仅成立教唆犯
迫使他人犯罪
强迫被害人实施自损行为
欺骗手段
引诱无责任能力人
欺骗他人,利用他人的过失行为
医生给护士毒针让给病人注射,护士本应检查但是没有。医生是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护士属于过失杀人罪(可构成医疗事故罪)
欺骗他人,利用他人有犯罪故意的行为
甲拿面粉骗乙是毒品让乙去卖,乙卖成功。甲构成诈骗罪的间接正犯,乙没有犯罪,无罪
欺骗被害人实施自损行为
法律规定的要素
有身份者利用他人无身份的行为
狱警致使甲对乙进行刑讯逼供。狱警是间接正犯,甲可以定故意伤害罪(刑讯逼供罪的帮助犯)
有目的者利用他人无目的行为
间接正犯和共同正犯的结合
甲命令10岁的孩子乙去偷东西,乙路上碰到8岁的丙一起去偷,乙获得3000,丙获得5000。共同犯罪,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甲是乙的间接正犯,也负全部责任,即8000
狭义共犯
教唆犯和帮助犯的统称
必要条件
违法的从属性
责任的独立性
充分条件(共犯的贡献)
正犯有违法性不代表共犯也一定有违法性
教唆犯的贡献:引起范意
甲教唆乙杀丙,乙表面同意,实际上早有此意,甲不构成教唆犯
帮助犯的贡献:促进法益实质侵害
教唆犯
成立条件
教唆犯已有犯该罪的意图,无罪
他人有犯请罪的意图,教唆他人犯重罪
成立重罪的教唆犯
他人有犯基本犯的意图,教唆他人犯情节加重犯
成立情节加重犯的教唆犯
他人有犯基本犯的意图,教唆他人犯数额加重犯
成立数额加重犯的教唆犯
他人有犯重罪的意图,教唆他人犯性质相同的轻罪
不成立教唆犯
他人有犯重罪的意图,教唆他人犯不同性质相同的轻罪
成立犯轻罪的教唆犯
他人打算将来实施犯罪,教唆现在就实行
成立教唆犯
他人打算附加某个条件就实施犯罪,为他人创造了附加条件,促使他人实施犯罪
成立教唆犯
既遂条件
一般情形
教唆行为结果随实行犯一并推进
特殊情形
实行过限问题
过限的不负责
责任阶层(主观要件)
引起他人制造违法事实
过失教唆
刑法不谴责
未遂的教唆
故意教唆他人事实不能犯,不成立教唆犯
故意教唆他人事实犯罪但未遂,成立教唆犯未遂
故意引起他人制造违法事实
故意引起他人制造
故意引起他人制造(他人过失)
甲明知前方是丙,故意唆使乙开枪打死前方的野猪,乙以为是野猪开枪打死了丙。首先成立教唆犯,其次由于形成了支配力,还构成间接正犯
帮助犯
帮助行为
帮助形式
物理性帮助
心理性帮助
帮助时间
实行犯行为终了之前
之后帮助,成立窝藏、包庇罪等妨害司法行为
如是终了之后,犯罪结果出现之前,仍构成妨害司法罪
帮助犯的成立条件
促进正犯制造违法行为
帮助行为具有可能的促进作用
合格的帮助行为连接到正犯行为
帮助行为促进正犯制造违法结果(因果性)
中立的帮助行为
判断标准
主观上是否明知对方在犯罪
客观行为给对方犯罪是否起到了实质紧迫的促进作用
典例
甲每天给乙开设的赌场送饭,不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帮助犯,因为没有实质性帮助
甲来到商店买老鼠药,老板猜甲可能用来毒杀妻子,仍予以出售,两天后,甲用老鼠药杀了妻子,乙不构成帮助犯,因为没有紧迫性帮助
共犯犯罪的特殊形式
承继的共同犯罪
参与时间:中途参加他人的犯罪
责任划分
只需对参与后的事情负责,之前的不负责
片面的共同犯罪
甲乙共同制造违法事实,甲有参与意识,乙没有参与意识, 甲乙能否构成共同犯罪?对此有观点展示
肯定说认为二人成立共同犯罪,不要求互相有参与意识,有参与意识的一方可以成立片面的共同犯罪,对另一方的违法实施负责
否定说认为,二人成立共同犯罪,要求二人均有参与意识。因此,甲乙不构成共同犯罪,甲对乙制造的违法事实不用负责
片面帮助
甲暗中帮助乙实行犯罪,而乙对此丙不知情
典例:甲欲杀丙,看到乙在追杀丙,便暗中设置绳索将丙绊倒,乙顺利杀丙,乙不知道甲帮助了自己
肯定说
甲构成乙的故意杀人罪的片面帮助犯,应对乙的杀人违法事实负责,从乙的角度看,乙构成单独的故意杀人罪,也即,这里的共同犯罪不是互相的,二是单向构成
否定说
,甲不构成一定故意杀人罪的片面帮助犯,对甲应该单独处理。由于甲知识导致丙轻微伤,因此不构成犯罪。这种结论不合理,因此当今的否定说也转而承认肯定说的结论。
注意
片面的帮助犯的帮助行为仅限于物理性帮助。这是因为心理性帮助要发挥帮助作用,需要让被帮助者感知到,对实行者有精神上的鼓励作用。
片面教唆
甲暗中教唆乙犯罪,而乙没有意识到被教唆
典例:甲偷偷将乙的妻子与丙通奸的照片放在乙过路的地方,乙偶然发现,认为是丙不慎弄丢的,火冒三丈杀了丙。
肯定说
甲构成乙的故意杀人罪的片面教唆犯,对乙的杀人违法事实负责。
否定说
甲无罪(结论不合理,当今的否定说也承认肯定说的结论)
片面实行
甲得知乙欲强奸妇女,便提前将妇女打晕(轻伤),然后退出,乙顺利强奸了妇女,但不知是甲将妇女打晕。
肯定说(多数说)
甲有帮助乙犯罪的参与意识,应对乙的违法事实负责,结合自己的暴行,构成乙强奸罪的片面的实行犯。
否定说
甲不构成强奸罪的片面实行犯,构成单独的故意伤害罪
结合问题
共犯与分身
分别分析,想象竞合
共犯与不作为
作为义务的判断
共犯与认识错误
先分析实行犯,在分析教唆犯、帮助犯
共犯与实行过限
作为角度:看是否超过共同故意的犯罪
不作为角度:有无作为义务
共犯犯罪形态
中途退出
消除贡献
罪数
一个行为
继续犯
也叫持续犯,既遂后继承反参加也成立共同的犯罪
法条竞合
一般与特别的关系,触犯次罪,必然触犯彼罪
处理规则
特殊法优于一般法
想象竞合犯
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
且触犯的必然性不同
加重犯
同时触犯两个罪名,刑法将一个罪名作为基本犯,将另外一个罪名作为基本犯的法定升格条件
行为复数
结合犯
两个原本独立的犯罪,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成一个犯罪
集合犯
刑法将数个同种行为类型化后规定为一种
分类
职业犯
非法行医罪
营业犯
以赌博为业定赌博罪
连续犯
基于同一个或概括的范意,连续事实性质相同的个数行为,触犯同一个罪名
吸收犯
实施了两个行为,重行为吸收轻行为,仅成立重行为的罪名
不是法律规定的产物,吸收条件:不遗漏评价法益
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没有侵犯新的法益
不具有期待可能性
牵连犯
两个犯罪行为,一个手段行为,一个目的行为
典例: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然后用来骗取钱财
处理方法
择一重罪论处,并且按照该重罪论处时,还可以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