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2022法考李建伟第一编总则编
2022法考李建伟第一编总则编,知识点有民法是什么、民事主体之一、民事主体之二、民事法律行为之一、民事法律行为之二等。
编辑于2022-05-21 16:18:432024马峰理论法宪法学,中国的立法体制主要包括中央和地方两个层级。中央层级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构成,它们负责国家层面的立法工作。涉及立法法、立法审查、立法裁决等环节,介绍了宪法的基础理论,包括宪法的制定、实施、保障、分类等。介绍了中国的国家机构设置,包括国务院、中央军委、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家主席、监察委员会等,以及它们之间的职权和关系。
2024马峰理论法法理学,法理学是研究法律本质、法律原则和法律体系的学科。思维导图突出了每个章节和主题的关键概念,将法理学的主要概念和章节以层次结构的方式呈现,有助于学生集中注意力并理解课程的重要内容。学生可以将思维导图作为复习工具,迅速回顾整个法理学课程的结构和要点,以备考前巩固知识。
2024杨帆三国法,介绍了国际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强调了国际条约的重要性和约束力,以及国际习惯作为国际法来源之一的特性。在“国际条约”部分,详细列出了条约的签订、批准、核准、加入、接受等程序,并提到了条约的登记和适用问题。详细说明了信用证在国际贸易支付中的作用,包括银行责任、付款义务以及信用证的种类等。这张思维导图为学习者提供了一个全面而详细的知识点,内容涵盖了三国法的各个方面,有助于学习者系统地理解和掌握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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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马峰理论法宪法学,中国的立法体制主要包括中央和地方两个层级。中央层级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构成,它们负责国家层面的立法工作。涉及立法法、立法审查、立法裁决等环节,介绍了宪法的基础理论,包括宪法的制定、实施、保障、分类等。介绍了中国的国家机构设置,包括国务院、中央军委、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家主席、监察委员会等,以及它们之间的职权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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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杨帆三国法,介绍了国际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强调了国际条约的重要性和约束力,以及国际习惯作为国际法来源之一的特性。在“国际条约”部分,详细列出了条约的签订、批准、核准、加入、接受等程序,并提到了条约的登记和适用问题。详细说明了信用证在国际贸易支付中的作用,包括银行责任、付款义务以及信用证的种类等。这张思维导图为学习者提供了一个全面而详细的知识点,内容涵盖了三国法的各个方面,有助于学习者系统地理解和掌握相关知识。
第一编 总则编
专题10 诉讼时效与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的基本特征
1.法律性质:事件2.强制性规范:民法典197条3.适用范围的法定性:民法典196条、995条
诉讼时效适用对象
×支配权(无期间/存续期间)、 ×形成权(除斥期间)、×抗辩权
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
返还原物
✓普通动产
×不动产、登记动产
×排除妨害、消除危险
占有请求权
×占有返还、排除妨害、消除危险
债权请求权
×存款本金及利息债权 ×国债等债券本金及利息债权 ×投资而生的缴付出资债权 ×赡养扶养抚养债权 ×人格侵害的非财产责任债权 ✓其他
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效力
抗辩权发生说
1.不丧失起诉权 2.一经抗辩,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3.法院不得主动释明与援用 4.主张时效抗辩期间 5.自然权利继续存在
自愿放弃时效利益
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
长短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3年 2.特殊诉讼时效期间 (1)国际货物买卖、技术进出口:4年 (2)保险:5年
起算
1.权利遭受客观侵害 2.权利人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 3.权利人知道权利遭受何种损失 4.权利人知道具体侵害人
中止
1.事由 (1)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 (2)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 (3)权利人被义务人或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4)其他 2.中止事由发生时间: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 3.效力:不足6个月的补足6个月
中断
1.事由:权利人请求;权利人起诉;义务人承认 2.效力:已经中断,重新计算,反复中断,不超过20年
除斥期间
基本概念
1.形成权的存续期间2.不变期间3、法定期间4、除斥期间届满,当事人权利归于消灭
适用范围
1.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3个月、1年或5年2.债的保全之债权人撤销权:撤销权1年或5年3.合同解除权中法定/约定期间:无约定 1年4.赠予合同中:6个月
起算
1.原则:权利发生之日起算2.例外:法律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效力
法院可依职权主动审查
失权期间
或有期间
存续期间
期限的确定和计算规则
了解
专题9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的概念
1.前提:主体违反义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2.补偿责任3.强制性、任意性4.财产刑:财产责任为主,非财产责任为辅5.补偿性6.民事责任优先于行政、刑事责任
民法典的基本规定
P113(了解)
民事责任的基本学理分类(了解)
1.合同责任、侵权责任与其他责任2.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3.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4.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
民事责任最重要的法定分类
分类重要原因
1.《电子商务法》38条“相应责任”的认定2.“教唆、帮助的共同侵权”
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
共同责任再分类
按份责任
连带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
区别连带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编规定的不真正连带责任
民法典1192条第2款
1203条
1223条
1233条
1250条
《消法》规定不真正连带责任42条
代办托运中不真正连带责任
生活中常见情形
专题8 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体系
财产权
物权
所有权
动产所有权、不动产所有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共有(按份/共同)
占有
他物权
用益物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居住权、特别法上的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
债权
单方允诺之债、合同之债、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缔约过失之债、其他
股权
继承权
知识产权
著作权及邻接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
人身权
人格权
一般人格权
人身自由、人格尊严
具体人格权
生命身体健康权、姓名名称权、肖像权、名誉荣誉隐私权(商业秘密权)
其他人格利益
声音、个人信息等
身份权
配偶权、亲子权、亲属权
民事权利的学理分类
基本分类
1.财产权、人身权与综合性权利2.绝对权与相对权 3.既得权与期待权4.主权利与从权利 5.专属权与非专属权6.原权利与救济权 7、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最主要类型
支配权
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
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占有请求权、债权请求权等
抗辩权
永久性抗辩权、延期性抗辩权(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
形成权
撤销权、解除权、抵销权、追认否认选择权等
支配权
1,客体特定2.权利主体特定 3.义务主体不特定4.义务人承担消极不作为义务 5.排他效力6.支配权常常是确权之诉的对象
请求权
特征
1.客体是行为2.具有相对性 3.义务人承担作为或不作为义务4.非公示性 5.多数表现为实体权利,给付之诉对象
请求权与基础权利的关系
1.基于约定或法定义务2.基于基础权利受侵害而发生3.基于基础权利有受侵害之虞而发生
三大请求权及其区别
物权请求权
返还原物、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
占有保护请求权
返还原物、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
债权请求权
合同履行请求权、 无因管理之债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违约请求权、缔约过失赔偿请求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三项请求权的区别
1.发生的基础权利 2.权利主体 3.时效期间适用关系 4.制度功能 5.发生的构成要件
抗辩权
特征
1.以请求权行使为前提 2.当事人决定是否行使3.期限限制
分类
1.永久性抗辩权2.延期性抗辩权
形成权
基本理论
权利人依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
行使规则
1.方式:推定-503条 沉默-1124条第2款 2.生效:单方意思表示到达对方即为生效 3.适用除斥期间:199条 4.形成权形式的其他规则 (1)不得附条件或期限(2)一经行使不得撤销 (3)形成权不能预与所依附的原权利分割单独转让
法考范围内两类撤销权
诉讼撤销
可撤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撤销 可撤销的婚姻,受胁迫/欺诈方撤销 可撤销的组织决议,组织成员撤销
通知撤销
效力待定的合同,善意相对人的撤销 赠予合同中赠予人的任意撤销、法定撤销
专题7 代理
代理的基本概念
代理关系三方当事人之间的基本关系
代理的形式构成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
不构成代理的情形
1.情谊行为2.事实行为3.单方法律行为4.人身性质的法律行为
三方当事人缺一不可
主观上为被代理人利益服务
代理人原则上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代理与委托合同的关系
区别
1.委托是合同,与代理不存在必然联系2.委托代理,委托来源:单方授权委托书
联系
仅限于委托代理场合
代理权
性质
一种法律资格
代理权来源
1.委托代理:被代理人授权2.法定代理:法律规定
代理权的行使
基本原则
有限代理、忠实义务、善管义务、亲自代理
滥用形态
1.自己代理2.双方代理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
代理权的消灭
委托代理权消灭原因
1.代理期限届满/代理事物完成 2.代理人辞去委托/被代理人取消委托 3.代理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终止 4.被代理人死亡
法定代理权消灭原因
民法典175条
代理的种类
按代理权产生根据
委托代理&法定代理
按代理人多寡
单独代理&共同代理
按代理的性质及运用对象
民事代理&职务(商事代理)
按代理人选任方式
本代理&复代理
按是否以本人名义
直接代理(明示/默示)&间接代理
按代理权有无
有权代理&无权代理(狭义无权代理/表见代理)
广义的无权代理
概念体系
1.未经授权的代理 2.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 3.超越代理权限的代理 (1)表见无权代理:自始有效 (2)狭义无权代理:效力待定
狭义无权代理
构成要件
1.行为人符合代理行为的形式特征 2.行为人没有代理权 3.不存在权利外观
效力
1.被代理人追认:有效 2.不追认:无效。 善意第三人选择权:行为人履行债务/赔偿
表见代理
构成要件
狭义无权代理表面特征+代理权外观
1.行为人:代理权外观 2.被代理人“本人与因”:曾经授权/曾经雇佣 3.相对人“善意且无重大过失”
效力
1.代理人与第三人,不发生法律关系 2.代理行为有效 3.受损失的被代理人,有权向无权代理人追偿
专题6 民事法律行为之三:效力体系
民事法律行为生效与成立
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成立,并生效
成立即生效
大多数合同及婚姻行为
先成立,后生效
需要批准才生效的行为 附生效条件的行为 附始期的行为
成立,不生效
行为无效
效力待定的行为不被追人后/被善意相对人撤销后 (2)可撤销的行为,被撤销后 (3)无效的行为,自始无效
行为不能生效
(1)须批准的行为,未被批准的 (2)附条件的,条件未成就的 (3)附期限的,期限未到来的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形态
有效民事法律行为
效力有瑕疵的民事法律行为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限制行为能力人超出能力的行为 狭义无权代理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示公平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1)无行为能力人从事的行为 (2)虚假行为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 (4)恶意串通的行为 (5)内容违法的(侠义)行为等
有效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
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法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特殊情形下有效民事法律行为
1.无权处分合同:有效 2.无权租赁合同:有效 3.一物多卖、一房多租:每份都有效 4.超出经营范围,原则有效 5.侵害优先购买人的优先权的买卖合同:有效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特征
1.国家主动干预 2.不具有可履行性 3.自始、绝对无效 4.确认行为无效,不存在期间的适用问题
法定类型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
特征
1.意思表示不真实 2.国家不主动干预 3.私权的自由行使 4.在被撤销前有效 5.最终的效力状态(1)继续有效且最终有效a.弃权b.逾期(2)自始无效
类型
欺诈
对方欺诈
1.主观:故意 2.行为方式:隐瞒真相虚构事实 3.相对方因受欺诈陷入错误认识 4.欺诈行为与受欺诈方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第三人欺诈
只有在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欺诈行为时,受欺诈方才有权请求法院、仲裁机构撤销该行为
胁迫
对方胁迫
1.主观:故意 2,胁迫方实施了胁迫行为 3.受胁迫方因害怕胁迫做出虚假意思表示 4.行为类型 (1)目的合法,手段违法 (2)目的违法,手段合法 (3)目的违法,手段违法
第三人胁迫
无论相对人知情与否,都可撤销
显示公平
条件
1.经验不对等2.权利义务不对等
因欺诈、胁迫、显示公平而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权人仅限于受欺诈、胁迫、显示公平方
重大误解
1.基于自己过失的认识错误:对合同根本内容有误解 2.因果关系3.误解重大
因重大误解而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权人为双方当事人
撤销权的行使及其除斥期间
1.撤销权人:见上
2.撤销权的消灭
(1)除斥期间届满而消灭(2)权利人放弃而消灭
3.除斥期间
欺诈、胁迫、显示公平
1年: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 5年:行为发生之日起
重大误解
90天: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 5年:行为发生之日起
4.撤销权的行使方式
限于公力救济:向法院、仲裁机构提起诉讼仲裁
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
1.成立之日起效力不确定 2.效力状态确定,取决于享有形成权人的事后意思表示 3.溯及既往,最终生效,成立时有效,最终无效,自始无效
类型
1.行为能力欠缺2.代理权欠缺
效力最终确定途径
1.权利人行使追认权 2.善意相对人行使撤销权 3.撤销权的行使方式,是私力救济的方式 4.关于相对人的催告
四种效力类型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关系
行为成立时
1.有效:即为有效 2.无效:确定自始无效 3、可撤销:自成立之初有效 4.效力待定:成立之初效力不确定
最终处理结果
1.有效的:有效 2.无效的:无效 3.效力待定&可撤销的的:可有可无效
三个关联概念辨析
P82:无效的合同、合同无效、合同不生效
事实概念体系与价值概念体系
事实概念体系
未生效-不生效-生效-履行-解除-终止
缔约-合同成立-不成立
价值概念体系
有效的,无效的,效力待定的,可撤销的
缔约-合同成立后: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瑕疵形态的竞合
民事法律行为不成立、无效、被撤销后法律后果
1.溯及效力2.返还财产:返还原物 3.赔偿损失:缔约过失责任
专题1 民法是什么
民法的概念(了解)
民法是私法
行为规范
裁判规范
精神内核:意思自治
体系:权利体系
民法的调整对象
正面理解民法典第2条
财产关系
1.主体法律地位平等 2.以【财产归属】和【财产流转关系】为内容 3.利益实现:等价有偿
人身关系
1. 以【人格权关系】和【身份权关系】为内容 2.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密切相关
反面理解
1.不调整“不平等”主体之间关系
2.不调整“不具有法律上权利义务意义”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
要素
主体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内容
民事权利/民事义务
客体
物(物权的客体) 行为(债权的客体) 智力成果(知识产权的客体) 精神利益(人身权的客体) 权利(如权利质权) 虚拟财产
民事法律事实
事件
(1)自然事件(2)社会事件
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2)事实行为
民法原则
平等原则
1.权利能力平等2.地位平等3.平等协商4.平等保护
自愿原则(意思自治)
1.行为自由 2.自愿调整 3.国家干预
eg:当事人的约定优先于法律规定
1.合同约定优先于合同法规定 2.公司章程优先于公司法规定
公平原则
具体体现
1.合同领域:等价有偿、显失公平制度 2.物权领域:添附制度损失补偿 3.侵权责任领域 (1)公平责任(2)完全损害赔偿(3)损害相抵
诚实信用原则
讲诚实 重承诺 守信用 正当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功能 (难度较高,与法考关联度低,自己看)
1.确立行为规则 2.填补法律漏洞、合同漏洞 3.衡平功能 4.解释功能
合法原则
绿色原则
民法法源与适用(了解)
法律渊源的构成
法律适用之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专题2 民事主体之一:自然人
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
一般规定: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例外规定
关于胎儿
民法典16条民法典1155条
死者人格利益保护
民法典994条民法典185条
民事行为能力
基本含义:能够以自己的意思设定权利承担义务
分类体系(民法典17、19、20、21、22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行为能力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关系(民法典145条、1143条)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会发生效力瑕疵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得独立实施任何民事法律行为
(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内:有效
超出民事行为能力范围
(1)纯获利益:有效 (2)单方行为:无效 (3)双方行为:效力待定
监护
定义:民法典第26条
未成年人监护人 民法典第27、29、30、31、32条
1.法定监护:27条 2.遗嘱监护:29条 3.指定监护:31条 4.“组织监护人”:32条 5.委托监护
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
民法典第28条、 33条
监护人的职责 民法典第34条、 35条
职责(教育监督管教被监护人)+权利
具体表现
(1)保护被监护人人身 财产合法利益 (2)非为被监护人利益,不得处分其财产 (3)尊重被监护未成年人真实意愿 (4)最大程度尊重被监护成年人意愿及其行为能力
违反监护职责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资格的撤销与恢复
民法典第36条、 37条、 38条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制度宗旨之差异
1.调整对象
(1)宣告失踪
暂时性解决与失踪人相关的财产问题
(2)宣告死亡
终局性解决与失踪人相关的财产和人身问题
2.价值取向
(1)宣告失踪:保护失踪人利益 (2)宣告死亡:保护利害关系人利益
宣告失踪
要件:失踪事实满2年(民法典第40条)
程序
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受理-审理与公告-宣告
效力
(1)指定代管人民法典第42、43、44、45条 (2)准许离婚
宣告失踪的撤销
代管人职责即告终止
失踪人的婚姻:提诉即判离
宣告死亡
要件
一般失踪满4年
意外失踪满2年
意外失踪且取得死亡证明,无需期间
程序
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受理、审理、公告-宣告
效力
1.失踪人死亡,权利能力终止 2.婚姻关系自然解除 3.子女可被配偶单方面送养给他人 4.继承开始
死亡宣告的撤销效力
1.被宣告死亡人的权利能力自始恢复 2.婚姻关系原则上可自行恢复但有例外 3.已成立的收养关系不得单方解除 4.请求返还被继承人分割的财产 5.请求过错人赔偿损失
专题3 民事主体之二:法人与非法人组织
法人的基本原理
法人的本质=独立人格+独立财产+独立责任
分类
大陆法系法人分类
公法人
私法人
社团法人
营利社团法人(公司) 公益社团法人(学会)
财团法人(都是公益法人:基金会法人)
中国法人分类
营利法人
公司企业法人
有限公司法人 股份公司法人
非公司企业法人(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
非盈利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 捐助法人
特别法人
机关法人 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法人(村委会、居委会)
法人与法人内部若干主体的关系
法人成员:与法人在人格、财产、责任方面独立
参与法人机关、法人治理、营利法人分红
法人机关
无独立人格,其行为由法人承担法律后果
法人工作人员
内部:劳动合同/雇佣关系 外部:职务代理关系
分支机构、职能机构、子公司
分支机构:分公司
职能机构:科室、车间、财务部、研发部
区别:有无相对独立财产、权利、行为能力
子公司
在人格 财产 责任均独立于母公司 不是独立法人
法人对外意思表示的法定代表人、代理人
经办人
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执行董事、总裁
职务代理人
总经理、部门经理、业务员
区别代表行为和代理行为
法人组织的一生
设立、变更、与终止
1.设立:不能以法人名义从事营业活动 2.存续期间发生变更:不影响存续 及时办理变更 3.法人清算阶段:只能从事与清算有关的活动 4.法人终止:办理注销并公告
三类登记的效力
1.设立登记:设立行为+设立登记=法人成立 2.注销登记:清算行为+注销登记=法人终止 3.变更登记:法人登记事项变更=生效+变更登记>第三人
设立行为的责任
以“设立中法人”名义
设立成功:法人承受 设立失败:(全体)设立人承担
以设立人名义
设立成功
法人承受/设立人承受
设立失败
改设立人承担-向其他设立人追偿
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民事权利能力
1.设立中:无 2.正常存续:有 3.清算期间:仅限清算活动 4.终止后:无
法人民事行为能力
1.同权利能力存续2.超出无效 3.单纯违反经营范围≠合同无效
三类法人各自的具体规则
营利法人基本规则(了解)
非营利法人基本规则
法人机关设置
事业单位法人=决策机构(理事会)
社会团体法人=权力机构+执行机构
捐助法人=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
非盈利法人成立,不要求登记生效
公益目的非营利法人中止,剩余财产分配规则
程序:章程规定/权利机构决议
归属:转给宗旨相同或相近其他公益法人
特别法人基本规则(了解)
非法人组织(了解)
民法典102条、103条、104条、105条、106条
专题4 民事法律行为之一:基本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
单方行为
无相对人的单方行为:抛弃、遗嘱
有相对人的单方行为
(1)抵销 (2)解除 (3)追认 (4)否认
多方行为
双方行为:契约、合伙协议
决议行为
董事会决议 股东大会决议 业主大会决议
效力分类
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效力有瑕疵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事实体系下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
法律事实
事件(自然事件、社会事件)
行为
法律行为
(1)合同、单方允诺等债权行为 (2)抛弃、物权契约等处分行为 (3)结婚、协议离婚等婚姻行为 (4)收养行为 (5)遗嘱行为 (6)决议行为
事实行为
(1)部分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等债法上的行为 (2)先占/添附/拾得/发现/建造等物权法上的行为 (3)创作、发明等知识产权法上的行为
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区分
是否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件
是否存在效力上的分类
行为效力是否受行为能力影响
法律后果发生依据:当事人意思/法律直接规定
法律行为与情谊行为的区分
情谊行为不是民法上的法律事实
契约与好意施惠的区别
形式区别:有偿无偿
实质区别:有无法律约束力
三类行为的区分与联系
情谊行为不产生民事法律关系
情谊行为过程中可能介入事实行为
发生法定民事法律关系
总结:行为
不归民法调整:情谊行为
归民法调整
事实行为 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两个重要分类
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
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
1.法律后果不同: (1)负担行为=债权发生 (2)处分行为=物权变动 2.对标的物特定与否要求不同 3.对行为人有无处分权要求不同
专题5 民事法律行为之二: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
表示行为
明示
口头 书面 肢体语言
默示
推定行为
沉默
内心意思
目的意思
(1)当事人(2)标的物:以合同为例(3)数量
效果意思
意欲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
意思表示的基本类型
有无相对人
有:要约 无:设立遗嘱、抛弃完成主义
相对人特定与否
对特定相对人:对特定人的要约 对不特定相对人:悬赏广告发出主义
有特定相对人,对话与否
对话:讨价还价,了解主义 非对话:到达主义
意思表示发出、到达与撤回
意思表示的瑕疵
不真实
虚假表示(伪装)
隐藏行为
(1)以此合法行为掩盖彼合法性为 (2)以合法行为掩盖非法性为
不自由
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示公平
意思表示的解释
解释的必要性
一般解释规则
文义解释>整体解释>目的解释>交易习惯解释>诚信解释
不同合同文本的特殊解释规则
民法典466条第2款:推定具有相同含义
特殊合同条款解释规则(不利/有利于某方当事人)
民法典498条
1021条
营利:法人成员设立或加入法人目的是为获得投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