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2022法硕考研法制史考试分析完整摘 第二章夏商西周春秋战国法律制度
2022法硕考研法制史考试分析完整摘 第二章夏商西周春秋战国法律制度,龚成思断代史 专题史 口诀,已上岸~ 内容跟前面的一样,只是换了购买方式,已经买过的UU不要重复购买
编辑于2022-05-22 18:25:51第二章夏商西周春秋战国法律制度
第一节夏商法律制度
中国法律的起源
夏朝的建立与中国法律的产生
【夏朝的建立】
【分析】由于文献不足以及考古发现的文物有待于丰富和确凿论证,目前对于夏商法律制度的认识仍然停留在有限的水平。学界普遍认为,夏王朝的建立,标志着中国进入了国家和法的历史发展阶段。
传说大禹开始按地域划分统治区域,所谓“茫茫禹迹,划为九州”。按地域划分统治区域是国家形成的标志之一。禹还设“九牧”,作为管理九州的地方长官。
王位世袭制也是国家形成的标志之一。从夏禹传位于其子启开始,王位世袭制取代了氏族社会的禅让制,并最终导致原始氏族制度的解体及国家的建立。夏启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世袭君主。国家机构和公共权力系统,包括军队、职官、监狱以及贡赋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自启建立夏朝至桀亡国,夏朝共历14世17王,400余年。
【法律的产生】
夏朝统治者对原始社会的“礼”和其他氏族习惯加以改造,使之上升为习惯法,同时还颁布法令,惩处违抗“王命”的行为和其他犯罪。
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 @发妻:纵行礼自矜
【分析】中国国家和法的形成与其所处的自然环境密切相关,具有自己鲜明的特点。在中国古代文明起源的过程中,原有的血缘关系纽带并未因氏族制度的瓦解而削弱,而是以转化为家族与宗族制度的形式保留下来,并愈加牢固和强韧。法的起源受其影响,也形成了不同于西方社会的显著特点:
第一,古代法的起源与宗法等级制度紧密结合,具有明显的宗法伦理性质。象征国家政权的王权与族权高度统一,呈现出家国一体的格局。因此,中国古代法在形成时兼有国法和宗法的双重性质,既适用于占统治地位的各支宗族内部,又适用于整个国家。
第二,古代法的起源主要是以“刑始于兵”和“礼源于祭祀”的形式完成。古代法制主要由礼与刑两部分组成,并始终贯穿礼刑并用的原则:
一方面运用礼发挥其调整社会关系的基本职能;
另一方面又以刑维护礼,对违礼者实行制裁。中国古代法制在形成时便具有了德礼刑兼备的特色。
第三,古代法的起源以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结构为基础。家庭是农业的基本生产单位,强调家族、宗族、国家利益和集体协作精神,早期的社会分工由宗族组织内部统一调节,故其内部的社会分工比较发达,形成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结构,而商品经济不够发达。同时,家长权、族权和王权遮掩乃至湮没了个人权利,导致古代社会刑事、行政立法等公法体系发达,而私法不够发达。
一、立法概况
【立法原则】
【夏商】:@夏商神
神权法
【法律形式】
【夏】@吓死亡命
禹刑
【分析】夏朝是中国社会进入国家文明的初期,政治法律制度处于初创阶段,相对简单。夏商时期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主要是由原始氏族社会的习惯转化而成的礼法。
【"王命""誓"】此外,夏王发布的“王命”和“誓”,诸如启出兵讨伐有扈氏所颁布的《甘誓》等,也是重要的法律渊源。
【"禹刑"】《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禹刑”并不是一部成文法典,而是泛指夏朝的法律和刑罚,大抵是启及其后继者根据氏族社会晚期习俗和令陆续积累的习惯法,托名为禹所作,故称“禹刑”,具体内容无可详考。后人曾有“夏后氏正刑有五,科条三千”的追述,虽不能作为信史采信,但也大致反映了夏代法律的状况。
【商】 @兵臣具 @商是高明 不问
汤刑
【"汤刑"】【分析】商朝在夏朝的基础上发展,政治上日趋成熟,国家机构逐步完备。随着国家政治的变迁(如盘庚东迁),商朝的法制经历了重大变化。《左传•昭公六年》载:“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汤刑”被认为是商朝法律的总称,《竹书纪年》中又有“祖甲二十四年,重作汤刑”的记载。
【"不成文的习惯法"、"誓"、"诰""命"】
不成文的习惯法和王发布的“誓”“诰”“命”等同样具有很高的法律效力。其中,
“誓”的内容偏重于出兵打仗前的盟誓,主要是发布军令或宣布军纪,大体相当于后来的军法。
“诰”的内容偏重于王对大臣、诸侯或下属官吏发出的命令、指示或训诫。
“命”则是王针对具体事情发布的命令。
【夏商】【刑】 @夏商鲤鱼汤是高明
禹刑、汤刑
礼法(习惯法)
誓、诰gao、命
【主要立法】
【夏】@夏禹
《禹刑》
【商】@商汤
《汤刑》
二、刑事立法
【罪名】
【夏】@小命贼莫昏
【不孝、违命】有关夏朝的文献记载多为后人追记,非常零散,如《孝经.五刑》称夏朝“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近代学者章太炎亦认为夏朝已有不孝罪。
【昏、墨、贼】《左传•昭公十四年》中有“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的记载,据春秋后期晋国大夫叔向的解释:“己恶而掠人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犯此三项罪者,均应处死刑。《左传•襄公二十六年》引《夏书》则有“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的刑罚适用原则,就是说,宁可不按常法行事,也不能错杀无辜。这一原则以其强调审慎用刑的思想而为后世传颂。
【商】@伤风真重 小命奄
不孝、违命
《晋书•刑法志》载:“殷因于夏,有所损益。”表明商朝在夏朝法制的基础上,罪名、刑罚以及司法制度等都有所发展。《荀子•正名》亦曰:“刑名从商。”商朝继续沿用不孝、违命等罪名,同时又有新的创设,
乱政、疑众
如《礼记.王制》记载商有“乱政”和“疑众”等罪:“析言破律,乱名改作,执左道以乱政,杀;作淫声异服,奇技奇器以疑众,杀;行伪而坚,言伪而辨,学非而博,顺非而泽以疑众,杀;假于鬼神、时日、卜筮以疑众,杀。”
三风十愆
为惩治职官犯罪,商朝有“三风十愆”之规定,即官吏有巫风(庭内起舞、沉溺酒歌等)、淫风(贪求财物、迷恋美色、狩猎不休等)、乱风(蔑视圣人教训、拒绝忠直劝告、疏远贤德高士、亲近庇护小人等)三类恶劣风气以及与之相关的十种行为者,将受到墨刑等的处罚。
【刑种】
五刑:墨、劓、剕、宫、大辟
【夏商:墨、劓、判、宫、大辟(炮烙、醢hai、脯)+流刑、赎刑、鞭扑、劳役刑】
【分析】五刑起源的记载最早见之于《尚书》,其中认为五刑最早源于苗民的说法较为流行,《尚书•吕刑》说:“苗民弗用灵,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杀戮无辜。”华夏族在征服苗民后,袭用其刖、劓、剕、黥等肉刑,加以损益,形成了墨、劓、剕、宫、大辟等五种刑罚,并使之成为常用的刑罚体系。
墨刑,又称黥qing刑,是在罪人面上或额头刺刻后再涂上墨,留下痕迹作为受刑人的标志。墨刑既是刻人肌肤的肉刑,又使受刑人蒙受耻辱。墨刑是上古五刑中最轻的刑罚,后来的刺字刑即是这一刑罚的变种。
劓刑,即割鼻之刑,较墨刑为重。
剕刑,也作刖刑、髌刑、膑刑,秦汉时称为斩趾,此刑或断人之足,或剔去膝盖骨,使人丧失行走能力。夏商时代此刑已成为主要刑种,隋唐以前刖刑与宫刑均为次死之刑。
宫刑,又称淫刑、腐刑,源于苗民的标刑,是破坏生殖器官的刑罚。对男性为去势,对女性为幽闭。宫刑早先适用于“男女不以义交者”,后来逐渐扩大适用,成为五刑中除死刑外最为残酷的刑罚。汉以后,宫刑作为代死之刑,至北齐天统五年(569年)才从法律上最终废止。
大辟在甲骨文中是灾祸之意,后作为死刑的总称,其执行方法主要是斩首。夏商周三代死刑方法多样,手段残酷,商末还出现了炮烙、醢、脯等特别残忍的酷刑。
上述五刑除大辟外,其他四种都属于“刻肌肤,断肢体”的肉刑,反映了早期社会刑罚的残酷。除“正刑有五”外,还存在诸如鞭扑、流刑、劳役刑、赎刑等刑罚。墨、劓、剕、宫、大辟五刑,是中国上古时期具有代表性的刑罚,沿用达数千年之久。
【定罪量刑原则】
【夏商】
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
疑罪从无
(3)《左转·襄公二十六年》引《夏书》则有“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的刑罚适用原则。(译:宁可不按常法行事,也不能错杀无辜)
这一原则以其强调审慎用刑的思想而为后世传颂,是中国最早的疑罪从无。
三、民事立法
【身份】
【物权】
【债权】
【婚姻家庭】
【继承】
四、行政立法
【中央官制】
【地方政权】
【禹】
九州(九牧)
【监察制度】
【官吏管理】
五、经济立法
【市场管理】
【土地赋税】
【对外贸易】
六、司法制度
【司法机构】
监狱:圜土,羑里
【尧舜】
【分析】史载“皋陶造狱,法律存”,表明尧舜时代即已有监狱出现。
【夏】
【圜土】夏朝的监狱称为“圜土”,即在地下挖成圆形土牢,或在地上围成圆土墙以拘禁罪人。《竹书纪年》明确记载:“夏帝芬三十六年作圜土。”
【夏台、钧台】此外,夏桀曾以“夏台”作为监狱,囚禁商族首领汤于其中,故夏朝监狱又有“夏台”或“钧台”之称。
【商】
【圜土】商因袭夏,监狱仍称“圜土”。
【囹圄】监狱还有很多叫法,许慎在《说文解字》中说:“囹圄,所以拘罪人”,故“囹圄”也是监狱。
【羑里】《史记•殷本纪》还有商“纣王囚西伯(周文王)于羑里”的记载,故后世史书也称商时的监狱为“羑里”。
【诉讼审判制度】
【夏商】
天罚与神判
【分析】夏商,尤其是商朝是神权政治盛行的时代,商汤代夏便自诩“有殷受天命”,商朝后期随着王权的扩张,神权与政权日益结合。神权政治表现在司法上,便是将宗教禁忌与审判制度相结合,具有浓重的“天罚”与“神判”特色,这是夏商诉讼制度的显著特征。卜者、巫史参与司法,通过祭祀占卜活动求问神意,以“神判”来决定司法审判和定罪量刑,乃为“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的商朝所司空见惯。同时,作为最高军政首脑的商王,拥有最高审判权。
第二节西周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立法原则】
【西周】 @习总一天明 @顶真手法
宗法制度
【分析】宗法制度是一种以血缘为纽带,家族组织与国家政权相结合,以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制度。宗法制度由氏族社会的父家长制发展而来。西周初年为保证周族家天下的稳固,实行“封邦建国”的分封制。
周天子对王畿之外的土地实行“授民授疆土”,即把土地、人民封赐给各级诸侯,
各级诸侯又把自己封国内的部分土地封赐给卿大夫,
卿大夫再把自己釆邑内的部分土地给其臣属(“士”),
这样层层分封,形成了周天子、诸侯、卿大夫、士之间严密的等级结构。分封主要以父亲的直系血缘关系为依据,由此构成了以周天子为中心的家天下的宗法制度。
西周宗法制有三个基本原则:
其一,周天子、诸侯、卿大夫、士的宗祧都实行嫡长子继承制。
其二,大宗与小宗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相辅相成。分封体制下天子及嫡传后代相对封国而言是大宗,封国国君相对于天子是小宗;诸侯国君及嫡传后代在本国是大宗,卿大夫为小宗,依此类推,形成等级、主从明确的亲族关系。小宗服从大宗,诸弟服从嫡长兄。小宗有义务向大宗纳贡、帮助出兵征伐;大宗有义务保护小宗,调解小宗之间的纠纷。
其三,家国一体,亲贵合一,等级秩序分明。各级诸侯、卿大夫、士既是一种家族组织,又各自构成一级国家政权,共同向最高宗子周天子负责。这种宗法统治的特征在于家族组织与国家制度合而为一,家族观念、家族道德与国家法律、意识形态互为表里。周天子既是国王,又是家族中的大家长。宗法制度构成了西周的基本政治模式,成为确立社会等级秩序、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工具。
“明德慎罚”的立法指导思想
【分析】周初统治者注重从商朝败亡的历史经验中汲取前车之鉴,认为天命是会改变的,天命总是归于有德者,天意总是通过民意表达出来。
【以德配天,天敬保民】从夏商时代的神权法思想,发展到对人的关注,提出“以德配天”的民本思想,并将“德”这一抽象的伦理道德准则落实到现实统治之中,形成了“敬天保民”的政治思想和“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
【明德慎罚】西周统治者主张以“德教”治理国家,化成天下;在制定法律、实施刑罚时应当宽缓谨慎,而不应一味地用严刑重罚来迫使臣民服从,这就是“明德慎罚”。
但这并非削弱刑罚的威慑力,而是为了更有效、更准确地施用刑罚,防止因滥刑而激化矛盾。“明德慎罚”较天罚,具有更强烈的政治号召力和更广泛的社会渗透力,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下,西周的立法真正形成了“礼”与“刑”的结合。
由夏商时期的专任刑罚,发展为注重德礼教化、慎用刑罚以及因时制宜地制定和适用刑事政策。这是古代法律思想史上的重大进步,为后世“德主刑辅”法律思想的产生和发展奠定了基础。
【法律形式】
【西周】【礼刑】@西亲五十里行!
礼与刑的关系
【分析】西周礼制的内容和规模空前发展,上至国家政权组织制度,下至社会成员的衣食住行,都与礼密切相关,受到礼的严格制约,礼被认为是“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的最主要规范,所谓“夫礼,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虽然春秋战国时期周礼逐渐丧失了其规范社会的作用,但西周礼制的许多内容尤其是其所倡导的“孝”“忠”观念仍为后世儒家继承和发扬,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内容,并深刻影响着整个东方世界。
古代的礼有两层含义:
【概念】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则,二是具体的礼仪形式。作为抽象精神原则的礼,寓于具体的礼仪形式之中;具体的礼仪形式则以抽象的精神原则为指导。
【抽象】西周礼制之中,抽象的精神原则主要可归纳为“亲亲”与“尊尊”。
所谓“亲亲”,是要求在家族范围内,人人皆亲其亲,长其长,做到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夫义、妇听,每个人都应按自己的身份行事,不能以下凌上,以疏压亲。而且,“亲亲父为首”,全体亲族成员都应以父家长为中心。
所谓“尊尊”,即要求在社会范围内,君臣、上下、贵贱应该恪守名分,所有臣民皆应以君主为中心,即所谓“尊尊君为首”。
在“亲亲”“尊尊”两大原则之下,又形成了“忠““孝”“节”“义”等具体的精神规范。但比较而言,忠高于孝,国重于家。
【具体】西周时期的礼仪内容可分为五个方面,通称为“五礼”,即吉礼、凶礼、军礼、宾礼、嘉礼。 @吉凶均嘉宾
吉礼是祭祀之礼,古人认为祭祀鬼神、祭祀祖先能给自己带来福祉,故称祭祀之礼为吉礼;
凶礼是丧葬之礼;
军礼是行兵打仗之礼;
宾礼是迎宾待客之礼;
嘉礼是冠婚之礼。
此外,还有“六礼”“九礼”之说,划分则更为详细。
“礼”与“刑”的关系
【联系】几乎贯穿中国古代法制史的始终,西周时期两者的关系更为密切,可谓互为表里,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上古法制的完整体系。
【区别】但是礼和刑的作用并不相同,礼是要求人们自觉遵守的积极规范,侧重于预防;刑则是对犯罪行为的制裁,侧重于事后的处罚。正所谓“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礼强调道德教化,刑则着重于惩罚制裁。若道德教化不成,对于严重违礼的行为则要适用刑罚,即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
【区别】另一方面,礼与刑的适用原则不同。《礼记•曲礼》中说“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体现的是宗法体制下的等级特权制度,也是法律的重要原则。
所谓“礼不下庶人”,是指庶人“遽ju于事而不备于物”,即忙于生产劳动,不具备贵族的身份和礼所要求的物质条件,因而不可能按贵族的礼仪行事,礼也主要不是为他们设立的。但这绝不意味着庶人可以不受礼的约束,任何越礼的行为都要受到惩罚,对庶人更是如此。
所谓“刑不上大夫”,首先是指刑罚的目的主要不是针对贵族,而是防范和制裁庶人;其次是指贵族犯罪在适用刑罚上可以享有减免特权,一般犯罪能够获得宽宥。贵族若有严重犯罪,一般不适用肉刑;也可被放逐乃至赐死,但处死不在市朝行刑,以体现贵族“可杀不可辱”的尊严。
【主要立法】
【西周】@西九吕
九刑
【分析】九刑有两种含义:
【立法】一是指周朝制定的九篇刑书。《左传》记载:“周有乱政,而作九刑。”《逸周书》中提到成王时有“刑书九篇”,可能西周中后期才有《九刑》之名。
【刑种】二是指西周的九种刑罚,即墨、劓、剕、宫、辟五刑加上鞭、扑、流、赎等刑罚,合称“九刑”。@+就留仆赎鞭
吕刑 @吕宽赎罐
【分析】西周经成康之治后,至穆王时国势渐衰,财政拮据。周穆王为革新政治,命司寇吕侯作《吕刑》。它应是西周中期具有代表性的刑法,具体内容已不可考。《尚书•吕刑》中记载了吕侯法律改革的情况,其主要内容与穆王所处的时代背景相符,也符合周初以来一贯的刑法指导思想,因而可据以了解《吕刑》。
《吕刑》继承并贯彻了周初明德慎罚的思想,以苗民无德滥刑而亡国绝祀的历史教训说明建立法度的重要性,强调必须以德教为本,用刑适中(“明于刑之中”),提出惩罚与罪行相符(“其罪惟均,其审克之”“上下比罪”),结合具体案情灵活处断(“刑罚世轻世重”“轻重诸罚有权”)、案情不能确定时从轻不从重(“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等审案原则,还规定了较为完整的收赎办法,赎刑由此开始制度化。
二、刑事立法
【罪名】
【西周】
主要罪名
【贼藏盗奸】【分析】西周的罪名比商朝发达,《左传•文公十八年》引周公作誓命曰:“毁则为贼,掩贼为藏,窃贿为盗,盗器为奸。主藏之名,赖奸之用,为大凶德,有常无赦,在《九刑》不忘。”即毁坏礼法者为贼,窝藏贼者为赃,窃取财物为盗,偷盗国器宝物者为奸。而主谋及藏匿罪犯,或使用被盗名器,更是重大犯罪,按照常刑规定,一律严惩不贷。西周法律规定的罪名大体可以分为三类:
【违抗王命】一是政治性犯罪,如违抗王命罪;
【寇攘奸宄】二是破坏社会秩序、侵犯人身财产等方面的犯罪,如“寇攘rang奸宄gui”(劫夺窃盗);
【五过之疵】三是渎职方面的犯罪,如司法官的“五过”之疵(弊端): @官反内祸来
“惟官”(秉承上意,依仗权势)、
“惟反”(利用职权,报私恩怨)、
“惟内”(内亲用事,暗中牵制)、
“惟货”(贪赃受贿,敲诈勒索)、
“惟来”(接受请托,徇私枉法)。
【内奸、外奸、杀人越货以及不孝不友】《康诰》中亦有对于内奸、外奸、杀人越货以及不孝不友等罪犯处以重刑且不予宽赦的规定。
【刑种】
【西周】
九刑∶ 墨、劓、剕、宫、大辟+流、赎、鞭、扑【详见上“主要立法”】
【定罪量刑原则】
【西周】
主要刑法原则 @中英老姑比翼吧+5个3带1对2
【分析】西周在总结夏商刑罚经验的基础上,逐渐形成了一系列较为成熟的刑罚适用原则,不仅丰富和完善了上古刑法理论和实践,而且对后世的刑法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
【三赦之法】第一,老幼犯罪减免刑罚。西周时有“三赦”之法:“一曰幼弱,二曰老旄,三曰蠢愚”,此三者除犯故意杀人罪外,一般皆赦免其罪。《礼记•曲礼》中也载:“八十、九十曰耄,七年曰悼。悼与耄,虽有死罪不加刑焉。”即80岁以上的老人及7岁以下的幼童犯罪,可免予刑罚处罚。这一原则正是西周“明德慎罚”思想在刑法中的具体体现。作为矜老恤幼的标志,后世法律沿袭和发展了这一制度。 一曰幼弱[≤7],二曰老旄mao[≥80],三曰蠢愚
第二,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惯犯与偶犯在观念上已有所区别。史籍中,过失被称为“眚sheng”,故意即是“非眚”,惯犯被称为“惟终”,偶犯称为“非终”。《尚书•康诰》云:“人有小罪,非管,乃惟终……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灾……时乃不可杀。”意即虽犯小罪,却不是由于过失,或者是惯犯,就不可不杀;反之,罪虽大,但不是惯犯,又出于过失,就不可处死。
【三宥之法】《周礼•秋官•司刺》还载有三宥you之法:“壹宥曰不识,再宥曰过失,三宥曰遗忘。”这表明西周在定罪量刑时已考虑到行为人的主观动机,是刑罚适用原则的重大发展。
【三刺】第三,罪疑从轻、罪疑从赦。西周时为保证适用法律的谨慎,防止错杀无辜,对犯罪事实有疑的案件,实行从轻处断或赦免罪责的原则。《尚书•吕刑》载:“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其审克之。”这也是“明德慎罚”思想的体现。从赦的原则在司法审判中要经过“三刺”的程序。《周礼•秋官•小司寇》载:“以三刺断庶民狱讼之中: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听民之所刺宥,以施上服下服之刑。”带有原始民主制的遗风。
【宽严适中/三中】第四,宽严适中原则。西周在定罪量刑时强调“中道”“中罚”“中正”,即要求宽严适中,罪刑相当。《尚书•吕刑》载:“士制百姓于刑之中。”其疏文解释:“中之为言,不轻不重之谓也。”强调量刑时要恰如其罪,不可畸轻畸重。
【因地、因时制宜(刑罚世轻世重)/三典】第五,因地、因时制宜。周初针对封国的具体情况实行灵活权衡的原则:“刑新国,用轻典;刑乱国,用重典;刑平国,用中典。”这一政策对于稳定和巩固宗周起到了良好作用,也成为后世治国的重要原则。《吕刑》中载有“轻重诸罚有权”“刑罚世轻世重”,即主张结合犯罪的主客观情势权衡量刑,不可一味地从轻或从重。
【上下比罪】第六,上下比罪。所谓“罪无正律,则以上下而比附其罪”,具体规定是“上刑适轻,下服;下刑适重,上服,轻重诸罚有权”,即在无法律明文规定情况下的类推适用。
【同罪异罚】第七,同罪异罚。这是体现宗法等级制度的刑法原则。《周礼•秋官•掌戮》载:“凡杀人者,踣诸市,肆之三日。刑盗于市。凡罪之丽于法者亦如之。唯王之同族或有爵者,杀之于甸师氏。”即一般人犯杀人或盗贼罪,要在闹市正法,并暴尸三天示众;而王族或有爵位的贵族犯死罪,则由甸师氏秘密处死,一般不当众行刑。并且“公族无宫刑”,应处宫刑者,由贵族们议决减免。此外,《周礼•秋官》关于“八辟丽邦法”的规定,亦公开赋予特定身份者享受减免刑罚的特权,后世的“八议”制度即源于此。
三、民事立法
【身份】
【西周】
天子-诸侯-卿大夫-士-庶民
【物权】
【债权】
【西周】
契约:质剂,傅别
【司约,质人】【分析】依据《周礼》,西周设有专职官员管理立契事宜,称为“司约”,并设“质人”,作为市场管理人员。西周有质剂与傅别两种契约形式。
【质剂】质剂是买卖契约,《周礼》载:“听买卖以质剂。”贾公彦疏解释为:“质剂谓券书,有人争市事者,则以质剂听之。”@左权的肠子
所谓“大市以质,小市以剂”,即凡买卖奴隶、牛马等大宗交易须使用较长的契券,称“质”;
买卖兵器、珍异等小件物品使用较短的契券,称“剂”。
质、剂均由官方制作,作为处理买卖纠纷的凭证,说明官方已对市场交易进行干预。
【傅别】傅别指借贷契约,是解决债务纠纷的凭证。《周礼》载:“听称责以傅别。”郑玄注曰:“称责谓贷予,傅别谓券书也。听讼,责者以券书决之。”
“傅”即债券,一分为二称“别”,债权人执左券,债务人持右券,司法官以其为凭证审理有关债权债务纠纷案件。
【婚姻家庭】
【西周】
婚姻制度:一夫一妻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同姓不婚,六礼,七出(去),三不去 @同一父,三妻溜
【分析】婚姻制度是西周礼制的重要内容,集中体现了宗法伦理的精神。
【原则/制度】西周确立了一夫一妻制婚姻原则,但对贵族而言,则盛行一夫一妻制形式下的一妻多妾制。
【目的】缔结婚姻的目的是两个家族间的联合,是为了继承祖先的香火,而不是,或主要不是男女双方个人的结合,即“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这就是说,婚姻是为了延续后代、祭祀祖先。
【成立】西周婚姻关系的成立,须具备以下基本要件:
第一,“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诗》云:“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娶妻如之何,非媒不得”。《礼记•曲礼》也说:“男女非有行媒,不相知名。”在宗法制下,子女的婚姻大事须由父母主持,并通过媒人撮合,否则,婚姻便是不循礼法。
第二,“同姓不婚”。
人们在长期的种族繁衍过程中,逐渐认识到“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即婚姻双方血缘关系越近,越不利于后代的健康和宗族的繁衍。
另外,禁止同姓为婚是为了加强与其他部族的政治联系,所谓“取于异姓,所以附远厚别也”。婚姻具有鲜明的政治意图。后世的同姓不婚之禁多着眼于其宗法伦理意义,重在禁止同姓宗亲之间结婚。
第三,履行“六礼”程序。 @蔡文姬真轻盈
一是“纳采”,即男家请媒妁向女家提亲;
二是“问名”,即男方询问女子名字、生辰等,卜于宗庙以定吉凶;
三是“纳吉”,即卜得吉兆后即与女家订婚;
四是“纳征”,又称“纳币”,即男方派人送聘礼至女家,婚约正式成立;
五是“请期”,即商请女方择定婚期;
六是“亲迎”,即婚期之日新郎迎娶新妇。至此婚礼始告完成,婚姻最终成立。
六礼作为西周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为后世历代所继承。
【解除】西周关于婚姻的解除,有“七出(去、弃)”“三不去”之规定。
【七出】所谓“七出”,是指女子若有下列七种情形之一,丈夫或公婆即可休弃(单方面解除婚约):“无子,一也;淫佚,二也;不事舅姑,三也;口舌,四也;盗窃,五也;妒忌,六也;恶疾,七也。” @上下外内×口手 @无因不抠 到肚饿
不顺公婆者为“逆德”,
无子者为绝嗣不孝,
淫者乱族,
妒者乱家,
有恶疾者不能供祭祖先,
口多言者离间亲属,
盗窃者违反规矩。
【三不去】但是,按照周代礼制,已婚妇女若有下列三种情形者,虽有七出之行,但夫家不得休弃,即所谓“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其中, @娶丧贫
“有所娶无所归”是指女子出嫁时有娘家可依,但休妻时已无本家亲人可靠,若此时休妻则会置女子于无家可归之境,故不能休妻。
“与更三年丧”是指女子入夫家后与丈夫一起为公婆守过三年之孝,已尽子媳之道,亦不能休妻。
“前贫贱后富贵”是指夫娶妻时贫贱,但婚后富贵的,不得离弃妻子。
“三不去”在某种程度上是对休妻的限制,但根本上是出于维护宗法伦理道德的需要。
【继承】
【西周】
嫡长子继承制
【地位】【分析】宗法制下,继承制度的核心是嫡长子继承制。嫡长子继承制度至西周逐步制度化和法律化,成为宗法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
【目的】西周的宗法制着眼于从长远解决周天子及各级贵族的爵封继承和宗祧继承问题,同时也解决财产继承问题。
【原则】嫡长子继承制的原则是“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目的是保持贵族的政治特权、祭祀权和财产权不致分散或受到削弱。
【内容】从天子、诸侯、卿大夫到士,各级贵族的领地和世袭身份只能由正妻(嫡妻)所生的长子继承。庶子只能由嫡长子分给部分利益。女子仅能在出嫁时得到一份嫁妆,但也只是父兄的赐予,并非其法定的继承权。
四、行政立法
【中央官制】
【地方政权】
【西周】
分封【详见前】
【监察制度】
【官吏管理】
五、经济立法
【市场管理】
【土地赋税】
对外贸易:
六、司法制度
【司法机构】
【西周】@两寇大小、两司雌性、两掌录囚
司法机构:大司寇,小司寇
【大司寇】【分析】西周形成了比较系统的司法机构。中央常设最高司法官为大司寇,“掌建邦之三典,以佐王刑邦国,诘四方”,辅助周王掌管全国司法工作。
【小司寇】遇有重大或疑难案件,须上报周王最后裁断,或由周王指派高级贵族进行议决。大司寇之下设小司寇,“以五刑听万民之狱讼”,协助大司寇审理案件,处理狱讼。
【司刑、司刺、掌囚、掌戮】此外还有各种专职的属吏如司刑、司刺、掌囚、掌戮等,处理各类司法事务。
【诉讼审判制度
【西周】
狱,讼 @段誉挺怂:稀粥
【分析】西周对刑事、民事两类诉讼已有所区分。
【狱,讼】汉人郑玄称,“讼,谓以财货相告者”“狱,谓相告以罪名者”。“狱”与“讼”,大致相当于近世的刑事、民事两类诉讼,因其性质不同,所以处理的方式也有差别。审理民事案件称为“听讼”,审理刑事案件叫作“断狱”。
【钩金,束矢】法律对于刑事、民事案件的起诉、受案、审理都有具体要求。当事人起诉应交纳诉讼费,刑事、民事诉讼费分别称为“钧金”(三十斤铜)和“束矢”(一百支箭)。
五听 @瓷器木耳色
【分析】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西周总结出一套“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的经验,即运用察言观色进行审讯,以判断当事人陈述的真伪。“五声”亦即“五听”,其具体内容是:
一曰辞听,“观其出言,不直则烦”,即观察当事人的言语表达,理屈者则言语错乱。
二曰色听,“观其颜色,不直则赧然”,即观察当事人的面部表情,理屈者则面红。
三曰气听,“观其气息,不直则喘”,即观察当事人的呼吸,无理则喘息。
四曰耳听,“观其听聆,不直则惑”,即观察当事人的听觉,理亏则听语不清。
五曰目听,“观其眸子,不直则睡然”,即观察当事人的眼睛与视觉,无理则双目失神。
“五听”是通过观察被讯问者的感官反应以确定其陈述之真假,虽然近于主观,但比起夏商的“神判”显然前进了一大步,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审判心理学的萌芽。周以后历朝的司法实践都沿用了“五听”。
第三节春秋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立法原则】
【法律形式】
【春秋】【法】
【主要立法】
【春秋】
一、成文法的公布@ 郑子书VS叔向——郑国、子产、“铸刑书” 晋赵鼎VS孔子——晋国、赵鞅、“铸刑鼎” 宋刑器——宋国、“刑器” 楚仆茆——楚国、“仆区之法”“茆门之法” 郑邓竹——邓析、“竹刑” 论战——子产VS叔向;赵鞅VS孔子
郑国“铸刑书于鼎"
【郑国子产铸刑书于鼎-叔向反对】【分析】针对上古时期不预设刑、临事议制的法制传统,春秋时期的政治改革家明确主张公布法律,要求打破世袭贵族对于法律的垄断,将成文法公布于众。公元前536年,郑国的执政子产鉴于当时社会关系的变化和旧礼制的崩溃,率先“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一般认为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
邓析《竹刑》
【郑国邓析《竹刑》】【分析】继子产铸刑鼎之后,郑国大夫邓析于公元前501年私造刑法,因其书之于竹简上而称为《竹刑》。执政驷敝以私制刑书的罪名处死邓析,但仍用其《竹刑》。
晋国铸刑鼎
【晋国赵鞅铸刑书于鼎-孔子反对】【分析】公元前513年,晋国的执政赵鞅、荀寅把前任执政范宣子所编的刑书铸于鼎之上,公之于众。《左传》载:“冬,晋赵鞅、荀寅帅师城汝滨,遂赋晋国一鼓铁,以铸刑鼎,著范宣子所为刑书焉。”
春秋时期其他诸侯国也进行了类似的立法活动。譬如,
【晋文公《被庐之法》】《被庐之法》是晋文公在被庐检阅军队时制定的,内容可能是关于选贤任官,建立官僚制度之法;
【楚文王《仆区法》楚庄王《茆mao门法》】《仆区法》和《茆mao门法》为楚国文王和庄王颁行,前者是禁止隐匿逃亡人之法,后者是关于宫门守卫、保障国君安全之法。
成文法公布引起的论争
【分析】春秋时期是“礼崩乐坏”的社会剧烈转型期,新兴地主阶级反对旧贵族垄断法律,强烈要求将成文法公布于众,以保障他们的私有财产和既得权益,摆脱宗法等级制度的羁绊。成文法的公布引起了旧贵族的激烈反对,
晋国上大夫叔向特意写信给子产反对郑国“铸刑书”,认为:“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征于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国将亡,必多制,其此之谓乎!”指责子产违背先王传统,放弃礼制,将亡郑国。
孔子对晋国“铸刑鼎”也持反对意见,认为:“晋其亡乎,失其度也。”“民在鼎矣,何以尊贵?”“贵贱无序,何以为国?”
二、成文法公布的历史意义 @疯子观战否?
最后,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开辟了一种全新的集权制的统治模式,为战国至秦统一时期“法治”取代“礼治”拉开了序幕,也为后世法律制度的发展与完善积累了经验。
【分析】春秋时期成文法公布是中国法律史上一次划时代的变革,其意义在于:
首先,公布成文法是国家治理与社会控制的新型方式,是对旧的法律观念、法律制度以及社会秩序的一种否定,打破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信条,结束了法律的秘密状态,使法律制度逐步走向公开化,开创了古代法制建设的新纪元。
其次,公布成文法在客观上为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发展,为罪和刑对应的成文法典的出现提供了条件,也为各种新型社会关系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可靠保证。
二、刑事立法
【罪名】
【刑种】
【定罪量刑原则】
三、民事立法
【身份】
【物权】
【债权】
【婚姻家庭】
【继承】
四、行政立法
【中央官制】
【地方政权】
【监察制度】
【官吏管理】
五、经济立法
【市场管理】
【土地赋税】
【对外贸易]
六、司法制度
【司法机构】
【诉讼审判制度】
第四节战国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立法原则】
【战国】 @战疫轻刑法 @颤栗 轻衣舞步
一、立法指导思想
战国时期法家的“法治”理论突出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的法律观,并成为当时各国法制的指导思想。
“一断于法”
【分析】法家主张“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将法律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手段。要求打破“刑不上大夫”的壁垒,将法作为衡量任何人行为的客观标准,取消旧贵族在法律上享有的一切特权。
刑无等级
【分析】在法律的适用上,法家反对宗法制时代的“礼有等差”,主张“刑无等级”“法不阿贵”。要求制定公正、平等的法律,在保障国家和君主利益的基础上,平等地适用法律,使全社会都在法律的约束下生活。无论贵贱一律平等,即“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赏当其功,刑当其罪”“志存公道,人有所犯,一一于法”。实际上是以一种新的等级制代替旧的奴隶制等级制。
轻罪重刑
【分析】法家主张“轻罪重刑”,用严刑峻法达到以法治国的目的。法家认为,“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生,则重者无从至矣”。只有通过重刑酷法,才能使臣民畏法和服法,达到“禁奸止过”和预防犯罪的目的,即“以刑去刑”“以杀止杀”。
法布于众
【分析】与“以法治国”等原则的要求相适应,法家主张“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即向全社会公布成文的法律,让全体臣民皆“知所避就”,从而否定了法律的秘密状态。
【法律形式】
【战国】【律】 @战伤
商鞅改法为律
【主要立法】
【战国】
二、《法经》
李悝kui变法与《法经》的制定
【魏国lili李悝kui变法《法经》】【分析】战国时期诸侯争霸局面促使各国纷纷变法,魏国魏文侯时期(前445-前395年)任用李悝主持改革,
在政治上废除“世卿世禄”制度,实行“食有劳而禄有功,使有能而赏必行,罚必当”,即剥夺旧贵族的世袭特权,确立量才录用的新型官僚制度;
在经济上实行“尽地力之教”和“善平汆”政策,采取各种措施发展经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为保证变法的顺利进行,李悝“撰次诸国法”,即考察各国成文法,吸收各国立法经验,制定颁布了成文法典《法经》。
《法经》的内容、特点和历史地位 @战地重法
【分析】《法经》原文早已失传,但从《晋书•刑法志》等文献中可知《法经》之概略。
【内容】在篇目结构上,《法经》共有六篇:《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 @盗贼砸网拒捕
《盗法》是侵犯官私财产所有权犯罪的法律规定,
《贼法》是关于人身伤害、破坏社会秩序的法律规定。《荀子•修身》解释:“窃货曰盗”,“害良曰贼”。李悝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所以将《盗法》和《贼法》列在法典之首。
《网法》也称《囚法》,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
《捕法》是关于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规定,《网法》《捕法》二篇属于诉讼法的范围。
《杂法》是关于“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主要规定了“六禁”,即淫禁、狡禁、城禁、嬉禁、徒禁、金禁等。据《晋书•刑法志》载:“其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逾制,以为《杂律》一篇”。
《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等法律原则的规定,起着“具其加减”的作用,相当于近代法典中的总则部分。
《法经》规定了各种罪名、刑罚及相关的法律适用原则,涉及的内容比较广泛,其基本目的在于维护国家政权和保护私有财产,全篇贯彻了法家“轻罪重刑”的思想。
【地位】《法经》作为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完整的成文法典,在中国立法史上具有重要地位。
【特点】《法经》的特点是:
内容上,以惩治盗贼为首要任务,反对旧贵族的等级特权,体现重刑主义精神。
体例上,出现了先开列罪名再规定刑罚的罪刑法定倾向;相当于刑法总则的《具法》列在最后且适用于其他各篇。《法经》的体例和内容,为后世成文法典的编纂奠定了重要基础。《法经》六篇为秦、汉直接继承,成为秦、汉律的主要篇目。
三、商鞅变法
改法为律
【分析】商鞅(约前390—前338年)以李悝的《法经》为基础,在秦国进行法律变革,并将法典的名称由“法”改称为“律”,史称“改法为律”。实际上,在商鞅改法为律之前,律的形式已经出现。一般认为,“法”是春秋中后期法律规范的重要形式,由夏商西周时期的“刑”发展而来。
取“平之如水”之意的“法”(古体为“灋”)取代“有差等”之“刑”,使法律的公平、正义之意涵得到强调,而其杀戮、威吓之意消减,乃为历史的进步。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发展和法制建设经验的进一步积累,要求把法律的普遍性、公开性和强制性提到更高的位置,因此有商鞅“改法为律”。“律”的字义为“均布也”,具有稳定、恒常、整齐划一之意。
连坐法
【概念】【分析】商鞅在变法中颁布连坐法。所谓连坐,即因一人犯罪牵连其亲属、邻里、同伍以及其他与之有联系的人,使他们一起承担罪责的刑罚制度。
【范围】秦法的连坐范围很广,有同居连坐、邻伍连坐、军伍连坐、职务连坐等,并鼓励互相纠举,奖励告奸,告奸者受赏,不告奸者腰斩,匿奸者与降敌同罪。
【作用】连坐制度在最大限度内把各种危害国家的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政权的稳定有重要作用;但也容易激化矛盾,造成潜在的危险,充分体现了法家重刑主义的严苛性。
分户令
【分析】为了鼓励发展小农经济,扩大户赋的来源,商鞅还颁布了《分户令》,规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以改变秦国父子无别,同室而居的旧习俗;强制百姓分家立户,还能够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
变法的历史意义
【分析】商鞅变法是战国时期影响最大、效果最为突出的社会变革,在深度和广度上都超过了其他诸侯国的改革。
变法在政治、经济和法律制度等方面推行全面改革,使秦国从一个西疆小国发展成为国力强盛、制度先进的大国,为灭六国、统一天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正如史学家所言:“商鞅相孝公,为秦开帝业。”
商鞅通过改法为律,使得秦律成为秦国的主要法典,其内容比较系统、完整,适用范围较为广泛,并且保持相对稳定。
从此以后,律成为历朝历代的主要法律形式。由此可见,商鞅变法这种承上启下的作用使中国法制传统和特色得到了延续和传承。
君爵令
论功行赏
二、刑事立法
【罪名】
【刑种】
【定罪量刑原则】
【战国】
秦国商鞅变法∶连坐法
三、民事立法
【身份】
【物权】
【债权】
【婚姻家庭】
【继承】
四、行政法律制度
【中央官制】
【地方政权】
【监察制度】
【官吏管理】
五、经济法律制度
【市场管理】
【土地赋税】
【对外贸易】
六、司法制度
【司法机构】
【诉讼审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