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社会契约的观念
这是一篇关于社会契约的观念的思维导图,包括:霍布斯:人性、公民社会与政治义务;洛克:自然权利、私有财产与“同意”的政治学;社会契约作为理性的观念:卢梭、康德和罗尔斯;康德的政治哲学:背景、起源以及卢梭的影响。
编辑于2022-06-12 16:03:18商法的思维导图,如商事关系是什么? 私以为:是实现产品或服务价值过程中发生的法律关系。
安提戈涅的两个兄弟在决斗中杀死了彼此,忒拜国王克瑞翁下令厚葬弟弟厄特克勒斯,而不允许任何人安葬哥哥波吕涅克斯,原因是前者是为保卫城邦而死,而后者正是通敌外邦围攻忒拜的叛徒。安提戈涅不惧国王的禁令,宁愿受刑被处死也要埋葬自己的哥哥。克瑞翁发现后将其囚禁,却遭到安提戈涅未婚夫、克瑞翁之子海蒙的怨恨。先知向克瑞翁预言道他将受到神的惩罚以至家破人亡,克瑞翁惊醒并决定收回成命。不料安提戈涅已经自杀,随后海蒙殉情,继而王后闻讯后自尽,克瑞翁最终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总则编,规定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在民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共分基本规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间计算和附则11章、206条。本图包含了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概述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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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的思维导图,如商事关系是什么? 私以为:是实现产品或服务价值过程中发生的法律关系。
安提戈涅的两个兄弟在决斗中杀死了彼此,忒拜国王克瑞翁下令厚葬弟弟厄特克勒斯,而不允许任何人安葬哥哥波吕涅克斯,原因是前者是为保卫城邦而死,而后者正是通敌外邦围攻忒拜的叛徒。安提戈涅不惧国王的禁令,宁愿受刑被处死也要埋葬自己的哥哥。克瑞翁发现后将其囚禁,却遭到安提戈涅未婚夫、克瑞翁之子海蒙的怨恨。先知向克瑞翁预言道他将受到神的惩罚以至家破人亡,克瑞翁惊醒并决定收回成命。不料安提戈涅已经自杀,随后海蒙殉情,继而王后闻讯后自尽,克瑞翁最终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总则编,规定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在民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共分基本规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间计算和附则11章、206条。本图包含了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概述等内容。
社会契约的观念
霍布斯:人性、公民社会与政治义务
人性
按照霍布斯,人的本性实际上是反社会的,只是为了生活的有利条件和必需品,人才被迫进入社会
人有被保护的需要,正是一个人的自我保护意识为政治义务的需要奠定了基础
只有生活在公民社会中,人们才有可能过一个适合于人类需要的生活
心理的自我主义甚至相容于利他主义,因为一个利他主义的动机仍然可以被看作一个欲望
理性的职能是要把”真实的善“与”似然的善“区分开来
时代状况:死亡是最大的自然的恶
自然状态与公民社会
自然状态,作为探究国家的起源和本质的理论起点,被看作是与公民社会相对立的
霍布斯:”虽然人生来就处于欲望的状态中,但这并不表明人生来就适合于我们所欲求的东西。“
自然法理论家一开始就对立于政治自然主义,如对立于亚里士多德,人本质上就是政治动物
理由
公民社会的建立和维护不可能依赖于自然,而必须借助理性
为了形成公民社会,人们就需要把权威赋予某个人或某个群体
自然状态的一个本质特征是人的自然平等——在自然状态中,人是事实上平等的,人在身体力量上的差别对自然平等产生不了重大影响
人是行动和激情的产物
”工具合理性“不论是谁,只要他欲求一个目的,他也必定欲求实现那个目的的手段
”一个人的权力就是他打算用来实现某个未来目标的手段,这个权力不是原始的就是工具性的“
自我维护的自然权利不可转让
首先,这种自然权利被定义为对一个人自己的本质的权利,对一个人生存的权利。其次,这种权利允许一个人按照他的理性和判断最适合达到”自我维护“这个目的的一切手段
不同的人之间有冲突
自由就是一个人做他所意愿的一切事情的权力
全盘自由
冲突的主要原因
竞争、缺乏信任和虚荣
永久和平的愿望,理性揭示了自然法
霍布斯坦白说,自然法作为法律的地位是成问题的,他强调一个法律是授权发布命令的那个人的言令
人们无法单凭理性就能和平相处,唯一的出路就是靠一个至高无上的权力来立法,这个权力就是国家
契约这个概念本身就蕴含着义务的观念,契约产生义务
双重的义务
直接服从主权者
要求其他公民服从主权者
道德
在霍布斯这里,似乎没有独立于理性的自我利益的道德动机
两个体系
动机体系 自我维护的最高原则
义务体系 服从自然法则(被视为上帝的意志)
在康德这里,人的理性本质被设定为道德活动的根本目的
自我维护是否能够被视为一种具有道德含义的“客观的善”
道德规范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往往是因为它们是为了满足人类的某些具有普遍意义的基本需要而被确立起来的
人生活的根本问题就是思想观念的问题
我们最终不得不以权利的相互转让的形式来形成某个协议,实现一种和平的状态,以便使自我维护能够得到充分保障
一个政治权威的合法性恰恰就取决于在每个公民那里维护和保证“自我维护”这个不可转让的权利
洛克:自然权利、私有财产与“同意”的政治学
自然权利和自然法
上帝命令我们要继续生存下去
我是因为自己的人性而具有一个权利,不管我是否有能力取得和保持权利应该赋予我的东西
差别:对霍布斯来说,没有自然的正义与不义。对洛克来说,由于自然法在自然状态中本身是有效的,自然的正义就要求人们履行自己的自然义务,如果一个行为违背了自然义务,那么它就是不公正的。不能剥夺他人的自然义务。
每个人对自己的人身都有一个所有权。这是唯有一个人自己才具有的一种权利
自由是一个典型的道德概念
在这里被理解为能够承担道德责任或法律责任的一个条件
自然自由 人的自然自由就是不受人世间的任何特权的的约束,不处在人们的意志或立法权之下,只以自然法作为一个人自己的规则
公民自由 就是除了经过人们的同意在国家内所设立的立法权以外,不受任何其他的立法权的支配,不受任何意志的统辖或者任何法律的约束
私有财产、自然状态与政治社会
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一个具有道德、社会和历史维度的状态
在洛克这里,自然状态中的个体具有完整意义上的道德权利和道德义务,在霍布斯那里,自然状态中的个体并不具有实际上有效的道德权利和道德义务
自然状态似乎是人们缺乏有效管理的状态,洛克实际上认为,尽管人们可以生活在高度有组织的有效管理之下,但如果那些政府对他们来说是不合法的,那么他们仍旧处于自然状态中
财产的私人占有就是一个个体要求拥有和处置某种东西的权利,那个权利来自于他的这种努力:努力占有那个东西,并且若有必要就通过自己的劳动转变那个东西以及提高它的价值
洛克认为设立政治社会的主要目的就是维护财产的私人占有及其安全
既然财产的所有权先于政治社会而存在,那么这个事实就对政府的权力施加了约束
洛克看来,劳动不仅仅是获得私人财产的手段,而且也变成了一个义务,一种被赋予道德含义的东西
通过把剩余产品拿去交换可以聚集起来金银而不损害任何人
公共权威在社会共同体中扮演了调和、判决和惩处的角色,这样一个权威截然不同于以父亲对其孩子的自然统治为基础的那种父权力量
从家庭对自己的劳动成果的消耗阶段转变到一个为了交换而进行生产的社会
自然状态中中,每个人既是自然法的判官又是自然法的执行者 -缺乏不偏不倚的法官,正式制度化的权威
简要评论
需要一种强制性机制来维持对自然法则和自然权利的尊重
对他来说,所谓“公共的善”,不过就是指维护和尽可能促进个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
似乎相信,如果政府致力于促进公民的共同利益,那么公共利益个人利益就不会发生冲突
核心思想
某种形式的唯意志论
社会契约作为理性的观念:卢梭、康德和罗尔斯
卢梭:社会契约与普遍意志
卢梭认为,私人财产的设置产生了一个不幸的结果:人与人之间的自然不平等必然导致高度不平衡的人为不平等
自然个体的规定性特征(原始的自尊和天然的怜悯)被转变为虚荣和自私
“普遍意志”这样一个意志既代表每个个体的最真实最深层的目的,又总是指向某种共同利益
“道德自由”服从一个人为自己所规定的律法,只有当我们为了维护和促进共同利益的目的而按照普遍意志来行动时,我们才是道德上自由的
卢梭捍卫自由的努力并不成功,究其原因,恰好是因为他认为普遍意志实际上只能由大多数人的意志来决定
主权总是在人民手中,主权者是凌驾于法律之上的
卢梭的政治理论打开了大多数人对少数人施行暴政的可能性,这时,平等就不一定成为自由的保证
在作者看来要把“普遍意志”这个概念与“存在着一个客观的道德秩序”这个思想分离开来
康德:社会契约作为纯粹实践理性的一个观念
对康德来说,人是感性存在与知性存在的统一体
一方面,人可以认为自己属于感性世界,因此受制于自然规律
另一方面,人可以认为自己属于知性世界,因此生活在理性所制定的法则下
法律法则和伦理法则
法律强制是合理的,因为它有一种互惠的本质
你应该这样行动,以致你的选择的自由行使能够按照一个普遍法则共存于每个人的自由
只制约人与人之间的外在关系,不制约动机
政治的首要目的就是为道德自主性的实现提供一个环境
公民国家基础的三个先验原则
每个社会成员的自由
每个人作为臣民与所有其他人的平等
国民整体的每个成员作为公民的独立性
罗尔斯:原初状态与社会正义
设计一个假设的情境,在这个情境中,所有社会成员应该同意选出某些原则,并根据那些原则来调节对某些”社会上基本的善“的分配或再分配。这个假设的情境就是罗尔斯著名地成为”原初状态“的东西
罗尔斯的”正义作为公平“:正义的原则是在对各方都公平的原初状态中得到同意和接受的原则
无知之幕 没有人知道自己在社会上的地位,知道他的阶级地位或者社会资格,也没有谁知道在自然资产和自然能力的分配中,在他的智能和力量等等的分配中,他究竟会碰到什么运气。
普遍向往那些在某种最小的意义上有利于实现其生活计划的东西,罗尔斯把这些基本的手段称为”社会的基本的善“,其中包含权利和自由,机会与能力,收入和财富
我们的自我利益将导致我们同意的正义原则,作为在原初状态中制定出来的那个契约的条款,应该是公正的
一个不平等的分配是公正的,当且仅当与一个更加平等的分配相比,它让每一个人都得到好处;更确切说,当一个不平等的分配与更大的平等相比,能够改善处于最不利地位的所有人的生活状况时,那个不平等才是可允许的
每个契约者都不得不设想自己总有可能处于最不利的地位
最终评论
核心概念
自然状态
公民社会
自然法和自然权利
国家必须把人的价值和尊严视为公民政治或政治社会必须履行的根本目的 罗尔斯
康德的政治哲学:背景、起源以及卢梭的影响
对康德的政治哲学的忽视和接受
康德的政治哲学的语境和论题
莱辛—重要的不是拥有真理,而是追求真理
用康德的话说,人必须成为自己的主人
人,通过仍然是他自己的立法者,就仍然是自由的
人不是因为进入社会就被社会所腐化,相反,社会向人提供了文明化的条件
康德把卢梭的普遍意志转变成为一个理性的意志,这个意志既不是所有人的被统一起来的意志,又不是大多数人的意志,而是一个通过理性的观念被揭示出来的意志,其目的是要向政府授权行使政治权力,强迫其他人遵守普遍的法则
卢梭对康德的影响
康德的政治哲学的形而上学基础
政治与道德的关系
人不应该被仅仅处理为手段
政治与道德的关系是一种工具的关系,政治主要是用来充当为实现某些道德目的创造条件
人具有尊严,不仅因为他能够按照理性来进行选择、作出决定,而且更重要的是因为他能够为自己设定目的,所以人才成为一切价值的源泉
人是自我的目的,所以具有尊严
善良意志与自由意志
康德把意志定义为一个理性的存在者通过一个道德法则的概念来自我决定的能力
自由意志与决定论
相容论
我们的行动可以由自然的原因决定,但是出于对道德责任和道德能动性的考虑,我们也必须把我们的行动设想为自由的 外在障碍的缺乏和按照行动者自己的欲望来进行选择的能力,就是一个自由行动的两个规定要素
不相容论
如果我们的行动是被自然的原因决定发生的,那么就没有自由的能动性和道德责任
终极知识或者绝对的确定性对我们来说是不可获得的
平等与公正
平等与偏爱
观点的二元性与自我的分裂
左翼右翼
一致同意和政治合法性
平等主义的悖论
不平等的原因
歧视
阶级
才能
努力
不平等的辩解
能力、选择与平等的要求
能力探讨的动机
人的发展应该体现在”持久生活“(不在青春年华就受到夭折)和活着过一个好生活的能力中——阿马蒂亚·森
阿马蒂亚·森对能力探讨的论证
正面论证
贫困并不那么在于低收入,而是在于对基本能力的剥夺
负面论证
如果我们只是把好的东西看成手段,我们就会陷入”拜物论“
能力与机能
机能
一个人用来设法做某件事或者进入某种状态的任何东西
能力
一个人可以获得各种机能的各种可能组合
平等主义就意味着,人们必须被配备等价的能力来实现他们在生活质量上的平等
能力的探讨究竟有多合理
责任、选择和平等
能动性、福利与生活标准
能力探讨与基本的善
能力、平等与福利
基本的善与能力平等
按照罗尔斯的观点,基本的善是是一切理性存在者都希望得到的通用手段
基本的善与责任分工
功利主义、个人分离性与道德的要求
个人分离性与道德的要求
“完整性”异议实际上涉及到不同的价值(或者对价值的不同承诺)之间的冲突
公正性、共同体与辩护
非理想世界中的道德要求
机构、正义与共同体
动机、平等与共同体
不平等的分配对于那些有才能的人们对社会合作作出更大的贡献是必要的
平等主义的伦理风尚与正义的共同体
基本结构既是正义的首要对象也是正义的首要主体
基本结构与背景正义
科恩对”激励论证“的批评
结论
马克思:我们感兴趣的不是改变私有财产,而是将它完全歼灭,不是调和阶级对立,而是消灭一切阶级,不是改革当前的社会,而是建立一个新的社会
政治辩护的复杂性
自由主义、政治中立性与人类幸福
“正义之于善的优先性”
康德 只有当每个人对其幸福的追求都符合道德法则时,普遍的幸福才变得可能,幸福和道德的和谐统一才能在地球上实现
权利的真正本质在于限制其他人的自由
政治合法性与政治中立性
一个宪政体制是合法的
公正地保护每个成员的基本利益
确立起公正的程序来解决基本利益之间的冲突
正义作为公正:政治的而不是形而上学的
自主性、完善主义与政治学
查尔斯·泰勒、黑格尔与自由主义
黑格尔对泰勒的意义
相对主义、传统与普遍伦理
麦金泰尔的困境
“非相对的”美德伦理的可能性
道德判断与生活实践
道德判断与社会正义
世界主义与正义的共同体
特殊关系与普遍义务
正义的责任与正义的共同体
儒家与人权:普遍权利的复杂性
如何阐明“人权”这个观念
儒家伦理与人权观念的似然相宜
一些复杂性的鉴定和阐明
一个人的自我意识被认为是在他与他人以及社会的关系的意识中被体现和表示出来的
只有通过沉浸在人类关系的情境中,并在那个情境把自己显示出来,一个人才能完整地实现自我
一个人有资格要求得到某个东西,是以他有义务做某件其他地事情为基础的
使人在社会生活和自然秩序中最终获得一种自我实现感
一些含义的探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