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民事诉讼法老师版:(第十一章)民事诉讼执行程序
民事执行,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的程序,采取法定的执行措施,强制义务人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裁定或其他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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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法制史篇:中华民国时期的法律制度,包含了南京临时政府、北洋政府时期、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等。
法律硕士考试中国法制史,近代法律史清末部分(清末至民国前夕),有预备立宪、修律活动、司法制度的变化,后续继续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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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执行程序
特殊情形:先予执行
定义:人民法院在审理请求给付诉讼过程中,应终审判决前,申请人生活、生产急需,依照申请人申请裁定被申请人先行给付一定的款项或者特定物,在或者是实施或者停止某种行为,并且立即执行的措施
意义
微观:合法恰当满足当事人生活、生产急需而采取的非司法常规措施
宏观:解决社会弱势群体问题,促进诉讼活动顺利进行
范围
生活保障急需情形
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
劳动报酬
其他情形
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害
立即制止某行为
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
立即返还社会救助金、社会保险金的
不立即返还会严重影响权利人生活和生产经营的
条件
申请制度
具有给付性质特征
存在生活或者生产急需及其其他急需情形
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被申请人具有履行能力
必要时依法提供担保
实践要求
法院先给执行申请人申请撤诉,对被申请人采取执行措施的通知义务,对当事人提请异议应当驳回撤诉申请
执行程序
定义:是指国家机关依照债权人申请或者依照职权,依照执行规范,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债权人民事权利的活动
主体关系
申请执行人
被申请人
主要特征
执行机构特定性
执行根据有效性
执行手段强制性
执行程序法定性
主要原则
依法执行原则
生效法律文书为依据
具有严格的法定方式、法定程序与步骤
执行标的有限原则
仅限于债务人财产和行为
全面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
债权人:应有的权利保护
债务人:基本人权保障
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相结合
法院执行与协助执行相结合
主要程序
启动
申请执行
实体条件
主体
申请人:属于生效法律文书所赋予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
2年内提出申请
被申请人:属于逾期不履行义务的义务人
法院:有权接受申请并能强制执行的司法机关
客体:执行书上的内容
内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形式条件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执行申请人身份证明
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者证书
不能申请强制执行
国内仲裁不予执行的情形
涉外仲裁不予执行的情形
公证债权文书不予执行
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不予执行
移送执行
定义:人民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由审理该案的审判人员依职权直接交付执行机构强制执行的行为
类型
人民法院制作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制作的生效刑事法律文书中含有财产执行的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书
人民法院制作的保全裁定和先予执行的裁定
人民法院制作的对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罚款、拘留决定书
人民法院制作的涉及国家、集体、或者公民重大利益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
审查
审查主体:执行机关
判断主体:法院
期限:7日内立案或者不予受理
审查内容
文书是否符合条件
执行是否存在法定不予执行的情形
执行是否具有顺延条件
强制性实际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