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抗辩与抗辩权
这是一个关于抗辩与抗辩权的思维导图,包括:诉讼法上抗辩=诉之否认和抗辩权=民法上广义抗辩(提出原告未主张之新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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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图汇总了增值税、消费税、关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内容知识点,希望这份脑图会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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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辩与抗辩权
诉讼法上抗辩=诉之否认
含义
单纯否认原告提出之事实,未提出新事实
抗辩权=民法上广义抗辩(提出原告未主张之新事实)
抗辩(狭义)(否认请求权)
权利障之抗辩(原告的请求权从未发生)
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虚假意思表示(法律行为无效,请求权从未发生)
权利消灭之抗辩(原告的请求权发生后消灭)
如债务已经履行、债务相互抵消】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抗辩权(不否认请求权)
一时(延期)之抗辩权(抗辩权随着事实的变化会消失)
同时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双方互有给付义务的合同)
525S1: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提出履行/提出给付之前)
先履行抗辩权(后履义务的一方针对先履行义务的一方的抗辩权)
526S1: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不安抗辩权(先履行义务的一方针对后履行义务的一方的抗辩权)
527S10: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情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尸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因权利瑕疵产生的抗辩权
614: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对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是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
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
永久(灭却)之抗辩权(抗辩权永远存在,不消灭)
侵权行为抗辩权
不当得利抗辩权
EX:恶意抗辩权=侵权行为抗辩权+不当得利抗辩权
若债权人取得债务之通过侵权行为或不当得利,那么即使过了除斥期间,受害人亦能提出拒绝履行债务的抗辩,民192
效力特征(其存在或行使,减损请求权之效力)
不影响请求权之存续
自愿履行:192: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不影响担保权之效力
诉讼上效力(抗辩权和抗辩最大的区别)(即使时效届满,若在法庭上原/被告未主张自己的时效抗辩权,则被/原告仍有可能胜诉
192:诉讼时效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193: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时效规定3: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时效规定4: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权,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公时效期间的除外
行使/主张——阻却请求权之强制力:若在法庭上原/被告主张自己的时效抗辩权,则被/原告仍有可能胜诉
关于主被动债权的届期,届满,抵消,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