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刑事诉讼法(老师版)第六章:辩护与代理
刑事诉讼法第六弹来袭,有需要自取,未经授权严禁转载与外传哦~详细总结了代理权主体,代理的实现。辩护相关人。
编辑于2022-06-23 16:00:55辩护与代理
辩护
定义
是指刑事案件的被追诉人及其辩护人反驳对被追诉人的指控,提出有利于被追诉人的事实和理由,论证被追诉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免除处罚,维护被追诉人的程序性权利,以保障被追诉人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
辩护权
定义
是指被追诉人针对指控进行反驳、边界,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种专属性权利
行使方式
自行辩护
辩护人进行辩护
意义
保护被追诉人诉讼权益
控制公权力机关权力,保障实体正义
对社会大众的教育作用
种类
自行辩护
委托辩护
时间节点
公诉案件: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自诉案件:随时
公检法告知义务
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时
备注:侦查阶段,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检察机关: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材料之日起3日内
备注:对已经被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执行拘留时告知
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3日内
委托权主体
备注: 1、委托协议为具有委托资格的委托主体与代理人签字,便于代理人与在押当事人进行接触 2、代理人与当事人接触后,需要再签一份委托确认书,形成直接的委托关系
被追诉人
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被追诉人在押时)
指定辩护(法律援助辩护)
适用条件:被追诉人没有委托辩护人
备注: 1、没有委托辩护人并不代表没有委托辩护律师;只要相关代理人被授予委托资格,就不会发生指定辩护的情形
适用阶段: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刑诉全过程均可)
指派机关:依照刑诉发展阶段,由公检法指派
辩护主体:只能由律师担任辩护人
适用情形
应当指定
盲、聋、哑人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备注:指的是犯罪时处于精神状态正常,但是庭审辩护时精神状态不正常的精神病人
未成年人
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
高级法院复核死刑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法律援助:被追诉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可以指定
共同犯罪案件之中,其他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
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
有必要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其他情形
分类
无罪辩护
事实上无罪
犯罪行为未发生
犯罪并非被追诉人所为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法律上无罪
不负刑事责任: 1、年龄不负责——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2、精神不负责——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犯罪主体不适格
无刑事责任能力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主观方面无过错
刑事责任灭失
罪名辩护
指控重罪名,辩为轻罪名
罪数辩护
指控多罪,辩为少罪
指控少罪,辩为多罪
理解:将重罪变为多个轻罪,有利于降低刑事处罚程度
量刑辩护
辩护量刑幅度
法定量刑情节
断定量刑情节
程序性辩护
针对程序违法性行为辩护
内容
实体性辩护
主要辩护内容
备注: 1、实质:即考虑定罪与量刑标准
指控的犯罪事实能否成立
被追诉人是否已经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有无不负刑事责任等其他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情形
对案件定性和认定罪名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条文是否恰当
被追诉人有无法律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有无酌情考虑的从轻或者减轻判处的情节
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被追诉人口供之间是否存在矛盾
被追诉人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是否属于意外事件,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
在共同犯罪的过程中,主犯、从犯、胁从犯的划分是否清楚
程序性辩护
主要辩护内容:程序是否违法
辩护相关人
值班律师
派驻机关:法律援助机构
派驻地点:法院、检察院、看守所
适用条件
没有委托辩护
没有指定辩护
职能定位
提供法律帮助的人
告知义务
备注:值班律师不提供出庭辩护服务
法院、检察院、看守所应当告知被追诉人有权直接约见值班律师,并且为被追诉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
职责权利
职责
维护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
确保被追诉人在充分了解认罪认罚性质和法律后果的情况下,自愿认罪认罚
权利
备注: 1、值班律师不具有出庭辩护人身份,因此不具有调查权与辩护权
提供法律咨询,包括告知涉嫌或者指控罪名、相关法律规范,认罪认罚性质和法律后果
提出程序适用的建议
帮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对检察院认定罪名、量刑建议提出意见
就案件处理,向办案机关提出意见
引导、帮助被追诉人及其近亲属申请法律援助
保障性权利
会见权:值班律师可以会见被追诉人,看守所为值班律师回见提供便利
限制: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侦查期间会见需许可
阅卷权: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值班律师可以查阅案卷材料、了解案情。法院、检察院应当为其阅卷提供便利
监督方式:值班律师所有的活动相关情况会被记录在案,并随案移送
法律帮助
对于被羁押的被追诉人:在不同诉讼阶段,可以由驻看守所同一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对于未被羁押的被追诉人:前一诉讼阶段的值班律师,可以在后续阶段继续为被追诉人提供法律帮助
追诉人拒绝
无委托人并拒绝值班律师帮助:办案机关允许,记录在案并随案转移
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院应当通知值班律师到场
辩护人
诉讼地位
独立的诉讼参与人
独立的范围
审判机关
公诉机关
侦查机关
被追诉人
备注:这里的独立指的是: 1、辩护人可以违背当事人的意思进行司法主张 2、当事人对于辩护人不满意的,可以申请更换辩护人,但是辩护人依旧可以主张自己的司法观点
职责
实体上的刑诉辩护
程序上的刑诉辩护
为被追诉人提供法律帮助
人数
思考:是否能申请第三名辩护人? 分析:不行,该规定系法定,因此不存在辩护团(美国)
≤2名
一名辩护人不得为其他同案被追诉人辩护
一名辩护人不得为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事实存在关联的被追诉人辩护
范围
积极范围
律师
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所推荐的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备注: 1、“亲友”意味着其只要存在血缘关系,不需要考虑年龄、国籍等因素 2、“亲友”同时还要求是近亲属,即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
消极范围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
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备注: 1、这里的相关国家机关,不包括司法行政机关(如司法局)与其他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同样也包括人大代表 2、相关司法机关的退休人员,可以从事辩护人行业,但是有相关限制(见后面笔记)
人民陪审员
备注:人民陪审员决定其在一般情形下不能成为辩护人,不论其是否处于所属法院
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外国人或者无国籍的人
被开除公职的人
被吊销律师、公证员职业证书的人
可以作为辩护人的情形:系被告人亲属或者是监护人
法官、检察官任职禁止
法官、检察官从法检离任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法官、检察官从法检离任之后不得担任原任任职法检所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除外
权利
律师
阅卷权
起始时间
审查起诉之日
备注:侦查阶段不得申请阅卷,避免律师干扰侦查
阅卷对象
本案的案卷材料
注意: 1、合议庭、审委会讨论记录及其依法不公开的材料不接受阅卷 2、查阅讯问录音录像问题:对作为证据材料送向法院移送的讯问录音录像,辩护律师申请查阅的,法院应当准许
诉讼文书
证据材料
阅卷方式
查阅
摘抄
复制
复印
拍照
扫描
阅卷地点
办案机关
注意:办案机关不包括公安机关
备注:在检察机关阅卷,必要时,检察院派员在场协助
会见通信权
起始时间:侦查阶段
对象
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被追诉人
备注: 1、被限制人身自由:被羁押或者监视居住 2、不具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被追诉人,律师与之会见的权利不需要法定
限制条件
律师执业证书
律师事务所证明
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注意:二者不可能同时存在(委托与法律援助只能二选一)
三证会见:监狱的义务
安排会见时间
律师持“三证”要求会见,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
备注: 1、“48小时”指的是律师提出申请后,48小时内要求能够会见当事人
会见不被监听
律师会见被追诉人,不被监听
衍生原则:律师会见,侦查人员不得在场
信件检查
看守所可以对信件进行必要的检查,但不得截留、复制、删改,不得向办案机关提供信件内容
备注: 1、限制:信件内容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以及涉嫌串供毁灭证据等情形除外 2、注意:上述范围不包括财产安全
带助理会见
辩护律师可以带1名律师助理协助会见
备注:阅卷期间,律师携带助理人数不受限制
特殊案件
案件范围
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恐怖活动犯罪案件
限制:会见需要许可
证据核实
思考:为什么不允许在侦查期间核实证据? 分析:主要从以下三点入手—— 1、避免律师被怀疑为教唆的嫌疑 2、避免嫌疑人情绪化 3、侦查阶段证据尚未固定,避免嫌疑人当场翻供;审查阶段证据固定,翻供概率较低
会见在押被追诉人,了解案件情况,提供法律咨询
治安见移送审查之日起,可以向被追诉人核实有关证据
调查取证权
自行调查取证权
针对非控方证人(证人/有关单位)
证人本人/本单位同意即可
针对控方证人
备注: 1、控方证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
办案机关批准
控方证人本人同意
法院觉得如有必要,应当签发准予调查书
申请调查取证权
内容
辩护律师申请法院、检察院代为调查取证,法检认为需要调查取证的,应当亲自调集收取证据
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材料时,辩护律师可以在场
申请调取材料范围
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
上诉材料未提交的
检法答复
期限:3日答复
方式
书面申请——书面答复
口头申请——口头答复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权
申请主体
当事人(被追诉人)
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
辩护人
申请内容:都有权变更或者解除期限届满或者存在法定理由采取强制措施
拒绝辩护权
内容:指的是辩护人有权拒绝辩护的情形
委托事项违法
委托人利用律师服务从事违法活动
委托人隐瞒事实
获得通知权
主要内容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应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将检察院起诉书副本最迟在开庭前10日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法院在开庭前3日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辩护人
判决书应当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提出意见权
申诉控告权
主体
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
情形:认为公检法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行使诉讼权利
对象: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人身保障权
辩护人涉嫌犯罪
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
公检发现辩护人涉嫌犯罪
报请辩护人所承办的案件的侦查机关上一级侦查机关指定其他侦查机关或者自行办理
上一级侦查机关不得指定辩护人正在承办的案件的侦查机关的下一级机关侦查
辩护人是律师
应当及时通知起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非律师辩护人
与律师辩护人基本相同
限制
无取证调查权
阅卷与被羁押的委托人会见通信需要经过法检同意
备注: 1、该请形不包括公安机关,因为侦查阶段只能请律师担任辩护人
义务
不得干扰诉讼
不得帮助被追诉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搞的行为
证据开示
备注: 1、该阶段可以概括为:不在现场,不负刑责 2、告知不包括法院,因为审判阶段证据需要完全出示,不需要法定 3、该义务避免了辩护人乱收费行为 4、不负刑责不代表辩护人应当告知无罪证据
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保密义务
备注: 1、该情形可以理解为“国公人”(衍生:“国公人的情形”——①看守所不得截留、复制删改信件的例外②辩护人保密义务除外) 2、注意:保密义务的例外只适用于该案件,不适用于该嫌疑人其他犯罪
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应当)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被告人拒绝辩护
代理
定义: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允许特定的诉讼参与人依法委托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其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时限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之日起
自诉案件+附带民事诉讼:随时均可
代理权主体
公诉案件
被害人
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
自诉案件
自诉人
法定代理人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当事人
法定代理人
产生方式
委托
诉讼地位
无独立诉讼地位,不得未被被代理人意志
诉讼职能:控诉职能
二者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