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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概论 第四章刑法 包含: 1、刑法概述(一、刑法及刑法解释、二、刑法的任务及基本原则 、三、刑法的效力) 2、犯罪及犯罪论体系(一、犯罪论体系、二、犯罪的特殊形态、三、共同犯罪 ) 3、刑罚(一、刑罚的概念和目的、二、刑罚的种类、三、量刑) 4、《刑法》分则规定的常见犯罪及其法定刑
编辑于2022-06-24 09:43:27这是一篇关于建设工程总投资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造价。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组成和计算、 设备 工器具购置费用的组成和计算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预备费 建设期利息 等组成和计算。
00277 行政管理学 ——第十二章 行政发展(第一节行政发展的特点与模式、第二节行政发展的动力与途径、第三节当代中国的行政发展..)
00277 行政管理学 ——第十一章 行政绩效评估(第一节行政绩效评估的特点与作用、 第二节行政绩效评估的指标体系与评估程序、第三节行政绩效评估的方法、第四节行政绩效的制约因素及其克服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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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概论 第四章刑法
1、刑法概述
一、刑法及刑法解释
1.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其后果(以刑罚为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所谓广义刑法,主要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及附属刑法; 而狭义刑法,一般而言仅指刑法典。
2.根据作出解释机关不同,可以将对刑法的解释分为有权解释与学理解释两类。
(1)有权解释也称正式解释,是指有权机关对刑法规范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主要包括立法机关(常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的立法解释和司法机关(主要指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简称“两高”)作出的司法解释。
(2)学理解释也称非正式解释,主要指未经授权的机关、团体或个人对刑法作出的解释,这种解释通常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刑法的任务及基本原则
1.任务:
我国《刑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进行。”
2.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
(2)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3)罪刑相适应原则
三、刑法的效力
1.空间效力:
我国《刑法》第6条第1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适用本法,即“属地管辖原则”。同时,根据第6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航空器内犯罪的,也应适用我国刑法;另外,犯罪的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从而得以适用我国刑法。 外国人在我国犯罪,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适用我国刑法
2.时间效力:
原则“从旧兼从轻” 我国 《刑法》第12条确立了这一原则,是指对一个行为适用刑法时,原则上应适用行为时有效的刑法,即旧法。但当审判时有效的刑法(新法)与旧法不一致时,只有当适用新法更有利于被告人时才适用新法,否则一律适用旧法。
2、犯罪及犯罪论体系
一、犯罪论体系
犯罪成立=(客观不法要件+主观责任要件)-犯罪阻却事由
1.客观不法要件:
客观不法要件也称不法要件,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积极层面的客观不法要件主要包括行为、对象、结果、因果关系及其他要素。消极层面的客观不法要件主要指犯罪阻却事由。
(1)行为与法益 (2)作为与不作为 (3)对象 (4)结果 (5)因果关系 (6)其他要素
1.常见的犯罪阻却事由主要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期待可能性等。
犯罪阻却事由事实上可区分为不法阻却和责任阻却两部分,典型的不法阻却事由如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而典型的责任阻却事由如期待可能性。
(1)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2)紧急避险是为了使国家、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较小的另一方的合法利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行为,造成损害不负刑事责任。
(3)期待可能性:即法律不强人所难,如果从行为时的具体情况看不能期待行为人做出合法行为,行为人即使做出了违法犯罪行为,也无罪。如:因儿子被绑架而被迫按照歹徒的要求去炸毁民用设施,则不认为是犯罪,或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不法阻却:虽然形式上与犯罪相似,但实质上没有社会危害性,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责任阻却:虽然有违法行为,且有社会危害性,但有免责事由,如期待可能性
2.主观责任要件
(1)刑事责任年龄及刑事责任能力
已满 75 周岁的老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A.未满14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 B.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罪负刑事责任。 C.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 D.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75周岁以上也从轻减轻
A.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应严加看管和医疗。 B.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C.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D.因酗酒犯罪的应负刑事责任;聋哑人或盲人犯罪的也应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故意与过失
【案例】甲、乙夫妇因8岁的儿子严重残疾,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而非常痛苦。一天,甲往儿子要喝的牛奶里放入毒鼠强时被乙看到,乙说:“这是毒药吧,你给他喝呀?”见甲不说话,乙叹了口气后就走开了。毒死儿子后,甲、乙二人一起掩埋尸体并对外人说儿子因病而死。 1510 请问:乙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为什么? 答:构成故意杀人罪。 主观责任要件方面,乙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要件,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明知会毒死儿子却未阻止,构成故意。客观不法要件方面,乙虽然没有实施具体的杀人行为,但其作为母亲,负有救助儿子的法定义务,且能够阻止,但并未阻止,而是放任这种可能致儿子死亡的危害结果的发生,构成故意杀人罪。
刑事责任的判断 (1)客观不法要件,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 ①积极层面包括行为、对象、结果、因果关系及其他要素。 ②消极层面,指是否具备犯罪阻却事由。 (2)主观责任要件 ①刑事责任年龄及刑事责任能力; ②故意和过失
【案例】张某急需钱用,遂前往银行自动取款机取钱5万元,出银行门时将钱装入信封中欲离开,被正在银行门口闲逛的李某(19岁)和王某(15岁)盯上。王某突然跑至张某身边夺走了信封,随后坐上了李某发动的摩托车逃跑。张某急呼抢劫,行人刘某见闻李某的摩托车经过身旁,急中生智一把拽住王某衣服,王某倒地与刘某滚打在一起,王某掏出匕首将刘某刺伤。最终,李某与王某被银行保安及群众制服。 (1)王某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 (2)李某、王某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应如何对其进行处罚?
所谓故意,从认识因素角度看,行为人是明知必然或大概率地发生侵害法益的结果, 分为直接故意(积极追求)和间接故意(放任)。 所谓过失,从认识因素角度看,行为人没有认识到危害结果必然或大概率发生的可能性,分为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
二、犯罪的特殊形态
总结: 犯罪预备:尚未着手实施犯罪,只是准备工具条件 犯罪未遂:已开始犯罪,因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 犯罪中止:已开始犯罪,犯罪人自动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1.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行犯罪,为犯罪便利准备工具、制造一系列条件,因发生了某超出行为人意志判断范围并中断行为人预备行为的事由致其着手不能的特殊犯罪形态。
【简答题】简述我国犯罪预备的构成要件。 了解犯罪预备的要件需从三方面着手: (1)构造犯罪预备须有行为在先。 (2)犯罪预备限于开始着手犯罪之前。 (3)导致停止的因素应超出行为人的意志范围。
了解犯罪预备的要件需从三方面着手:
其一,构造犯罪预备须有行为在先。
其二,犯罪预备限于开始着手犯罪之前。
其三,导致停止的因素应超出行为人的意志范围。
2.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犯罪未遂发生在着手之后,即已然开始着手实施犯罪。
第二,停顿点在未既遂之前。
第三,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完成犯罪。
3.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案例分析题】甲欲毒杀其妻乙,趁乙不备时在其碗内投入剧毒药。乙中毒后倒在地上痛苦呻吟,甲见状十分恐慌,后悔不该投毒杀妻,急忙将乙送到医院。经抢救乙终于脱险。 1.甲的行为是何种性质的行为? 甲的行为属于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 2.为什么? (1)犯罪中止囊括了自愿、主动放弃不法和有效避免结果发生两种情况。 (2)本案中甲已经在乙碗内投下了剧毒药,在乙中毒后又自动将乙送到医院,并且,乙经抢救脱险,本案甲的行为属于后一种情况,是犯罪中止。
从成立犯罪中止的条件分析更为直观:
第一,从犯罪中止的时间角度考虑,以实施犯罪行为为界限,中止必须发生在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之中,直至产生实害结果。
第二,中止的成立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出于自发的心理,中断犯罪意图。
第三,行为人在客观上停止正在实施的犯罪,抑或采取行为积极阻断实害结果的发生。
第四,中止需产生应有效力。
三、共同犯罪
1.概念与成立条件:
(1)共同犯罪定义为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即参与犯罪达到二人以上并且对犯罪结果有共同故意,实施了一定的共同行为,此处不考虑行为人的共同责任年龄和责任能力,也不要求构成相同罪名。
(2)共同犯罪须满足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共同行为三个要件方可成立。共同行为表现为实行、教唆、帮助、共谋、组织等客观行为。
2.共同犯罪人的分类
(1)正犯与共犯:按照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正犯即实行犯
(2)主犯与从犯:按照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的大
(3)身份犯:利用职务身份便利犯罪
3.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
(1)共犯的既遂:一人既遂,全体既遂
(2)中止情形:全部中止
(3)教唆犯、帮助犯等共犯的未完成形态:以实行犯为主
(4)共犯关系的脱离
概念区分:
从轻处罚:比如某个量刑幅度为3-10年,根据从轻情节适用低线判3年就是从轻。
减轻处罚:比如某罪有2个量刑幅度,一个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一个则是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该罪犯的行为本来应当适用第2个量刑幅度,但是由于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因此适用第1个量刑幅度,被判处2年有期徒刑,此为减轻
3、刑罚
一、刑罚的概念和目的
1.刑罚是指由国家审判机关以国家的名义对犯罪分子实行法律制裁的一种强制方法。
2.刑罚的目的是指国家制定、适用、执行刑罚的目的,也指国家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所希望收到的效果。刑罚的主要目的为预防犯罪。
二、刑罚的种类
1.主刑
(1)管制
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依法进行社区矫正的一种刑罚。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
(2)拘役
拘役是指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的一种刑罚,拘役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1年。
(3)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并监禁于一定场所、强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有期徒刑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
(4)无期徒刑
无期徒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并强制犯罪分子实行劳动改造的一种刑罚。
(5)死刑
死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一种刑罚,它是我国刑罚体系中最严厉的惩罚方法。我国的死刑包括立即执行和缓期两年执行两种方法。
2.附加刑
(1)罚金
罚金是指强制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主要适用于经济犯罪、财产犯罪和其他故意犯罪。
(2)剥夺政治权利
被剥夺的政治权利包括: ①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②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③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④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没收财产
(4)驱逐出境(针对外国人)
三、量刑
1.量刑的基本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刑法为准绳。
2.量刑情节
量刑情节是指人民法院在对犯罪分子量刑时考虑的,据以处罚轻重或者免除处罚的主客观事实情况。根据《刑法》是否对盘刑情节有明确规定,可将量刑情节分为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
酌定情节:犯罪动机、犯罪手段、危害结果、犯罪者事后的态度
3.累犯、自首、坦白和立功
(1)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2)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可见自首的成立条件是犯罪分子必须自动投案。
(3)坦白是犯罪人悔过的表现,因此对于坦白的犯罪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査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帮助破案的行为。立功的成立条件是立功行为须由犯罪分子本人实施,同时立功行为需揭发他人具体的犯罪事实,并对其他犯罪分子的抓捕有实际作用。
4.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是指对犯两个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法定的原则和刑期计算方法判决宣告执行的刑罚。我国的数罪并罚采用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折中原则。
5.缓刑、减刑和假释
(1)缓刑
缓刑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缓刑适用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缓刑者应是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情节、对社会造成的危险性小的犯罪分子。对于缓刑犯有一定的考验期限。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以上1年以下,不能少于2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以上5年以下,不能少于1年。
如:被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原判刑) 缓刑考验期:3个月-1年
如: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原判刑) 缓刑考验期:2-5年
缓刑考验期:针对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情节、对社会造成的危险性小的犯罪分子进行社区矫正,期满合格免去原刑罚。
(2)减刑
减刑是指正在服刑的犯罪分子具有法定的减刑情节时,如悔过和立功表现,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减轻刑罚的一种制度。
有下列重大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①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②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③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④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⑤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减刑限度: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
(3)假释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了一定的刑期后,如受改造良好、有悔过情节的,将其附有条件地提前释放的制度。
6.时效
我国《刑法》中的时效,又称追诉时效,指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当这个期限届满后,就不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
4、《刑法》分则规定的常见犯罪及其法定刑
【案例分析题】甲深夜潜入一家电脑仓库,正在将一台笔记本电脑装进背包。值班员乙闻声 出来制止,甲从身上拿出一把匕首刺伤了乙并紧追不舍,乙慌不择路闯进一个胡同,踢开一 户人家的大门躲了进去,顺手操起名贵钓鱼竿与甲搏斗,甲受伤后逃走。 问题:甲和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并说明理由。 甲的行为涉嫌抢劫罪。甲的行为一开始属于盗窃,但是当他为了窝藏赃物而当场使用暴力刺 伤乙时,该行为已转化为抢劫了。乙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乙踢坏大门和损坏钓 鱼竿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将甲打伤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
1.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如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叛逃罪,间谍罪,资敌罪等。从刑罚上看,可以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
1.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过失地危害多数人或者不特定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 如放火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劫持航空器罪,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
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1.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市场经济管理法律、法规,干扰国家对市场经济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严重危害市场经济的行为。
四、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1.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是指故意或过失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行为
2.常见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认定及法定刑:
(1)故意杀人罪是指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刑罚上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 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刑罚上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行为。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以强奸论。刑罚上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刑法》规定的加重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奸淫幼女从重处罚。
五、侵犯财产罪
1.侵犯财产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取得公私财物或者挪用单位财物,故意破坏公私财物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刑法》第263—276条规定了该类具体犯罪、如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敲诈勒索罪等。
2.常见侵犯财产罪的认定及法定刑
(1)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波害人的意志,将他人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的行为。
(2)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罪的保护法益是他人财产和人身权利。刑罚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刑法》规定的加重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1.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是指妨碍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正常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七、危害国防利益罪
1.危害国防利益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了危害国防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如阻碍军人执行职位罪,阻碍军事行动罪,破坏 武器设备、军事设备、军事通信罪,过失损坏武器设备、军事设备、军事通信罪,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等。
八、贪污贿赂罪
1.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挪用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不履行法定义务,损害公务行为廉洁性的行为。
2.常见贪污贿赂罪的认定及法定刑
(1)贪污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2)挪用公款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营利活动以外的活动数额较大、挪用时间超过3个月。
(3)受贿罪,指同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九、渎职罪
1.渎职罪是指同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常见渎职罪的认定及法定型
(1)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十、军人违反职责罪
1.军人违反职责罪是指军人违反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行为。
2.常见军人违反职责罪的认定及法定型
战时违抗命令罪,战时违抗命令,对作战造成损害的行为。
投降罪是指在战场上贪生怕死,自动放下武器投降敌人的行为。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是指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规,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的行为。
战时自伤罪是指军人战时自伤身体,逃避军事义务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