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2022刘安祺商法第二章:合伙企业法
这是一篇关于2022刘安祺商法第二章:合伙企业法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有第一节普通合伙企业、第二节有限合伙企业、第三节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编辑于2022-06-25 19:39:022024马峰理论法宪法学,中国的立法体制主要包括中央和地方两个层级。中央层级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构成,它们负责国家层面的立法工作。涉及立法法、立法审查、立法裁决等环节,介绍了宪法的基础理论,包括宪法的制定、实施、保障、分类等。介绍了中国的国家机构设置,包括国务院、中央军委、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家主席、监察委员会等,以及它们之间的职权和关系。
2024马峰理论法法理学,法理学是研究法律本质、法律原则和法律体系的学科。思维导图突出了每个章节和主题的关键概念,将法理学的主要概念和章节以层次结构的方式呈现,有助于学生集中注意力并理解课程的重要内容。学生可以将思维导图作为复习工具,迅速回顾整个法理学课程的结构和要点,以备考前巩固知识。
2024杨帆三国法,介绍了国际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强调了国际条约的重要性和约束力,以及国际习惯作为国际法来源之一的特性。在“国际条约”部分,详细列出了条约的签订、批准、核准、加入、接受等程序,并提到了条约的登记和适用问题。详细说明了信用证在国际贸易支付中的作用,包括银行责任、付款义务以及信用证的种类等。这张思维导图为学习者提供了一个全面而详细的知识点,内容涵盖了三国法的各个方面,有助于学习者系统地理解和掌握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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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
第一节 普通合伙企业
一、概念和特征
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并依据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对合伙企业债务按规定承担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二、设立
(一)有符合要求的合伙人
1.普通合伙企业须有2个以上合伙人。
2.合伙人为自然人
(1)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成为合伙企业的创始合伙人,也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
3.合伙人为法人、其他组织
(1)法人、其他组织可以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2)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的主体: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1.书面形式订立
2.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协议的修改或补充应当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有合伙人缴付的出资
无最低金额
无形式要求
1.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2.非货币财产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
(1)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2)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3.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无期限要求
(四)有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如北京同理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三、合伙企业的财产与财产份额
合伙企业的财产
财产的管理与使用
(1)在合伙企业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合伙企业的税收
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先分后税
即作为法人的合伙人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作为自然人的合伙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财产份额的内部转让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无优先购买权。
财产份额的对外转让
(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2)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离婚时财产份额的分割
合伙人财产份额的出质
1.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2.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财产份额出质,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此处“一致同意”为法定的、绝对的,不能通过合伙协议的约定排除
四、合伙事务的决议与执行
(一)合伙事务决议规则
1.一般事项的表决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2.重大事项的全票决
合伙人对一致同意事项擅自处理:
①该合伙人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②第三人善意时,事务执行人擅自执行合伙事务的民事行为对外是有效的,其他合伙人应当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③合伙企业及其他合伙人对外承担责任后,有权要求该事务执行人赔偿。
(二)合伙事务执行规则
1.共同执行: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意味着,原则上每个普通合伙人均可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2.部分合伙人执行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2)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3.异议权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合伙企业法》第30条①规定作出决定。
概念辨析
4.委托权的撤销
5.内部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6.外聘经营管理人员
(1)聘任程序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2)经营管理人员的权限
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
五、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合伙人知情权
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二)合伙人的义务
六、普通合伙企业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
(一)利润分配、亏损分担顺序
约定优先→协商确定→按实缴出资比例→平均
(二)禁止规定
1.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2.如果有此类约定的,该约定无效。
七、与第三人的关系
(一)合伙企业与债务人的关系
合伙企业财产清偿→普通合伙人无限连带→合伙人内部追偿
(二)合伙人个人债务的清偿
1.禁止抵销与禁止代位
2.清偿规则
自有财产清偿→收益清偿/强执财产份额
1.其他合伙人优先购买;
2.不买不同意转让,则退伙结算
(三)双重优先原则
在债务清偿中,若同时存在合伙企业债务和合伙人个人债务采用“双重优先原则”进行处理。即合伙财产优先用于清偿合伙债务,个人财产优先用于清偿个人债务。
八、入伙与退伙
(一)入伙
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注意:若入伙协议中对于入伙人债务承担另有约定的,该约定仅具有内部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退伙
1.自愿退伙
约定合伙期限
(1)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退伙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如合伙人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或者有严重疾病)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未约定合伙期限
(1)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提前30日通知,可退伙
(2)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包括不得在企业经营发生较大困难时提出退伙;不得在退伙人自己承担的事务尚未完成的情况下提出;以及合伙人承担的事务尚未办理交接等情况下提出退伙
合伙人违反上述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2.法定退伙
法定退伙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丧失完全行为能力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1)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2)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
4.合伙人死亡时的继承规则
(1)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资格可继承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不能继承合伙人资格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①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②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
③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3)继承人为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①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②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三)退伙时的结算规则
退还办法
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退伙时,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普通合伙人仍应与其他合伙人一起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归纳总结
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公司的比较
九、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概念
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规则为:
1.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
(1)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即合伙企业的债务先以合伙企业财产承担。
(2)过错合伙人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有限责任。
对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的债务部分,故意/重大过失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3)过错合伙人赔偿企业损失。
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与普通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规则完全相同)。
第二节 有限合伙企业
一、概念
有限合伙企业(Limited Partnership),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企业形式。
二、设立
(一)合伙人
1.由2~50个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有限合伙企业中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和至少有一个有限合伙人。
3.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二)出资
1.有限合伙人可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2.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
三、有限合伙份额的流转
(一)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的流转
1.有限合伙人对外转让其财产份额,按照合伙协议约定,提前30日通知即可转让。
2.其他合伙人无优先购买权。
(二)出质
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事务执行规则
(一)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事务
1.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2.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6)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二)表见普通合伙
1.概念
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行为。即该有限合伙人具有普通合伙人的外观,导致交易对手产生错误认识。
2.法律责任
对该笔交易,该有限合伙人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即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 自有财产清偿
①普通合伙人+该有限合伙人 无限连带责任 ②其他有限合伙人有限责任
该有限合伙人赔偿其 他合伙人及企业损失
五、与第三人的关系
(一)有限合伙企业债务的清偿
1.有限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即企业的债务应先以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2.普通合伙人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有限责任。
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时,由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二)有限合伙人个人债务的清偿
1.有限合伙人以自有财产清偿。
2.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以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时:
(1)收益清偿: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
(2)强执财产份额:债权人也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①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②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六、有限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有限合伙人的知情权
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有限合伙人有权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二)有限合伙人的义务
1.无当然的竞业禁止义务
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无当然的自我交易禁止义务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注意:普通合伙人负有绝对的竞业禁止义务和相对的自我交易禁止义务,而有限合伙人并不当然负有这两项义务,除非另有约定。
(三)有限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
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1.原则上,部分合伙人不得独享有限合伙企业全部利润,但允许合伙协议作出例外的规定。
2.未对亏损分担作出规定,意味着有限合伙企业亏损的分担适用与普通合伙企业相同的规则:合伙协议不得约定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七、有限合伙人的入伙与退伙
(一)入伙
1.有限合伙人入伙,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入伙。
2.有限合伙人入伙的,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二)退伙
八、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的转化
1.一致同意。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对转换身份期间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归纳总结
第三节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承担责任
1.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
3.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