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2022刘安琪商法第五章:证券业法律制度
这是一篇关于2022刘安琪商法第五章:证券业法律制度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有一、概念和特征二、证券发行(一级市场)三、证券交易(二级市场)四、上市公司的持续信息公开五、上市公司的要约收购。
编辑于2022-06-25 19:40:292024马峰理论法宪法学,中国的立法体制主要包括中央和地方两个层级。中央层级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构成,它们负责国家层面的立法工作。涉及立法法、立法审查、立法裁决等环节,介绍了宪法的基础理论,包括宪法的制定、实施、保障、分类等。介绍了中国的国家机构设置,包括国务院、中央军委、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家主席、监察委员会等,以及它们之间的职权和关系。
2024马峰理论法法理学,法理学是研究法律本质、法律原则和法律体系的学科。思维导图突出了每个章节和主题的关键概念,将法理学的主要概念和章节以层次结构的方式呈现,有助于学生集中注意力并理解课程的重要内容。学生可以将思维导图作为复习工具,迅速回顾整个法理学课程的结构和要点,以备考前巩固知识。
2024杨帆三国法,介绍了国际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强调了国际条约的重要性和约束力,以及国际习惯作为国际法来源之一的特性。在“国际条约”部分,详细列出了条约的签订、批准、核准、加入、接受等程序,并提到了条约的登记和适用问题。详细说明了信用证在国际贸易支付中的作用,包括银行责任、付款义务以及信用证的种类等。这张思维导图为学习者提供了一个全面而详细的知识点,内容涵盖了三国法的各个方面,有助于学习者系统地理解和掌握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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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马峰理论法宪法学,中国的立法体制主要包括中央和地方两个层级。中央层级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构成,它们负责国家层面的立法工作。涉及立法法、立法审查、立法裁决等环节,介绍了宪法的基础理论,包括宪法的制定、实施、保障、分类等。介绍了中国的国家机构设置,包括国务院、中央军委、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家主席、监察委员会等,以及它们之间的职权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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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证券业法律制度
第一节 证券法
一、概念和特征
股票和债券的区别
二、证券发行(一级市场)
(一)证券发行的一般规则
1.发行原则
公开、公正、 公平
2.发行方式
公开发行
(1)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注册。未经依法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2)公开发行方式,是指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①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②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
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公享
非公开发行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3.发行价格
平价发行
股票发行价格等于股票票面金额,我国允许平价发行
溢价发行
(1)股票发行价格超过票面金额,我国允许溢价发行
(2)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无须证监会审批
(3)溢价发行款计入资本公积金
折价发行
股票发行价格低于票面金额,我国禁止折价发行
(二)证券公开发行的条件
(三)注册制
交易所审核
证监会或授权部门注册
(四)证券承销
1.代销
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
2.包销
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
三、证券交易(二级市场)
对证券从业人员、服务机构的交易限制
对证券从业人员的交易限制
(1)证券从业人员包括
①证券交易场所的从业人员
②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
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
(2)禁止和限制行为
①在***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②任何人在成为前述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必须依法转让
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者员工持股计划的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可以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持有、卖出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对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的限制
(1)为证券发行出具审计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证券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证券
(2)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收购人重大资产交易方出具审计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证券
实际开展上述有关工作之日早于接受委托之日的,自实际开展上述有关工作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证券
禁止内部人短线交易
1.禁止内部人短线交易与董事会的归入权
(1)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2)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2.股东代表诉讼
(1)公司董事会不按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公司董事会不按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违法证券交易行为
1.禁止内幕交易
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1)内幕信息
没公开且对价格有重要影响
(2)内幕信息知情人
沾边就算
(3)禁止行为
①禁止内幕交易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②例外
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证券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③责任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禁止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
(1)禁止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
禁止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2)责任
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禁止操纵市场
4.禁止虚假陈述
四、上市公司的持续信息公开
1.定期报告
中期报告
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
年度报告
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
2.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的质量要求
(1)董高确认: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2)监事会审核:发行人的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3)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发行人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3.同时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提前获知的前述信息,在依法披露前应当保密。
4.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5.临时信息披露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6.信息公开不实的法律责任
前提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法律责任
无过错责任
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
(1)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
(3)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五、上市公司的要约收购
(一)上市公司的收购方式
1.要约收购
(1)通过公开的方式向目标公司的全体股东要约,以高出市价的价格,在较短的时间内,以现金或证券作为对价收购其股票
(2)要约收购的主要对象是广大中小股东
2.协议收购
(1)收购方通过私下订立合同的方式购买目标公司的股份
(2)协议收购的对象往往是目标公司的大股东
(二)收购中的信息披露
时间点
1.达到5%
(1)时点: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 股份达到5%时
(2)信息披露: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
①向证监会、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
②通知该上市公司
③并予公告
(3)冷静期: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2.增减5%
(1)时点:达到5%后,所持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
(2)信息披露:应当依照上述规定进行①报告和②公告
(3)冷静期: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3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违反规定买入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36 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3.增减1%
(1)时点:达到5%后,所持该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1%
(2)信息披露: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三)要约收购
1.30%触发强制要约收购
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收购要约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
2.要约期限
收购要约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
3.收购要约不得撤回,但可变更
(1)在收购要约的有效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2)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应当及时公告,载明具体变更事项,且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条件只能变得更优厚
①降低收购价格
②减少预定收购股份数额
③缩短收购期限
④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4.平等对待
收购要约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上市公司发行不同种类股份的,收购人可以针对不同种类股份提出不同的收购条件
5.全面要约收购与部分要约收购
收购要约可以就全部股份,也可以就部分股份发出
6.相关限制
(1)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期限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2)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7.收购期限届满
(1)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交易要求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
(2)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8.禁售期
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8个月内不得转让
六、投资者保护
(一)适当性义务
(1)充分了解投资者的基本情况、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相关信息;
(2)如实说明证券、服务的重要内容,充分揭示投资风险;
(3)销售、提供与投资者上述状况相匹配的证券、服务;
(4)证券公司违反上述规定导致投资者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投资者分类
普通投资者
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纠纷的,证券公司应当证明其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不存在误导、欺诈等情形。证券公司不能证明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专业投资者
(三)征集股东权利
1.征集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2.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3.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上市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先行赔付制度
发行人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的证券公司可以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就赔偿事宜与受到损失的投资者达成协议,予以先行赔付。先行赔付后,可以依法向发行人以及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五)代表人诉讼制度
1.适用范围
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且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2.一般情形
对按照上述规定提起的诉讼,可能存在有相同诉讼请求的其他众多投资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该诉讼请求的案件情况,通知投资者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投资者发生效力。
3.特殊情形
投资者保护机构受50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依照前述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的除外。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
七、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
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证监会批准
有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公司注册资本
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证券公司的业务规范
(1)禁止对内融资/担保
证券公司除依照规定为其客户提供融资融券外,不得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2)建立内控制度,防止利益冲突
①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范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
②证券公司必须将其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自营业务、证券做市业务和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分开办理,不得混合操作
(3)自营业务
①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不得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进行
②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
③证券公司不得将其自营账户借给他人使用
(4)禁止挪用客户资金
①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
②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归入其自有财产
③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
(5)经纪业务
①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
②证券公司不得允许他人以证券公司的名义直接参与证券的集中交易
③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不得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6)不得违规承诺
证券公司不得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