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2022刘安琪商法第八章:票据法
这是一篇关于2022刘安琪商法第八章:票据法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有第一节票据法概述、第二节汇票、第三节本票、第四节支票、第五节票据权利与效力。
编辑于2022-06-25 19:42:032024马峰理论法宪法学,中国的立法体制主要包括中央和地方两个层级。中央层级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构成,它们负责国家层面的立法工作。涉及立法法、立法审查、立法裁决等环节,介绍了宪法的基础理论,包括宪法的制定、实施、保障、分类等。介绍了中国的国家机构设置,包括国务院、中央军委、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家主席、监察委员会等,以及它们之间的职权和关系。
2024马峰理论法法理学,法理学是研究法律本质、法律原则和法律体系的学科。思维导图突出了每个章节和主题的关键概念,将法理学的主要概念和章节以层次结构的方式呈现,有助于学生集中注意力并理解课程的重要内容。学生可以将思维导图作为复习工具,迅速回顾整个法理学课程的结构和要点,以备考前巩固知识。
2024杨帆三国法,介绍了国际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强调了国际条约的重要性和约束力,以及国际习惯作为国际法来源之一的特性。在“国际条约”部分,详细列出了条约的签订、批准、核准、加入、接受等程序,并提到了条约的登记和适用问题。详细说明了信用证在国际贸易支付中的作用,包括银行责任、付款义务以及信用证的种类等。这张思维导图为学习者提供了一个全面而详细的知识点,内容涵盖了三国法的各个方面,有助于学习者系统地理解和掌握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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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票据法
第一节 票据法概述
票据的分类
1.支票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本票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3.汇票
即期汇票
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见票即付;银行汇票均为即期汇票
远期汇票
在出票后一定期限后付款
二、票据的特征
1.票据的无因性
(1)所谓票据的无因性是指授受票据的原因关系与票据法律关系相分离,彼此不发生影响。即使原因关系无效或有瑕疵,均不影响票据的效力。
(2)无因性的例外
①对“直接债权债务持票人”的抗辩
②对“明知”持票人的抗辩
2.票据是要式证券
3.票据是文义证券
第二节 汇票
一、概述
(一)概念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的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二)汇票的当事人
1.基本当事人
任何汇票均具备的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2.非基本当事人
出票后加入票据关系中的当事人,并非所有汇票中都存在;如背书人、保证人
(三)汇票的分类
二、汇票的票据行为
(一)出票
1.出票,是指出票人签章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记载事项
绝对记载事项(必须记载,否则票据无效)
(1)表明“汇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4)付款人名称
(5)收款人名称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
(金额、出票日期、签章是支票、汇票、本票三类票据共同的绝对记载事项)
相对记载事项(若未记载,则适用《票据法》规定,票据有效)
(1)未记载付款日期,则为即期票据
(2)未记载付款地,付款人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3)未记载出票地,出票人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效力
(1)出票人成为票据债务人
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票面金额、期间利息及相关追索费用
(2)收款人取得票据权利
(3)对付款人并未当然发生效力。
汇票出票意味着,出票人委托付款人进行付款。但这仅仅是出票人的记载,付款人并未在票据上签章。付款人只有在票据上承兑并签章后,才成为主债务人。其称谓也由付款人变为承兑人
(4)出票不得附条件,否则票据无效。汇票的本质为委托第三方(付款人)无条件付款的指令,故出票不得附有条件
(5)票据一经签发,不得撤回
2.出票人的限制背书
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二)背书
背书,是票据的流转方式,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背书人以背书转让票据的,承担保证其后手可以得到承兑和付款的义务。
1.背书的分类
(1)转让背书
以转让票据 权利为目的的背书
(2)非转让背书
授予他人行使一定的票目的的背书
①委托收款背书
a.委托收款背书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票据权利
b.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票据权利
②质押背书
质押背书是以担保债务而在票据上设定质权为目的的背书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票据权利
2.背书的规则
(1)背书应当连续
①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
②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据的(如企业合并、分立等),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
③如果存在背书不连续,票据债务人可以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
(2)无须经票据债务人同意
只要持票人完成背书转让行为,就构成有效的票据权利转让,而无须征得前手、出票人等票据债务人的同意
(3)背书人不退出票据关系
背书转让后,背书人作为转让方并不退出票据关系,而是由先前的票据权利人转变为票据债务人,并担保承兑和付款
3.背书人的限制背书
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归纳总结
出票人的限制背书与背书人的限制背书
4.回头背书
(1)回头背书,是指以已在票据上签名的票据债务人为被背书人。
(2)处理规则
①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
②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ABCDB,B的后手为CD)
5.期后背书
(1)期后背书是指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背书人仍然将其背书转让。
(2)期后背书的效力
仅期后背书人承担责任。
6.部分背书、分别背书
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7.附条件背书
1)背书不得附有条件。
(2)附条件背书的效力
背书附条件的,背书是有效的,但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8.非转让背书
(1)汇票质押
汇票质押,是指以设定质权、提供债务担保为目的而进行的背书
①记载内容
a.背书时应当记载“质押”字样,并签章
b.若出质人仅在票据上记载了“质押”字样,但未签章,或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
②效力
a.质押背书的被背书人实现债权时,不限定在其债权范围内,而是可请求全部票据金额的完全给付;若票面金额超过其债权金额,债权人应当向背书人返还差额
b.质押票据不得再背书转让;质押背书的被背书人再进行背书转让的,背书无效
c.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的,其后手将该票据质押的,通过质押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不享有票据权利
(2)委托收款背书
背书人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三)承兑
承兑,指远期汇票的付款人承诺到期支付票据金额的票据行为。
1.仅远期汇票存在承兑行为
即期汇票、本票、支票均为见票即付,不存在承兑行为。
2.汇票的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
3.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4.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四)保证
1.连带责任
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
2.免责情形
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
注意
(1)只有被保证人的债务因形式要件欠缺而无效的情况下,保证人才不承担保证责任。如被保证人是付款人Z公司,在承兑人签章处只有法定代表人名章,而没有Z公司公章或财务专用章。该承兑因欠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而无效,承兑人无需承担票据责任,保证人也不承担保证责任。
(2)若被保证人的债务因实质要件欠缺而无效的,保证人并不免责。如被保证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并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保证人并不免责。
3.保证人的代位权:保证人清偿票据债务后,可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4.保证的记载事项
必须记载事项
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
(1)表明“保证”的字样,或记载保证文句。
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文句”而是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构成票据保证
(2)保证人名称和住所
(3)被保证人的名称
(4)保证日期
(5)保证人签章
相对记载事项
(1)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
①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
②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2)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保证日期”,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5.附条件保证
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条件者,保证依然有效,所附条件视为无记载。部分保证也是附条件。
归纳总结
附条件的票据行为
(五)付款
1.票据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
2.付款人的责任
(1)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2)付款人在到期日前付款的,由付款人自行承担所产生的责任。
(六)票据行为的代理
票据行为依法可以代理,票据行为的代理是指由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授权代为实施票据行为的行为。
第三节 本票
本票的出票人只能是银行,收款人无限制
第四节 支票
一、概述
1.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特征为:
(1)付款人仅限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注意,支票的付款人不能是其他法人或自然人。所以当支票未记载付款地时,只能推定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2)限于见票即付。支票是“即期票据”,无承兑行为。
(3)是支付证券。支票是一种结算方式,支票不具备信用(这是支票和汇票的本质区别)。
二、支票的特殊规则
(一)开立支票存款账户
(二)出票
1.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1)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2)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
2.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
3.支票的记载事项
绝对记载事项
(1)表明“支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支票上未记载前述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
·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
相对记载事项
(1)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2)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3)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三)付款
1.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
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当日足额付款。
2.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3.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第五节 票据权利与效力
一、票据权利
(一)票据权利的内容
1.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2.付款请求权
付款请求权是指票据权利人请求付款人支付票面金额的权利。付款请求权是第一顺序的权利。
3.追索权
追索权是指在付款请求权未能实现时,持票人向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是第二顺序的权利。
(1)分类
①期后追索
②期前追索
(2)追索义务人
①追索义务人: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各追索对象为连带债务人
②选择性: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全体行使追索权
③变更性:不受已开始追索之限制,在追索权未实现之前开始新的追索
④代位性: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可以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二)票据权利的取得原则
1.善意原则
(1)持票人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2)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例:甲出票给乙,乙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丙的时候,将背书人与被背书人的名称写反了。丙再背书转让给丁。丁所取得的票据背书不连续,而丁对此有重大过失,故丁不享有票据权利。
2.对价原则
(1)持票人取得票据必须给付对价,即原则上持票人不得无偿取得票据。
(2)例外
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如上图所示,C从B处偷得票据后赠与D。因C系偷盗获得票据,故无票据权利。D未支付对价获得票据,故D的票据权利不优于C,则D亦不享有票据权利。
(三)失票后的救济
票据丧失,失票人的补救措施包括: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提起诉讼。三种救济途径,失票人可任意选择,并不存在前置程序。
1.挂失止付
挂失止付,是指票据权利人在丧失票据占有时,为防止可能发生的损害,保护自己的票据权利,通知票据上的付款人,请求其停止票据支付的行为。
(1)挂失止付的提起人,应为丧失票据的人,即失票人。
(2)票据本身并不因挂失止付而无效。
(3)收到挂失止付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若付款人违反该规定继续付款的,应当向权利人承担赔偿责任。
(4)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丢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未收到法院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失效。
2.公示催告
3.提起诉讼
(1)在票据遗失后,已经知道现实持有人的情况下,失票人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返还票据。
(2)失票人可以提起诉讼,要求付款人支付款项。
二、票据的效力
1.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签章
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2.伪造:专指伪造签章
(1)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2)被伪造签章者,不承担票据法律责任;伪造者不承担票据法律责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更改(有权主体-出票人)
(1)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2)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4.变造(无权主体-非法的)
(1)是指对签章以外事项的“变造”
(2)并不会导致票据无效
(3)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认是在票据变造之前还是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