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2022刘安琪经济法第二章:消费者法
这是一篇关于2022刘安琪经济法第二章:消费者法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有第一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节产品质量法、第三节食品安全法。
编辑于2022-06-25 19:43:492024马峰理论法宪法学,中国的立法体制主要包括中央和地方两个层级。中央层级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构成,它们负责国家层面的立法工作。涉及立法法、立法审查、立法裁决等环节,介绍了宪法的基础理论,包括宪法的制定、实施、保障、分类等。介绍了中国的国家机构设置,包括国务院、中央军委、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家主席、监察委员会等,以及它们之间的职权和关系。
2024马峰理论法法理学,法理学是研究法律本质、法律原则和法律体系的学科。思维导图突出了每个章节和主题的关键概念,将法理学的主要概念和章节以层次结构的方式呈现,有助于学生集中注意力并理解课程的重要内容。学生可以将思维导图作为复习工具,迅速回顾整个法理学课程的结构和要点,以备考前巩固知识。
2024杨帆三国法,介绍了国际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强调了国际条约的重要性和约束力,以及国际习惯作为国际法来源之一的特性。在“国际条约”部分,详细列出了条约的签订、批准、核准、加入、接受等程序,并提到了条约的登记和适用问题。详细说明了信用证在国际贸易支付中的作用,包括银行责任、付款义务以及信用证的种类等。这张思维导图为学习者提供了一个全面而详细的知识点,内容涵盖了三国法的各个方面,有助于学习者系统地理解和掌握相关知识。
社区模板帮助中心,点此进入>>
2024马峰理论法宪法学,中国的立法体制主要包括中央和地方两个层级。中央层级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构成,它们负责国家层面的立法工作。涉及立法法、立法审查、立法裁决等环节,介绍了宪法的基础理论,包括宪法的制定、实施、保障、分类等。介绍了中国的国家机构设置,包括国务院、中央军委、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家主席、监察委员会等,以及它们之间的职权和关系。
2024马峰理论法法理学,法理学是研究法律本质、法律原则和法律体系的学科。思维导图突出了每个章节和主题的关键概念,将法理学的主要概念和章节以层次结构的方式呈现,有助于学生集中注意力并理解课程的重要内容。学生可以将思维导图作为复习工具,迅速回顾整个法理学课程的结构和要点,以备考前巩固知识。
2024杨帆三国法,介绍了国际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强调了国际条约的重要性和约束力,以及国际习惯作为国际法来源之一的特性。在“国际条约”部分,详细列出了条约的签订、批准、核准、加入、接受等程序,并提到了条约的登记和适用问题。详细说明了信用证在国际贸易支付中的作用,包括银行责任、付款义务以及信用证的种类等。这张思维导图为学习者提供了一个全面而详细的知识点,内容涵盖了三国法的各个方面,有助于学习者系统地理解和掌握相关知识。
第二章 消费者法
第一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一、适用对象
1.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1)消费者只能是个人,不包括团体、社会组织、单位。
(2)限于为生活消费需要。不包括个人购买生产资料。
2.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执行。比如种子、化肥属于直接用于农业的生产资料,但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二、消费者的权利
三、经营者的义务
1.安全保障义务
2.召回义务
(1)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2)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3.保证商品质量义务
(1)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2)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3)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4.修理、更换、退货的义务
(1)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2)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7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3)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5.提供商品真实信息的义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6.提供经营者自身信息的义务
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7.网络购物的七天无理由退货
(1)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须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①消费者定作的;
②鲜活易腐的;
③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④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上述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2)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7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7+7
8.出具单据的义务
9.格式条款的相关规定
10.接受监督的义务
11.保护消费者信息
(1)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经消费者同意。
(2)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3)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12.不得侵犯消费者人格权的义务
四、争议的解决
(一)一般消费纠纷
1.违约纠纷
2.侵权纠纷
(二)企业分立、合并后的赔偿责任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三)借用营业执照经营的责任
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四)展销会举办者、租赁柜台出租者的责任
1.展销会/柜台出租期间
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
2.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五)网络交易平台的责任
1.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
2.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3.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4.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六)虚假广告制作者、发布者、参与者的责任
1.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2.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4.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七)消费者协会
1.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商品和服务。
两个不得,一个可以
2.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益诉讼
五、法律责任
(一)人身伤害赔偿
1.赔偿范围
2.精神损害赔偿
3.惩罚性赔偿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2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二)财产损害
欺诈的法律责任
欺诈的三倍赔偿,五百保底。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节 产品质量法
一、概述
(一)适用范围
在我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产品质量法。
适用范围
1.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2.建设工程所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军工企业生产的民用产品
不适用范围
1.天然的物品、非用于销售的物品
2.建设工程、军工产品
(二)产品标识
二、产品质量责任
(一)质量瑕疵担保责任-违约责任
产品质量的瑕疵担保责任,是指销售者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法定或者约定的品质标准,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1.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2)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2.销售者承担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3.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二)产品责任-侵权责任
产品责任,是指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简称“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其他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产品缺陷责任以产品存在缺陷为前提。
2.生产者是无过错责任(严格责任)。即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其他财产损害的,不论生产者是否有过错,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下列情况生产者可以免责: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2)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不存在的;
(3)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
4.对缺陷产品的召回
(1)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
(2)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5.销售者的产品责任:过错推定责任。
(1)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其他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销售者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产品责任的承担
(1)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其他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2)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
(3)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不真正连带责任)
7.时效
(1)诉讼时效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2)交付最初消费者满10年丧失求偿权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10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8.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对产品质量作出承诺、保证,而该产品又不符合其承诺、保证的质量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节 食品安全法
一、食品安全法的适用范围
食品
(1)食品的生产经营,包括
①食品生产,是指食品生产和加工
②食品经营,是指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
(2)食品的贮存和运输
(3)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食用农产品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
(1)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
(2)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
(3)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
(4)农业投入品规定
这四个适用食品安全法
注意: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由《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不适用《食品安全法》
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一)食品风险监测制度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监测计划:国务院两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制定、调整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实施。
监测方案:省级两部门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进一步调查。
安全隐患:县级卫健委双报告制度
(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运用科学方法,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有关信息,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不得向生产经营者收取费用,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三、食品安全标准
强制性
1.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
2.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
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3.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4.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
5.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6.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7.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8.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分类
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
地方标准
1.对地方特色食品
2.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后,该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企业标准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四、食品生产经营
(一)一般规定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
(1)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2)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要求
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
不得添加药品的规定
(1)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
(2)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5.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6.对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管
对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具有较高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实施生产许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生产经营过程控制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管理
(1)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
(2)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召回制度
(1)生产者召回(原则)
触发情形
①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
②食品经营者发现上述情形,通知生产者,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
处理措施
①立即停止生产
②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
③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2)经营者召回
触发情形
由于食品经营者的原因造成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
处理措施
由食品经营者召回
(3)强制召回
触发情形
食品生产者、经营者未依法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处理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生产者、经营者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4)对召回食品的处理
①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
②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 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③应当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④需要对召回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的,应当提前报告时间、地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实施现场监督
(三)标签、产品说明书和广告
合法真实要求
(1)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2)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禁止相关部门推荐食品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食品检验机构、食品行业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2)消费者组织,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四)特殊食品
1.保健食品
(1)原料
①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②原料目录内容应当包括原料名称、用量及其对应的功效
③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原料,只能用于保健食品生产,不得用于其他食品生产
(2)注册、备案
①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册
新
②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中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应当报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③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是出口国(地区)主管部门准许上市销售的产品
(3)标签、说明书
①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
②标签说明书应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4)广告
①保健食品广告,除具备一般食品广告要求外,还应当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②广告内容,应当经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件
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并及时更新已经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目录以及批准的广告内容
2.婴幼儿配方食品
(1)配方食品备案
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及标签等事项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配方食品省级备案
(2)配方乳粉注册
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配方研发报告和其他表明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材料
乳粉配方国务院注册
(3)配方乳粉销售要求
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同一企业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4)标签要求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五、食品检验
1.检验的总体要求
(1)食品检验由食品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独立进行。
(2)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
2.抽样检验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不得免检。
(2)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委托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支付相关费用。
(3)不得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
六、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一)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国务院组织制定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3.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4.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当对食品安全事故分级、事故处置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预防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等作出规定。
预案:各级政府制定应急预案; 企业:处置方案
(二)食品安全事故通报制度
1.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2.事故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3.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接到报告的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上报。
4.成立事故处置指挥机构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需要启动应急预案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成立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
七、民事责任
(一)生产者与经营者的首负责任制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二)食品经营者免于处罚的情形
1.食品经营者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2.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免于行政处罚,不免除民事责任
(三)惩罚性赔偿
1.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10倍或损失3倍的赔偿金。
2.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四)食品领域的无效抗辩事由
1.明知抗辩无效
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不得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
2.“赠品”抗辩无效
食品或者药品的赠品发生质量安全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的,生产者、销售者不得以消费者未对赠品支付对价为由进行免责抗辩。
(五)关于食品安全标准的举证责任
1.食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应当对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承担举证责任;
2.消费者举证证明因食用食品或者使用药品受到损害,初步证明损害与食用食品或者使用药品存在因果关系,并请求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能证明损害不是因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造成的除外。
(六)虚假广告中的连带责任
1.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虚假食品广告,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2.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七)检验、认证机构的连带责任
(八)网络食品第三方平台的连带责任
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