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2022刘安祺环境资源法:第一章 环境保护
这是一篇关于2022刘安祺环境资源法:第一章 环境保护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有第一节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节环境保护法。
编辑于2022-06-25 19:48:562024马峰理论法宪法学,中国的立法体制主要包括中央和地方两个层级。中央层级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构成,它们负责国家层面的立法工作。涉及立法法、立法审查、立法裁决等环节,介绍了宪法的基础理论,包括宪法的制定、实施、保障、分类等。介绍了中国的国家机构设置,包括国务院、中央军委、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家主席、监察委员会等,以及它们之间的职权和关系。
2024马峰理论法法理学,法理学是研究法律本质、法律原则和法律体系的学科。思维导图突出了每个章节和主题的关键概念,将法理学的主要概念和章节以层次结构的方式呈现,有助于学生集中注意力并理解课程的重要内容。学生可以将思维导图作为复习工具,迅速回顾整个法理学课程的结构和要点,以备考前巩固知识。
2024杨帆三国法,介绍了国际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强调了国际条约的重要性和约束力,以及国际习惯作为国际法来源之一的特性。在“国际条约”部分,详细列出了条约的签订、批准、核准、加入、接受等程序,并提到了条约的登记和适用问题。详细说明了信用证在国际贸易支付中的作用,包括银行责任、付款义务以及信用证的种类等。这张思维导图为学习者提供了一个全面而详细的知识点,内容涵盖了三国法的各个方面,有助于学习者系统地理解和掌握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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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马峰理论法宪法学,中国的立法体制主要包括中央和地方两个层级。中央层级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构成,它们负责国家层面的立法工作。涉及立法法、立法审查、立法裁决等环节,介绍了宪法的基础理论,包括宪法的制定、实施、保障、分类等。介绍了中国的国家机构设置,包括国务院、中央军委、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家主席、监察委员会等,以及它们之间的职权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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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杨帆三国法,介绍了国际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强调了国际条约的重要性和约束力,以及国际习惯作为国际法来源之一的特性。在“国际条约”部分,详细列出了条约的签订、批准、核准、加入、接受等程序,并提到了条约的登记和适用问题。详细说明了信用证在国际贸易支付中的作用,包括银行责任、付款义务以及信用证的种类等。这张思维导图为学习者提供了一个全面而详细的知识点,内容涵盖了三国法的各个方面,有助于学习者系统地理解和掌握相关知识。
第一章 环境保护法
第一节 环境影响评价法
一、适用范围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1.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未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草案,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2.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一)分类管理
重大环境影响
环境影响报告书
全面评价
轻度环境影响
环境影响报告表
分析或专项评价
影响很小,无须环评
环境影响登记表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
(三)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1.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2.接受委托为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
(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1.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1)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3)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2.上述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四、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评的关系
1.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避免与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相重复
2.大项目小规划
(1)建设项目要进行环评
(2)对规划不用环评
3.大规划小项目
(1)规划要进行环评
(2)建设项目要环评,应当简化
第二节 环境保护法
一、概述
主管部门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二、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
(一)三同时制度
1.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2.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二)排污收费制度
1.排污费
(1)排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缴纳排污费。达标排污的,征收排污费;超标排污的应当治理并罚款。
(2)缴纳排污费,不免除排污者负担治理污染、赔偿损失等义务。
2.税费不并行: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
(三)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1.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2.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五)环境保护税制度
1.纳税人:向我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2.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环保税的情形
(1)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2)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六)环境质量标准
1.环境质量标准是指在一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对环境中有害物质或因素的容许浓度所作的规定。
2.环境质量标准是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据,也是生态环境部门进行环境管理的重要手段。
3.环境质量标准的分类和制定
国无我有,国有我严
(1)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
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
(3)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七)污染物排放标准
1.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国家对人为污染源排入环境的污染物的浓度或总量所作的限量规定。
2.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实现环境质量标准的重要保证,也是控制污染源的重要手段。
3.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分类和制定
国无我有,国有我严
(1)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3)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八)环境监测制度
(九)跨区域防治协调机制
(十)生态红线制度
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十一)保护生物多样性
引进外来物种以及研究、开发和利用生物技术,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
(十二)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国家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
国家指导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保护补偿。
(十三)农业环境保护
(十四)信息公开制度
三、环境民事责任
(一)构成要件
污染者为无过错责任
(二)环境公益诉讼
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2.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5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四、环境行政责任
1.环境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1)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2)行为违法;
2.救济措施:或复议或起诉
3.环保部门的职权
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4.按日连续处罚制度
按日连续处罚的前提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5.移送公安机关的案件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1)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2)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3)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4)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