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2022刘安琪环境资源法:第二章 自然资源法
这是一篇关于2022刘安琪环境资源法:第二章 自然资源法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有森林法、矿产资源法。
编辑于2022-06-25 19:49:212024马峰理论法宪法学,中国的立法体制主要包括中央和地方两个层级。中央层级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构成,它们负责国家层面的立法工作。涉及立法法、立法审查、立法裁决等环节,介绍了宪法的基础理论,包括宪法的制定、实施、保障、分类等。介绍了中国的国家机构设置,包括国务院、中央军委、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家主席、监察委员会等,以及它们之间的职权和关系。
2024马峰理论法法理学,法理学是研究法律本质、法律原则和法律体系的学科。思维导图突出了每个章节和主题的关键概念,将法理学的主要概念和章节以层次结构的方式呈现,有助于学生集中注意力并理解课程的重要内容。学生可以将思维导图作为复习工具,迅速回顾整个法理学课程的结构和要点,以备考前巩固知识。
2024杨帆三国法,介绍了国际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强调了国际条约的重要性和约束力,以及国际习惯作为国际法来源之一的特性。在“国际条约”部分,详细列出了条约的签订、批准、核准、加入、接受等程序,并提到了条约的登记和适用问题。详细说明了信用证在国际贸易支付中的作用,包括银行责任、付款义务以及信用证的种类等。这张思维导图为学习者提供了一个全面而详细的知识点,内容涵盖了三国法的各个方面,有助于学习者系统地理解和掌握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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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自然资源法
森林法
森林资源权属制度
权利归属
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权属争议的解决
1.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2.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的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3.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森林保护
特殊地区的保护措施
国家在不同自然地带的典型森林生态地区、珍贵动物和植物生长繁殖的林区、天然热带雨林区和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其他天然林区,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加强保护管理。
经营管理
公益林与商品林
公益林
国家根据生态保护的需要,将森林生态区位重要或者生态状况脆弱,以发挥生态效益为主要目的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划定为公益林
商品林
未划定为公益林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属于商品林
公益林
划定主体
公益林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合理补偿
公益林划定涉及非国有林地的,应当与权利人签订书面协议,并给予合理补偿
严格保护
提高质量,适度发展经济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公益林经营者对公益林中生态功能低下的疏林、残次林等低质低效林,采取林分改造、森林抚育等措施,提高公益林的质量和生态保护功能
(2)在符合公益林生态区位保护要求和不影响公益林生态功能的前提下,经科学论证,可以合理利用公益林林地资源和森林景观资源,适度开展林下经济、森林旅游等。利用公益林开展上述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林木采伐制度
采伐限额制度
国家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消耗量低于生长量和森林分类经营管理的原则,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年采伐限额,经征求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国务院备案。重点林区的年采伐限额,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林木采伐规则
(1)公益林
只能进行抚育、更新和低质低效林改造性质的采伐。但是,因科研或者实验、防治林业有害生物、建设护林防火设施、营造生物防火隔离带、遭受自然灾害等需要采伐的除外
(2)商品林
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采伐方式,严格控制皆伐面积,伐育同步规划实施
(3)自然保护区的林木
禁止采伐。但是,因防治林业有害生物、森林防火、维护主要保护对象生存环境、遭受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必须采伐的和实验区的竹林除外
采伐许可证制度
林地与非林地
①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②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
采伐许可证的核发
①采伐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②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地上的林木,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采伐许可证。
不得核发采伐许可证的情形
①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区内的林木;
②上年度采伐后未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③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
④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禁止采伐的其他情形。
矿产资源法
一、矿产资源权属制度
(一)国家所有权
在我国领域及管辖海域的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二)矿业权
1.矿业权的取得
(1)矿业权包括探矿权、采矿权。
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
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
(2)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3)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
(4)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税费并行
2.矿业权的转让
符合下列规定的,矿业权可以转让:
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
管理制度
开采审批管理
(1)中央政府审批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①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②第①项规定区域以外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在大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③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④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⑤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矿产资源。
(2)省级政府审批
禁止开矿的地区
1)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以内;
(2)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
(3)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
(4)重要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以内;
(5)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
(6)国家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地区。
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
个人可开采的范围
(1)采挖零星分散资源;
(2)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
(3)为生活自用采挖少量矿产。
禁止个人开采的范围
(1)矿产储量规模适宜由矿山企业开采的矿产资源;
(2)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3)国家规定禁止个人开采的其他矿产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