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大损害”的把握,一般是指过当行为造成的不法侵害人的重伤、死亡或者财产的重大损失。
在具体认定中,如果防卫人仅仅给不法侵害者造成轻伤程度以下的损害后果的,则不论其防卫手段或方式如何,均应认定为正当防卫。
如果防卫行为给不法侵害者造成了重伤以上的损害后果的,则需要进一步分析,查明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这也就涉及如何理解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问题。
(1)如果不法侵害行为只有造成防卫者或者其他公民轻微伤的可能性,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者轻伤的,可以认定超过(但不构成防卫过当);造成重伤的,可以认定为明显超过(即防卫过当);
(2)如果不法侵害行为具有造成防卫者或者其他公民轻伤的可能性,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者一般性重伤的,可以认定超过(不构成防卫过当);造成肢体残废等严重程度的重伤或死亡的,可以认定明显超过(即防卫过当);
(3)如果不法侵害行为明显具有造成防卫者或其他公民重伤的可能性,这时不法侵害行为就属于法定的“行凶”行为,防卫者有权对其行使无过当防卫权(即不构成防卫过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