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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包括明确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以及对物权的保护。
编辑于2022-07-12 22:59:07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包括明确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以及对物权的保护。
时效,指在一定时期内能够发生的效用;金属或合金在一定温度下(分为自然时效和人工时效),保持一段时间,由于过饱和固溶体脱溶和晶格沉淀而使强度逐渐升高的现象。 本词条指法律所规定的有关刑事责任和民事诉讼权利的有效期限。金属或合金的时效在“时效处理”词条。
代理是法律术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代理主要是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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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包括明确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以及对物权的保护。
时效,指在一定时期内能够发生的效用;金属或合金在一定温度下(分为自然时效和人工时效),保持一段时间,由于过饱和固溶体脱溶和晶格沉淀而使强度逐渐升高的现象。 本词条指法律所规定的有关刑事责任和民事诉讼权利的有效期限。金属或合金的时效在“时效处理”词条。
代理是法律术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代理主要是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物权法 物权和物权法概述
物权概述
民事权利体系
法律与权利:权利是法律的原点 一切法律制度皆是围绕权利而构建,法律冲突就是权利的冲突,冲突的解决实际上是权利的平衡
财产权的体系
物权的体系
所有权
他物权
用益物权(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居住权: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地役权: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特别法上的权利(采矿权)
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人在债权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权: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质权: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留置权: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务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债权的体系
合同 无因管理 侵权 不当得利 拾得行为 缔约过失
知识产权的体系
传统的知识产权: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
知识产权的发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
体系的扩展:商誉权、信用权、商品化形象权
继承权 其他财产权
物权在财产权体系中的位置
物的支配
归属(产权归属)与利用
所有权(自物权)
他物权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1.是在所有权的基础上设立的,是对他人享有所有权的物进行的利用。 2.他物权是对所有权的限制。 3.他物权优先效力。
物权和债权构成基本的财产权体系
物权:支配——前提和结果——静态
债权:流转(主要是合同法)——过程和手段——动态
物权的概念、特征和本质
概念:物权是由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依法享有的支配权利。 民法典114: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特征
物权是支配权
物权具有排他性
物权是绝对权,主体具有特殊性
物权的客体主要是特定的有体物
物权是财产权
在效力上具有优先性
物权保护具有绝对性
本质:财货的归属 折中说
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1.物权为支配权,债权为请求权
2.物权是对世权和绝对权,债权是对人权和相对权
3.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具有平等性,即同一标的物上并存数个相容的物权时,先成立的物权一般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而债权则不论成立先后,均平等地受偿。
4.物权具有公开性,债权具有非公开性
5.物权的设立采用法定主义,债权的设立采用意思自治原则
6.物权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债权主要以行为为客体
7.物权具有永久性或长期性,债权具有一定的存续期间
8.物权具有排他性,债权具有相容性,即,同一标的物上不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互不相容的物权存在,而债权则允许同时或先后设立数个内容相同的债权,且不发生排他效力。
9.物权具有追及性,债权没有追及性,即物权的标的物不论落到何人之手,一般来说物权人都可以追及其物之所在而行使权利;而债权标的物若被第三人占有,不论占有是否合法,债权人一般不得直接向第三人请求返还。
民法典中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制度
1.为什么要保护善意第三人? 维护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保护交易相对人的信赖利益。 2.具体体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与善意第三人形成的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3.法条: 61.代表权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65.法人登记事项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86/94.决议撤销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45.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 172.表见代理,善意相对人的交易安全 311.善意取得
物权的效力
物权的效力,是指物权基于其对物的支配权和排他性产生的特殊法律效力。
物权的效力的学说: △“二效力说”:包括优先效力和物权(上)请求权。 △“三效力说”:包括优先效力、排他效力和物上请求权。 △“四效力说”:包括“三效力说”的三种效力,还包括追及力。
物权的排他效力(一物一权主义) 指在同一物之上不容许二种以上同一内容或同一性质的物权同时存在。 表现: △同一物之上不得存在两个所有权,即一物不容二主。 △同一物之上不得设定两个内容相互矛盾的用益物权。 例外:1.抵押权可以共存。抵押权人利用的是抵押物的优先受偿价值。 2.抵押权和质权可以共存。
物权的优先效力 对外效力:物权破除债权 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如一物二卖时,如物上产生或存在物权,物权优先于债权实现。
少数例外,如不动产租赁中“买卖不破除租赁”。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 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特殊情况下债权可以对抗物权。 形式正义转向实质正义。 要件: 1.租赁合同必须有效。 2.承租期内所有权发生变动。 3.承租人实际使用租赁物(部分法院观点)
对内效力: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同一物之上设立多个物权,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 抵押权共存。414 抵押权和质权共存。415
物权请求权(物上请求权,从属于物权)
物权人对物的支配因受到他人妨碍而出现缺陷时,为回复其对物的圆满状态而产生的请求权。 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返还原物)。 物权请求权的目的在于回复物权人对物的原有支配状态,满足物权人享受物的各种利益的要求。
物权请求权服务于物之支配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服务于物的占有权能,排除妨碍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则共同服务于物的使用、收益、处分权能。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不动产和登记动产。 (例外:未登记动产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物权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区别
性质不同:物权请求权为物权的效力,损害赔偿请求权为债权的效力。 构成条件不同:损害赔偿请求权以致害行为造成实际损失(实际损害)为要件(1165、1166),而物权请求权则不以此为要件(1167),只要行为人的行为对物权人正当行使物的支配构成了妨碍,即使行为人的行为未给物权人造成实际损失,物权人也可提出物权请求。 是否具有过错:物权请求权的行使,不要求侵权人具有过错。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原则上要求侵权人具有过错(过错责任1165)。除非民法典明确规定不要求侵权人具有过错(无过错责任1166)
物权的分类
财产所有权(自物权)和他物权
财产所有权:所有权,是所有人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全面支配的权利,包括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所有权制度是物权制度的核心内容。在我国,所有权又可分为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他物权:他物权,是非财产所有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所有人的意思对他人所有的财产享有的有限支配的物权。它是在所有权权能与所有权人发生分离的基础上产生的。
用益物权: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宅基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地役权
地役权——为了利用自己土地的便利而对他人土地进行一定程度的利用或对他人行使土地权利进行限制的权利。其中需要利用他人之土地的土地称为需役地,为需役地提供便利之辈利用土地称为供役地; 1、特征: (1)地役权是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2)为利用自己土地的便利而利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3)主体不限于需役地所有人和供役地所有人,只要依法对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权的都可以成为地役权主体;403、404
担保物权:以保证债务的履行,债权的实现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利用物来优先受偿。
抵押权
质押权
留置权
区别
权利主体不同: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是所有权人,义务主体是所有权人之外地其他主体,即除所有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主体。他物权的权利主体是所有人以外地其他权利人。
权利内容不同:所有权人对其物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因而称为“完全物权”。他物权的内容是受限制的、不完全的,他物权人必须依据法律规定行使其权利。
权利的存续期限不同:所有权原则上是无期限的权利只要作为权利客体的物存在所有权就可一直存续。他物权一般有一定的存续期限,称为有期物权。
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
动产物权是以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价值的财产为客体的物权。 特殊动产:汽车、飞机、轮船等。
不动产物权是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为客体的物权。
本权和占有
物权的客体(物)
概念:指存在于人体之外,能为民事主体实际控制或支配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有体物或自然力。(例如氧气瓶里的氧气)
特征: (1)存在于人身之外,因此有生命之自然人的活体及肢体器官不能作为物(如分离,则可以;而人体器官作用的物体一旦与人体合为一体,视为人体器官,不能成为民法上的物); (2)能够为人力所实际控制或支配; (3)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生活需要; (4)须独立成一体。
分类
是否具有可移动性
动产
概念:能够移动且移动后不会改变或损害其价值的物
所有权: 除限制、禁止流通物外,任何自然人或组织都可以成为所有权人
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 交付
设立他物权类型不同 可设定质权和留置权
是否发生相邻关系 不发生
发生争议时的地域管辖 普通管辖
不动产
不能够移动或虽可移动,但移动后会改变或损害其价值的物 土地、房屋、森林等 除房屋外,不动产中的土地、森林等,只能成为国家或集体所有权的客体 登记 可设定抵押权而不能设定质权和留置权(质权的客体只能是动产和权利) 发生 专属管辖(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是否有管辖权按民诉法规定。
按能否流通和流通范围大小划分: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 (1)限制流通物:精神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民用枪支、民用炸药、金银(不包括金银首饰)、文物等; (个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采矿权等用益物权) (2)禁止流通物:国家所有的土地、矿藏、水流,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违法物品等。
原物和孳息——按两物间存在的原有物产生新物关系划分
原物
依据自然属性或法律规定,能够产生收益的物
孳息
原物产生之物:依据自然属性产生的孳息称天然孳息(如果实、牛奶等);依据法律规定产生的孳息称法定孳息(如租金、利息、股息)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保护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
公示公信原则
物权的变动
概念:物权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总称。
物权取得的方式 1、原始取得: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不是基于前手(在先)权利与意志而取得物权。 生产、先占等等。 依据法律所认可的事实行为。 2、继受取得 基于前手(在先)的权利和意志而取得物权。 依据合同的移转,比如买卖、互易、赠与、投资等 依据原权利人单方意思而发生的移转,比如遗嘱继承、遗赠等
物权的变更 通过买卖(民事法律行为)的方式变更。 题型:ABCD。A是房屋所有权人——现在房屋所有权人是谁?所有权什么时间发生变动?
物权的消灭 主体的混同;抛弃;限定物权存续期届满;担保物权的权利实现导致消灭;主权利消灭导致消灭;物灭失导致消灭;
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 1.区分债权行为(负担行为)与物权变动的行为。 例如:A要把彩电所有权转移给B (1)彩电买卖合同(债权行为)(效力、争议等wen't,找民法典总则编民事法律行为规定、合同编) (2)彩电的所有权转移给B(德国民法典叫物权行为。中国民法:物权变动的行为)(争议问题找物权编) 2.债权行为的效力会影响到物权变动的效力(结果)。 债权行为被撤销、无效,不发生物权变动效果。 3.物权未发生变动,不影响债权行为的效力(215条)
物权变动模式
意思主义(法国、日本为代表) 债权行为=物权变动+登记/交付》善意第三人 (1)只要买卖合同成立,即使标的物尚未交付,所有权也转移。 (2)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甲与乙在3月1日签订一份买卖彩电的合同,3月2日乙交付5000元,3月3日甲将彩电交付给乙。 特点:①没有采用区分性原则,把债权行为的效力与物权行为绑定在一起。 ②不采用区分性原则的问题:实际占有与实际的所有权的分离。甲有可能无权处分彩电给丙。不利于交易安全。(乙若未完成交付或登记,乙的所有权不具有对抗性,不能对抗已完成交付或登记的善意第三人)
物权形式主义(德国) 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除了买卖合同之外,还需要当事人就转移标的物所有权达成物权合意加上登记或交付(物权行为),才能转移所有权。 甲与乙在3月1日签订一份买卖彩电的合同,3月2日乙交付5000元,3月3日甲将彩电交付给乙。 特点:①债权行为:买卖彩电的合同(当事人就麦苗彩电达成意思表示一致的合意) ②物权行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当事人就转移彩电所有权达成意思表示一致的合意),这个tong'shi合意以交付或登记为生效要件。 德国物权变动的立法克服法国物权变动模式的缺陷,将占有与所有权的归属相统一,有利于交易安全,采用了区分性原则。
债权形式主义(瑞士、中国) 物权变动,只需要在债权的意思表示之外加上登记或交付即可。不承认物权行为。 甲与乙在3月1日签订一份买卖彩电的合同,3月2日乙交付5000元,3月3日甲将彩电交付给乙。 特点:①采用了区分性原则。 债权行为:3.1甲乙买卖彩电的合同。 ②不承认物权行为。不承认当事人又达成了一个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 ③在债权行为有效的基础上,必须完成交付或登记,物权才能发生变动。交付或登记属于买卖合同的履行行为,同时也是使物权发生变动的行为。
虽然都具有交付或登记的行为,但区分性原则在德国民法和中国民法中的具体含义不一样。 德国: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相区分。 中国:债权行为与物权变动的行为相区分,不认为物权行为独立存在
中国民法基本的物权变动规则:物权变动以债权行为有效为前提。登记或交付是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我国物权变动的模式209、215、224、225、249、402、425、429 1、基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须以该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为前提 2、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条件,故公式是: 有效债权行为+登记=不动产物权变动(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3、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故公式是: 有效债权行为+交付=动产物权变动
例外的意思主义(两项用益物权、一项担保物权采取法国法的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 (1)土地承包经营权 (2)地役权 (3)动产抵押权 (4)特殊动产集合抵押权 396 中国的物权变动模式:以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为基本模式,以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为辅或补充。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1)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政府的征收决定发生的物权变动,自该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2)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3)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设立、变更物权的,自该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4)对于以上三种情形下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未经登记的,不得处分,否则不发生物权效力。
物权变动的原则
公示原则: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否则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1)不动产的公示:登记——即经权利人申请由登记机关将物权的变动事实记载在登记薄上,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三种。(211、212、213、216、217、218、219、220、221、222、223) (2)动产的公示:交付 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是交付,指移转标的物的占有,依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动产交付有如下四种方式: ①现实交付:指将标的物的占有直接移交给对方当事人; ②简易交付226:指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在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③占有改定228:指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当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 ④指示交付227:指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后三种为观念交付)
公信原则:指一旦当事人变更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则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但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 代持。公示出来的产权人和实际产权人不一样。
物权的保护
物权的保护——物上请求权 1、物权保护的法律性质:请求权、是物权的效用、 附属于物权 2、类型: (1)标的物返还请求权:对于标的物有占有权的人对于物占有标的物的人享有请求其返还标的物的权利,是为标的物返还请求权。 (2)妨害停止请求权 (3)妨害预防请求权:第三人行为虽然还未对权利人行使权利构成现实妨害,但却有构成妨害的可能性时,权利人有权基于其物权请求行为人预防该妨害发生。 (4)恢复原状请求权
物权法 物权和物权法概述
物权概述
民事权利体系
法律与权利:权利是法律的原点 一切法律制度皆是围绕权利而构建,法律冲突就是权利的冲突,冲突的解决实际上是权利的平衡
财产权的体系
物权的体系
所有权
他物权
用益物权(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居住权: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地役权: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特别法上的权利(采矿权)
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人在债权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权: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质权: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留置权: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务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债权的体系
合同 无因管理 侵权 不当得利 拾得行为 缔约过失
知识产权的体系
传统的知识产权: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
知识产权的发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
体系的扩展:商誉权、信用权、商品化形象权
继承权 其他财产权
物权在财产权体系中的位置
物的支配
归属(产权归属)与利用
所有权(自物权)
他物权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1.是在所有权的基础上设立的,是对他人享有所有权的物进行的利用。 2.他物权是对所有权的限制。 3.他物权优先效力。
物权和债权构成基本的财产权体系
物权:支配——前提和结果——静态
债权:流转(主要是合同法)——过程和手段——动态
物权的概念、特征和本质
概念:物权是由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依法享有的支配权利。 民法典114: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特征
物权是支配权
物权具有排他性
物权是绝对权,主体具有特殊性
物权的客体主要是特定的有体物
物权是财产权
在效力上具有优先性
物权保护具有绝对性
本质:财货的归属 折中说
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1.物权为支配权,债权为请求权
2.物权是对世权和绝对权,债权是对人权和相对权
3.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具有平等性,即同一标的物上并存数个相容的物权时,先成立的物权一般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而债权则不论成立先后,均平等地受偿。
4.物权具有公开性,债权具有非公开性
5.物权的设立采用法定主义,债权的设立采用意思自治原则
6.物权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债权主要以行为为客体
7.物权具有永久性或长期性,债权具有一定的存续期间
8.物权具有排他性,债权具有相容性,即,同一标的物上不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互不相容的物权存在,而债权则允许同时或先后设立数个内容相同的债权,且不发生排他效力。
9.物权具有追及性,债权没有追及性,即物权的标的物不论落到何人之手,一般来说物权人都可以追及其物之所在而行使权利;而债权标的物若被第三人占有,不论占有是否合法,债权人一般不得直接向第三人请求返还。
民法典中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制度
1.为什么要保护善意第三人? 维护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保护交易相对人的信赖利益。 2.具体体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与善意第三人形成的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3.法条: 61.代表权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65.法人登记事项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86/94.决议撤销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45.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 172.表见代理,善意相对人的交易安全 311.善意取得
物权的效力
物权的效力,是指物权基于其对物的支配权和排他性产生的特殊法律效力。
物权的效力的学说: △“二效力说”:包括优先效力和物权(上)请求权。 △“三效力说”:包括优先效力、排他效力和物上请求权。 △“四效力说”:包括“三效力说”的三种效力,还包括追及力。
物权的排他效力(一物一权主义) 指在同一物之上不容许二种以上同一内容或同一性质的物权同时存在。 表现: △同一物之上不得存在两个所有权,即一物不容二主。 △同一物之上不得设定两个内容相互矛盾的用益物权。 例外:1.抵押权可以共存。抵押权人利用的是抵押物的优先受偿价值。 2.抵押权和质权可以共存。
物权的优先效力 对外效力:物权破除债权 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如一物二卖时,如物上产生或存在物权,物权优先于债权实现。
少数例外,如不动产租赁中“买卖不破除租赁”。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 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特殊情况下债权可以对抗物权。 形式正义转向实质正义。 要件: 1.租赁合同必须有效。 2.承租期内所有权发生变动。 3.承租人实际使用租赁物(部分法院观点)
对内效力: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同一物之上设立多个物权,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 抵押权共存。414 抵押权和质权共存。415
物权请求权(物上请求权,从属于物权)
物权人对物的支配因受到他人妨碍而出现缺陷时,为回复其对物的圆满状态而产生的请求权。 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返还原物)。 物权请求权的目的在于回复物权人对物的原有支配状态,满足物权人享受物的各种利益的要求。
物权请求权服务于物之支配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服务于物的占有权能,排除妨碍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则共同服务于物的使用、收益、处分权能。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不动产和登记动产。 (例外:未登记动产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物权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区别
性质不同:物权请求权为物权的效力,损害赔偿请求权为债权的效力。 构成条件不同:损害赔偿请求权以致害行为造成实际损失(实际损害)为要件(1165、1166),而物权请求权则不以此为要件(1167),只要行为人的行为对物权人正当行使物的支配构成了妨碍,即使行为人的行为未给物权人造成实际损失,物权人也可提出物权请求。 是否具有过错:物权请求权的行使,不要求侵权人具有过错。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原则上要求侵权人具有过错(过错责任1165)。除非民法典明确规定不要求侵权人具有过错(无过错责任1166)
物权的分类
财产所有权(自物权)和他物权
财产所有权:所有权,是所有人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全面支配的权利,包括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所有权制度是物权制度的核心内容。在我国,所有权又可分为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他物权:他物权,是非财产所有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所有人的意思对他人所有的财产享有的有限支配的物权。它是在所有权权能与所有权人发生分离的基础上产生的。
用益物权: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宅基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地役权
地役权——为了利用自己土地的便利而对他人土地进行一定程度的利用或对他人行使土地权利进行限制的权利。其中需要利用他人之土地的土地称为需役地,为需役地提供便利之辈利用土地称为供役地; 1、特征: (1)地役权是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2)为利用自己土地的便利而利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3)主体不限于需役地所有人和供役地所有人,只要依法对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权的都可以成为地役权主体;403、404
担保物权:以保证债务的履行,债权的实现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利用物来优先受偿。
抵押权
质押权
留置权
区别
权利主体不同: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是所有权人,义务主体是所有权人之外地其他主体,即除所有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主体。他物权的权利主体是所有人以外地其他权利人。
权利内容不同:所有权人对其物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因而称为“完全物权”。他物权的内容是受限制的、不完全的,他物权人必须依据法律规定行使其权利。
权利的存续期限不同:所有权原则上是无期限的权利只要作为权利客体的物存在所有权就可一直存续。他物权一般有一定的存续期限,称为有期物权。
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
动产物权是以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价值的财产为客体的物权。 特殊动产:汽车、飞机、轮船等。
不动产物权是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为客体的物权。
本权和占有
物权的客体(物)
概念:指存在于人体之外,能为民事主体实际控制或支配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有体物或自然力。(例如氧气瓶里的氧气)
特征: (1)存在于人身之外,因此有生命之自然人的活体及肢体器官不能作为物(如分离,则可以;而人体器官作用的物体一旦与人体合为一体,视为人体器官,不能成为民法上的物); (2)能够为人力所实际控制或支配; (3)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生活需要; (4)须独立成一体。
分类
是否具有可移动性
动产
概念:能够移动且移动后不会改变或损害其价值的物
所有权: 除限制、禁止流通物外,任何自然人或组织都可以成为所有权人
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 交付
设立他物权类型不同 可设定质权和留置权
是否发生相邻关系 不发生
发生争议时的地域管辖 普通管辖
不动产
不能够移动或虽可移动,但移动后会改变或损害其价值的物 土地、房屋、森林等 除房屋外,不动产中的土地、森林等,只能成为国家或集体所有权的客体 登记 可设定抵押权而不能设定质权和留置权(质权的客体只能是动产和权利) 发生 专属管辖(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是否有管辖权按民诉法规定。
按能否流通和流通范围大小划分: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 (1)限制流通物:精神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民用枪支、民用炸药、金银(不包括金银首饰)、文物等; (个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采矿权等用益物权) (2)禁止流通物:国家所有的土地、矿藏、水流,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违法物品等。
原物和孳息——按两物间存在的原有物产生新物关系划分
原物
依据自然属性或法律规定,能够产生收益的物
孳息
原物产生之物:依据自然属性产生的孳息称天然孳息(如果实、牛奶等);依据法律规定产生的孳息称法定孳息(如租金、利息、股息)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保护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
公示公信原则
物权的变动
概念:物权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总称。
物权取得的方式 1、原始取得: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不是基于前手(在先)权利与意志而取得物权。 生产、先占等等。 依据法律所认可的事实行为。 2、继受取得 基于前手(在先)的权利和意志而取得物权。 依据合同的移转,比如买卖、互易、赠与、投资等 依据原权利人单方意思而发生的移转,比如遗嘱继承、遗赠等
物权的变更 通过买卖(民事法律行为)的方式变更。 题型:ABCD。A是房屋所有权人——现在房屋所有权人是谁?所有权什么时间发生变动?
物权的消灭 主体的混同;抛弃;限定物权存续期届满;担保物权的权利实现导致消灭;主权利消灭导致消灭;物灭失导致消灭;
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 1.区分债权行为(负担行为)与物权变动的行为。 例如:A要把彩电所有权转移给B (1)彩电买卖合同(债权行为)(效力、争议等wen't,找民法典总则编民事法律行为规定、合同编) (2)彩电的所有权转移给B(德国民法典叫物权行为。中国民法:物权变动的行为)(争议问题找物权编) 2.债权行为的效力会影响到物权变动的效力(结果)。 债权行为被撤销、无效,不发生物权变动效果。 3.物权未发生变动,不影响债权行为的效力(215条)
物权变动模式
意思主义(法国、日本为代表) 债权行为=物权变动+登记/交付》善意第三人 (1)只要买卖合同成立,即使标的物尚未交付,所有权也转移。 (2)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甲与乙在3月1日签订一份买卖彩电的合同,3月2日乙交付5000元,3月3日甲将彩电交付给乙。 特点:①没有采用区分性原则,把债权行为的效力与物权行为绑定在一起。 ②不采用区分性原则的问题:实际占有与实际的所有权的分离。甲有可能无权处分彩电给丙。不利于交易安全。(乙若未完成交付或登记,乙的所有权不具有对抗性,不能对抗已完成交付或登记的善意第三人)
物权形式主义(德国) 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除了买卖合同之外,还需要当事人就转移标的物所有权达成物权合意加上登记或交付(物权行为),才能转移所有权。 甲与乙在3月1日签订一份买卖彩电的合同,3月2日乙交付5000元,3月3日甲将彩电交付给乙。 特点:①债权行为:买卖彩电的合同(当事人就麦苗彩电达成意思表示一致的合意) ②物权行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当事人就转移彩电所有权达成意思表示一致的合意),这个tong'shi合意以交付或登记为生效要件。 德国物权变动的立法克服法国物权变动模式的缺陷,将占有与所有权的归属相统一,有利于交易安全,采用了区分性原则。
债权形式主义(瑞士、中国) 物权变动,只需要在债权的意思表示之外加上登记或交付即可。不承认物权行为。 甲与乙在3月1日签订一份买卖彩电的合同,3月2日乙交付5000元,3月3日甲将彩电交付给乙。 特点:①采用了区分性原则。 债权行为:3.1甲乙买卖彩电的合同。 ②不承认物权行为。不承认当事人又达成了一个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 ③在债权行为有效的基础上,必须完成交付或登记,物权才能发生变动。交付或登记属于买卖合同的履行行为,同时也是使物权发生变动的行为。
虽然都具有交付或登记的行为,但区分性原则在德国民法和中国民法中的具体含义不一样。 德国: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相区分。 中国:债权行为与物权变动的行为相区分,不认为物权行为独立存在
中国民法基本的物权变动规则:物权变动以债权行为有效为前提。登记或交付是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我国物权变动的模式209、215、224、225、249、402、425、429 1、基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须以该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为前提 2、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条件,故公式是: 有效债权行为+登记=不动产物权变动(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3、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故公式是: 有效债权行为+交付=动产物权变动
例外的意思主义(两项用益物权、一项担保物权采取法国法的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 (1)土地承包经营权 (2)地役权 (3)动产抵押权 (4)特殊动产集合抵押权 396 中国的物权变动模式:以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为基本模式,以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为辅或补充。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1)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政府的征收决定发生的物权变动,自该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2)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3)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设立、变更物权的,自该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4)对于以上三种情形下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未经登记的,不得处分,否则不发生物权效力。
物权变动的原则
公示原则: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否则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1)不动产的公示:登记——即经权利人申请由登记机关将物权的变动事实记载在登记薄上,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三种。(211、212、213、216、217、218、219、220、221、222、223) (2)动产的公示:交付 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是交付,指移转标的物的占有,依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动产交付有如下四种方式: ①现实交付:指将标的物的占有直接移交给对方当事人; ②简易交付226:指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在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③占有改定228:指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当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 ④指示交付227:指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后三种为观念交付)
公信原则:指一旦当事人变更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则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但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 代持。公示出来的产权人和实际产权人不一样。
物权的保护
物权的保护——物上请求权 1、物权保护的法律性质:请求权、是物权的效用、 附属于物权 2、类型: (1)标的物返还请求权:对于标的物有占有权的人对于物占有标的物的人享有请求其返还标的物的权利,是为标的物返还请求权。 (2)妨害停止请求权 (3)妨害预防请求权:第三人行为虽然还未对权利人行使权利构成现实妨害,但却有构成妨害的可能性时,权利人有权基于其物权请求行为人预防该妨害发生。 (4)恢复原状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