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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总论思维导图,包括:第四章民事主体——自然人、第五章法人、非法人组织;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七章代理。
编辑于2022-08-07 17:11:54 山东省民总
第五章 法人
第一节 概述
一、概念与特征
1、定义
2、特征
法人是组织或者团体
赋予其人格的作用
法人具有独立的财产
独立的表现:其他民事主体、出资者、工作人员
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和诉讼活动
法人能够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
独立的表现:与其他法人、出资者、工作人员独立
二、类型
公法人与私法人
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定义
区别
1、成立的基础不同
人/财产
2、设立人数、行为不同
社团:生前行为,>=2共同法律行为 财团:可生前,可死因,人数不受限
3、种类与设立的程序不同
财团:公益慈善,需主管机关批准 社团:营利(登记),非营利(批准)
4、设立人地位不同
社团:成立后成为社员 财团:成立后没有联系
5、内部组织不同
社团:有意识机关,自律 财团:无意识机关,他律
6、变更与解散的条件不同
社团:自由 财团:不自由
7、监督机制不同
社团:内部监督 财团:外部监督
中国大陆的分类
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
第二节 法人的能力
一、法人的权利能力
定义
国家授予,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义务
特征
国家授予性
与法人不可分割
受限制性(自然、法律、经营范围)
二、法人的行为能力
定义
国家授予,民事行为,民事权利,民事义务
特征
与法人行为能力在时间上具有一致性
与法人行为能力在范围上具有一致性
法人的行为能力是由法人的机关实现的
第三节 法人的机关
一、概念与特征
定义:根据规定,对内、对外
特征
与法人同在
是法人的有机组成部分
实在说,部分与整体
作用:形成、表示、执行法人意思的机构
由单个人或集体组成
单一机关:集一体,全权
多数机关:权力分立,归不同机关(意识、执行、监督)
二、法定代表人
定义:依照规定,代表行使、从事的负责人
理解
资格由法律或章程规定
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自然人,代表机关,代表权
第四节 法人的责任
一、概念与性质
概念:广义(民、刑、行)、狭义(民)
性质:独立责任、无限责任、法人出资者有限间接
二、法人承担的责任的类型
区分法人的责任与法人工作人员的个人责任
工作人员具有双重身份 (个人行为、职务行为)
法人对其机关行为的责任与对非机关一般工作人员行为的责任
机关工作人员
一般工作人员
非法人组织
概念
内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责任的承担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 概述
一、概念
要素、旨在的行为
核心本质:意思自主、效果自主
二、法律行为与民法总则的关系
法律行为这一概念和制度的出现,为民 法总则的产生创造了条件
三、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的关系
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内核
一个法律行为=一个意思表示/两个意思表示 /一个意思表示+其他事实
四、中国法上“民事法律行为”
1986年《民法通则》
特点:加上限定词、明确定义、合法行为
2017年《民法总则》
共同点:都有限定词,都明确定义
不同:民事法律行为的主体、突出意识表示、中性行为
第二节 类型
一、单方法律行为、双方 法律行为与多方法律行为
单方法律行为
概念及举例
分类
仅涉及权利人自己权利变动&涉及他人权利变动
需要受领&无需受领(相对人存在是否必要)
与形成权的关系
形成权的行使是单方法律行为, 但单方法律行为并非必然为形成权的行使
双方法律行为
2对向的意识表示一致
多方法律行为
>=2同向的意识表示一致
二、有偿法律行为 与无偿法律行为
区分标准:当事人是否需要给付对价/当事人是否为给付对价
区分的意义
行为人所承担的义务与责任不同
有偿:重,一切
无偿:轻,仅故意和重大过失
e.g.出卖、赠与
法律对无偿法律行为受益人的保护程度较低
善意取得、合同撤销权
三、诺成法律行为 与实践/要物法律行为
区分标准: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需要交付标的物
诺成:无需交付、常态、私法自治
实践:需要交付、例外 如: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定金合同
区分的意义
责任的承担不同,影响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还是违约责任
诺成:违约责任
实践:缔约过失责任
四、要式法律行为与不要式法律行为
区分标准:法律行为的落成是否需要一定的方式
不要式&要式(法定、约定)
财产法律行为与身份法律行为的区分
财产形式要求弱,身份形式要求更多
五、有因法律行为与无因法律行为
区分标准:法律行为是否以原因的存在为有效要件
当原因有缺陷时是否影响法律行为的效力?
有因影响;无因不影响
六、负担法律行为与处分法律行为
区分标准:根据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效果的不同
负担行为
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或者给付义务
特点
仅使债务人承担给付义务,不直接发生权利转移
负担行为通常是有因行为
处分行为
直接使权利发生得丧变更的法律行为 (物权物权&债权准物权)
特点
权力直接变动无辅助,无因行为,有处分权 (无权处分行为的补充)
第三节 法律行为的成立
一、概念与区别
概念
成立vs有效
区别
理解为两个阶段,成立不一定有效
内涵、要件、体现的过程、可否履行弥补、 法院是否主动审查、法律后果
二、成立要件
当事人做出意思表示:当事人、意识表示、标的 (特别成立要件)
三、意思表示
概念与要素
希望发生一定民法上效果的意识表示于外部的行为
要素组成
客观因素
主观因素
行为意思
缺乏行为意识
具有行为意识
表示意思
效果/交易意思
形式
口头与书面
明示、默示、沉默
沉默
原则上不构成意思表示,例外构成
一般为消极的,有时会例外规定积极的
生效 (约束力)
表意人应受其意识表示的约束而不得反悔
生效时间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对话的意思表示
非对话的意思表示 (表示、发出、到达、结果)
撤回
发出后、到达前取消
非对话撤销可能性更大
撤销vs撤回
第四节 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一、一般有效要件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不真实的区分
意识与表示不一致 (自己原因造成的)
有意
单方虚伪表示
构成要件、法律效果
通谋虚伪表示
构成要件、法律效果
无意:错误(重大误解)
意识表示不自由 (他人原因造成的)
欺诈、胁迫、显失公平
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即不得违反全国人大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法律) 与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
排除任意性法规,扩大了意思自治的自由范围
强制性规定的进一步划分:管理性/效力性
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二、特别有效要件
附延缓条件的法律行为、遗嘱、要式合同、要物合同
第五节 欠缺有效要件法律行为 ——无效法律行为
特征:违法性、国家积极主动干预、不得履行性、 自始当然确定无效
类型
民法通则
民法典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恶意串通、违法背俗、通谋虚伪表示
第六节 欠缺有效要件法律行为 ——可撤销法律行为
特征:意思表示不真实 撤销前已经发生针对无撤销权当事人的效力 效力是否消灭取决于享有撤销权人的意思及是否行使撤销行为 撤销权一旦形式,可撤销法律行为效力的消灭原则上溯及于其成立之时
类型
一、受欺诈的法律行为
要件:一方实施欺诈行为,有欺诈的故意,受欺诈方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此做出意思表示
第三人欺诈的问题:相对人明知、应知第三人实施了欺诈
二、受胁迫的法律行为
要件:一方实施了胁迫,有胁迫的故意,是非法的胁迫(手段、目的、手段&目的),受胁迫方因恐惧而做出违背真意的意思表示
第三人胁迫的问题:视同表意人当事人的胁迫 (无论其是否知情)
三、重大误解的法律行为
域外法
错误:并非故意,误认或不知,使表示与意思不符
错误阶段
意识形成阶段:不救济
意识表达错误:内容、表示、传达、 非基于表意人的意思而发出意思表示
生效阶段:受领人错误
中国大陆
概念:错误认识内容,做出与内心效果不一致的行为
要件:表意人对法律行为的内容发生了错误认识
错误认识
对当事人本身的错误认识
对标的物本身的错误认知
法律行为性质的错误
表意人基于错误认识做出了意思表示
四、显失公平的法律行为
概念: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有重大不利
要件
客观:当事人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严重失衡
主观:一方利用另一方处于危困状态或判断能力等情形
撤销权的行使
主体、性质
除斥期间:原则上、重大误解、胁迫、最长保护期
第七节 欠缺有效要件法律行为 ——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
概念
类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 无权代理行为、无权处分行为
第八节 法律行为的付款
条件
概念
分类:停止条件与解除条件、延缓条件、生效条件
成就与不成就的拟制
不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形成权、附条件违反公序良俗
期限
概念、分类(始期、终期)
第九节 法律行为被撤销、 确认无效的后果
返还财产
原物存在:返还原物
客观上不能返还或没必要返还时可不返还原物:折价补偿
补偿!=赔偿
两种障碍:物质障碍、权利障碍
赔偿损失
概念
分类
履行利益的损害赔偿/积极利益损失
履行利益的损害赔偿/积极利益损失
第七章 代理
第一节 概述
概念
特征
代理人必须独立地为法律行为
独立、法律行为而非事实行为
代理人必须以“本人”(被代理人)的名义, 并为“本人”的利益为法律行为
必要性
代理人角度:远离法律行为后果
相对人角度:能清楚地明白交易的对方
法律上不鼓励自己代理、双方代理
代理人为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本人”承担
无论法律行为有效还是无效/被撤销,都由本人承担
功能
扩张私人自治:意定代理
补充私法自治:法定代理
范围
可以代理的行为
法律行为中的财产法律行为
准法律行为中的意思通知、观念通知
诉讼行为、仲裁行为、非讼行为
某些履行行政义务、财政义务的行为
不得代理的行为
身份行为、事实行为、不法行为、准法律行为中情感表示
类似概念
代理与代表
同
都是以他人的名义实施的行为
行为的效果归属于该他人承担
不同
行为人的法律人格不同:两个/一个人格
行为的性质不同:独立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
法人或被代理人承受法律效果的机理不同:规定/当然
适用范围不同:准法律/准法律、事实、不法
代理与委托
同:都是利用他人来实现自己交易目的法律形式
不同
动态
委托可能和代理没有任何关系
委托的是事实行为/法律行为但没授予代理权
委托和代理发生关系:受托人以委托人名义为法律行为的情形
委托代理一体说、区分说
静态
三人关系/内部关系
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法律行为
他人名义/自己名义、他人名义
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
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效果直接归属于受托人
第二节 类型
委托代理与法定代理
根据代理权取得的依据不同
委托代理:意定代理,由授权行为产生
法定代理:法律规定
本代理与复代理
适法的复代理
条件:被代理人的同意/追认&紧急情况
外部效力、内部效力
注意
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依然维持
复代理人为法律行为的范围内,代理人不再负有为代理行为的义务
代理人仅就复代理人的选任和复代理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不适法的复代理
不符合适法的两个条件
外部效力、内部效力
注意
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依然维持
代理人仍负有为代理行为的义务
代理人应对复代理人的行为负完全责任
代理权
代理权的发生原因
依法律规定、本人授权、外表授权、紧急情况
授权行为的独立性(与基础法律行为的分离)
仅有授权行为没有基础关系
仅有基础关系没有授权行为
有基础关系,且授予代理权
授权行为性质
有相对人的单方法律行为(无需对方同意)
授权行为形式:不要式,形式自由原则
授权行为的无因性
基础法律关系与授权关系均有效成立
基础法律关系与授权关系均无效/撤销
基础法律关系有效、授权行为无效/被撤销
基础法律关系无效/被撤销、授权行为有效
(有因、无因的讨论)
无权代理、表见代理
第四章 民事主体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
一、概念和特征
特点:属人性、普遍性、平等性、 不可剥夺让与抛弃、国家授权性
二、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1、一般原则
始于出生,独立呼吸说
2、例外:胎儿
预先保护主义(法定解除条件说,法定停止条件说)
三、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标准(死亡)、类型(生理死亡、宣告死亡)、法律效果
第二节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第三节 民事行为能力
一、概念
1、定义:法律行为,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义务
2、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关系
3、条件:意识能力与识别能力
二、制度宗旨、立法目的
1、保护行为能力薄弱者的利益
根本目的、保护方式
2、兼顾交易的安全
三、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
1、无民事行为能力
类型(民法通则、民法典)
行为样态:法定代理人代理
三个问题(纯获利?与年龄智力相符?法定代理人允许?)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类型(民法通则、民法典)
行为样态
原则上要被允许,没允许要区分单双方
例外:可独立为(纯获利的2种观点、与年龄智力相符的)
法定代理人代理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类型
行为样态:独立为
第四节 监护
一、概论与性质
定义:对()的合法权益的监督与保护
性质:权力说、权利义务一体说、职责说
二、类型
1、根据被监护人的不同来划分
未成年人监护:父母、其他人
成年的无/限制行为能力人监护
2、按照监护人的产生方式来划分
自动监护、指定监护3、协议监护2
三、大陆法系国家地区监护、亲权制度的关系
亲权、监护定义
联系与区别
监护是作为亲权的补充与延续而存在,亲权为主,监护为辅
具体制度的差异
1、亲权血缘,监护不强求,理性多于情感
2、亲权权利义务双重,监护义务
3、立法放任亲权,限制监护
4、亲权人无报酬权,监护人有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 概述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指民法调整后根据民法规范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表现为的是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权利与义务一般是对等的
双务合同、同时履行抗命权
其中的财产法律关系充分体现了民事主体的自由意思
保障措施(即民事责任)原则上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主体、内容、客体 (客体需要具体分析,如物权、债权、人格权、知识产权)
四、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
定义及构成
五、民事法律事实的类型
自然事实
事件(与人有关、与人无关)
状态
人的行为
第一种
合法、违法
第二种
表意行为
法律行为
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意识自主效果自主
准法律行为
意思通知、观念通知/事实通知、情感通知
非表意行为/事实行为
第二节 民事权利
一、概念
意思说、利益说、法力说
二、类型
绝对权和相对权
标准:义务人的范围
绝对/对世、相对/对人、混合(相对权的绝对化)
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延缓、消灭)
……
第三节 民事义务
定义及类型
第四节 民事责任
一、概念
二、类型
1、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后合同责任
以责任发生的根据为标准进行分类
2、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
3、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
以承担责任的财产的范围为标准
无限责任更普遍;有限责任公司的理解
4、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 (按份责任、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
5、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概述
一、概述
原则:效力贯穿民法始终的根本准则
二、功能
立法准则功能
立法机关制定民法规范时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行为准则功能
行为准则选择时民法规则相对于基本原则的优先性
向一般条款逃逸
不是所有原则都可作为行为准则
裁判准则功能
是民事法官裁判案件时所要遵守的基本准则 (行为规范vs裁判规范)
民法规则相对于基本原则的优先性
向一般条款逃逸
意思表示或民法条文解释的准则
第二节 民法基本原则种类
平等原则
含义及其理解
内容
资格平等
彼此独立,互不隶属
权利义务平等
权益平等地受保护
e.g.
不同所有制性质的所有权平等
男女平等
私人自治原则
含义
具体体现
合同自由、物权行使自由、婚姻自由、遗嘱自由、 社团设立自由、自己责任、过错责任
私人自治原则与民法的性质
制定民法典的意义与价值
分配交易危险 保障交易公平 降低交易成本
公平原则
定义及其理解
诚实信用原则
定义
地位/历史变迁
适用范围逐渐扩大
在民法中的体现
附随义务
表现
前契约义务、后合同义务、履行过程中的义务
公序良俗原则
术语表示、定义
公序良俗vs善良风俗
包括、重叠、相异
善良风俗vs伦理道德
具体化表现3
绿色环保原则
物权法上用益物权人的环保义务
合同当事人的环保义务
债权责任编中规定的环保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一、从调整对象 的视角界定民法
是社会关系的调整器
社会关系可分为人 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财产与 财产关系
定义
财产关 系分类
财产归 属关系
定义
先占、拾得遗失物、添附、劳动
财产流 转关系
身份与 身份关系
身份的定义、功能、分类
身份关系
人格与 人格关系
人格概念的三个层面
人格关系概念
财产流 转关系
人身与 人身关系
身份与 身份关系
身份的定义、功能、分类
身份关系
人格与 人格关系
人格概念的三个层面
人格关系概念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 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平等与平等主体
二、从法体系的 视角界定民法
公法与私法区分界定的理论学说
利益说
以法律所保护的利益为区分标准
主体说、新主体说
以法律关系的主体为区分标准
规范性质区别说
规范是否可以根据当事人合意而改变
规范对象性质说
以法律关系的性质为标准
权力关系说、统治关系说、生活关系说
理念说
以法律追求的观念、价值取向为区分标准
民法属于私法
民法属于私法应无疑义
民法与私法的关系(狭义——一部分、广义——等同)
说明
从法律表现形式看
一般民法(狭义)、特别民法
从法律内容角度看
商法、非商法(狭义)
区分公私法的意义
有助于认清两者所奉行的基本原理的差异
私法:私人自治“法无禁止皆自由”
公法:权力法定原则“法无授权皆禁止”
有助于正确地认定其违反行为的法律责任的性质
责任性质(甲撞乙的例子)、规范的分类 (禁止、许可、授权)及其法律效力
在诉讼(起诉、应诉)时法院管辖以及救济程序不同
第二节 民法(典)的体系
基本概念
定义、特征
一、界定的两种经典模式
罗马式(法学阶梯式)
典型特征:无总则 分为三部分:人法、物法、诉讼法
采纳的国家:法国、奥地利、荷兰(创建之处)
德意志式(潘德克吞式)
典型特征:有总则 共五部分:总则、物权、债权、亲属、继承
进一步分类:萨克森式(物债——物是债的前提)、 巴威里式(债物——物是债的目的)
中国大陆的民法典
共七编: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 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
特色:债权分解
二、总分则模式的优缺点
优点
归纳汇集、立法简洁
提高抽象度
培养归纳、演绎、抽象思考的能力
直接彰显民法的价值与理念
缺点
造成一般与例外的复杂关系
增加了理解适用的困难
三、学习民法的方法
准确掌握基本概念
掌握基本制度
发掘法律体系
发掘概念体系(如法律行为)
发掘制度体系(行为/协议)
发掘法典体系
注意案例分析与理解
第三节 民法的渊源
广义、狭义、法源
一、一元制与多元制
一元制
只有制定法才是民法的渊源(法国)
多元制
民法的渊源除制定法外还包括习惯法、法理、判例等(瑞士) 直接渊源——直接、优先;间接渊源——间接、补充
采用哪种?
立法者是否承认制定法存在局限性?(存在漏洞的原因)
立法和司法是否要严格地区分?
二、类型
成文民法(制定法)
民法典
其他规范性文件中的民法规范
宪法中的民法规范(宪法与民法的关系) 民事特别法、 行政法规中的民法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就民事问题所做的意见与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中的民法规范、 其他有关机关就民事问题所作的解释
不成文民法
习惯民法
习惯法概念、构成要素、习惯法与习惯的差异4
法理
形式上没有承认法理,但实质上已经承认
判例
英美法系(肯定)、大陆法系(否定),中国指导性案例
法律行为(合同)
导论
背景知识:社会规范的分类
按对行为人的要求分类:命令、禁止、授权
按内容区分:习俗、伦理道德、宗教、法律 (法律的定义以及与其他规范的区别)
民法案例
牛案:保留所有权买卖、风险负担、利益承受、侵权
菜单案:交款纠纷
自动售货机案:意思表示、交易、要约、不当得利、申请交付
拒绝购买电脑案:民事行为能力
叫爹案:单独虚伪表示、恶意
棺材案:好意施惠关系
法律人vs. 非法律人
民法的学习
特点:内容丰富庞大、历史悠久、抽象到具体的学习
重要性
基本观念
人的尊严观念
什么是
地位:尊严无价
体现的例子
自由的观念
戒烟的例子,三个方面
什么是
自主决定、自我约束、自我负责
为什么
基于人的本性、优越性、心理学基础
民法对自由的保护无处不在
欺诈胁迫、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无权处分与无权代理、第三人合同
权力的观念
什么是
权力(人身权财产权)神圣 为权利而斗争
为什么
社会赖权力为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