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债法第八章 多数人之债
债法第八章 多数人之债思维导图,包括:一、可分之债与按份之债;二、连带之债;三、不可分之债。
编辑于2022-08-07 17:27:03 山东省第八章 多数人之债
一、可分之债与按份之债
(一)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单一之债
债权人和债务人均为一人
多数人之债
以同一给付为标的,有多数债权人或多数债务人的债
对外效力
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请求和履行的效力
并不是突破债的相对性的对外效力
就当事人一人所生事项的效力
对其他人有无影响?有何影响?
请求、履行、清偿、提存等
对内效力
多数债权人之间或多数债务人之间的追偿关系
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
(二)可分之债
以同一可分给付为标的,其债权或债务可以分割的多数人之债,一个给付可以分割为数个给付,而无损于其性质或价值,如金钱之债、股权之债等
(三)按份之债
概念
以同一可分给付为标的,各债权人或债务人按各自的份额分享债权或分担债务的多数人之债
发生原因
法定或约定
数个抚养/扶养/赡养义务人的抚养/扶养/赡养义务/多个继承人情况下债权债务的继承
效力
对外效力
各按份债权或各按份债务,在效力上各自独立,原则上互不牵涉,相当于多个单独之债,彼此之间不发生关系
就当事人一人所生事项的效力
效力相对性原则
就当事人一人所生事项,原则上对其他当事人不生效力
基于合同发生的按份之债的例外情况
解除权、撤销权、追认权、减价权等形成权的不可分性
合同履行抗辩权的不可分性
在双务合同中,债权人于一债务人未为给付时,得对其他债务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诉讼地位的不可分性
就按份之债发生争议,全体债权人或全体债务人须作为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
对内效力
内部无追偿权:原则上,各债务人间或各债权人间应平均分担或分受,彼此间不发生求偿关系,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连带之债
(一)概述
连带之债,是指以同一(可分或不可分)给付为标的,各债权人或各债务人之间具有连带关系的多数人之债
所谓连带关系,是指当事人各自的债务或债权具有共同目的,从而在债的效力、消灭上相互发生牵连
(二)连带债权
概念
连带债权,是指多数人享有同一债权,各债权人均可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全部给付,债务人向任一债权人履行全部给付就可使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
对外效力
连带债权的自由行使
每个债权人都可以请求履行,债务人具有选择权
在破产程序中应由全体连带债权人共同行使
避免重复申报
就某个连带债权人所生事项的效力
发生绝对效力(总括效力)事项
清偿、抵销、提存、受领迟延、时效 中断(请求等)
发生限制绝对效力事项
免除、混同、时效完成
只在内部享有的份额内发生效力
发生相对效力(个别效力)事项
给付迟延、非因请求(如承认)之时效中断及时效不完成、债权让与等
对内效力
其他连带债权人的追偿权
连带债权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受领债权的连带债权人,应当按比例向其他连带债权人返还
(三)连带债务
概念
连带债务,是指以同一(可分或不可分)给付为标的,各债务人之间具有连带关系的多数人之债,…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不是所有人承担一个债务,而是各自承担一个债务,各债务之间是连带关系
构成要件
数个债务人分别负有独立的给付义务(复数独立债务)
数个债务人须对同一债权人负有给付义务
数个给付义务不必基于同一原因产生,请求权也不必以相同给付为对象,只要满足债权人的同一给付利益即可
每个债务人都有义务向债权人履行全部给付
债权人只有权请求和获得一次给付
数个给付义务之间具有同位阶性?——否
如侵权人和保险公司之间、主债务人和保证人之间都存在主次位阶
存在位阶和主次的不构成连带债务,应归入不真正连带债务
产生原因:法定或约定
对外效力
债权人的选择自由
债务人破产时债权人的权利
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但总额不得超过其债权总额,多出部分要按比例退还)
就一连带债务人所生事项的效力
发生绝对效力(总括效力)事项
清偿、抵销、提存、受领迟延(保护债务人)、时效中断
时效中断?
债权人可能和连带债务人之一恶意串通,连带债务既然是复数独立债务,时效中断就应该是相对效力事项
发生限制绝对效力事项
免除、混同、时效完成
发生相对效力(个别效力)事项:效力相对性原则
请求履行、给付迟延、给付不能、债权让与、债务承担等
对内效力:连带债务人的追偿权与代位权
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确定标准
法定、约定、债的关系的性质、均分
§519-2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连带债务人的追偿权
指一个连带债务人因清偿等财产给付行为超过自己的承担份额,使其他债务人共同免责时,有权请求其他债务人偿还各自的承担份额的权利
追偿权的成立要件
连带债务人实施清偿等财产给付行为(清偿、提存、抵销)
使其他债务人共同免责
其他债务人共同免责的数额超过该连带债务人的承担份额
追偿范围
超出连带债务人应承担的份额(我国只规定了这个)、自免责时起的利息(承认法定利息自给付延迟起即自动起算)、因不可归责于该连带债务人的事由所致的损害及支付的费用
将来追偿权
在一个连带债务人被宣告破产的情况下,如果债权人未以其债权总额申报破产债权,则其他连带债务人虽未清偿债务,也可以其将来享有的追偿权申报破产债权
追偿权的扩张
在连带债务人行使追偿权时,如果其他连带债务人(追偿义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不能偿还其承担份额,不能偿还的部分由追偿权人和其他有偿还能力的追偿义务人按比例分担。
目的是为了保护实施清偿的有追偿权的连带债务人
构成要件
有现实的追偿权存在
有一个或者多个追偿义务人不能偿还其全部或部分承担份额
不是因为追偿权人自己的事由而导致不能追偿
追偿义务人中至少有一人尚有偿还能力
法律效果
就一个追偿义务人不能偿还的部分,由包括追偿权人在内的其他债务人按照各自的承担份额所对应的比例分担
连带债务人的代位权
概念
实施清偿的连带债务人在可向其他债务人追偿的 范围内,代位享有(自动承受)债权人对其他债务人的债权(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债权在清偿后不消失,是逻辑上的突破,为了保护追偿权人,还可以代位享有抵押权担保
特征
性质:属于法定的债权移转
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对抗原债权的抗辩继续存在
原债权缩减至可得追偿的数额
该连带债务人只能请求其他债务人偿还各自承担的份额,且其他追偿义务人之间是按份之债而不再是连带关系
代位权的行使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代位权从属于追偿权:成立、转让、消灭、追偿范围
类推适用债权让与时从权利转让的规则
代位权随追偿权一同转让,防止二者相分离
(四)不真正连带债务
界定
与连带债务的区别
发生原因不同❌
认为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指数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对债权人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因一债务完全履行,其他债务即因目的达到而归于消灭的多数人之债
但是第三人加入也是基于不同原因,但是算作连带债务
从是否有追偿权、各债务之间的位阶角度考虑应将第三人加入算作不真正连带
数债务人间有无共同目的❌
主观目的共同说:知道存在,知道自己的给付也对其他债务人发生效力
只有基于同一合同的时候才有可能这样
客观目的共同说
数个义务间是否具有同位阶性✔
连带责任保证中各义务是同位阶的
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各债务是有层次的
例:产品缺陷、宠物因第三人致人损伤
多数债务人间有无分担部分及求偿关系❌
用划分结果作为划分标准毫无意义
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效力
对外效力:与连带债务相同
就债务人一人所生事项的效力
发生绝对效力(总括效力)的事项
清偿、抵销、提存、受领延迟
发生限制绝对效力事项
(对终局责任人)免除、混同、时效完成
发生相对效力事项
(对中间责任人)免除、与中间责任人混同、请求履行、债务不履行、时效中断、债权让与、债务承担等
对内效力
不当然发生追偿权和代位权,应依各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分别处理
如保险法和宠物犬的规定有自己的规定就不再当然地适用代位权和追偿权
三、不可分之债
(一)概述
指以同一不可分给付为标的的多数人之债
不可分给付:性质上不可分或意思上不可分
(二)不可分债权(共同债权)
以同一不可分给付为标的的多数人债权
!=连带债权
各债权人只能请求向全体债权人履行给付,债务人也只能向全体债权人履行给付(如果是连带的话,债权人之间还需要进行内部追偿)
(三)不可分债务
概念
德:二人以上负担一项不可分给付的,作为连带债务人负责任
直接将其归属于连带债务
台:数人负同一债务,而其给付不可分者,准用关于连带债务之规定
!=连带债务,只能类推适用
对外效力
债权人只能对一人、数人或其全体请求全部给付;债务人也只能向债权人履行全部给付
就债务人一人所生事项的效力
发生绝对效力(总括效力)的事项
清偿(代物清偿)、抵销、提存、受领迟延
对内效力
债权人对某一债务人发生免除或诉讼时效完成的,其他债务人仍应为全部给付,但债权人应依不当得利将该债务人的承担额返还给追偿权人
不可分给付变为可分给付
债权人或债务人都只对自己享有/负担的部分
四、协同债务
全体债务人共同负担提供同一不可分给付的义 务,每个债务人应当协同履行其分担的给付才能完成全部给付的多数人之债
如乐团演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