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商法-第六章 合伙企业法
商法-第六章 合伙企业法知识思维导图,包括:一、合伙与合伙企业的基本理论;二、合伙的人格:非法人组织与无权利能力社团;三、合伙的类型;四、普通合伙企业;五、有限合伙企业;六、解散与清算。
编辑于2022-08-07 17:18:02 山东省第六章 合伙企业法
六、解散与清算
解散
概念
由于法律规定的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原因而使合伙人之间的合伙协议终止、合伙企业的事业终结,全体合伙人的合伙关系归于消灭
原因
意定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法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清算
概念
概念
依法清理合伙企业尚未了结的事务,最终结束合伙企业现存的各种法律关系,使合伙企业归于消灭
内容
清理资产、通知债权人、收取债权、清偿债务、退还出资及分配剩余财产
效果
企业至清算结束、注销登记后完全消灭
清算人的选任
概念、法律地位、选择方式
清算事务的执行
清算人的权限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清算人责任
清算程序
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处理债权债务、分配、清算结束
破产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
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四、普通合伙企业
设立
合伙人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均可以成为,自然人需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复合伙
一个合伙人同时加入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
我国未规定,其他国家有限制
出资
能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劳务或者其他财产出资
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需要进行评估/协商,货币出资不用,劳务出资协商确定
公司中不允许劳务出资,合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故财产没那么重要,因此是允许劳务出资的
出资的功能
经济上
组织的运营
法律上
以出资为比例确定责任
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名称
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保护债权人,起到公示的作用
合伙协议
成立、生效、变更、解释
第十九条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财产
构成
合伙人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
所有权的性质
民法典合伙合同编规定是合伙人共同共有,不得分割
合伙企业法规定是合伙企业的财产
特别法由于普通法,故适用合伙企业法
合伙企业解散时可否取回原物?
T89→T33
协议约定、协商、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平均分配分担
财产份额
转让
向外部转让、出质需一致同意
为什么?
合伙人之间是基于高度信任关系形成的
合伙的本质要求,退出、加入都相当于原合伙关系结束,新的合伙关系成立
无限连带责任要求合伙人有一定的偿还能力
后果?
无效
在哪一层面上无效?双方协议转让? 一致同意?工商登记?
协议转让是有效的,转让人/出质人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进行违约损害赔偿
T25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内部转让需通知
GP中转让三大山——极强的人合性
(1)其他GP的一致同意(没有视为同意的规则,有限公司中有视为同意的规定) (2)其他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 (3)修改合伙协议,接纳新合伙人加入,需要经过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4)不同意就退伙,办理退伙结算,把相应的财产份额返还
确定
T33
协议约定、协商、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平均分配分担
强调程序性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财产处分
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处分合伙企业财产是绝对无效的,属于无权处分,适用合同法T51
负责日常事务的经理,在授予其职位的时候就已经进行了权利的授予
合伙事务的执行
合伙事务执行方式: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
一人一票制,重大事项一致同意制
与第三人的关系
合伙执行权限制对第三人的效力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后果?
经理超越了日常事务权限
推定第三人恶意,合同无效
经理超越日常事务之内的限制
推定第三人善意,合同有效
是否追究经理过错?
并不必然有过错,充分保护其决策经营权,商事判断原则
有恶意/判断决策有利益关联或冲突/not informed
对第三人的连带责任
任何第三人都可以要求合伙人中的一位承担部分或全部的责任,承担过多责任的合伙人可以向其他合伙人追索
责任比例的确定
协议约定、协商、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平均分配分担
抵销禁止
T41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说明合伙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
合伙人个人债权人的债权执行
自己债务自己清偿 无法清偿可强执合伙份额 其他合伙人优先受偿权 没人买,也不让卖则办理退伙
入伙&退伙
入伙
第四十三条 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合伙人欺诈?
构成欺诈的三种类型
1、虚假错误陈述 2、误导性陈述 3、隐瞒重大信息
后果?
入伙本身是合同,在欺诈的基础上合同是可撤销的
对第三人的效力?
若可撤销则自始无效了,如果第三人是冲着我来的,那么对于第三人的责任我是否应该承担? ——按照我国法的规定,我是可以主张免责的
但是事实上,其他国家表 见合伙人的规定更合理
合伙企业一方面是合同关系,一方面是合同关系,有时合同无效并不必然影响组织上的关系
表见合伙人涉及商事外观主义,但是商事外观主义本身不能直接作为法律渊源,必须依赖于具体的法律规则,如表见代理、代表、合伙人、善意取得,但是我国又没有表见合伙人的概念
适用商事外观主义/表见合伙人的话,我是不能免责的
第四十四条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退伙
法定退伙/当然退伙
因资格消失而退伙T48
(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普通合伙人必须是完全行为能力人,但这并不是当然退伙的事由,有补救措施: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经所有合伙人同意转为有限合伙人,约定LP有权的协议无效——企业形态法定主义)
(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对其他合伙人存在风险,通过法院认定个人破产/其他合伙人提起诉讼,法院认定当然退伙)
(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行政特许权,合伙协议中特殊规定的)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退伙时间:从当然退伙事由发生当天起算
除名退伙
因过错而退伙T49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尤其针对承担执行事务的人,not informed)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不正当行为——违反信义义务=忠实+注意)
(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书面通知,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 (而不是除名决议做出时)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声明退伙
因事先约定或目的不能实现而退伙T45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退伙的效力
T53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两方面原因
债务在退货前已经发生
原因和结果分离,原因在退伙前发生,结果在之后发生
五、有限合伙企业
特别规定
成立要件
主体类型
至少应当有一个有限合伙人、一个普通合伙人
人数要件
2-50个合伙人
为什么存在上限?
主要用于作为融资平台,人数过多与证券法规定相违背
不符合
只剩下一个有限合伙人——30天,解散
只剩下普通合伙人——解散/转化为普通合伙
名称要件
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协议的特别内容
内容上的不同
可约定把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执行事务的普通合伙人(管理人)可以获得管理费
普通合伙的本质是共享收益共担风险,故不可这样约定
特别必要内容
有限合伙人的信息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信息
转换程序
出资特别规定
出资形式
有限合伙人禁止劳务出资(组织形式决定,康梅达出海打捞,只是提供资金的人;劳务价值并不明确)
普通合伙人可劳务出资,评估由协商确定
履行
有限合伙人应按照协议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否则应承担补缴义务,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登记
应载明有限合伙人认缴的出资数额
事务执行
有限合伙人执行事务的禁止
为什么
制度上不允许(康梅达)
避免道德风险,随意折腾,反正自己有限责任
例外
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的一致要求其享有一定的监督权
行使特别事项决定权
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行使建议权
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行使特别事项的选择权
选审计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监督
执行知情权
获取审计财务报告
提起诉讼
直接(自己受损)/代表(企业受损)
为本企业担保
原则
参与监督/风险与控制
自益权/共益权
有限合伙人及其权利义务
权利
部分参与权
其他特别权利
份额转让权
前提
合伙协议没有特别性的限制约定
提前30天的通知义务
未通知效力如何?类推适用债权转让的通知规则,无效
与GP比较?
GP中转让三大山——极强的人合性
份额出质权
可以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前提:经过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否则出质无效,不存在善意取得的规定
可以关联交易
有限合伙人可以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协议除外
GP除非合伙协议有规定/取得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不能与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可以经营竞争业务
竞争的界定
业务是否相同/类似?
是否在同一产业链上
地域是否相近?以县为划分基准
协议除外
责任承担
对个人债权人
与GP大致一致
对合伙企业的债权人
一般规则:有限责任
无权代理:自己承担
表见代理:对该笔交易与GP一起无限连带
转化为GP:对LP期间承担无限连带
相当于退伙再入伙
入伙退伙与转化
入伙
责任承担
对对入伙前的债务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形式
新入伙/受让入伙/转化入伙
退伙
原因
自然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
并不当然触发退伙规则适用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的或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并不导致退伙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的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全部执行的
协议退伙/实质退伙
效力
对退伙前原因发生的债务,以其退伙时取回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
转化
实质上就是退伙和重新入伙的过程
原因
GP→LP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继承,主动申请(需一致同意)
LP→GP
主动申请
效力
LP→GP
对有限期间的债务连带(入伙规则)
GP→LP
对普通合伙人期间债务连带(退伙规则)
转化与解散
只剩下一个有限合伙人——30天,解散
只剩下普通合伙人——解散/转化为普通合伙
三、合伙的类型
总图
非组织形式的合伙
个人合伙、松散型联营
组织形式的合伙
企业形式的合伙组织
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
半紧密型联营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中外合资必须是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作都可
非企业形式的合伙组织
律师事务所
合伙型非营利组合
合伙企业首先是合同关系,适用合伙合同编,然后是一个组织,适用合伙企业法,二者发生冲突的时候,先适用合伙企业法(特别法),然后再适用合伙合同编(普通法)
合伙企业法中的合伙企业类型
GP普通合伙企业
由普通合伙人组成,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无限连带的原因
对第三人承担信义义务,需要高度负责
债务波及性强,投资的人少,规模小
LP有限合伙企业
由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组成
经营管理权归普通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LLP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谁因自己的过错或者重大过失对第三人造成损失,就由该人自己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人承担有限责任;其他债务全体无限连带责任
LLLP有限责任有限合伙
普通合伙人(“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人(有限责任)
LLC有限责任公司
LLC所有成员都受到有限责任保护
是合伙的原因?出资者直接参与管理,单重征税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二、合伙的人格:非法人组 织与无权利能力社团
中国三元说: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欧陆二元说:自然人、法人(无限公司)
非法人组织
实质上和法人的区别不大
无权利能力社团
大量的未登记的在国家权力之外形成的非法人团体,如民事合伙、业主委员会、校友会、驴友会、老乡会、歌迷会、各种项目的筹备委员会、设立中的公司等等
特点
1、需要有结社的意思表示,为了达成某项共同的事业
2、有长久性,有自己的组织章程
如何规制?
合同法+其他形式(直接准用合伙的规定)
一、合伙与合伙企业的基本理论
1、概念及法律特征
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特征
两人以上
合伙人之间诚信为基础
是否存在弱势一方?如何加以保护?
严格规定法律后果,加重其责任
不具有法人资格
非法人组织
与法人的区别在于责任的承担
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连带债权、债务,可以要求任意一人清偿全部债务,然后内部追偿
2、是合同还是组织?
以合伙合同为基础,但并不一定表现为组织体 有两个发展方向
向上发展为企业,以企业形态出现的合伙 既有合伙合同,也是组织体的合伙
原地不动,不以企业形态出现的合伙 只有合伙合同,却不是组织体的合伙
3、对外关系: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人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合伙的识别:连带责任的适用
共同的经营行为+利润分配行为
表见合伙
表见合伙人对第三人承担合伙人责任
5、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
差异在于营业
商事合伙以企业形式出现
民事合伙以合伙合同形式出现
紧密型联营
公司
松散型联营
合同
半紧密型联营
合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