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商法-第九章 公司法-公司人格与人格否认
商法-第九章 公司法-公司人格与人格否认思维导图,包括:一、概念与立法例和二、中国法中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在实践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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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公司法-公司人格与人格否认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
一、概念与立法例
概念
公司法人人格的否认是对有限责任的否认,要求权力不得滥用,是对现有规则的突破,因而与诚实信用原则不同,是在规则沉默的时候起保护作用的
是暂时的,在个案当中,法律推理过程中把公司人格变为股东人格,公司责任变为股东责任
立法例
判例:在法律原则的基础上发展判例
在公司法典中对公司人格否认作一般规定
中国T20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形式),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后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和有限责任规则平起平坐,可能会损害有限责任原则
滥用的界定?——九名纪要内涵+外延
在公司法和其他法律中对在特定情形中的公司人格否认作具体的规定
二、中国法中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在实践中的问题
1、原告的范围
公司的债权人——包括劳动和税收关系
税收既有一定的私法性质,也有公法性质,需要谨慎处理
2、被告的范围
挂名股东背后的隐名股东
不应该承担无限责任,和挂名股东是合同(委托)关系,并不是组织法上的关系,故公司法无法将其穿透;公司法上规定的股东是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人
兄弟公司/关联公司
双重否认
出资不到位的股东转让股权,受让人需要承担无限责任
但是转让前股东滥用权力,转让后被提起诉讼,则和受让人没关系,并不随股权的转移而转移
3、连带责任?
股东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可否向公司行使追偿权?二者之间是否存在过错比例?
股东的过错一般都与财务金钱有关,理所当然地应承担责任,故不应有追偿权,否则又是滥用权力了
4、程序问题
未经审判,可否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被告为共同被执行人?
否,需要在审判过程中进行审查
除非执行过程中出现滥用权力的情况,如转移财产等,可以将其列为被执行人
5、滥用的界定?
内涵+外延
人格混同
根本判断标准
公司是否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
主要表现
公司财产与公司财产是否混同且无法区分
本质是财产混同,住所、电话号码一样并不能说明问题
过度支配与控制
破坏子公司独立自由的意志
外在表现往往是财产和责任方面,产生利益输送,无法清偿对外债务等
资本显著不足
指公司设立后在经营过程中,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数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匹配
与正常的“以小博大”相区分
6、一人公司的人格否认的特殊性
举证责任倒置,被告无法证明自己和公司财产独立的则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7、关联公司人格否认
一个母公司有很多的子公司,且这些公司都从事同一个业务,是为了规避风险,风险隔离,资产隔离,逃避监管,因此公司数量增加,都是壳公司
8、清算中公司法人人格否认
公司法解释二T18(2)
股东、董事怠于履行义务妨碍了清算程序的,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9、股东已转让股权,是否仍应承担连带责任?
需要。股东无视公司独立人格,使公司工具化、形骸化,应否定公司法人人格;即使股东通过股权转让离开公司,也不能免除其在职期间实施的滥用公司独立人格、滥用股东权利的法律责任。
10、破产程序中否认法人人格——关联公司合并破产
关联公司资产混同、管理混同、经营混同以致无法个别清算的,可将数个关联公司作为一个企业整体合并清算——对所有债权人的平等保护 ——深石原则/衡平居次原则
11、公司及股东申请否认公司法人人格
请求权在债权人那里,公司及其股东无权申请
自己申请时多是为了逃避债务,使自己有资格适用特殊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