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商法-第十章 公司法-公司设立
商法-第十章 公司法-公司设立思维导图,包括:一、条件与程序;二、法律关系;三、效力;四、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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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公司法-公司设立
一、条件与程序
概念
设立人依《公司法》规定在公司成立之前为组建公司进行的、目的在于取得公司主体资格的活动
与成立不同,成立是设立的目的和结果
公司设立的原则
特许设立
一事一议,没有统一的准则
准则设立
美国向底竞争
形式
发起设立
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或认缴全部出资)
募集设立
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
定向募集
其余股份向特定对象募集
公开募集
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
我国实际不存在,因为证券法规定超过200需要公司近三年经营状况良好的证明,实质上限定了为成立公司的公开募集是不可以的
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1——50人
承认一人有限公司的存在:一人公司、外商独资公司、国有公司
上限是50?与股份有限相比人合性更强(与信用基础是在人还是在资的人合组织不是一个意义)
股东资格的限制?
公司法层面没有普遍的一般限制
其他力量的限制
金融法等监管规定
公司内部章程规定,自治的结果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实交的法定资本制(强制验资)→认交的法定资本制
股东可以与公司约定缴纳期限,不必经过法定验资程序,故公司设立最初可能只有债权而没有钱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组织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200人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股份公司可以发起设立,也可以募集设立
认缴即可,无须实缴
必须实缴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发起人共同签署章程即可 全体股东签字成立,公司成立之后生效
发起人只有制定章程草案的权利,需要创立大会批准 审议通过成立,公司成立后生效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程序
发起人发起行为
可行性分析、筹备、发起人协议或发起人会议决议
订立公司章程
经全体股东同意并签署盖章
趋势——越来越灵活,以符合公司需求
出资
货币、非货币出资
建立公司组织:设立大会
签订发起人协议、筹办活动
制定公司章程
制定草案,然后需要创立大会批准通过
认购股份
发起设立:发起人认购全部股份
募集设立:发起人认购法定数额的股份(不少于35%)
出资过户
建立公司组织:选择董事会等
募集设立的特殊规定
T84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
T89(1)强制验资。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
T89(2)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把发起人的利益和认股人的利益关联到一起,避免南海泡沫现象 ——法定资本制、实缴、验资
T90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发起人没有表决权,而只有认股人才有——保护认股人的权利,避免发起人欺诈行为
T92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二、法律关系
公司设立中的法律关系核心是
发起人与发起人之间 发起人与公司之间 发起人与第三人之间
发起人
1、概念
实质发起人
直接承担为成立、设立公司而筹办活动的主体
形式发起人
公司的发行股东,是认股股东
公司法解释采用形式+实质的解释方法,尽管形式上二者合一,但是核心还是看是不是认股股东
2、资格
发起人之间是合伙关系,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故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法律地位
发起人之间是合伙关系
如何理解?
发起协议具有合伙协议的性质,公司还未获得法人人格,故发起人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在瑕疵出资,未能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瑕疵出资的股东需要向其他认缴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责任的划分
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对内
发起约定协议中责任分配的约定 按约定的出资比例 平均承担
发起人与公司之间的关系
发起人为公司筹办事务所产生的责任怎么承担?
无因管理——无法保护报酬请求权
第三人利益契约说——并不完全有利于公司
设立中的公司机关说——如果设立不了呢?
当然继承说——如果是为了自己的利益呢?
4、权利
业务执行的权利
发起设立——制订章程、选择公司机关、申请登记
定向募集设立——编写章程草案,召集创立大会
报酬请求权
费用补偿请求权
事先垫付的费用可以请求补偿
其他可能的权利
非货币出资(认股人必须货币出资,发起人可以非货币出资)、选举为董监高、约定的其他权利
5、义务与责任
在设立公司中的义务与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发起人的出资义务与责任
T28应足额缴纳,货币打入账户,非货币出资转移手续,不按照规定出资的,应足额缴纳并且承担违约责任
瑕疵担保责任
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T83书面认购,按章程规定缴纳出资,非货币出资转移手续,不按约定出资承担违约责任
其他的要求
禁止抽逃出资、短线交易
6、信义义务
设立中的公司
起点
如何界定?为什么界定?最初已经产生了可归属于公司的利益,设立中的公司和公司具有同一利益——确定利益归属
终点
注册登记获得法人资格
性质
无权利能力社团说、合伙说、特殊法人团体
法律关系
与已成立的公司之间——同一体说
与发起人的关系——核心是如何处理先公司交易
先公司交易
大蓝本P46
设立的效力
设立瑕疵及救济
三、效力
大蓝本P45
四、章程
大蓝本P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