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商法-第十一章 公司法-公司资本制度之二
商法-第十一章 公司法-公司资本制度之二思维导图,包括:一、概述;二、资本形成制度;三、最低资本额制度;四、公司资本三原则;五、公司资本募集与股票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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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公司法-公司资本制度之二
一、概述
注册资本的功能主要在于保护债权人
规范意义——是公司利润分配的界限
注册资本出资时具有具体性,之后则更多是抽象性
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注册资本与资产
注册资本即股本,是公司资产的一部分,资产还包括公司对外负债、公司的资产收益和经营收益
注册资本与股东权益
股东权益=所有者权益=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可分配利润
同样的,股东权益也是一个抽象的权利,而不是对任何具体形态资产的权利,无论股东权益多大,都无权直接支配或处分公司财产
资本信用与资产信用
即使资产为零,但是注册资本还在,是一个命令和红线,因此资产比资本更有实际意义
二、资本形成制度
股东出资,和公司之间可以认为是合同关系——公司发行(要约),股东认缴(承诺),认缴之后合同成立,但是并不意味着履行,实缴之后才是全部履行
法定资本制
含义
公司设立时,需要在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资本总额,并且一次发行、全部认足或募足
主要内容
公司设立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资本总额
公司设立时,必须将资本或股份一次性全部发行,或发起人全部认足
认股人根据发行的规定缴纳股款
一次交纳或分期交纳
实缴与认缴
我国之前是法定实缴,后来改为法定认缴,并且对认缴额(期限)以及实缴额(期限)都取消了限制,但是破产清算的时候肯定需要都实缴的,即使没到期
加速到期?
认缴但是还未实缴,还没有到期限,债权人催告、提起诉讼,是否可以加速认缴期?
赞同
认缴期是内部约定,不对外,对外应该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反对
章程规定了期限就不可违反,否则损害了股东利益,无力偿还可以进入破产程序,然后加速到期
实际
一般不可加速到期,但是有例外情况
破产时的加速到期
公司债权人(法院)穷尽手段仍然无财产可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是不申请破产的
实缴期未到是恶意拖延(如提前修改了章程)
表决权是否受限?
可以在章程中对股东的权利进行限制,没有约定则推定与其他股东相同
大陆法系
较为僵硬,但是对债权人的保护较强
授权资本制
在公司设立时,虽然公司章程载明公司资本总额,但公司不必发行资本的全部,只要认足或缴足资本总额的一部分,公司即可成立。其余部分,授权董事会在认为必要时,一次或分次发行或募足。
VS分期缴纳
分期缴纳是在实缴环节发挥作用
授权则还没发行,是授权董事会发行,可能分期发行但是也不是分期缴纳
根本区别在于是否已经发行以及是否授权股东会
英美法系
更灵活,但是对债权人的保护较弱
折中资本制
许可资本制
公司设立时,章程中明确规定资本总额,并一次性发行、认足,同时,章程可以授权董事会在公司成立后一定期限内,在一定比例范围内,发行新股。增加资本,无须股东会的特别决议。
即在法定资本制的基础上,授权董事会发行股份,增加资本,核心仍是法定资本制
折中授权资本制
公司设立时,在章程中载明资本总额,并只需发行和认足部分资本,公司即可成立,未发行部分授权董事会根据需要发行,但不超过公司资本的一定比例。
在授权资本制基础上限制增发资本的比例和期限,核心仍是授权资本制
三、最低资本额制度
后来都取消了,因为对提高公司信誉、保护债权人并没有意义
特殊行业仍然保留了最低注册资本制度
如商业银行法和证券法中的相关规定
四、公司资本三原则
资本确定原则
我国采用法定资本制
章程对公司资本作出明确规定,公司设立时,资本全部认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的,注册资本为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资本维持原则 资本充实原则
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
制度内容
退股禁止
必须经过减资程序
禁止抽逃出资
禁止折价发行
T127可以按照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但是不能低于
公司的债权人有权利将公司的注册资本视为公司对其债务的担保 如果折价发行,则可能价值差异太大,对债权人保护就会比较薄弱,甚至构成欺诈
限定非货币出资的条件
T27
发起人和股东对出资承担连带认缴责任
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公积金
公积金用于与扩大再生产、充实资本、弥补亏损等
没有盈利,不得分配
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交税——分配利润
提取公积金实际也是一个抽象概念,是一个命令和红线限制,而不是说实质性的放在一个账户里
限制公司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公司收购自己的股份相当于股东退股,收回的股份相当于未能发行,从而导致资本虚增,故需要保证公司的资本充实
真正的投资一定是在两个独立的个体之间
例外情况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都是暂时持有
公司违法取得自己股份的效力如何
区分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和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合同所约定的权利和禁止性规定冲突,那么约定的效力低于强制性的规定,一般都是无效的,但是合同的效力往往都有很多层
缔约行为 内容所指向的行为 履行行为 结果行为
禁止的不是转让(履行行为),不是持有(结果行为),因此禁止的只是缔约行为
一般禁止一二层的有效,禁止三四层的无效,但有时无效作为惩罚手段,违反一二层也被判无效,但是需要限制这种逻辑的违反
不得接受以本公司股份提供的担保
担保的实现会导致公司取得自己的股份,有悖于禁止公司收购自己的股份
追究瑕疵出资股东的民事责任
T28
资本维持原则与对赌协议
原则上不反对,但是要注意以下规则
是否符合公司法关于抽逃出资的规则T35
是否符合允许股份回购的例外规定T142
是否符合关于利润分配的强制性规定T166
资本不变原则
资本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如需增减,必须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
不是资产的绝对不变,而是程序上有一定的限制,资本维持原则维持的是公司资本的实质,而资本不变原则则维持的是公司资本的形式
五、公司资本募集与股票发行
股份有限公司才存在募集设立的形式
六、增资与减资
增资
公司增资中的有限公司股东优先认缴权T34; 股份有限与有限公司不同,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与数额需要经过股东大会的决议来决定
功能
增加经营资金
调整股权结构,转移控制权
其他,如反收购,毒丸战术
增资无效之诉?
增资无效是说决议无效而不是增资合同无效
决议无效则章程变更、股东名册的变更自然无效
组织法关系VS合同法关系
减资
减资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作出决议起十日内需要通知债权人,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减资程序
股东会做出决议——资本注销——资本退还
减资也有公平平均减的规定,否则违反了股东平等原则
减资需要征得债权人的同意,或者对其提前进行清偿,或者对其提供担保,而不能什么工作都不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