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商法-第十二章 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与股权变动
商法-第十二章 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与股权变动思维导图,包括:一、股东与股权;二、股东资格;三、股权变动。
编辑于2022-08-07 17:21:11 山东省第十二章 公司法-有 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 与股权变动
一、股东与股权
股权
股权是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对公司享有的一系列权利束的集合
股权联系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股权是权利义务的总和,而股东对公司享有股权
股份(股权)是用一定金钱来衡量的股东在公司的权益,首要的是责任,其次才是利益。同时,还包括所有股东与公司的一系列相互承诺
性质
不同于物权、债权等传统民事权力,是一种成员权
并不是绝对权,章程可能对股东股权的转让存在限制,而这种限制是内在基因一般的存在,故当然是有效的
包含于公司章程中的契约是股份最原始的附带条件
当然章程约定不能损害股东利益,单独禁止某一人转让是当然不可以的,违背了股东平等原则
二、股东资格
1、股东资格的取得、限制与丧失
取得
原始取得、继受取得
限制
自然人作为发起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作为发起人不能违反禁止性规定
公司不得自为股东
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成为股东的人不得为公司的股东
发起人的国籍和住所的限制
丧失
股权转让
股东除名
因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被除名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必须一点儿都未履行出资或者全部抽逃,因为不存在按比例除名
公司减资
公司终止
2、股东资格的认定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可通过下列事实证明
1、在公司章程上被记载为股东 2、向公司投入在公司章程中所承诺的出资额, 3、在公司成立后取得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 4、被载入公司股东名册; 5、在公司的工商登记中被列名为股东;
相关问题解释
意义?——涉及分红、是否有股份处分权等问题
认定的标准?
形式主义
要件
股东名册
是确定谁可以无举证的主张股东权的“形式化资格的证据”
公司法T32
工商登记
具有对抗效力,未登记或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公司法T32(2)
不一致的时候如何处理?
内部名册 三人登记
实质主义
要件
公司接受为股东的意思表示
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以及公司的其他行为,该行为可以证明公司接受某人为股东
股东的出资行为
与股东身份的关系?
出资是股东身份的基础
股东不出资,则不享有股权,但仍具有补足出资的权利和义务,以获得完整的股东身份
出资证明书?
公司法T31
可间接证明股东资格,但是,并不直接证明投资人与公司之间存在某种成员关系,不是股东资格的直接证明文件。 直接证明文件是股东名册
适用物权法T106善意取得制度?
在哪种情况下适用?
1、签订转让协议但是名册和登记都没有变
一股二卖中后受让人若完成了全部手续(名册+登记)当然取得股权,出让人也不是“无权处分”,后受让人也不是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的股权
不适用T106
2、签订转让协议变名册而未登记
逻辑上指的应是这一情况
但是实践上并不合理
受让人善意的认定?何时善意?
并不合理,股权变动与物权变动存在差异
1、公示作用
物权变动一种公示形式——不动产的登记/动产的交付
股权变动双重公示——名册+登记
直接适用会直接忽略股权转让中名册的作用
2、登记效力不同
物权不动产变动中登记是前提
股权变动中登记并不是必要前提
物权善意取得都不适用于一物二卖,更别说将其适用于股权转让
3、所谓“股权善意取得”本质上赋予公司以反悔权
物权变动只要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即可
股权变动涉及第三人——公司,需经过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或股东会决议)和公司变更股东名册
3、挂名股东和隐名股东
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类型
合同法关系 信托关系 无合同无信托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T24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承认合同的效力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九名纪要最新规定,若都明知存在代持关系,可请求人民法院直接确权,而无需解除合同,无需其他股东半数同意
三、股权变动
1、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变动的无因性
普通有体物(动产)的所有权变动
债权行为+物权行为
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而不承认其无因性
因为和债权行为都受同一法律(合同法)调整,并且二者的无效要件是一样的,故合同法并没有将二者区分来开单独规定
股权变动
债权行为+股权变动行为
一个适用合同法,一个适用组织法
股东资格的变动是经过组织法上的规定和程序产生组织法上的效力的,故合同法的效力无法穿透,故组织法在效力上具有独立性和无因性
股权转让的债的合同无效后,产生返还的义务,实质上是重新启动另一次转让。 原来的股权变动并非当然无效,所以,原来的受让人即使再转让,也是有权处分。
2、股权转让中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公司法T71
同意具有优先购买权,不同意自己买
实务问题
1、多数股东如何行使优先购买权
多个想买的先协商,不成按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2、如何仅对所转让的股权的一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
不认可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转让股东坚持股权整体转让的,可以行使自己的自由处分权
3、侵害现有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效力
侵害现有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效力,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按理应该无效(合同法T52),但是实践中很少判无效,大都变成了补偿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
一是规范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和损害救济T17
二是明确了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边界和损害救济制度
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的立法宗旨,在于维护公司股东的人合性利益,而非保障其他股东取得转让股权。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T20-转让股东在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后又不同意转让的,对其他股东优先购买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亦即其他股东不具有强制缔约的权利。
其他股东主张转让股东赔偿其损失合理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优先购买是防御性的权利,而不是攻击性的,因为这样会侵犯出卖股权的人的所有权,侵犯其自由处分权。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T21-但是为了防止出卖股权的人滥用自己的权利,又对股东优先购买权被侵害后,股东行使相关权利的期限做了适当限制
三是解决了关于损害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实践争议
公司法并无特别规定,不应仅仅因为损害股东优先购买权认定合同无效、撤销合同,而应当严格依照合同法规定进行认定。正是基于此类合同原则上有效,因此人民法院支持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股东以外的受让人可以请求转让股东依法承担相应合同责任。
3、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继承
05年公司法T75-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T16-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因继承发生变化时,其他股东主张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4、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分割与处分
以股权为标的的各种请求权的效力等级
公司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请求权>债权请求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4年)T16
5、强制执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问题
公司法T72——优先购买权
6、其他问题
(1)违反公司章程的股权转让的效力
(2)股权中的权能是否可以分别转让
作为法定的一种形态,是统一的
(3)出资瑕疵的股权转让之效力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T18恶意连带,可追偿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导致股东人数超过50人的合同的效力
违反法律的管理性强制规定,而不是效力性强制规定;是履行障碍,而不能说合同无效
(5)明(名)股实债
关于债权让与担保的性质与效力
让与担保有效,不因所谓违反“物权法定主义”而无效
名义股权受让人,不享有股权的实质权利,如分红、选举等
名义股权受让人对该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九名会议纪要T71让与担保
(6)股权转让合同的撤销(欺诈胁迫)
民总T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