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债法第四章 债的保全
债法第四章 债的保全思维导图,包括:债的保全概述、债权人代位权、债权人撤销权三部分内容。
编辑于2022-08-07 17:23:57 山东省第四章 债的保全
概述
债权的保障机制
一般担保
责任财产及其保全
债权人代位权、撤销权
特别担保
物的担保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优先权
人的担保
保证、债务加入
金钱担保
定金、押金、保证金
作用
债权人在债务人消极不行使权利或者积极处分财产权益,导致责任财产未能增加或被不正当减少时,通过行使代位权或者撤销权以保全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保障无担保债权实现的一种制度
债权人代位权
概述
概念
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相对人的债权及其从权力,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实现,债权人得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的权利
是对债的相对性的一种突破,相对人可直接向债权人清偿
性质
债权固有的权能
若债权没有财产给付的内容则无法通过代位权加以保全
债的对外效力,突破了相对性
实体法上的权利,需要通过诉讼途径行使,和撤销权一样是形成诉权
是债权人管理债务人财产的一种管理权,不归于四类中,类似破产管理人
不是代理权或者优先受偿权,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的
立法例
德国瑞士适用强制执行制度
构成行使要件:实行行为
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债务人已构成给付迟延
否则会产生还未届满的抗辩
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相对人的权利
代位权的客体?
债权及其从权利
该债权必须有财产给付的内容
该从权力包括利息债券、担保物权、保证债权等
怠于行使?
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对债务人的要求很严格,使其无法轻易规避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
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
债务人陷入无资力状态
对于债权人有利,降低了举证责任,只要到期未给付即推定无资力
特定物债权说
多出现于连环买卖中,对债务人事务干涉过多,债务人乙完全可以保有丙对其的给付,向甲赔偿损失,但实践中有所突破,如房屋连环买卖中,甲可以直接请求丙向自己交付房屋,适用的就是特定物债权的代位行使。但是有的将其解释为甲请求丙协助乙向自己交付,并不是直接向自己交付,是纳两次税的
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
合同法解释(一)T12
构成/行使要件:保存行为
民法典T536
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力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构成要件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无需到期,但需以财产给付为内容
债务人的债权或者其从权力有保存的必要
诉讼时效届满之前
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
保证期间即将届满
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债务人有可能陷入无资力的状态
代位权的行使
无需通过诉讼程序,诉讼外的请求即可中断诉讼时效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
行使方式:代位诉讼权
民法典T535(1)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仲裁有严格的相对性,要求有仲裁协议的存在
债权人须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
是实体法上的权利而不是代理权
债权人须通过诉讼途径行使代位权
诉讼当事人
原告:债权人 被告:相对人 诉讼第三人:债务人
诉讼管辖
原告就被告,相对人住所地法院
诉讼标的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债权及其从权利)
都需到期且有财产给付的内容,以数额较小的为准
与基本诉讼的关系
可以单独起诉乙,也可以同时起诉乙丙,但不能直接单独起诉丙,否则法院中止代位权诉讼
行使范围
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以数额较小的为准
行使费用
债务人承担必要费用
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对债权人的效力
入库规则:法、台
直接受偿规则:由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
违背了入库规则
给予甲优先受偿权
没给予优先受偿权,而是适用自动抵销制度 (甲乙之间不当得利返还与债务履行义务相抵销)
直接受偿例外
日本民法典不主张直接自动抵销,因为还涉及乙、丙的其他债权人,还有乙丙都破产的情况,故优先受偿的解释是错误的,应适用抵销规则
对债务人的效力
债务人受代位权胜诉判决的拘束
债务人对其债权的处分权受到限制
不得处分(转让、放弃、质押等)
否则会使债权人的代位权落空还要行使撤销权
对相对人的权利
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发生诉讼时效中断
提起代位诉讼,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的中断
对于已经行使了的债权额无意义
抗辩的主张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债权人代位权与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强制执行
作用类似但是后者效力较弱,相对人可以提出异议
债权人撤销权
概述
概念
是指当债务人通过法律行为处分其财产权益,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法律行为的权利
性质
请求权说、形成权说(诈害行为自始无效,返还财产须要再提起给付之诉)、折衷说
立法例
撤销权构成要件
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以给付财产为内容的债权:无需到期
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权益的法律行为 即诈害行为
无偿行为
有偿行为: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
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
不合理高价受让财产
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保证、提供担保物、债务加入
债务人处分其财产权益的法律行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会使债务人陷入无资力的状态
特定物之债可主张次给付请求权
债务人实施的有偿行为的相对人知情
相对人知道债务人的行为影响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实践中取证,看相对人是否和债务人有“关系”
撤销权的行使
行使方式:撤销权诉讼
诉讼当事人
原告:债权人 被告:债务人 诉讼第三人:相对人
诉讼管辖
被告债务人住所地法院
行使范围
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考虑标的是否可分)
行使费用债务人承担
行使期限
主观期限1年+客观期限5年
撤销权的行使效果
对债务人的效力
债务人实施的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自始无效
相对人应向债务人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入库规则
对相对人的效力
与债务人实施的法律行为自始无效
应向债务人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
有权请求债务人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
对债权人的效力
胜诉判决不能作为债务人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
因为不是给付之诉,即使是也是丙向乙给付
对转得人的影响
善意取得+无权处分
破产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