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债法第十章 合同的订立与效力
债法第十章 合同的订立与效力思维导图,包括:概述、要约、承诺、强制缔约、竞争缔约等内容。
编辑于2022-08-07 17:24:38 山东省第十章 合同的 订立与效力
合同的订立
概述
合同的订立与成立
可以采用要约-承诺方式或其他方式
合同的成立要件
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
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思表示:合意
对是否成立存在争议时,能确定当事人名称/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认为成立,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的特别成立要件:要物合同/要式合同
合同成立的法律意义
合同的形式拘束力
成立!=生效,还可能附条件、附期限生效
成立后具有了形式上的拘束力,双方不能随意解除合同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有效
一般成立要件——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背公序良俗,满足即是有效的(否则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等到期限或者条件成就则生效
要约
概念及构成要件
概念
指特定人向相对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相对人接受以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T472要求要约需要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构成要件
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
客观上可确定即可
向(特定或不特定的)相对人作出
不一定必须特定,只要相对人最终承诺的时候特定即可
要约的内容须具体、确定
具备标的、数量等将来所要订立的合同的基本条件
要约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具有效果意思(具有建立法律关系的意图)
要件
主观要件
内心的意思
行为意思、表示意思、法效意思
客观要件
表示行为
要约与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
大家更希望成为接受要约的人,因为发出要约的人更被动
是表示但不是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是可以产生法律关系变动的
要约邀请的性质
解释上存在争议
是事实行为——不可撤销
是意思通知——准用意思表示的规定,可撤销
区分标准
当事人的意思
法律规定
意思通知——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
可撤销,对善意相对人造成损失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事实行为——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
交易习惯
商品标价陈列、乘坐出租车等,需要根据个案进行解释
特殊要约邀请的效力
在解释上要慎重,不能随意解释成要约
要约的法律效力(拘束力)
要约生效的时间
按照意思表示的相关规定即可T137
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力(形式拘束力)
要约的撤销
大陆法系认为原则上不可,例外可,英美法系认为原则上可,例外不可,我国受英美法系影响
原则上可撤销
例外
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要求在多少日之内给予答复)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之前有交易往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撤销要约的时间
对话
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
非对话
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前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的撤回
可撤回,适用T141
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迟到的要约撤回通知是否可以转化为撤销要约的通知需要看是否满足要约撤销的条件
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实际拘束力)
也称承诺适格,是指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时即取得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资格。
要约与单独行为
单独行为等同于单方意思表示,如遗嘱、形成权的行使等,可直接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
要约只是给受要约人设立了一个承诺的资格,并无权利义务的设定
要约的失效
要约被拒绝(受要约人没有通知义务) 被依法撤销 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相当于成立新要约
承诺
概念及构成要件
概念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构成要件
承诺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新要约
对要约内容的非实质性变更:承诺原则有效,例外无效——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承诺期限的确定
先意思自治,没约定,则
对话形式
即时承诺
非对话形式
合理期限内到达
承诺期限的起算
承诺的迟到(必然迟到):承诺原则无效(为新要约),例外有效
T486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
承诺还是从原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起算(要约人接收新要约则是从要约人的承诺到达原受要约人时起算)
承诺因传递迟延而迟到(偶然迟到):承诺原则有效,例外无效
T487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是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外,该承诺有效。
举证责任分配不同
原则部分受要约人举证
例外部分要约人举证
承诺的生效与撤回
承诺生效的时间
通知承诺——意思表示T137 不需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
需要通知的承诺:明示承诺和默示承诺
通知的方式可能指定可能未指定
不需要通知的承诺:意思实现
指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人的声明,承诺不需要通知的,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作出可认为是承诺的行为时,承诺即告生效
默示承诺与意思实现的区别
默示的承诺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意思实现自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单纯的沉默或不作为:原则上不构成承诺
即使要约人说明沉默则视为承诺也不可以
但是如果交易习惯产生交易信赖则沉默也可以例外地视为承诺
承诺生效的效果
原则: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例外
采用合同书/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但可通过一方履行主要义务弥补形式瑕疵
签订确认书/网络交易提交订单成功
承诺的撤回
可撤回,适用T141
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合同成立的地点
承诺生效地
合同成立的地点,一般为要约人所在地
合同书的最后签名/盖章地
合同采书面形式的
约定签订地和实际签订地不符的按照约定
主要义务的履行地
书面形式签字盖章按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收时合同成立
强制缔约
强制要约与强制承诺
强制要约
指一方当事人依法应当向相对人发出要约,以订立合同。如证券法强制收购要约、机动车强制责任险
强制承诺
指一方当事人依法负有接受相对人的要约而订立合同的义务,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诺
如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公共运输、供水供电的,机动车强制责任险(强制要约+强制承诺)等
可以依据判决强制承诺
强制合同
无法归于强制要约与强制承诺
直接强制缔约与间接强制缔约
间接强制缔约:虽非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但根据法律的解释而使一方负有缔约义务(劳动法与就业促进法)
竞争缔约
招标投标
招标投标,是指由招标人发出招标通知或公告,邀请符合条件之人投标,在诸多投标中选择其最满意的投标人订立合同的缔约方式
招标通知或公告:要约邀请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投标:要约
开标、验标
评标、定标:中标通知书 =承诺?到达主义?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承诺——违约责任
不是承诺——缔约过失
订立书面合同
要约承诺和签订书面合同是两个订立合同的方式,按照书面形式更准确
拍卖
拍卖的类型
有保留底价的拍卖与无保留底价的拍卖
一般式拍卖与荷兰式拍卖(减价拍卖)
拍卖程序
拍卖公告:要约邀请
竞买报价:要约,因其他竞买人报出更高的竞价而失效
拍定:承诺
签署成交确认书
与招投标类似,解释上存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