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债法第七章 债的消灭
债法第七章 债的消灭思维导图,包括:一、清偿;二、抵销;三、提存;四、免除;五、混同。
编辑于2022-08-07 17:25:34 山东省第七章 债的消灭
一、清偿
1、概述
概念
指按照债的本旨使债权得到实现的给付行为
清偿强调效果,是无瑕疵的履行行为 履行强调过程,可能存在瑕疵进而产生责任
清偿受领人
一般为债权人,可能存在第三人
第三人受领的效力?
清偿合意的性质
不产生债权债务关系或物权变动,故不是负担/处分行为
清偿行为
事实行为,法律行为,不作为
2、代为清偿
概念
第三人以其名义清偿债务人的债务
构成要件
债务可以由第三人代为清偿(非专属性)
劳务、不作为等不可
第三人多为与债务人有关系的人
金钱之债一定可以代为清偿
第三人具有代债务人清偿的意思
没有意思则非/错债清偿,债权人不当得利,债的关系不消灭
债务人未提出异议
提出异议债权人得拒绝其清偿
执意受领则不当得利,债的关系不消灭
例外:第三人就债的履行有合法利益的, 债权人不得拒绝(专属性的除外)
第三人
不包括保证人,包括物上担保物的受让人
具有合法利益
受法律保护的、财产上的利益,不是生活事实上的利益
法律效果
债务人的债务归于消灭
第三人取得清偿代位权
就债之履行有利害关系之第三人为清偿者,于其清偿之限度内承受债权人之权利,但不得有害于债权人之利益
等同于债务人清偿,债务归于消灭 债权是否归于消灭?——拟制未消灭,否则无法发生债权的转移
第三人并不当然取得代位权/追偿权,需要看当事人的约定、无因管理、违背意思的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并不是法定的统一的追偿权(与保证人追偿权不同)
3、清偿代替
代物清偿
概念
代物清偿,是指债权人受领债务人提出的他种给付以代替原定给付,使债的关系消灭(的合同)——双方须有合意
构成要件
旧债务存在 有代物清偿的合意 债务人现实提出他种给付 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
法律效果
原债权及其从权利消灭
他种给付有瑕疵的,债务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考虑债的发生原因,分情况讨论,是否是无偿的?
新债清偿
概念
新债清偿,是指债务人为清偿旧债务而负担新债务,新债务不履行则旧债务不消灭
构成要件
旧债务存在,新债还未实际履行
以负担新债务作为清偿旧债务的方法
签订负担新债以消灭旧债的合同
法律效果
新债务成立后,旧债务停止作用
旧债履行期延长至新债履行期届满时
新债务得到履行,旧债务即消灭
新债务未获履行时,债权人可请求履行旧债务
债的更改
概念
指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以成立新债务而代替并消灭旧债务
与债务清偿不同——所有权未转移,并未实际交付
与新债清偿不同——拒绝履行新债应该恢复请求其履行旧债而不是请求其继续履行新债
构成要件
旧债务存在
新债务成立
债的要素发生变更
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更改合意(消灭旧债务的合意)
法律效果
新债务成立后,旧债务及其担保、抗辩均消灭
新债务如出现给付障碍,债权人只能根据新债关系主张权利
4、清偿抵充
概念
指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宗相同种类(多为金钱之债)的全部债务时,用以确定其给付抵充哪些债务的规则——解释当事人意思表示的规则
抵充的方法
约定抵充(合意抵充)——清偿前后达成都可以
指定抵充——指定权原则上归清偿人
法定抵充
数宗同种类债务之间的抵充顺序
约定/指定/已到期/担保最少的/债务人负担重的/到期先后顺序/债务比例
同一债务中主债务、利息、费用的抵充顺序
费用/利息/主债务
5、清偿的效力
债权及其从权利消灭
受领证书(收据)给予请求权或债权证书返还请求权
后合同义务
二、抵销
1、概述
概念
指二人互负债务且符合一定条件时,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或者双方的合意,以一方的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使双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归于消灭
主动债权/自动债权——用作抵销的债权
被动债权/受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
与代物清偿有类似之处,允许一方当事人单独主张抵销
功能
清偿功能、自力执行功能/自力救济、公平受偿、担保债权实现
2、法定抵销
概念
二人互负债务且给付种类相同时,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使双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归于消灭
构成要件
债权的相对性
双方互享债权、互负债务,不要求基于同一合同产生(债务人可向受让人主张抵销的情形)
债权的同种类性
双方所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不限于有体物
主动债权的可执行性
完全有效且到期,无抗辩权予以对抗 (可提起诉讼、申请仲裁和强制执行)
保护措施——在诉讼时效到期之前已经具备了抵销的条件
被动债权有效且可以履行
不到期没关系,但是附条件时条件未成就则不可履行
双方的债权/债务适于抵销
不适于抵销的债务
债务性质、当事人约定、法定
抵销权的行使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理解
行使方式
单方、需受领、行使形成权的意思表示
VS债权让与不是意思表示,效果是法定的
可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抵销的意思表示到达生效
主张的一方在通知到达之前可以撤销,自生效起即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消灭
抵销的意思表示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形成权的行使会产生不确定性,禁止以平衡
例外——免除债务的意思表示可以附条件
抵销的效力
双方互负的债务在抵销额内归于消灭
双方互负的债务溯及至最初适于抵销时消灭
否则还要对利息等进行仔细的结算,避免了不公平的情况
3、合意抵销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合同性质
诺成、不要式、双务、有偿合同
抵销合同可排除法定抵销的部分要件
抵销合同可特约不同于法定抵销的效力
4、破产法中的抵销
三、提存
1、概述
广义提存
指当事人为清偿、担保等特定目的而将标的物提交于提存机关保管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狭义提存/清偿提存
债务人将因债权人的原因而难以向其交付的 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
2、提存事由/要件
拒绝受领——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不能受领——债权人下落不明
难以受领——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提存标的
具有提存能力的标的
自助出售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4、提存机关
债务履行地的公证处
5、提存的效力
提存人与提存机关之间:为第三人利益的保管合同
提存成立:交付提存物
要物?/诺成?
提存人的取回权
一般不可取回,例外情况下可以取回
在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效力
债务人的通知义务
前提是可以通知
债务消灭
解除条件说
提存后拟制消灭,若债务人行使取回权则拟制的消灭自始未发生
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履行债务
停止条件说
暂不消灭,待债务人失去取回权时停止条件成就,溯及既往地消灭
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
与标的物有关的风险及利益转归债权人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 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默示提存机关无过错)
履行!=交付
在债权人与提存机关之间
债权人的提存物领取请求权(提存受领权)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但是,债权人未履行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或者债权人向提存部门书面表示放弃领取提存物权利的,债务人负担提存费用后有权取回提存物
可对债权人行使提存受领权附加限制条件
请求权行使的期限——大致可适用除斥期间的规则
债权人应负担提存费用
提存机关的赔偿责任
为第三人的保管合同,双务有偿合同——过错责任、抽象轻过失(理性人应有的注意)
四、免除
1、概述
指债权人以抛弃债权为目的,向债务人作出的消灭债务的意思表示
2、性质
单方行为、不要式、处分行为、无因行为
无因?其实往往是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只是说不考察原因
债务人可以在合理期限内拒绝——溯及通知/意思表示到达时起效力从未发生
3、要件
债权人对债权有处分权
免除须以意思表示为之:有价证券的缴回
免除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利益
免除行为可以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4、效力
被免除的债务及从债务、担保权归于消灭
五、混同
1、概述
广义
指没有必要并存的两种法律关系同归于一人的事实
如物权的混同、主债务与保证债务同归于一人、债权与债务的混同
狭义
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法律事实
成立
概括承受
企业合并、继承
特定承受
债务人由债权人处受让债权,或债权人由债务人处承担债务
效力
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债权债务终止,但是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债权与其债务同归一人时,债之关系消灭。但其债权为他人权利之标的或法律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