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中级经济法总论(预计10分)
这是一篇关于中级经济法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有法律体系、法律行为与代理、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
编辑于2022-08-21 22:30:56 福建省总论(预计10分)
法律体系
子主题
法律行为与代理
概念、特征
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达,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即权利与义务)的行为
以达到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以意思表达为要素
分类
需要几方意思表达
单方
双方
是否需要具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要式,如签订借款合同
非要式
依存关系
主民事法律行为
从民事法律行为,如担保合同丛书于借款合同,主法律行为无效则法律行为无效。
法律行为要件
成立要件
一般成立要件:当事人、意思表示及其内容
对于要式法律行为,还需满足一定的形式,比如仲裁协议必须是书面的
生效要件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满18周岁,完全民事行为,有效 16到不满18以自己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也属于完全民事行为
8到不满18以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只能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
不满8岁以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 行为无效,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
意思表达真是
不存在外在的胁迫、欺诈、乘人之危
意思与表达相一致,不存在错误意思表达不一致的情形
不违反强制性规定 不违反公序良俗
对于附条件或附期限合同 (本质是约定生效要件)
对附条件合同,条件成就时合同生效
附期限合同,期限到来时合同生效
无效行为
无民事行为人独立实施的
以虚假的意思表达实施的
恶意串通
违反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
自始无效
可撤销行为
主要是意思表达有瑕疵
重大误解
欺诈
胁迫
乘人之危、显失公平
通过法院或仲裁机关行使撤销权
重大误解: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90天内
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
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1年内
消灭
放弃
自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
法律后果
放弃撤销或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的,成为完全有效的法律行为
行为一经撤销,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效力待定(有权人追认后才生效)
仲裁
原则
自愿
必须有书面仲裁协议
独立仲裁
民间组织,不存在隶属关系
一裁终局
裁决作出后,不得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 人民法院起诉。
适用范围
平等主体+财产权益纠纷
不能仲裁
非平等主体间的纠纷
人身关系纠纷
不适用仲裁法
劳动争议
农业承包合同
有专门的仲裁法
仲裁协议
书面形式订立
效力
可以排除法院管辖权的效力。首次开庭前提交,否者视为放弃仲裁
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无效的情形
超过范围
无民事行为人或限制民事行为人订立的
以胁迫手段订立的
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且达不成补充协议的。
认定机关:一方请求仲裁,另一方请求法院的,由法院裁定
仲裁程序
仲裁庭可以由1名仲裁员或3名仲裁员组成
必须回避的情形
是当事人
与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有特殊关系
私自会见当事人或者代理人
接受当事人或代理人请客送礼
仲裁裁决
多数仲裁员意见作出
意见不统一的,首席仲裁员为准
生效时间
调解书——签收后(当事人确认才可以)
裁决书——作出之日
仲裁的执行或者撤销
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请执行
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月内, 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撤销裁决
没有仲裁协议
裁决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范围或者无权仲裁的
组成或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裁决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证据的
仲裁员受贿、徇私舞弊的
民事诉讼
诉讼管辖法院
级别管辖
基层——第一审案件
中级——本辖区重大影响案件、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重大涉外案件、 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被告住所地
户籍所在地、注册登记地
经常居住地,连续居住满1年
有几个住所地居住地的,都有管辖权
特殊地域管辖, 除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增加了其他有管辖权的
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通常在卖方
接收货币一方
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
保险合同纠纷——保险标的所在无
票据纠纷——票据支付地
运输合同纠纷——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
侵权行为请求赔偿——侵权行为地
交通事故请求赔偿
事故发生地
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
航空器最先降落地
专属管辖,必须由特定法院
不动产所在地
港口所在地
继承遗产的,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 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协议管辖:书面协议或者默示方式选择纠纷管辖法院
合同纠纷
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限于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址的法院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
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先立案的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
诉讼审判程序
一审
起诉条件
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有明确的被告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管辖范围
程序
普通程序:开庭且公开审理
仲裁是开庭不公开
依法不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
涉及个人隐私
法院另有规定
当事人申请不公开
离婚
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简易程序
适用:事情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额给付民事案件
特点
独任审判
不一定书面送达(出裁判文书外)
不一定当面开庭
二审(上诉程序)
不服第一审判决或裁定的
判决送达15日内
裁定送达10日内
可向上一级法院上诉
二审终审,不得再上诉
审判监督(即再审)
法院启动
法院院长发现错误,提交审判委员会
最高法院或上级法院发现有错误,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当事人申请
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或 当人数众多或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可向原审法院申请
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再审
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不予受理
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的
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
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再审检察建议或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
诉讼时效
时效届满,债务人获得抗辩权
过期仍可起诉
过期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不应主动适用时效规定
实体权利不消灭
约定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是无效的
不适用的
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请求支付扶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最高法规定不适用的
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对付债券本息请求权
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期间
种类
普通时效——3年
特殊时效——如人寿保险5年
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
起算
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收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例外
20年长期时效期间,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算
分期债务,自最后一期届满开始计算
无民事行为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人对其法定代理人请求权从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自满18周岁起
中止与中断 (只适用普通诉讼期间)
中止:再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如权利人被他人控制)不能行使请求权的——待障碍消除后再算6个月
中断
权利人提起诉讼
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
当事人一方履行义务
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行政复议
范围
适用于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不适用于
内部行政处分
抽象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针对民事争议作出的调解处理
复议机关:通常找其“爹”
申请时效: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法律有另外规定的除外)
复议期间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决定
受理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法律规定少于60天的除外)
类型
维持决定
履行决定
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决定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适用依据错误的
违法法定程序
超越或者滥用权限
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
行政诉讼
特有原则
被告举证
法院只审查合法性
不调解,除行政赔偿、补偿、有自由裁量权的案件
不停止行政行为执行
不予受理范围
国家行为
法律法规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
内部行政奖惩任免等
终局行政裁决
公安、国安
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诉讼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
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
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
特殊地域管些
限制人身自由的,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
不动产所在地法院
诉讼参与人
原告: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的实质影响
被告
一般: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
特殊
复议过后
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共同被告
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起诉时限
一般
6个月内,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
不动产超过20年
其他超过5年的
必须经过行政复议的,受到不予收决定书或者行政复议期满15日内提起诉讼
审理和判决
一审
二审
不服判决,判决书,送达,15日内
不服裁定,裁定书,送达,10日内
审判监督
简易可转普通, 普通不可转简易
代理
概念和特征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 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 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特征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内独立向第三方表示意思
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适用范围
人身性质的法律行为不得代理:遗嘱婚姻领养等
分类
委托
法定:无民事行为人的法定代理人
不得滥用代理权
禁止代理与自己交易
禁止代理双方交易
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可以
无权代理
无代理权
超越代理权
时间终止后
追认后由被代理人承担法律后果 未经追认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除外情形,仍然又被代理人承担的
被代理人知情而不作否认的
表间代理: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 代理权的
被代理人对第三人表示已授权代理人,但实际未授权
被代理人将有代理权的正面文件交给他人
代理人违反被代理人的意思或者超越代理权
代理关系终止后未采取必要措施
让第三人相信了第三人(代理人的责任所以应自己负责)
委托代理关系终止的法定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