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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从业 个人理财 中级第二章 财富保障与规划知识梳理,包括财富保障概述、保险的基本概念与原理、保险的主要品种、财产保障规划等等。
编辑于2022-09-13 21:52:26 陕西财富保障与规划
1||| 财富保障概述
1||| 财富保障的意义
1||| 财产保险
2||| 人身保险
3||| 分红、万能保险
2||| 风险的基本概念
1||| 定义:风险就是损失发生的不确定性
1||| 不确定性包括:是否发生、什么时间发生、损失程度的不确定
2||| 风险的组成要素
1||| 风险因素
1||| 是造成损失的间接原因
1||| 有形风险因素
2||| 无形风险因素
1||| 道德
2||| 心理
2||| 风险事故
1||| 是造成损失的直接或外在原因
3||| 风险损失
1||| 非故意、非预期、非计划
1||| 直接损失
2||| 间接损失
3||| 风险管理的基本概念
1||| 定义
1||| 管理对象:风险
2||| 管理目标: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安全保障
2||| 目标
1||| 损前目标: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户
2||| 损后目标:降低已经发生的损失
3||| 方法
1||| 回避风险:担心车祸,不坐车
2||| 预防风险:修水坝
3||| 自留风险
1||| “理性”自留风险:比如车险100万,我觉得我再怎么撞车修车也比买保险划算,所以不买,这就是理性自留风险
2||| “非理性”自留风险
4||| 转移风险:应用最广、最有效的风险管理方法。比如保险
4||| 程序
1||| 风险识别
2||| 风险估测
3||| 风险评价
4||| 选择风险管理技术
控制型
财务型
自留风险
转移风险
财务型非保险转移
子主题
财务型非保险转移风险是指单位或个人通过经济合同,将损失或与损失有关的财务后果,转移给另一些单位或个人去承担,如保证互助、基金制度等;或人们可以利用合同的方式,将可能发生的、不定事件的任何损失责任,从合同一方当事人转移给另一方,如销售、建筑、运输合同和其他类似合同的免责规定和赔偿条款等。
财产型保险转移
5||| 评估风险管理效果
5||| 风险管理与保险的关系
风险管理的面大于保险管理,两者都是管理风险
2||| 保险的基本概念与原理
1||| 保险的定义
2||| 保险的相关要素
保险合同
法律特征
双务合同
射幸合同
附和合同(格式合同、标准合同)
最大诚信合同
主要因为 保险信息的不对称性、附和性、射幸性
要式合同
财产和责任保险合同是 补偿性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是给付性合同
存在形式
投保单
暂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
批单
保险协议书
保险人(承保人)
投保人(要保人)
对于低收入群体、年龄超过65岁、购买期交产品超过60岁的,原则上以保单利益确定得普通型产品为主,银行不能直接出单,要由保险公司人工核保。
被保险人
受益人
保险标的
保险费
保险金额
3||| 商业保险的种类
按照实施方式
强制保险
自愿保险
按照保险标的
人身保险
人寿保险
年金保险
健康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
财产保险
财产损失保险
责任保险
信用保险
按照承保分为
原保险
再保险
共同保险
重复保险
4||| 保险的基本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
因为保险信息的不对称性和保险合同的特殊性(附和性、射幸性)
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告知
保证
一般意义上的保证为允诺、担保,这里的保证是指保险人和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担保对某种特定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担保其真实性。可见,保险合同保证义务的履行主体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证是保险人接受承保或承担保险责任所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履行某种义务的条件。例如,某商店在投保企财险时,在合同内承诺不在店内放置危险品,此项承诺即保证。如果没有此项保证,则保险人将不接受承保,或将调整保单所适用的费率。因此,保证是影响保险合同效力的重要因素,保险保证的内容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保证通常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
弃权与禁止反言
①弃权。弃权是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放弃他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通常是指保险人放弃合同解除权与抗辩权。构成弃权必须具备两个要件:第一,保险人需有弃权的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第二,保险人必须知道有权利存在。
②禁止反言。禁止反言也称禁止抗辩,是指保险合同一方既然已放弃他在合同中的某种权利,将来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这种权利。事实上,无论是保险人还是投保人,如果弃权,将来均不得重新主张。但在保险实践中,它主要用于约束保险人。
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的定义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它体现了投保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存在的金钱上的利益关系。《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如果投保人以不具有保险利益的标的投保,保险人可单方面宣布保险合同无效;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事故,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而获得不属于保险利益限度内的额外利益。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1)本人
(2)配偶、子女、父母
(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4)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规定保险利益原则的原因
(1)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可保利益,将与自己无关的项目投保,企图在事故发生后获得赔偿,是违背保险损失补偿原则的,对此法律不予保护。许多国家的法律都明文规定,无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各国法律把保险利益作为保险合同生效的重要条件,主要有两层含义:一是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的人才具有投保人的资格;二是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依据。
(2)签订保险合同时投保人需有保险利益;履行时,如果被保险人丧失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一般也随即失效。保险利益原则作为《保险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具有重要作用:首先,可以减少道德风险的发生。保险利益原则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保险人的赔付以被保险人遭受损失为前提,这就可以防止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放任或促使其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以谋取保险
保险利益的构成
可保利益必须是合法利益。在英国一般称为“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物之间的天条是法律所承认的”。保险利益作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享有的利益,必须是符合法律法规,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为法律认可并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对不法利益,如以违反善良风俗所生的利益而为的保险,不论投保人是善意还是恶意,任何人对贪污、盗窃、诈骗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财产,均无可保利益,因为这些利益是违反法律和公共利益的、虽然签订了合同,但合同一律无效。
可保利益必须是有经济价值的利益,这样才能使计算做到基本合理。如果损失不是经济上的利益,便无法计算。如所有权、债权、担保物权等,还有精神创伤、政治打击等,难以用货币衡量,因而不构成保险利益。
可保利益必须是可以确定的和能够实现的利益。“确定利益”指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现有利益或因现有利益而产生之期待利益已经确定。“能够实现”是指它是事实上的经济利益或客观的利益。保险利益可以是现有利益和直接利益,也可以是预期利益和间接利益,现有利益较容易确定,预期利益则往往引起争议。
补偿原则及派生原则
概念
是指当被保险人发生损失时,通过保险人的补偿使被保险人的经济利命恢复到原来水平,被保险人不能因损失而得到额外收益的原则。
保险补偿原则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以及其他补偿性保险合同,对人寿保险合同则一般不适用。
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包括代位追偿原则、重复保险分摊原则。
代位追偿原则
代位追偿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权利代位和物上代位。权利代位即追偿权的代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付保险赔款后,依法取得对第三者的索赔权。物上代位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赔付后,依法取得该项标的的所有权。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
是指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各保险人应采取适当的分摊方法分配赔偿责任,便被保险人既能得到充分的补偿,又不会超过实际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重复保险必须具备的条件:同一保险标的及同一可保利益;同一保险期间;同一保险事故;与数个保险人订立数个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价值。
重复保险的分摊方式如下:
(1)比例责任分摊方式,即各保险人按其所承保的保险金额与总保险金额的比例分摊保险赔偿责任。计算公式为:各保险人承担的赔款=损失金额×该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各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总和
(2)限额责任分摊方式,是以在没有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各保险人依其承保的保险金额而应付的赔偿限额与各保险人应负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计算公式为:各保险人承担的赔款=损失金额×该保险人的赔偿限额/各保险人赔偿限额总和
(3)顺序责任分摊方式,是指由先出单的保险人首先负责赔偿,后出单的保险人只有在承保的标的损失超过前一保险人承保的保额时,才依次承担超出的部分。
近因原则
有利于被保险人和收益人的解释原则
5||| 保险合同及特征
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保险合同是保障合同
保险合同是有条件的双务合同
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
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6||| 保险的基本原理
大数法则
风险分散原则
风险选择原则
保险人可以拒保、有条件承保
7||| 保险规划的意义
保险的保障作用
财产保险的补偿
人身保险的给付
保险的防灾减损作用
保险的资金融通作用
保险的社会管理作用
提供多层次保障需求,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减少社会摩擦,协调社会关系,维护社会安定团结
调节资金配置,降低金融机构的运用风险
加强信用管理,保证经济活动的顺利进行
3||| 保险的主要品种
年金保险
以生存为给付保金条件的
个人年金
老了之后保险公司按月给你发钱
联合年金
两个或两个以上被保险人,有一个死了,就不给
最后生存者年金
两个或以上被保险人,只要有人活着就继续给发钱,直至所有人死完,从始至终给钱金额不变,不以人数变化
联合及生存者年金
两个或以上被保险人,只要有人活着就继续给发钱,直至所有人死完,人少了,领的钱也会变少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残疾、死亡或其他约定事故
按保险风险
普通意外
特定意外
坐飞机,在工地等一般比较便宜
按保险期限
1年期
极短期
多年期
一般不超过5年
煤矿工人长期吸入粉尘,导致身患肺病,这不属于意外,这可以归入“职业保险”
健康保险
对被保险人因健康或医疗行为的发生给付保险金
分类
医疗保险:费用补偿、定额给付
疾病保险:一次性支付
失能收入损失保险
护理保险
医疗意外保险:不能归责于医疗机构、医护人员的医疗伤害
新型人寿保险
分红险
前提:保险公司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
保险公司每年分红不得低于当年盈余的70%
红利来源
利差益
实际回报率>预期回报率
死差益
实际死亡率<预期死亡率
费差益
实际费用率<预期费用率
分配方式
现金红利
领取方式
直接领取现金
抵缴保费
累计生息
购买缴清保费
增额红利
投资连结险
在保险保障的基础上,设置一个或多个投资账户,风险完全由客户承担,保单的现金价值与投资资产相匹配。
特点
投资账户独立
保险责任多样
缴费灵活
费用收取透明
万能险
运行机制透明、可灵活缴纳保费、可随时调整保险保障,将保障和投资功能融为一体。
提供最低收益保证
灵活缴费:首次缴纳保费后,之后只要账户价值足以支撑保障保费,就可以自由选择时间交任意金额的保费。
保额可调整:随时可以调整保额和死亡赔付方式,不需要再买新的保险
账户价值可以部分领取:满足领取条件时,可以领取部分价值。
人寿保险
普通型人寿保险
死亡保险
定期寿险
纯消耗型寿险不退钱
如5年期、10年期或到被保险人达到某个年龄
保费低
市场最普遍的品种
保额递减:适用于还贷人群
保费递增:抗通胀
终身寿险
保障性+储蓄性
无论何时死亡,都要给付保险金
退还保单的现金
按规定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死亡或身残的,出于人道主义,给退现金价值
2年内自杀的给退现金价值
现金价值与保费缴费期限:反比
保险的期限长度与保障性:正比
现金价值与储值价值:正比
缴费方式
普通终身寿险
时间长、保费低、适合缴费能力不强的人
限期缴费的终身寿险
在规定期限内缴清
趸交终身寿险
生存保险
子女教育金保险
两全保险(生死合险)
分红险
联合寿险
保两个及以上的人,有一个人死,就赔
第二生命寿险
保两个人,两个人都死了,才赔
子女教育保险
财产保险
财产损失保险
企业损失保险
家庭财产保险
一般不超过5年
起保当天一次性缴清保费
可保内容
可保
自由居住房屋
室内装修、装修及附属设施
室内家庭财产
特保
不可保
价值太大或无固定价值:金银财宝、文玩字画
不是实际物资:货币、存单、票证
无法鉴定价值:烟酒、食品、药品、化妆品
其他财产保险范围:汽车、摩托车、家禽、手机等
违章建筑、危险房屋
赔付
全部损失
保费够:投保5万,损失1万,赔1万
保费不够:投保5千,损失1万,赔5千
部分损失
保费够:投保5万,损失1万,赔1万
保费不够:价值1万,你修好用5000,你只投保了2000,这时候按比例赔你1000
事故时的合理支出和施救必要费用也给你钱,但不超过你的保额,实际花费超过你保额的,按比例支付
责任保险(保的时被保人在法律上应负的民事责任)
公众责任保险:歌剧院、电影院、学校等
产品责任保险
雇主责任保险
职业责任保险:医生、律师、会计、设计师等
宠物犬主责任险
信用保险
概念:当义务人不履约使权力人遭遇损失时,由保险人提供经济补偿
商业信用保险
出口信用保险
投资保险
其他财产
机动车保险
分类
基本险
车损险
交通事故强制保险
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
附加险:全车盗强、玻璃险等
未买基础险不能买附加险
基本险的保险责任
碰撞责任:与其他发生碰撞;货车合理拉货,货物发生剐蹭导致车辆损失
非碰撞:自然灾害和意外
合理施救和保护费用
团体保险
以团体的形式购买各种类型的保险
便宜
手续简化,一张保单一公司人
可免除体检
买死亡险,得被保险人签字
4||| 财产保障规划
基本原则:风险转移、量力而行
目的
基本目的:风险保障
阶段性项目:贷款还款、子女教育金、遗属生活等
通过定期寿险完成
长期项目:养老、应急基金、丧葬费用
通过终身寿险完成
衍生功能
储蓄投资
子女教育金、养老保险、分红险、万能险等
财产安排
如财产传承和婚内财产
遗产规划
人寿保险的身故保险金属于免税资产
家庭寿险保障规划
客户所属生命周期
形成期:刚结婚,孩子三岁以下(年轻人)意外险、定期寿险、住院医疗险
成长期:孩子3岁以上(成家立业)终身寿险、重疾险、意外险、医疗险
成熟期:中年(子女独立,退休之前,收入达到巅峰):重疾、住院险、津贴型
衰老期:老年(子女成家,自己退休):意外伤害、意外医疗
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比较低的客户:保障为主
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高的客户:保障为主,配置投资储蓄型
持有保险财产情况:在了解客户的现有保险基础上,推荐保险
客户保费支出预算
总体原则:保费支出与家庭收入匹配
倍数法则
保额:净收入(不是净结余)的10倍
保费:净收入的10%
生命价值法(净收入弥补法)
适用于:单身客户
步骤
先估计他能工作多久(明确个人在职期或服务期)(张三还能工作30年)
估算个人未来在职期的年收入现值(把以后30年每年的收入用财务计算器转换为现值)
个人在职期越短,现值越小,应有的保险额越低。反之越高
计算净收入
总支出占总收入的比例越大,净收入就越小,所需的保额越低,反之则相反
计算生命价值,以适当的贴现率计算预期净收益的现值
贴现率越高,生命价值越低,应有保额越低,反之相反
计算公式
第一步:未来收入的现值
未来收入实际折现率R=(1+贴现率)/(1+当前收入增长率)-1
未来收入的现值pv=(FV=0,PMT=每年净收入,n=年数)选择期末年金
遗属需求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