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侵权责任编
民法学侵权责任编总结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有总论、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具体侵权责任类型、做题、特殊形态(过错推定责任)、准侵权行为等。
编辑于2022-09-24 10:36:06 贵州侵权责任
总论
一般理论
行为人对其侵权行为或准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适用范围: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
特征
以违反法定义务为前提
义务分为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违反前者构成侵权责任,违反后者构成违约责任
主要形式是损害赔偿
优先性
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一般侵权行为)
民法理论通说认为:过错推定并非独立的归责原则,而是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形态,即过错通过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认定,限于“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形”
以行为人的过错为构成要件,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过失(过错)才能承担责任
以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作为确定责任形式、责任范围的依据
无过错责任
法律规定情形下,无论当事人是否有过错,只要有行为、损害后果以及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均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仅适用于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具体中四类+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平责任
侵权人和被侵权人都没有过错,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以公平考虑作为标准,由双方当事人公平地分担损失的责任形态,又称法定损失的分担规则
通说观点认为,公平责任并非一种归责原则,而是一种特定情形下的法定补偿义务。不具有非难性与谴责性,目的在于实现风险与损害的公平合理分配。限于“法律规定”的情形
法定情形
见义勇为
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暂时没有失去意识或失去控制侵权的情形
构成要件
加害行为:行为人实施的加害于被侵权人民事权益的不法行为
直接/间接加害行为
直接:侵权人的加害行为直接作用于被侵权人受法律保护的人身或财产权益
间接:侵权人通过他人或其他介质作用于被侵权人受法律保护的人身或财产利益
积极/消极加害行为
积极(作为):违法法律规定的作为义务的行为,侵权的主要方式
消极(不作为):违反法律规定的作为义务的行为
损害事实:指被侵权人的人身或财产权益遭受的不利后果,分为以下三类
财产损失:被侵权人的财产/人身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直接损失:现有财产或既得利益丧失或减少
间接损失:可得利益丧失或减少
人参损失:被侵权人的人格权、身份权益所遭受的不利后果
精神损害:被侵权人在精神方面出现痛苦或严重精神反常等现象
《民法典》只对严重精神损害给予损害赔偿救济,对于严重精神损害,需要被侵权人举证证明
因果关系:各种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
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
主观过错:侵权人的一种可归责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
故意:行为人预见到损害后果的发生,并希望或放任该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过失:民事主体对特定注意义务的违反,注意义务的客观标准决定了过失的程度
一般过失:达到了一般人的注意程度,未尽到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
重大过失:行为人未尽到一般普通人的注意义务
侵权损害赔偿
类型
物权请求权:停止损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
人格权请求权救济方式: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等
人身损害赔偿
一般赔偿项目
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营养费等
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残疾赔偿:一般赔偿+辅助具费+残疾赔偿金
残疾生活自助用具:指因伤致残的受害人为补偿其遭受的创伤的肢体器官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或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配置的生活自助器具
残疾赔偿金(定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其按二十年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其中)
死亡赔偿金:一般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
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导航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其按二十年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其中)
人身损害支付方式:一次性为原则,分期为例外(分期应提供相应担保)
财产损害赔偿
侵害财产权造成财产损害: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侵害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害: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
适用情形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
侵害人格权利益
侵害身份权益
侵害死者的人格利益
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请求侵权人承担责任
死者的其他近亲属请求行为人承担责任
侵害人格物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
排除情形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以人格权利益侵害为由的
谨慎损害未达严重程度
惩罚性赔偿:法律规定某些情形下在补偿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之外,再额外给予被侵权人一笔金钱的救济措施
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的,或没有依据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的
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
法律其他规定
数人侵权责任的承担
共同侵权行为:连带责任
2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构成要件
主体的复数性(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或单位)
行为的关联性
意思的联络性
损害的单一性
法律后果
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不属于共同侵权,由教唆、帮助人承担侵权责任。无/限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
准共同侵权行为,2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或财产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人,而由所有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
构成要件
主体的复数性
行为的同一性
时间上的同一性或相继性
行为的危险性
行为的独立性
实际侵权人的不确定性
损害结果的单一性
法律后果:数个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原则上行为人只有证明谁是真正的侵权人时,其他行为人才能主张免责
行为人只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不能主张免责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
数个行为人并无共同过错,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后果的侵权行为
累积的因果关系:连带责任
行为人2人以上
分别实施了侵权行为,彼此之间没有意思联络
损害后果同一
每个人的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结果
共同的因果关系:按份责任
2人以上行为人
分别实施侵权行为,彼此之间没有意思联络
数人行为共同造成了同一不可分的损害,且各行为人无法单独造成全部损害
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抗辩事由
正当理由
着眼于加害本身的合法性或合理性进行抗辩,即承认某行为是损害发生的原因,单主张行为的实施由合法的依据
类型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自助行为
自感风险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的,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责任,但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由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外来原因
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或不单独构成法律上应负责的原因
类型
不可抗力
受害人故意(行为人证明)
被侵权人过错(可减轻侵权人责任)
特殊体质对结果有贡献,不适用本抗辩
第三人过错
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监护人责任
作为被监护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特征
替代责任
无过错责任
有财产的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先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职责委托他人,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网络侵权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互联网上自己侵权责任
一般侵权行为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通知规则(避风港规则)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扩大部分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用户接到转送通知后,可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
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权利人,并告知其可向有关部门投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网络服务提供者转送声明到达权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权利人已提起投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用人者责任
用人单位责任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特征
替代责任无过错责任
用人单位与工作人员存在隶属关系、管理关系等
包括临时工
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时致人损害
承担后,可向有故意/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责任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派遣协议,将工作人员派遣至用工单位,在用工单位指挥、监督下提供劳动的劳务关系
劳务派遣涉及三方当事人: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被派遣的工作人员
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造成他人损害的,有接受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
劳动派遣单位有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有过错主要表现为: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工作人员提出异议要求更换,但派遣单位未及时更换
个人劳务责任
个人之间形成的有偿劳务关系的情形,如家庭保姆,私人保镖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接受劳务的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之后可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根据过错分担损失
提供劳务期间,第三方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有权请求第三人或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向第三人追偿。
定作人责任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或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具体侵权责任类型
无过错责任
产品责任
构成要件
产品有缺陷
缺陷: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他人人身、财产遭受损害
产品缺陷与他人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最终责任
销售者:过错责任
有过错补偿后生产者可向其追偿
运输者等第三人:过错责任
有过错补偿后生产者、销售者可向其追偿
生产者:无过错责任
非因销售者过错,销售者赔偿后可向其追偿
责任方式
赔偿损失
排除妨害、消除危险
警示召回
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
对扩大部分承担责任
惩罚性赔偿
明知缺陷依然销售/没有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造成他人死亡/健康严重受损,有权请求
责任主体: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请求赔偿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构成要件
行为一般是积极的作为,行为人不可以排污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主张免责。
后果:污染环境致人损害,既有财产损害,也有人身损害
污染环境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在污染者)
无需考虑污染者是否有过错
责任承担规则
数人污染时的责任分担:原则按份,例外连带,根据:
污染物种类、浓度、排放量
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
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
第三人过错情形:不真正连带责任
第三人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
被侵权人可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污染者不得以第三人过错主张免责
最终责任人为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即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破坏生态环境的责任形式
故意违反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惩罚性赔偿
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机关或法律规定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机关或法律规定组织可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国家规定的机关或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全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的费用
方知损害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高度危险责任
因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或保有高度危险物品致人损害而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特征
高度危险致人损害责任属于危险责任
对合法行为承担的责任
无过错责任
自己的责任
具体分类
高度危险作业损害责任(经营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民用核设施发生事故造成他人损害……
能够证明损害因战争、武装冲突、暴乱等情形或受害人故意造成,不承担责任
民用航空器致人损害……
能够证明因受害者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其他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使用告诉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人损害的)
能证明因受害人故意或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占有人或使用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占有或使用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等)
能证明损害时因受害人故意或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使用人的责任
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由所有人承担责任
所有人将之交由他人管理的,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有过失的,与管理人承担了连带责任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高度危险区域致人损害
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可以减轻或不承担责任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一般责任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由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能证明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构成要件
须为饲养的动物
须饲养的动物独立加害
须他人受有损害
须动物加害事实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无须考虑饲养人或管理人过错
特殊情况的责任承担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
能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
烈性犬:藏獒、德国牧羊犬、日本土佐犬、苏俄猎狼犬等
动物园侵权责任:过错推定责任
能够证明尽到管理义务的,不承担责任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管理人承担责任
第三人过错情形:不真正连带责任
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赔偿后,可向第三人追偿
过错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
责任事故主体
强制保险人在责任范围内予以补偿
不足部分,商业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补偿
仍然不足,侵权人补偿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范围内予以补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补偿(《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
机动车之间,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
后二者无过错,机动车承担赔偿责任
证明后二者有过错,根据过错程度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一方无过错,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特别规定
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一人
租赁、借用
不足部分,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有过错,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未经允许,同上,另有规定除外
未办理所有转移登记的买卖车辆
已交付但未登记,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挂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转让拼装/报废车辆发生事故
所有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盗抢机动车发生事故
盗抢人承担责任
与使用人非一人,盗抢人与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可向责任人追偿
机动车驾驶人逃逸的责任承担
参加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机动车不明/未参加强制保险/抢救费用超过强制保险责任限额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好意同乘
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
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
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除外
医疗损害责任
因医疗机构及其医疗人员的过错,致使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替代责任)
构成要件
实施了具有违法性的医疗行为
患者遭受非正常损害(超出合理范围)
医疗行为与患者遭受的非正常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有过错(未尽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或告知同意义务)
免责事由
患者或其近亲属不配合意料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拒签手术同意书
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紧急情况下,已尽到合理义务
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的
医疗产品责任:无过错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
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或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推定过错责任
物件损害责任
物件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对其所管领物件之人损害承担的替代责任
高空抛物责任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发生该情形,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防止上述情形发生
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其他物件致人损害
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物品造成他人损害,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遗物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地面施工和地下施工致人损害
公共场所或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不能证明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应承担侵权责任
建设设施搁置物脱落坠落:过错推定
建筑物、构建物或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建筑设施倒塌
因质量问题
建筑物、构建物或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能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
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其他原因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第三人的原因,由……承担侵权责任
做题
人身权益未说轻微即严重
财产性利益非特定物不可主张
特定物未表示轻微即严重
特殊形态(过错推定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损害,推定教育机构有错
医疗机构违反医疗伦理的,推定其有过错
动物园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推定动物园具有过错
物件损害责任,原则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准侵权行为
为他人的行为
为自己的物的侵权行为
推定医疗机构过错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隐匿或拒绝提供与纠纷相关的病历资料
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推定过错
知道/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
知道/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未取得相应的驾驶资格
知道/应当知道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