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反不正当竞争法
这是一篇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有概念、第—节混淆行为、第二节商业贿赂、第三节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等。
编辑于2022-10-02 13:35:43 云南反不正当竞争法
概念
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一节 混淆行为
表现
1、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2、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3、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4、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法律规制
1、适用商标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 2、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7条、第18条 其中: 第17条第1、2、3款是概括性的规定,适用于所有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17条第4款、第18条是针对混淆行为的特别规定。
第二节 商业贿赂
概念
是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商业贿赂的方式
1、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2、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
商业贿赂的行为对象
1、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2、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个人; 3、利用职权或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个人。
法律规制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9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贿赂他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回扣
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是一种典型的商业贿赂。不同于折扣、佣金。
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 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节 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概念
经营者为获取市场竞争优势和不正当利益,对商品或服务进行虚假 和引人误解的宣传。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表现行为
1、虚假宣传 2、引人误解的宣传
如何判断宣传是引人误解的?以普通消费者的认知水平和判断力为标准
变相广告宣传行为:虽不采取广告的形式,但同样达到商业广告的效果,如通过欺骗性的启示、担保或权威组织的推荐、消费者的感谢信等。 诋毁性比较广告行为:广告中含有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内容。
法律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名人代言虚假广告该担何责?
消法第45条第3款: 广告代言人的民事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广告法第56条第2款、第3款: 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节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概念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特征
1.秘密性(非公知性) 2.保密性(管理性) 3.经济性(具有现实的 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能 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
非公知性的要求:1.该信息为其所属技术或者经济领域的人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 2.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 3.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 4.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 5.该信息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 6.该信息无需付出一定的代价而容易获得。
关于合理保密措施
2oo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所涉信息载体的特性、权利人保密的意愿、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他人通过正当方式获得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认定权利人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涉密信息泄漏的,应当认定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1、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只对必须知悉的相关人员告知其内容; 2、对于涉密信息载体采取加锁等防范措施; 3、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 4、对于涉密信息采用密码或者代码等; 5、签订保密协议; 6、对于涉密的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 7、其他合理措施。
侵犯商业秘密的表现形式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法律规制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7条第3、4款: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1条: 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节 商业诽谤
概念
商业诽谤是经营者为了获得竞争利益,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商誉,侵犯他人商誉权的行为。
构成要件分析
1、行为主体:经营者 2、主观条件:故意 3、客观方面:捏造、散布虚假事实 4、行为结果:侵犯了他人商誉权
法律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23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刑法221条: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六节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
表现方式:第12条第2款: 1、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2、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3、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4、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法律规制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节 不当有奖销售
有奖销售
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附带性的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其他经济利益的一种促销行为。
方式
抽奖式有奖销售
销售方以抽奖等带有偶然性的方法决定购买方是否中奖并提供奖品或奖金的销售行为
附赠式有奖销售
销售方向所有购买方提供赠送奖品或奖金、或赠送有价凭证的销售行为
不当有奖销售
经营者在有奖销售的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违反法律的限制向客户提供巨额奖励的行为。
(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二)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法律规制
(一)抽奖式的有奖销售: 1、 1993年《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经营者举办有奖销售,应当向购买者明示其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种类、兑奖时间、方式等事项。属于非现场即时开奖的抽奖式有奖销售,告知事项还应当包括开奖的时间、地点、方式和通知中奖者的时间、方式。 2、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2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附赠式的有奖销售:无详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