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刑事诉讼法 第五章 回避
简述回避方式,适用回避的人员,回避的程序。刑事诉讼法设立回避制度,目的在于确保裁判的公正性。
关于联合国主要机关及其职权思维导图,联合国为了实现其宗旨和履行其职责,设有6个主要机关:大会、安全理事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国际法院和秘书处。
关于刑事诉讼法 第七章 证据与证明的思维导图,简述了证据制度、证据的种类和分类、证据规则、证明的概念与分类、证明的要素。
这是一篇关于刑事诉讼法 第二章 刑诉的构造与主体的思维导图,简述刑事诉讼构造,归纳刑事诉讼主体(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侦察机关等国家专门机关外,还包括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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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
回避制度的概述
概念
刑事诉讼回避制度是规定同特定刑事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或者其它特殊关系的侦人员丶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以及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不得参与特定刑事案件处理的一种诉讼制度
作用
(一)确保案件得到客观公正处理,实现实体公正 (二)确保当事人在诉讼中得到公正对待,实现程序公正 (三)确保司法公信力
回避的方式
自行回避
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审判人员丶检察人员丶侦查人员等具有法定回避情形,而向他们所在的机关提出申请,要求他们回避,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司法人员回避,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被害人也同样享有
申请回避
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丶侦查人员等具有法定回避情形,而向他们所在的机关提出申请,要求他们回避,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司法人员回避,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被害人也同样享有
指令回避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遇有法定回避情形而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等有关组织或行政负责人有权作出决定,令其退出诉讼活动。
回避的适用
回避人员范围
在侦查,起诉,审判等各个诉讼阶段上,如果有法定的妨碍诉讼公正进行的情形的,均不得主持或参与诉讼
侦查人员,检查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鉴定人,司法警察,记录人
回避的理由
诉讼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5.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接受其请客送礼 6.审判人员曾作为裁判者主持或参与对某-案件的审判活动,而案件后又被同一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 但是发回重审的案件,第一-审法院裁判后进入第二审或死刑复核程序的不受本款限制。
任职回避
法官、检察官离任后两年内部得以律师身份担任代理人或辩护人
法官、检察官离任后,终身不得担任原任职单位办理案件的代理人或辩护人
现任职法官、检察官的配偶、父母、子女不得办理其任职单位办理案件的代理人、辩护人
回避的程序
(一)告知:在侦查、审查起诉开庭时都应告知当事人
(二)提出:
1.提出的方式 不管是自行回避,还是申请回避,都应口头或书面提出,并讲明理由,依法上报。 依据《刑诉法》第30条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2.提出的后果 一般情况下,回避一经提出,法律规定的办案人员的活动即应暂停,如在法庭审理阶段,可以宣布暂时休庭或决定延期审理等。刑事诉讼法第31条第2款规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3.回避的效力
被决定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鉴定人员、书记员和翻译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进行的诉讼活动是否有效,由作出决定的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决定。
被决定回避的检察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活动是否有效,由检察委员会或检察长根据案件情况决定。
有回避的法定情形而没有回避的,构成程序违法,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三)回避的审查与决定
1.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2.法院院长的回避由本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
3.检察院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4.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应当诉讼阶段,分别由负责人决定;
5.司法警察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
对回避决定的救济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1条第3款规定,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对于申请复议的处理决定作出后,也应当向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宣告。但是,在审查处理申请复议期间,一般不应当影响诉讼程序的重新开始和继续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