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认罪认罚从宽原则
法考: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编辑于2022-11-08 21:34:34 广东认罪认罚从宽原则
各阶段认罪认罚
侦查阶段的认罪认罚
《刑事诉讼法》第120条第二款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二款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两个应当
审查起诉阶段的认罪认罚
权利告知与意见听取
《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二款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下列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涉嫌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
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
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
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
自愿性、合法性审查
《认罪认罚意见》第28条
对侦查阶段认罪认罚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犯罪嫌疑人是否自愿认罪认罚,有无因收到暴力、威胁、引诱而违背意愿认罪认罚
自愿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时的认知能力和精神状态是否正常
正常
犯罪嫌疑人是否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和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理解
侦查机关是否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并听取意见
告知
起诉意见书中是否写明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情况
写明
犯罪嫌疑人是否真诚悔罪,是否向被害人赔礼道歉
真诚
犯罪嫌疑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重新开展认罪认罚工作,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违意愿
可重来
签署具结书
《高检规则》第272条规定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具结书应当包括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罪行、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等内容,由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签名
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有下述情形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不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
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盲聋哑、半疯傻、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小孩法、辩不认罚
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提起公诉与量刑建议
《刑事诉讼法》第176条第二款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普通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提量刑建议
认罪认罚案件“应当”提量刑建议
《高检规则》第274条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应当提出量刑建议,在起诉书中写明被告人认罪认罚情况,并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量刑建议可以另行制作文书,也可以在起诉书中写明。
《高检规则》第275条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量刑建议一般应当为确定刑。对新类型、不常见犯罪案件,量刑情节复杂的重罪案件等,也可以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
《高检规则》第277条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人民检察院拟提出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的量刑建议,可以委托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进行调查评估,也可以自行调查评估。
审判阶段的认罪认罚
审查认罪认罚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刑事诉讼法》第190条第2款规定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量刑建议的采纳
《刑事诉讼法》第201条
对于认罪认罚的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速裁程序的适用
《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根据《刑诉解释》第348条的规定
对认罪认罚案件,应当根据案件情况,依法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审理。
认罪认罚只是适用速裁程序的前提条件之一,并非必然适用速裁程序
普通程序简化审
《认罪认罚意见》第47条的规定
适用普通程序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可以适当简化法庭调查、辩论程序。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合议庭当庭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量刑建议的意见,核实具结书签署的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对控辩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名称及证明内容进行说明;对控辩双方有异议,或者法庭认为有必要调查核实的证据,应当出示并进行质证。法庭辩论主要围绕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裁判文书可以适当简化。
当庭认罪认罚的处理
《认罪认罚意见》第49条的规定
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没有认罪认罚但当庭认罪,愿意接受处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就定罪和量刑听取控辩双方意见,依法作出裁判。
《刑诉解释》第356条
告人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前未认罪认罚,在审判阶段认罪认罚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再通知人民检察院提出或者调整量刑建议。
二审中认罪认罚的处理
《认罪认罚意见》第50条的规定
被告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认罪认罚,在第二审程序中认罪认罚的,审理程序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二审程序进行。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其认罪认罚的价值、作用决定是否从宽,并依法作出裁判。确定从宽幅度时应当与第一审程序认罪认罚有所区别。
立法规定
适用阶段与案件范围
《认罪认罚意见》第5条
认罪认罚制度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没有适用罪名和可能判处刑法的限定,所有刑事案件都能适用
但“可以”适用不是一律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是否从宽,由司法机关根据案情具体情况决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法律帮助权
《认罪认罚意见》第10条
公检法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有效法律帮助,确保其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自愿认罪认罚
犯罪嫌疑犯、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没有辩护人的公(看守所)检法机关应当通知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符合通知辩护条件的,应当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看守所)应当告知犯罪嫌疑犯、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获得法律帮助,并为其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犯罪嫌疑犯、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提出法律帮助请求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看守所)应当通知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被害方权益保障
听取意见
《认罪认罚意见》第16条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将犯罪嫌疑犯、被告人是否与被害方达成何洁协议、调节协议或者赔偿被害方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作为从宽出发的重要因素考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听取意见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并随案移送
促进和解谅解
《认罪认罚意见》第17条第一款
对符合当事人和解程序使用条件的公诉案件,犯罪嫌疑犯、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积极促进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对其他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促进犯罪嫌疑犯、被告人通过向被害方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谅解,被害方出具的谅解意见应当随案移送。
被害方异议的处理
《认罪认罚》第18条规定
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同意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犯、被告人从宽处理的,不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犯罪嫌疑犯、被告人认罪认罚,但没有退赃退赔、赔偿损失,未能与被害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从宽时应当予以酌减。犯罪嫌疑犯、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且愿意积极赔偿损失,但由于被害方赔偿请求明显不合理,未能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一般不影响对犯罪嫌疑犯、被告人从宽处理。
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81条第二款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犯、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害性的考虑因素
《认罪认罚意见》第20条
逮捕的适用,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公安机关认为罪行较轻、没有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不再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对提请逮捕的,人民检察院认为没有社会危险性不需要逮捕的,应当作出不逮捕决定
犯罪嫌疑犯、被告人认罪认罚案件并非一律采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需要满足罪行较轻,采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条件
特殊条件免予刑事处罚
《刑事诉讼法》第182 条的规定
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根据前款规定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
认罪认罚后反悔的处理
起诉前反悔
《认罪认罚意见》第 52 条的规定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前反悔的,具结书失效,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全面审查事实证据的基础上,依法提起公诉。
不起诉后反悔
高检规则》第278 条的规定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作出不起诉决定后,犯罪嫌疑人反悔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审查,并区分下列情形依法作出处理
①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原不起诉决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1款的规定重新作出不起诉决定(法定不起诉);
②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维持原不起诉决定(酌定不起诉):
③排除认罪认罚因素后,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撤销原不起诉决定,依法提起公诉(起诉)。
审判中反悔
《刑诉解释》第358条的规定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不再认罪认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需要转换程序的,依照《刑诉解释》的相关规定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15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视为量刑情节,对其减轻处罚。
基本含义
自愿认罪认罚并自愿接受司法机关给予的刑罚处罚的,可以从宽处理
何为认罪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或者对侦查机关已经掌握的犯罪事实,表示承认
仅对个别事实情节提出异议,或者虽然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
仅如实供述其中一罪或部分罪名事实的,全案不作“认罪”的认定,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何为认罚
实体上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认罪的基础上自愿接受所认之罪在实体法上带来的刑罚后果,包括接受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
程序上
包含对诉讼程序简化的认可,同意通过适用克减部分诉讼权利来对自己定罪量刑
《认罪认罚》意见第7条规定
在不同阶段认罚的表现
侦查阶段
表示愿意接受处罚
审查起诉阶段
接受人民检察院拟作出的起诉或者不起诉决定,认可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审判阶段
当庭确认自愿签署具结书,愿意接受刑罚处罚
“认罚”重点考察的重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应当结合退赃退赔、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因素来考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然表示“认罪认罚”却暗中串供、干扰证人作证、毁灭、伪造证据或者隐匿、转移财产,有赔偿能力而不赔偿损失,则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程序选择权,依然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何为从宽
实体程序上
实体法上的从宽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身所具有的实体法上的自首、坦白等量刑情节基础上,在遵循罪责相适应原则的前提下,给予相对更大程度上的从宽的幅度,以示对其认罪认罚的鼓励
程序法上的从宽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限制人身自有程度更轻的强制措施,作出轻缓程序性处理或者适用更为便利和减少诉累的诉讼程序
制度价值
公正基础上的效率提现
承载现代司法的宽容精神
探索形成非对抗的诉讼格局
实现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