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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主权说(梅兰):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是国家主权在法律适用方面的体现。
b) 法律关系本座说(萨维尼):物权关系的“本座”在标的物所在地。
c) 利益需要说: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是“集体利益”和“全人类利益”的需要。
d) 方便说和控制说(莫里斯):只有物之所在地国能对财产进行有效控制。
e) 物权关系本质要求说(黄进):各国统治者普遍希望用自己的法律来调整本国境内的物权关系;物权是一种人对物的直接利用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最为适当;标的物在物权关系中处于重要地位,而标的物置于其所在地的法律控制之下,才能得到有效保护;适用其他地方的法律会有许多技术上的困难。
a) 例外:运送中的物品的物权关系【或规定发送地法,或规定送达地法,或规定所有人本国法等】;船舶、飞机等运输工具的物权关系【一般适用注册登记地法或旗国法】;遗产继承【分为单一制和区别制】;外国法人终止或解散时的物权关系【一般适用法人属人法,但若是被内国强制取缔,可能适用内国法】;无主地上的物【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未作规定则适用当事人属人法】;与人身关系密切的动产【属人法】;外国国家财产【财产所属国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