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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2-11-28 15:53:02 陕西国防法
一、国防法规的概念和内容
(一)基本概念与特点
是调整国防和武警力量
建设领域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特点
(1)调整对象的
军事性。
(2)公开程度的
有限性。
军事活动保密性
(3)司法适用的
优先性。
军法优先
(4)处罚措施的
严厉性。
体系
我国的国防法规具体包括:
军事组织、军事行政管理、兵役、军事训练、
军队政治工作、国防后勤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方面的法律制度等。
涉及的主要法律有
《国防法》《兵役法》《国防动员法》《国防教育法》
《反分裂国家法》《预备役军官法》《军事设施保护法》等。
(二)《国防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国防法
是根据宪法制定的综合性地
调整和规范国防与武装力量建设的基本法律
在国防法规体系中占有统帅地位并起着
核心作用
是其他军事立法的
基本依据
2020年12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
1.规定国防法的适用范围;
2.规定国防的地位、性质和原则;
3.规定国家机关的国防职权;
4 规定武装力量的组成、性质、任务
和建设方针、原则及目标、要求;
5.规定公民、组织的国防义务和权利;
依法服兵役
6.规定军人的义务和权益;
7.规定对外军事关系。
基本特征:
一是体现党和国家领导国防的一致性;
二是体现我国国防的正义性;
三是体现我国国防的人民性;
四是体现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发展的协调性;
五是体现基本军事法律的综合性。
(三)《兵役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我国公民的
光荣义务。
内容
1984年《兵役法》
把义务兵役制改为
以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
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2011年修改为
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
2021年8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我国实行
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武装力量
确定为由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民兵
三者组成。
特点
最鲜明特点
是规定我国实行以志愿兵役为主体的
志愿兵役与义务兵役相结合
的兵役制度。
义务兵
2年
津贴
自身、部队需要是否改为志愿兵
否
退伍
志愿兵
分期服现役
3年,不超过30年,年龄不超过55周岁
职业军人
工资
转业
意义:
有利于部队兵员的更新,保持兵员的年轻化。
有利于部队保留技术骨干,提高部队战斗力。
加强民兵建设,健全预备役制度,为打赢高技术
条件下的局部战争,提高战时快速动员能力打下基础。
(四)《国防动员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2010年2月26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
国务院、中央军委共同领导全国的国防动员工作。
国防动员的建设目标和方针原则
平战结合(平时就要做准备)
军民结合(武装动员:军;民间动员:国民经济动员)
寓军于民(军人藏于民众之中,后备力量)
组织领导机构及其职权,国防动员计划,
预备役人员的储备与征召,战略物资储备与调用,
战争灾害的预防与救助,宣传教育等
特点:
一
着眼建立国防动员基本制度。
二
把我国国防动员实践中成熟的有关方针政策
和成功经验在本法中加以制度化。
三
着重对动员准备和动员实施的重要方面
重点环节进行了规范。
四
坚持以人为本,把维护国家安全与保障人民
群众的切身利益有机统一起来。
(五)《国防教育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是为了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
发扬爱国主义精神
促进国防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根据国防法和教育法而制定。
每年9月的第三个星期六
为全民国防教育日。
内容和目的
循序渐进
国家通过开展国防教育,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
掌握基本的国防知识,学习必要的军事技能
激发爱国热情,自觉履行国防义务。
国防教育贯彻
全民参与、长期坚持、讲求实效
方针
实行原则
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
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
理论教育与行为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针对
不同对象确定相应的教育内容分类组织实施。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国防教育工作。
具有全民性、社会性、针对性、实效性、长期性
(六)《反分裂国家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反分裂国家法是2005年3月14日
十届人大三次会议上通过的一部
关于台湾海峡两岸关系的法律。
此法仅适用于台湾问题。
突出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分裂国家的活动
促进祖国和平统一这一主题。
简要
阐明立法宗旨、立法依据和适用范围;
明确大陆对台工作的原则立场及台湾问题的性质;
重点突出以和平方式实现国家统一
核心部分
原则性地说明“采取非和平方式和其他必要措施”
特点:
原则性、灵活性、针对性、和平取向、反对外部干涉。
(七)《军事设施保护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为了保护军事设施的安全
保障军事设施的使用效能和军事活动的正常进行
加强国防现代化建设,巩固国防,抵御侵略
根据宪法, 制定的法律。
2021年6月10日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
会议进行修订,自 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修订:
健全领导管理体制:
贯彻党的领导入法入规要求
明确国务院、中央军委按照职责分工。
完善保护制度措施:
着力解决现实矛盾问题
增设检查整改、考核评价等制度。
压实军地单位责任
规范地方经济建设征求军事机关意见的
时机、程序、要求等内容。
增强法律可操作性:
细化军事设施分级分类保护措施
优化军事设施处置审批流程、权限等。
特点:
(1)
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深入贯彻***强军思想。
(2)
适应内外环境发展变化和军事斗争准备的需要
将现行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以来行之有效的制度和规定上升为法律。
(3)
对表改革后新体制新职能
调整完善领导管理体制机制,
优化职能配置,压实军地责任,强化军地协调
进一步增强军事设施保护的
领导力、统筹力、执行力。
(4)
深入贯彻“分类保护、确保重点”的方针
强化科技手段应用,
创设保护制度
不断提高军事设施保护工作的
精确化、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八)《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保障军人地位和合法权益,激励军人履行职责使命
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
促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
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
2021年6月10日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
会议通过该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该法共7章71条
包括
总则,军人地位,荣誉维护,
待遇保障,抚恤优待,法律责任和附则
主要内容:
规定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的领导管理体制
建立工作运行机制、经费保障机制和考核激励机制;
法律上对军人地位作出规定;
构建军人荣誉维护制度,等
意义:
一
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习主席决策部署的实际举措
将党的意志和改革举措转化为制度安排。
二
实现党在新时代的强军目标的重要支撑
依法保障军人地位和权益,
进一步激励广大官兵忠实履行使命
投身强军伟业,等。
(九)《英雄烈士保护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为加强对英雄烈士的保护,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传承和弘扬英雄烈士精神、爱国主义精神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激发实现中华民
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强大精神力量,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
该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
(1)阐释英雄烈士的历史功勋
明确英雄烈士的保护范围。
(2)确定人民英雄烈士纪念碑的法律地位,
建立健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管理制度
(3)纪念缅怀英雄烈士
引导公民庄严有序参加纪念活动。
(4)实行英雄烈士遗属抚恤优待制度。
(5)全面加强对
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保护
建立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公益诉讼制度。
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
英雄烈士的近亲属
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
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国防活动的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奉行
防御性国防政策 独立自主、自力更生地建设和巩固国防
实行积极防御
坚持全民国防
国家坚持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协调、平衡、兼容发展
国防活动基本原则
1.独立自主、自力更生:
是我国取得革命胜利的
法宝
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
基本经验。
2.积极防御 :
是毛泽东军事思想的
重要内容
是我党我军长期斗争
经验的总结。
3.全民自卫:
国防的基础也来源于
全体人民热爱祖国、建设祖国、保卫祖国的思想和行动。
4.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
促进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协调、平衡、
兼容发展,实现国防现代化
三、国家机构的国防职权
(一)全国人大和国家主席的国防职权
1.全人大的国防职权:
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2.全人常的国防职权:
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决定全国总动员或局部动员
3.国家主席的国防职权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
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二)国务院的国防职权
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1.编制国防建设的有关发展规划和计划;
2.制定国防建设方面的有关政策和行政法规;
3.领导和管理国防科研生产;
4.管理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
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5.领导和管理国民经济动员工作和人民防空、国防交通等方面的建设和组织实施工作;
6.领导和管理拥军优属工作和退役军人保障工作;
7.与中央军事委员会共同领导民兵的建设,征兵工作
边防、海防、空防和其他重大安全领域防卫的管理工作;
(三)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国防职权
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
(1)统一指挥全国武装力量;
(2)决定军事战略和武装力量的作战方针;
(3)领导和管理解放军、武警部队的建设
制定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4)向全人大或者全大常提出议案;
(5)制定军事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6)决定解放军、武警部队的体制和编制
规定中央军委机关部门、战区、军兵种和武警部队
等单位的任务和职责;
(7)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武装力量成员;
现役人员、文职
(8)决定武装力量的武器装备体制
制定武器装备发展规划、计划
协同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国防科研生产;
(9)会同国务院管理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
(10)领导和管理人民武装动员、预备役工作;
(11)组织开展国际军事交流与合作;
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
建立协调机制,解决国防事务的重大问题。
中央国家机关与中央军事委员会机关有关部门
可以根据情况召开会议,协调解决有关国防事务的问题。
四、武装力量
性质和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规定了
我国武装力量的性质、组成和任务。
①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受中国共产党领导。
②任务:
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
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③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
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
组成。
中国人民解放军由
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 组成
现役部队
是国家的常备军
主要担负防卫作战任务
按照规定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
预备役部队
按照规定进行军事训练
执行防卫作战任务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
根据国家发布的动员令
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下达命令转为现役部队。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担负执勤、处置突发社会安全事件、防范和处置恐怖活动
海上维权执法、抢险救援和防卫作战以及中央军事委员会赋予的其他任务。
民兵
在军事机关的指挥下,担负战备勤务
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和防卫作战任务。
五、边防、海防和空防
(一)边防、海防和空防的概念
1.边防
边防
指在国家边界、沿边、口岸等地方
为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装颠覆
保卫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
所进行的军事活动。
边防涉及
国家的政治、经济、军事、外交、文化、民族、宗教、科技、地缘等诸多方面。
基本问题
主要包括边防的构成要素、主要任务、边防体制
指导原则、基本特征、地位和作用等。
2.海防
指在国家领海
为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装颠覆
保卫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
所进行的军事活动。
3.空防
国家为保卫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防备外敌入侵
对领空进行的防卫和管理活动的统称
(二)边防、海防和空防建设的领导与实施
中央军事委员会
统一领导边防、海防、空防和其他重大安全领域的防卫工作。
全国的国防教育由
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统一领导。
国务院and中央军委共同领导国防动员
国家根据
边防、海防、空防和其他重大安全领域防卫的需要
加强防卫力量建设,建设作战、指挥、通信、测控、导航、防护、交通、保障等国防设施。
六、国防科研生产和军事订货
(一)国防科研生产
国防科研生产
是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时期内研制设计开发
与生产武器装备和国防科学技术。
国防科技工业实行
军民结合、平战结合、军品优先、创新驱动、自主可控
的方针。
国家统筹规划
国防科技工业建设,坚持国家主导、分工协作、
专业配套、开放融合
保持规模适度、布局合理的国防科研生产能力。
(二)军事订货
国家依法实行军事采购制度保障武装力量所需
武器装备和物资、工程、服务的采购供应
七、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
(一)国防经费
指为保障国家生存与发展安全的专项费用
,一般是国家财政拨款
国家保障国防事业的必要经费
国防经费的增长应当与
国防需求和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国防经费依法实行预算管理
(二)国防资产
指国家用于国防目的的
财
和物
及由此而引起的各项权利
的总和,
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为武装力量建设、国防科研生产和其他国防建设
直接投入的资金、划拨使用的土地等资源
以及由此形成的用于国防目的的武器装备和设备设施、物资器材、技术成果等属于国防资产
八、国防教育
(一)方针原则
国防教育是为
捍卫国胁的建设与斗争,家主权、领土的完整和安全,防御外来侵略、颠覆威
对全民传授与国防有关的思想、知识、技能的社会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民都有接受国防教育的
权利和义务
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
共同责任。
国防教育是国防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
为增进全民的国防思想、国防知识、国防技能和身体素质
以及有利于形成和增强国防观念、国防能力
的各种类型的社会活动。
国防教育贯彻
的方针
全民参与、长期坚持、讲求实效
实行原则
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
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
理论教育与行为教育 相结合
学校
的国防教育是全民国防教育的
基础
普通高等学校和高中阶段学校
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学生
军事训练。
(二)国防教育的组织领导
全国的国防教育由
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统一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负责本级国防教育的
组织领导。
各级国防教育领导机构是
本级党委、政府国防教育的办事机构
九、国防动员的战争状态
(一)武装力量动员
武装力量动员
是指国家或政治集团为应对战争或其他军事危机
将武装力量全部或部分
由平时状态转入战时状态的活动。
武装力量动员根据国家发布的动员令
按照动员计划组织实施,措施:
一
是扩编现役部队;
二
是征召预备役人员;
三
是预备役部队调服现役;
四
是改编和扩充其他武装组织;
五
是动员和组织民兵参军参战;
六
是征用急需物资;
七
是健全动员机构,加强组织领导。
(二)国民经济动员
国民经济动员
是指国家将国民经济各部门和相应的国家机构
有组织、有计划地由平时状态转入战时状态
充分调动国家的经济能力,
提高生产水平,保障战争的需要。
国民经济动员包括:
工业动员、农业动员、交通通信动员
物资储备与动员、财政金融动员等。
(三)科学技术动员
是指国家战时统一组织调整科学研究部门和专家、工程技术人员
从事战争所需科学技术的开发所采取的措施。
科学技术动员是战争动员的重要组成部分。
科学技术动员的任务是
开发应用新兴科学技术,利用科研设施和成果,
研制先进的武器装备,为军队培养、输送专业技术人才
使军队在战争中保持科学技术和武器装备方面的优势
(四)政治动员
是指国家从政治上、组织上、思想上发动人民
和军队参加战争所采取的措施
是战争动员的重要组成部分。
政治动员的目的在于
激发全体军民的爱国热情,动员军队英勇作战,
动员人民踊跃参军参战,努力增加生产,厉行节约
全力支援战争。
(五)人防动员
是指发动人民群众防备敌人空袭、消除空袭后果
所进行的活动,是战争动员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防动员的主要任务是: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令
将人民防空系统从平时状态转入战时状态
动员社会力量,调配和检修防空设施
组建和扩建人民防空专业队伍,
普及和加强人民防空知识教育,组织人民防空疏散隐蔽
做好配合防空作战、消除空袭后果的准备。
(六)战争状态
指当国家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时
将军队处于最高级的备战准备,
并向全国发布战争动员令的一种战斗紧张形势。
通常当交战一方或双方宣战(或宣布战争状态)
或一方使用武力而他方确认为战争行为时
战争状态即开始存在。
宣战
是一国向另一国通知或宣告终止两国之间的
和平状态,转入战争状态。
(七) 国家建立战略物资储备制度。
战略物资储备应当规模适度、储存安全、调用方便、定期更换,保障战时的需要
十、公民、组织的国防义务和权利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企业事业单位
应当按照国家的要求承担国防科研生产任务
接受国家军事订货
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
各单位应当为军人和军用车辆、船舶的通行
提供优先服务
按照规定给予优待
公民
应当接受国防教育(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公民和组织
应当保护国防设施,不得破坏、危害国防设施。
应当支持国防建设
为武装力量的军事训练、战备勤务、防卫作战、非战争军事行动等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公民和组织
有对国防建设提出建议的权利
有对危害国防的行为进行制止
或者检举的权利。
国家鼓励和支持
符合条件的公民和企业投资国防事业
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依法给予政策优惠。
公民和组织
因国防建设和军事活动在经济上受到直接损失的,
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补偿。
选择小结
一、国防法规的概念和内容
特点
特点
军事性。
有限性。
优先性。
严厉性。
《国防法》
在国防法规体系中占有统帅地位并起着
核心作用
是其他军事立法的
基本依据
2020年12月26日通过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特征
一致性
正义性
人民性;协调性;综合性。
《兵役法》
2021年8月20日
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我国实行
兵役制度。
武装力量
组成
特点
最鲜明特点
《国防动员法》
2010年2月26日
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国防动员的建设目标和方针原则
平战结合(平时就要做准备)
军民结合(武装动员:军;民间动员:国民经济动员)
寓军于民(军人藏于民众之中,后备力量)
《反分裂国家法》
反分裂国家法是2005年3月14日
此法仅适用于台湾问题。
特点:
原则性、灵活性、针对性、和平取向、反对外部干涉。
《军事设施保护法》
2021年6月10日
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修订:
健全领导管理体制:
完善保护制度措施:
压实军地单位责任
增强法律可操作性:
《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
2021年6月10日
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英雄烈士保护法》
该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国防活动的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奉行
防御性国防政策 独立自主、自力更生地建设和巩固国防
实行积极防御
坚持全民国防
国防活动基本原则
1.独立自主、自力更生:
法宝
基本经验。
2.积极防御 :
重要内容
经验的总结。
3.全民自卫:
4.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
国家机构的国防职权
1.全人大的国防职权:
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2.全人常的国防职权:
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决定全国总动员或局部动员
3.国家主席的国防职权
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
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
建立协调机制,解决国防事务的重大问题。
我国武装力量
组成:
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
组成。
中国人民解放军由
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 组成
现役部队
是国家的常备军
主要担负防卫作战任务
按照规定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
预备役部队
按照规定进行军事训练
执行防卫作战任务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
根据国家发布的动员令
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下达命令转为现役部队。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担负执勤、处置突发社会安全事件、防范和处置恐怖活动
海上维权执法、抢险救援和防卫作战以及中央军事委员会赋予的其他任务。
民兵
在军事机关的指挥下,担负战备勤务
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和防卫作战任务。
中央军事委员会
统一领导边防、海防、空防和其他重大安全领域的防卫工作。
国防科技工业实行
军民结合、平战结合、军品优先、创新驱动、自主可控
的方针。
国防教育
每年9月的第三个星期六
为全民国防教育日。
国防教育贯彻
全民参与、长期坚持、讲求实效
的方针
实行原则
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
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
理论教育与行为教育 相结合
学校
的国防教育是全民国防教育的
基础
全国的国防教育由
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统一领导。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国防教育工作。
具有全民性、社会性、针对性、实效性、长期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