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妇产科学007妊娠特有疾病(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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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2-12-06 22:43:08 广东妊娠特有疾病
第一节妊娠期高血压
一、概念
妊娠期高血压是妊娠与血压升高并存的一组疾病。
(1)妊娠期高血压(gestational hypertension)。
(2)子痫前期(preeclampsia)。
(3)子痫(eclampsia)。
(4)慢性高血压并发子痫前期(chronic hypertension and pre-eclampsia)。
(5)慢性高血压合并妊娠(chronic hypertension complicating pregnancy)。
前三种疾病与后两种在发病机制及临床处理上略有不同。
二、高危因素
(1)孕妇年龄≥40岁
(2)子痫前期病史及家族史。
(3)抗磷脂抗体阳性。
(4)高血压、慢性肾炎、糖尿病。
(5)初次产检时孕妇体重指数(BMI)≥35kg/㎡。
(6)多胎妊娠、首次怀孕、妊娠间隔时间≥10年,以及孕早期收缩压(SP)≥130mmHg或舒张压DP)≥80mmHg。
三、病因
(1)子宫螺旋小动脉重铸不足。
(2)炎症免疫过度激活。
(3)血管内皮细胞受损。
(4)胰岛素抵抗。
(5)遗传因素。
(6)营养缺乏。
四、病理及对母儿影响
(1)本病基本病理生理变化是全身小血管痉挛,内皮损伤及局部缺血。
(2)全身各系统各脏器灌流减少,对母儿造成危害,甚至导致母儿死亡。
1)蛋白尿、肾衰竭。
2)头痛、抽搐、出血、昏迷。
3)视力下降、失明、出血。
4)肝功能异常、肝包膜下出血、肝破裂。
5)心肌缺血、心力衰竭。
6)胎儿生长受限(FGR)、胎儿窘迫、胎死宫内、胎盘早剥。
五、分类及临床表现
1.妊娠期高血压 妊娠期出现SP≥140mmHg和(或)DP≥90mmHg,,尿蛋白(-);于产后12周内恢复正常。
2.子痫前期
轻度:SP≥140mmHg和(或)DP≥90mmHg,伴蛋白尿≥0.3g/24h,或随机尿蛋白(+)。
重度:血压和尿蛋白持续升高,发生母体脏器功能不全或胎儿并发症。如尿蛋白≥5g/24h;胎儿生长受限。
3.子痫 抽搐。
4.慢性高血压并发子痫前期 慢性高血压+出现蛋白尿或尿蛋白明显增加。
5.妊娠合并慢性高血压 妊娠20周前SPSP≥140mm和(或)DP≥90mmHgg,妊娠期无明显加重;或妊娠20周后首次诊断高血压并持续到产后12周以后。
六、诊断与鉴别诊断
(1)诊断依靠病史、高血压、蛋白尿和辅助检查。
(2)子痫前期应与慢性肾炎合并妊娠相鉴别。
(3)子痫应与癫痫、脑炎、脑膜炎、脑肿瘤、脑血管畸形破裂出血、糖尿病高渗性昏迷、低血糖昏迷相鉴别。
七、治疗应个体化
1.评估与监测 根据病情决定检查频度和内容,以掌握病情变化。及时合理干预,避免不良临床结局发生。
2.一般治疗 休息,保证充足睡眠;侧卧位;保证充足的蛋白质和热量;必要时应用镇静剂,如睡前口服地西泮2.5~5mg。
3.解痉
(1)硫酸镁是子痫治疗的一线药物,也是重度子痫前期预防子痫发作的药物。
(2)用药指征:
①控制子痫抽搐及防止再抽搐;
②预防重度子痫前期发展成为子痫;
③子痫前期临产前用药预防抽搐。
(3)注意事项:血清镁离子中毒症状。
(4)使用硫酸镁必备条件:
①膝腱反射存在;
②呼吸≥16次/分;
③尿量≥≥17ml/h或≥400ml/24h;
④备有10%葡萄糖酸钙。
4.降压
(1)目的:预防子痫、心脑血管意外和胎盘早剥等严重母胎并发症。
(2)指征:SP≥160mmHg和(或)DP≥11010mmHg的高血压孕妇必须降压治疗,SSP≥140mm0mmHg和)DP≥90mmHg的高血压孕妇酌情降压治疗;妊娠前已用降压药治疗的孕妇应继续降压治疗。
目标血压:
①无并发脏器功能损伤,SP控制在130~mmHg,DPDP应控制在80~105mmHg;
②并发脏器功能损伤,则SP应控制在130~139mmHg,,DP应控制在809mmHg;降压过程力求下降平稳,血压不可低于130/80mmHg。
5.利尿
(1)有指征者利尿,子痫前期患者不主张常规应用利尿剂。
(2)指征:全身性水肿、肺水肿、脑水肿、肾功能不全、急性心力衰竭。
(3)一般应用快速利尿剂。
6.终止妊娠
(1)妊娠期高血压、轻度子痫前期孕妇可期待至足月。
(2)重度子痫前期:
①<26周建议终止妊娠;
②28周酌情处理;
③28~34周,治疗24~48小时促胎肺成熟后终止妊娠;
④≥34周患者,胎儿成熟后可考虑终止妊娠;
⑤37周后的重度子痫前期应终止妊娠。
(3)子痫:控制2小时后可终止妊娠。
7.产后处理(产后6周内)
(1)重度子痫前期患者产后应继续使用硫酸镁24~48小时预防产后子痫。
(2)子痫前期患者产后应每日监测血压及尿蛋白。如血压≥≥160/110mHg应继续给予降压治疗。哺乳期可继续应用产前使用的降压药物,禁用血管紧张素转换酶抑制剂(ACEI)和血管紧张素II受体拮抗剂(ARB)类(卡托普利、依那普利除外)。
(3)注意监测及记录产后出血量,患者应在重要器官功能恢复正常后方可出院。
第二节妊娠期糖尿病
1.糖尿病合并妊娠 孕前患有糖尿病;妊娠期糖尿病(GDM):妊娠期发生的不同程度的糖代谢异常。
2.妊娠期糖尿病(GDM)的流行病学
(1)美国的发生率为2%~5%。
(2)我国GDM发生率以往为1%~5%,近年来有明显的增高趋势,尤其诊断标准降低后发生率明显增加。
(3)GDM对母儿均有较大危害,虽然大多数GMD患者产后糖代谢能恢复正常,但中年以后患2型糖尿病的机会增加。
3.妊娠期糖代谢的特点
(1)正常妊娠时空腹血糖较非孕期低,在孕早中期空腹血糖约下降10%。
(2)胎儿从母体获取葡萄胎增加。
(3)孕期肾血流量及肾小球滤过率均增加,但肾小管对糖的再吸收率不能相应增加,导致部分孕妇排糖量增加。
(4)雌激素和孕激素增加母体对葡萄糖的利用。
(5)到妊娠中晚期,孕妇体内拮抗胰岛素样物质增加,如胎盘生乳素、雌激素、黄体酮、肿瘤坏死因子等,使孕妇对胰岛素的敏感性随孕周增加而下降。
(6)为了维持正常糖代谢水平,胰岛素需求量就必须相应增加,对于胰岛素分泌受限的孕妇,妊娠期不能代偿这一生理变化而导致血糖升高,使原有糖尿病加重或出现GDM。
4.糖尿病对孕妇的影响
(1)早孕期高血糖可使胚胎发育异常甚至死亡,流产发生率达15%~30%。
(2)合并妊娠期高血压疾病的可能性较非糖尿病孕妇高2~4倍。
(3)未很好控制血糖的孕妇易发生感染。
(4)羊水过多的发生率较非糖尿病孕妇多10倍。
(5)难产、产道损伤、手术产的概率增高,产程长易发生产后出血。
(6)易发生糖尿病酮症酸中毒。
(7)GDM孕妇再次妊娠时的复发率高达33%~69%。
5.糖尿病对胎儿的影响
(1)巨大胎儿发生率高达25%~42%。
(2)易发生流产和早产。
(3)胎儿畸形率高于非糖尿病孕妇。
6.糖尿病对新生儿的影响
(1)新生儿呼吸窘迫综合征发生率增高。
(2)新生儿易发生低血糖。
7.病史 具有糖尿病的高危因素,包括糖尿病家族史、患病史,年龄>30岁,肥胖,巨大儿分娩史,无原因反复自然流产史,死胎、死产、足月新生儿呼吸窘迫综合征分娩史,胎儿畸形史等。
8.临床表现
(1)妊娠期有“三多”症状:即多饮、多食、多尿或反复发作的外阴阴道念珠菌感染症状或体征。
(2)孕妇体重>90kg。
(3)本次妊娠伴有羊水过多或巨大胎儿者。
9.糖尿病合并妊娠的诊断
(1)妊娠前已确诊为糖尿病患者。
(2)妊娠前未进行过血糖检查且存在糖尿病高危因素者,首次产前检查时应明确是否存在孕前糖尿病,达到以下任何一项标准应诊断为糖尿病合并妊娠。
·空腹血糖(fasting plasma glucose,FFPG)≥7.0mmol/L(126mg/dl)
·糖化血红蛋白(GHbbAlc)≥6.5%(采用NGSP/DCCT标化的方法)。
·伴有典型的高血糖或高血糖危象症状,同时任意血糖1.1mmol/L(200mgmg/dl)
如果没有明确的高血糖症状,任意血糖≥1.1mmol/L,需要次日复测上述前两项确诊。不建议孕早期常规葡萄糖耐量试验(OGTT)检查。
10.糖尿病高危因素
(1)肥胖(尤其重度肥胖)。
(2)一级亲属患2型糖尿病。
(3)GDM史或大于胎龄儿分娩史。
(4)多囊卵巢综合征患者。
(5)早孕期空腹尿糖反复阳性。
11.GDM的诊断
(1)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在妊娠24~28周及以后,应对所有尚未被诊断为糖尿病的孕妇,进行75g 葡萄糖耐量试验(oral glucose tolerance test,OGTT)。空腹及服糖后1小时、2小时的血糖值分别为5.1mmol/L、10.0mmol/L、8.5mmolL。任何一点血糖值达到或超过上述标准即诊断为GDM。进行OGTT前一天,晚餐后至少禁食8小时至次日晨(最迟不超过上午9时);试验前连续3天正常体力活动、正常饮食,即每日进食不少于150糖类。检查时,5分钟内口服含75g葡萄糖的液体300ml,分别测定服糖前、服糖后1小时、2小时的静脉血糖(从饮糖水第一口计算时间),检查期间静坐、禁烟。
采用葡萄糖氧化酶法测血浆血糖。
(2)医疗资源缺乏地区,建议妊娠24~28周首先检查(FPC))。FPG≥5.1mmol/L.,可以直接诊断为GDM,不必再做75TT。而4.4mmolol/L ≤FPG<5.5.1mmol/L者,应尽早做75gOGTT。FPG<4.4mmol/L暂不行OGTT。
(3)孕妇具有GDM高危因素,首次OGTT正常者,必要时在孕晚期重复OGTT。未定期孕期检查者,如果首次就诊时间在孕28周以后,建议初次就诊时进行75g OGTT或FPG。
12.GDM的高危因素
(1)孕妇因素:年龄≥35岁、孕前超重或肥胖、糖耐量异常史、多囊卵巢综合征。
(2)家族史:糖尿病家族史。
(3)妊娠分娩史:不明原因的死胎、死产、流产史、巨大儿分娩史、胎儿畸形和羊水过多史、GDM史。
(4)本次妊娠因素:妊娠期发现胎儿大于孕周、羊水过多;反复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感染者(VVC)。
13.妊娠期糖尿病患者的血糖控制标准
(1)空腹血糖控制在3.3~5.3mmol/L。
(2)餐前30分钟:3.3~5.3mmol/L。
(3)餐后2小时:4.4~6.7mmol/L。
(4)夜间:4.4~6.7 mmol/L。
(5)尿酮体阴性。
14.妊娠期糖尿病基本治疗方案
(1)健康教育。
(2)医学营养治疗。
(3)运动治疗。
(4)药物治疗。
15.医学营养治疗(是治疗GDM的主要方法)
(1)理想的营养治疗目标为既能保证和提供妊娠期间的热量和营养需要,又能避免餐后高血糖或饥饿性酮症出现,保证胎儿生长发育正常。
(2)注意避免过分控制饮食,否则会导致孕妇饥饿性酮症,胎儿生长受限。
(3)GDM患者经饮食治疗3~5天后,血糖及相应尿酮体检测提示结果未到标准,尤其饮食控制后出现饥饿性酮症,增加热量血糖又超标者,应及时加用胰岛素治疗。
16.药物治疗
(1)胰岛素是大分子蛋白,不通过胎盘,是药物控制GDM的最佳选择。
(2)妊娠不同时期机体对胰岛素需求不同。
(3)孕前应用胰岛素控制血糖的患者,如果妊娠早期因早孕反应进食量减少,可产生低血糖,需要根据血糖监测情况及时减少胰岛素用量。
(4)随妊娠进展,胰岛素需要量常有不同程度增加。
(5)妊娠32~36周胰岛素用量达最高峰。
(6)妊娠36周后胰岛素用量稍下降,特别是在夜间。
(7)妊娠晚期胰岛素需要量减少不一定是胎盘功能减退,可能与胎儿对血葡萄糖的利用增加有关,加强胎儿监护的情况下继续妊娠。
17.妊娠期糖尿病酮症酸中毒的处理
(1)主张应用小剂量胰岛素0.1U/(kg·h)静脉滴注。
(2)每1~2小时监测血糖一次。
(3)血糖>13.9mmol/L应将胰岛素加入生理盐水。
(4)当血糖≤13.9mmol/L,开始用5%葡萄糖盐水加入胰岛素。
(5)酮体转阴后可改为皮下注射。
18.孕期母儿监护
(1)妊娠早期:应密切监测血糖变化,及时调整胰岛素用量以防发生低血糖。孕前患糖尿病者需每周检查一次直至妊娠第10周。
(2)妊娠中期:应每2周检查一次,一般妊娠20周时胰岛素的需要量开始增加,需及时进行调整。
(3)妊娠32周以后应每周产前检查一次。注意孕妇血压、水肿、尿蛋白情况。注意对胎儿发育、胎儿成熟度、胎儿状况和胎盘功能等监测,必要时及早住院。
19.分娩时机的选择
(1)原则上GDM孕妇在严格控制孕妇血糖的同时,加强胎儿监护,尽量等待近预产期后终止妊娠。
(2)提前终止妊娠的指征:糖尿病孕妇血糖控制不满意,同时伴有血管病变、合并重度妊娠高血压疾病、严重感染、胎儿生长受限、胎儿窘迫。
20.分娩方式的选择
(1)糖尿病本身并不是剖宫产的绝对指征。
(2)剖宫产的指征:巨大胎儿、胎盘功能不良、胎位异常或其他产科指征者。
(3)对于糖尿病病程大于10年,伴有视网膜病变及肾功能损害、重度子痫前期,有死胎、死产史的孕妇,应放宽剖宫产指征。
21.分娩期处理(一般处理)
(1)注意休息、镇静。
(2)给予适当饮食。
(3)严密观察血糖、尿糖及酮体的变化。
(4)及时注意调整胰岛素的用量。
(5)加强胎儿监护。
(6)妊娠期糖尿病。
22.阴道分娩
(1)临产后仍采用糖尿病饮食。
(2)糖尿病孕妇可以静脉输注乳酸钠林格注射液及胰岛素。
(3)产程中一般应该停用皮下注射胰岛素,孕前患糖尿病者静脉输注生理盐水加正规胰岛素,根据产程中测定的血糖值调整静脉输液速度。血糖大于7.8mmol/L时监测尿酮体,糖尿病孕妇产程不宜过长,否则将增加酮症酸中毒、胎儿缺氧和感染的危险。
23.剖宫产
(1)在手术前一天停止应用晚餐前或睡前长效胰岛素,手术日停止皮下注射所有胰岛素,改小剂量胰岛素持续静脉滴注。
(2)一般按3~4g葡萄糖加1U胰岛素的比例配制葡萄糖溶液,并按每小时静脉输入2~3U胰岛素的速度持续静脉滴注,每1~2小时测血糖1次。
(3)手术中输液种类按产时输液或者输注林格液,同时密切监测手术前后血糖及酮体情况。
(4)根据血糖水平调整胰岛素用量及滴数,尽量使术中血糖控制在6.67~10.0mmol/L。
24.产褥期胰岛素的使用
(1)产褥期随着胎盘排出,体内抗胰岛素物质迅速减少,大部分GDM患者在分娩后即不再需要使用胰岛素。
(2)仅少数患者仍需胰岛素治疗。
(3)胰岛素用量至少应减少至分娩前的1/3~1/2,并根据产后空腹血糖值调整用量。
(4)多数在产后1~2周胰岛素用量逐渐恢复至孕前水平。
(5)于产后6~12周行OGTT检查,若仍异常,则可能是产前漏诊的糖尿病患者。
25.新生儿出生时处理
(1)新生儿出生时应留脐血进行血糖、胰岛素、胆红素、血细胞比容、血红蛋白、钙、磷、镁的测定。
(2)无论出生时状况如何,都应视为高危新生儿,尤其是孕期血糖控制不满意者,需给予监护,注意保暖和吸氧。
(3)重点防止发生新生儿低血糖,应在开奶同时定期滴服葡萄糖液。
(4)鼓励母乳喂养。
第三节 妊娠剧吐
1.定义 妊娠5~10周频繁恶心呕吐,不能进食,排除其他疾病引发的呕吐,体重较妊娠前减轻5%及以上,体液电解质失衡及新陈代谢障碍,需住院输液治疗者。
2.病因
(1)与HCG水平升高有关。
(2)与雌激素相关。
(3)精神、社会因素。
(4)与幽门螺杆菌有关。
3.临床表现
(1)停经5~10周。
(2)频繁剧烈呕吐。
(3)体重较妊娠前减轻≥
(4)水电解质紊乱、代谢性酸中毒。
(5)促甲状腺激素抑制状态。
4.诊断
(1)每日呕吐≥3次。
(2)尿酮体阳性。
(3)体重较孕前减轻≥5%。
5.并发症
(1)Wernicke综合征:维生素B1缺乏,表现为眼球震颤、视力障碍、共济失调、急性期言语增多,后逐渐精神迟钝、嗜睡,个别发生木僵或昏迷。
(2)维生素K缺乏:伴血浆蛋白及纤维蛋白原减少,出血倾向增加。
6.治疗
(1)妊娠期服用多种维生素可减轻妊娠恶心、呕吐。
(2)心理治疗,缓解孕妇焦虑情绪。
(3)严重者住院,禁食,酌情补充水和电解质,酌情应用止吐剂。
(4)如体重减轻大于5%~10%,不能进食者可选择鼻饲管或中心静脉全胃肠外营养。
7.终止妊娠指征
(1)持续黄疸。
(2)持续蛋白尿。
(3)体温升高,持续在38℃以上。
(4)心动过速(20次/分)。
(5)伴发Wernicke综合征等危及孕妇生命时。